《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2024-05-05 08:01

1.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一条 为督促、引导证券行业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投资者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适用本指引。第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通过由投资者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等多种方式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者基本信息。第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要求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证券经营机构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第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要求符合《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三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或职业资格证书等。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证券经营机构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第六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材料:(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证券经营机构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该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审查结果告知和警示进行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或者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第七条 符合《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申请转化普通投资者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适当性义务。第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普通投资者信息,通过投资者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的设计应当科学、合理、全面、通俗易懂。第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将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划分为五级,分别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C3、C4、C5。具体分类标准、方法及其变更应当告知投资者。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与普通投资者确认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结果,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第十条 《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填写。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第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资者信息录入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根据更新的信息持续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评估数据库中应当至少包含下列信息:(一)《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投资者信息及本指引规定的证明材料;(二)历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内容、评估时间、评估结果等;(三)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或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申请书、审查结果告知和警示等;(四)投资者投资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或服务及其风险等级、交易权限、交易频率等;(五)投资者在证券经营机构的失信记录;(六)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及证券经营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信息。前述第(四)项不适用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第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将C1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作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第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将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由低至高至少划分为五级,分别为:R1、R2、R3、R4、R5。具体划分方法、标准及其变更应当告知投资者。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列出相对应的产品或服务清单。第十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涉及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的,应当按照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的整体风险对该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等级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第十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应当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原则,对投资者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履行适当性义务。第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及普通投资者的实际情况,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方法,也可以参照以下方式确定:(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第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第十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第二十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确认适当性匹配结果;不匹配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确认风险警示。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第二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第二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第二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岗位人员开展与适当性管理有关的培训,提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第二十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相关岗位人员履行适当性义务、处理客户投诉与纠纷等纳入绩效考核范围。证券经营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第二十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对相关岗位人员履行适当性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问责。第二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履行适当性义务时获取的投资者基本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第二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妥善处理因履行适当性义务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与纠纷,保存相关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机制与制度。第二十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依据《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适当性自查,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第三十条 证券经营机构与投资者发生适当性相关的纠纷,可以按相关规定向协会申请调解。第三十一条 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对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及人员依法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电子形式。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关于发布的通知》同时废止。附件:1、投资者基本信息表2、专业投资者申请书3、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4、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5、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书6、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7、适当性匹配意见确认书8、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附件1:投资者基本信息表(自然人)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资金账号:投资者基本信息(申请人填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交易的实际受益人职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企事业单位职工 □农民 □个体工商户 □注册会计师 □ 律师□学生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无业 □其他, 工作单位职务学历□博士  □硕士  □大本  □大专  □中专 □高中  □初中及以下诚信记录是否有以下来源的不良诚信记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税务管理机构 □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投资者在证券经营机构的失信记录 □其他, □无 □有(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有效期限固定电话手机号码联系地址邮政编码Email本人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对其承担责任。申请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经办人签章: 复核人签章: 营业网点盖章:事后审核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机构)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资金账号/客户号:投资者基本信息(申请人填写)机构名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机构类型□一般企业法人 □金融机构□社会公益基金□QFII□RQFII□其他组织____________住所地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证明该机构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证照类型证明该机构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证照号码证明该机构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证照有效期限机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有效期限授权代表人姓名授权代表人身份证件类型授权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授权代表人身份证件有效期限授权代表人电话授权代表人手机号码授权代表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Email地址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姓名:电话: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姓名:电话:诚信记录是否有来源于以下机构的不良诚信记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税务管理机构 □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投资者在证券经营机构的失信记录 □其他组织□无 □有本机构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对其承担责任。机构授权代表人签名: 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机构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经办人签章: 复核人签章: 营业网点盖章: 事后审核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注: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附件2:专业投资者申请书投资者申请栏投资者姓名/名称资金账号身份证明文件类别及号码本人/机构自愿申请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已按要求提供财产状况、投资经历、从业经历等相关证明材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负责,所提供材料符合下述相应类别的各项要求,并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特此申请。投资者(自然人签名/机构签章、授权代表人签名):年 月 日证券经营机构复核栏类型复核内容是否符合符合《办法》第八条(四)、(五)条件的投资者法人或其他组织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是 □否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是 □否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是 □否自然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是 □否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是 □否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投资者法人或其他组织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是 □否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是 □否具有1年及以上从事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是 □否自然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是 □否具有1年及以上从事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是 □否复核人(一): 复核人(二):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3: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证券经营机构告知栏尊敬的投资者(投资者姓名/名称: ,资金账号: ):根据您提供的财产状况、交易情况、工作经历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复核您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您仔细阅读,并在投资者确认栏签字(签章)确认:一、证券经营机构在向专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对专业投资者履行的适当性义务区别于其他投资者。二、如您希望不再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可向本公司提出申请。三、当您的财产状况、交易情况、工作经历等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时,请及时通知我公司,经复核如不再符合专业投资者的申请条件,将不再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证券营业网点签章:年 月 日投资者确认栏本人/机构自愿申请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已阅读了上述告知内容,确认相关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知悉贵公司根据申请材料将本人/机构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对于贵公司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本人/机构具有专业判断能力,能够自行进行专业判断。本人/机构确认已了解贵公司对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在履行适当性义务方面的区别,本人/机构知悉可以自愿申请或因不再符合专业投资者的条件,而不再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的规则。投资者(自然人签名/机构签章、授权代表人签名):年 月 日附件4: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适用于自然人投资者)投资者姓名: 资金账号: 本问卷旨在了解您可承受的风险程度等情况,借此协助您选择合适的产品或服务类别,以符合您的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是本公司向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一个环节,其目的是使本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您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相匹配。本公司特别提醒您:本公司向投资者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适当性义务,并不能取代您自己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同时,与产品或服务相关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等将由您自行承担。本公司提示您:本公司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对您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履行适当性义务。本公司建议:当您的各项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需对您所投资的产品及时进行重新审视,以确保您的投资决定与您可承受的投资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一致。本公司在此承诺,对于您在本问卷中所提供的一切信息,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承担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查询以外,本公司保证不会将涉及您的任何信息提供、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者将相关信息用于违法、不当用途。一、财务状况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A. 工资、劳务报酬B. 生产经营所得C.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D.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E. 无固定收入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A.70%以上B.50%-70%C.30%-50%D.10%-30%E.10%以下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A. 没有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C.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D. 有,亲朋之间借款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A.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B.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C.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D.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投资知识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A.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B.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C.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D.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三、投资经验6、 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A.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B.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C.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D.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权证、期货或创业板等产品的交易7、有一位投资者一个月内做了15笔交易(同一品种买卖各一次算一笔),您认为这样的交易频率:A. 太高了B. 偏高C. 正常D. 偏低8、过去一年时间内,您购买的不同产品或接受的不同服务(含同一类型的不同产品或服务)的数量是:A. 5个以下B. 6至10个C. 11至15个D. 16个以上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2.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监管机构的适当性监管职责包含哪些

