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机构的业务范围是什么

2024-05-04 16:56

1. 信托机构的业务范围是什么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
资金信托;
动产信托;
不动产信托;
有价证券信托;
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目前,我国信托公司业务开展已经涉及到领域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房地产、证券市场、矿产、能源、教育、艺术品、航空、医疗设备、林地、消费品等诸多领域。

信托机构的业务范围是什么

2. 我国信托机构业务经营范围主要有哪些

信托公司的法定经营范围
信托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3)受托经营法律、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4)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5)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6)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7)代保管业务;
(8)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9)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0)公益信托业务;
(11)信托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资金,可以开展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和投资等业务;
(12)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的同业拆借业务等。

3. 信托业务的范畴是什么?

国际上的金融信托业务,主要是经营处理一般商业银行存、放、汇以外的金融业务,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市场情况日趋复杂,客户向银行提出委托代为运用资金、财产,或投资于证券、股票、房地产的信托业务,与日俱增。国内的信托业务是经央行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业务,主要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等四大类信托业务。
指定用途信托资金系指由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予受托人时,对其营运范围加以指定。业务种类包括:
1、逐笔指示运用范围:委托人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由委托人对信托资金之运用逐笔给予指示,委托人并按照合同给付信托手续费或其它相关费用。
2、指定国外基金经理机构代为运用:委托人与信托机构签定信托合同,并指定将资金之运用委由特定之国外资金经理机构办理,而受托人通常都会事先与国外经理公司及保管机构签约。委托人应负担国内信托手续费及国外资金经理及保管费用。


3、指定代为投资国内外基金学堂业务: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委请受托人(信托机构)代为投资国内或国外基金学堂,委托人应负担基金的申购、赎回等各项费用及支付受托人信托管理费用。

信托业务的范畴是什么?

4. 信托机构的业务经营

199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全面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的精神,开始对信托投资机构再次进行整顿。整顿后的信托投资公司要与银行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不得吸收存款,不得自营期货,不得用负债资金发放贷款和进行实业投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无法或者不能亲自管理的资金以及国家有关法规限制其亲自管理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房产、地产以及版权、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三)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四)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五)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六)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七)代保管业务;(八)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九)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履行职责。信托业务的监管工作开始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进行。

5. 信托业务的范畴是什么?

国际上的金融信托业务,主要是经营处理一般商业银行存、放、汇以外的金融业务,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市场情况日趋复杂,客户向银行提出委托代为运用资金、财产,或投资于证券、股票、房地产的信托业务,与日俱增。国内的信托业务是经央行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业务,主要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等四大类信托业务。
指定用途信托资金系指由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予受托人时,对其营运范围加以指定。业务种类包括:
1、逐笔指示运用范围:委托人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由委托人对信托资金之运用逐笔给予指示,委托人并按照合同给付信托手续费或其它相关费用。
2、指定国外基金经理机构代为运用:委托人与信托机构签定信托合同,并指定将资金之运用委由特定之国外资金经理机构办理,而受托人通常都会事先与国外经理公司及保管机构签约。委托人应负担国内信托手续费及国外资金经理及保管费用。


3、指定代为投资国内外基金学堂业务: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委请受托人(信托机构)代为投资国内或国外基金学堂,委托人应负担基金的申购、赎回等各项费用及支付受托人信托管理费用。

信托业务的范畴是什么?

6. 我国信托设立方式是什么

一、信托设立方式是什么?
(1)通过信托合同设立信托
(2)通过信托遗嘱设立信托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情形较为复杂,实践中应当注意有关裁判规则的运用。
一是信托终止制度最为直接的途径就是委托人行使信托解任权,而且在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情形下,委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其继承人均可以解除信托。
二是委托人有权变更或否定受益权。
三是当信托财产已经被信托公司与第三方构建起有效的信托投资法律关系的情形,该经营性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
四是有关法定事由的发生导致信托终止。
五是信托终止后,信托受益权仍然具有独立的流转效力。
六是信托终止后,法院依据信托法的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时,应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
七是应当注重对信托公司合法后续利益的保障问题。
八是信托终止后信托公司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信托投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金;(三)变更公司所在地;(四)改变组织形式;(五)调整业务范围;(六)更换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股份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10%的除外;(八)修改公司章程;(九)合并或者分立;(十)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二、信托公司解散规定内容是什么?
信托投资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的事由出现,申请解散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信托投资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不撤销将严重损害社会公利益、危害金融秩序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予以撤销。

7. 信托业务的范畴是什么

1、信托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概括地说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2、信托的基本特征:
(1)、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4)、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其特点:
1、一是规模效益,信托将零散的资金巧妙的汇集起来,由专业投资机构运用于各种金融工具或实业投资,谋取资产的增值;
2、二是专家管理,信托财产的管理的运用均是由相关行业的专家来管理的,他们具有丰富的行业投资经验,掌握先进的理财技术,善于捕捉市场机会,为信托财产的增值提供了重要保证。

信托业务的范畴是什么

8. 我国信托业的监管机构是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或银监会;英文: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英文缩写:CBRC)成立于2003年4月25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中国银监会系统在全国有四级组织机构,其中:银监会机关在北京市金融街,内设27个部门。除会机关外,银监会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会城市以及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等5个计划单列市设有36家银监局。
在全国306个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设有银监分局,在全国1730个县(县级市、自治县、旗、自治旗)设有监管办事处,基本覆盖了全国各层级行政区域,全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
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扩展资料:
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八、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九、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十、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一、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十二、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十三、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十四、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十五、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十六、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