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能买什么评级的债券

2024-05-06 09:02

1. 保险公司能买什么评级的债券

因为信用评级结果存在主观成分,所以债券评级没有统一的标准。在中国,只要监管部门认可了评级机构,他按自己的标准给出的评级结果在市场上就有效。但评级符号及含义是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的行业标准中确定的,人行是评级行业管理主体。但债券在市场上流通还需要发改委、保监会、证监会认可的评级机构来评。目前国内债券市场上AA级及以上债券比较多,主要还是因为保险机构作为债券市场中最大的投资者,其投资债券品种受到保监会监管,只能购买其认可评级机构评级为AA级上的债券。不然评AA以下没人投资发了也没用。AA级对应的债券含义基本上是履约风险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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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能买什么评级的债券

2. 债券信用评级的评级机构

目前国际上公认的最具权威性的信用评级机构,主要有美国标准·普尔公司和穆迪投资服务公司。上述两家公司负责评级的债券很广泛,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外国债券等,由于它们占有详尽的资料,采用先进科学的分析技术,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大量专门人才,因此它们所做出的信用评级具有很高的权威性。标准·普尔公司信用等级标准从高到低可划分为:AAA级、AA级、A级、BBB级、BB级、B级、CCC级、CC级C级和D级。穆迪投资服务公司信用等级标准从高到低可划分为:Aaa级,Aa级、A级、Baa级、Ba级B级Caa级、Ca级、C级。两家机构信用等级划分大同小异。前四个级别债券信誉高,风险小,是“投资级债券”;第五级开始的债券信誉低,是“投机级债券”。标准·普尔公司和穆迪投资服务公司都是独立的私人企业,不受政府的控制,也独立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它们所做出的信用评级不具有向投资者推荐这些债券的含义,只是供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因此,它们对投资者负有道义上的义务,但并不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

3. 什么是债券评级

      什么是债券的评级?债券的评级有什么作用?下面我为你来解释一下。
         债券知识中债券评级,是指证券市场上专门从事证券研究、统计和咨询工作的评级机构,根据债券发行人的要求,评定其所发债券的可靠性、风险程度、收益等方面的信誉等级。以帮助证券投资者在投资时作出最佳选择。尽管许多国家的证券法并不强迫发行者必须取得债券评级,但是由于没有经过评级的债券极难找到销路,因此,在债券市场上公开发行债券,除了信誉很高的国家债券发行者外,其他债券的发行者都自愿向证券评级公司申请评级。
          债券的评级解释(1)券评级的原则: 
         对债券的评级并不是评价该种质券的市场价格、市场的销售路径和债券投资收益,而是评价该种债券发行的质量、债券发行者的资信和投资者所承担的投资风险。证券评级机构在进行债券评级的过程中主要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因素一是债券发行者的偿债能力。即考察发行者的预期的盈利、负债比例、能否按期还本付息,等等。
         因素二是债券发行者的资信。即考察发行者在金融市场上声誉、历次偿债情况、历史上是不是能如期偿还债务等。
         因素三是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主要分析发行者破产的可能性,另外还要预计在发行者一旦发生破产或其它意外时,债权人根据破产等有关法律所能受到的保护程度和所能得到的投资补偿程度。
          债券的评级解释(2 债券评级的目的: 
         债券评级的目的是将发行者的信誉和偿债的可靠程度等公诸于投资者,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使之免遭由于情报不足或判断不准而造成的损失。虽然证券法规定了发行者要公布与债券发行有关的情报,但由于所公布的情报是包罗万象的,并不是所有的投资者都能够根据公布的情报,准确判断发行者的偿债能力。为此,证券评级机构使用简略易懂的符号(如AAA, BB等),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债券风险性的实质情报,以供投资者作出债券投资的正确决策。
         目前,在我国资信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对发行债券企业的资金状况和经济效益进行评定考核,保证发行债券的合理性,为人民银行的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但它不能作为批准发行债券的凭证,因为人民银行在审批企业发行债券时,除了根据评枯公司提供的资信等级以了解企业的经济状况外,还须按照国家的经济发展计划和货币政策及其它宏观决策因素作出决定。
         