 《职责规定》共7章、51条,分别为总则、日常监管、风险防范与处置、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其他职责、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关于日常监管。派出机构负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开展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对资本市场相关市场主体实施检查,并按照规定接收相关市场主体依法报送的业务、财务等备案、报告材料,进行审阅分析。派出机构实施检查或其他日常监管活动,发现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或者发现重大风险和问题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是关于风险防范与处置。规定派出机构以风险和问题为导向开展信息的搜集和分析工作,加强对市场的动态监测监控,督促市场主体提高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同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明确派出机构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债券违约、区域性股权市场、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职责。

  三是关于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扩展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和协查工作职责,完善案件调查工作机制,明确派出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案件的审理、听证工作等。案件调查过程中,依法采取冻结、查封等强制措施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实施。对于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派出机构将履行相应的移送程序。

  四是关于投资者教育与保护。规定派出机构负责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组织推动投资者教育相关工作,建立常态化的投资者意见征求机制,并按照规定开展辖区证券期货投资者调查和权益评估评价。同时,派出机构负责建立健全辖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检查制度以及投诉处理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推动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除上述职责外,派出机构还负责按照规定履行发展创新、统计调查、诚信建设、信访举报事项处理、信息公开、法律事务、舆情监测以及监管协助等职责。

3.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涉及以下哪些方面

你好,适当性新规于今年7月1日实施,《办法》一共43条,以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责任为主线,以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科学分类,把“了解投资者”、“了解产品”、“投资者与产品匹配”、“风险揭示”等作为基本的经营原则,针对适当性管理中的实际问题,规定了以下主要制度安排:一是形成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二是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三是规定了经营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各个环节应当履行的义务,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四是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五是强化了监管职责与法律责任,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
根据指引,投资者按风险承受能力被分为五类: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产品也按风险分为五类: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和高风险。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监管层此举意在规范机构业务发展,有助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和券商风险的控制。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涉及以下哪些方面

4. 什么是《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经2016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在《起草说明》中对本办法起草的背景、定位及实用范围进行了说明。
一、起草背景:
适当性制度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制度,制定统一的适当性管理规定,规范、落实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是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要求,加强资本市场法制建设、强化投资者保护的重要举措。一是有利于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二是符合加强创新监管和守住风险底线的要求。三是适应我国投资者特征强化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通过督促落实适当性制度可以把监管要求和压力有效传导到一线经营机构,督促其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增强投资者保护主动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适用范围:
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的业务服务的,适用《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43 条,针对适当性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安排:
一是形成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二是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三是规定了经营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各个环节应当履行的义务,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四是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五是强化了监管自律职责与法律责任,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