          债券的评级解释(3) 债券评级的程序: 
         债券评级的程序大体为:①债券发行者提出评级申请,可由债券发行者或其代理人向证券评级机构提出;②提交评级机构所要求的资料,通常比提交给证券管理部门的发行注册申报书包含更多的内容;③评级人员根据资料进行分析;④将评级意见提交给评级委员会讨论并进行投票,决定发行者的级位;⑤把评级结果反馈给发行者,征求其对评级的意见,⑥发行者可提出异议,并向评级机构提供补充资料;⑦评级委员会根据追加的资料,再次进行讨论,重新决定级位,但这种变更申请只能有一次;⑧将最终评级结果通知发行者,并公布级别;⑨将评级有关材料存档备查。⑩证券评级机构根据各申请评级单位的财务、经营活动变化,定期调整债券级别。由干公司债券或地方债券的质量是随着其经营活动的发展而变化的,债券的级别不能一成不变,因此证券评级机构定期发布最新的债券评级结果,及时调整过去评定过的等级。
          债券的评级解释(4)债券评级管理: 
         债券评级管理,首先是建立评信机构。该机构应有众多的金融及其它方面的专(兼)职专家参加,具有超脱性和权威性。如美国的莫迪士公司和标准普尔氏公司及我国新近出现的评信公司就属此类机构。其次是确定评信等级.按照国际惯例,债券的等级可分为三等九级。即A, B, C三等;每等又分为三级,即:AAA, AA, A; BBB,BB, B: CCC, CC, C,此外,为了更明确地反映出各种等级的区别,每一级还可用10、1作为微调,以保证等级的可比性。如莫迪士公司从1982年起,又在AA至B五级之后,加上了数字1,2,3,比如AA1, AA2等,可以更精确地表明债券的风险程度。

什么是债券评级

4. 保监会分类监管评级

1.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是经财政部批准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资本金投资控股的全国性、专业化信用评级机构。公司先后获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改委三个国家政府部门认定的证券市场及银行间债券市场两大债券市场国内全部债务工具类信用评级资质,以及各地人民银行批准的信贷市场评级资质。公司注册资本1.25亿元人民币,在全国各地设立了26家分公司,并全资控股一家专业数据公司-北京东方金诚数据咨询有限公司,是中国境内经营资本实力最雄厚的信用评级机构之一,是五家机构中唯一的国有控股评级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财政部。2.中诚信:分为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和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共同具有国家发改委、证监会和人民银行的资质。作为中国本土评级事业的开拓者,中国诚信(中诚信国际前身)自1992年成立以来,一直引领着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创新开发了数十项信用评级业务,包括企业债券评级、短期融资券评级、中期票据评级、可转换债券评级、信贷企业评级、保险公司评级、信托产品评级、货币市场基金评级、资产证券化评级、公司治理评级等。近年来中诚信国际在信用评级业务方面完成了数项开创性评级业务和技术,新的评级业务和技术创新极大推动了中国评级市场的发展,提高了中国信用评级业的技术水平.中诚信国际是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认可的企业债券评级机构;也是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3.联合:分为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和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共同具有国家发改委、证监会和人民银行的资质。联合资信总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东为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和惠誉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前者是一家国有控股的全国性专业化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后者是一家全球知名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4.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简称“大公”)是中国信用评级与风险分析研究的专业机构,是面向全球的中国信用信息与决策解决方案的主要服务商。1994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经贸委批准成立。作为中国信用评级行业和市场最具影响的创建者,大公具有中国政府特许经营的全部资质,是中国认可为所有发行债券的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估的权威机构。5.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1]是专业从事债券评级、企业资信评估、企业征信、财产征信、企业信用管理咨询等信用服务的中介机构。公司成立于1992年7月,主要股东有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财经大学、申能(集团)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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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的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

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的通知 b]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债券投资信用风险管理,建立保险机构内部信用评级系统,规范信用评级程序和方法,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信用风险管理,按照《指引》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信用评级制度。二、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信用评级制度,规范操作流程,保监会将对各保险机构信用评级系统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三、各公司应加强信用风险研究,通过信用评级,进行持续跟踪分析评估,切实防范信用风险。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二○○七年一月八日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债券投资信用风险管理,建立保险机构内部信用评级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级系统),规范评级程序和方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保险机构投资各类债券,应当进行内部信用评级(以下简称信用评级)。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以及其他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债券可免予信用评级。第三条 信用评级包括发债主体信用评级和债券信用评级。第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设立专门部门或岗位,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借鉴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制度和程序,建立信用评估模型,健全信用评级系统。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机构信用评级系统建设和运作情况,实施分类监管。   第六条 信用评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一致原则。评级人员应当核实评级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确保基础数据、指标口径、评级方法、评定标准的一致性;(二)独立客观原则。评级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不受发债主体及其他外部因素的不良影响;(三)审慎稳健原则。评级人员应当充分考虑宏观经济、特定行业和发债主体经营管理可能存在的波动,全面审慎评估发债主体经营和财务状况、债券风险收益状况以及其他风险。第七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级管理制度,及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信用评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信用评级议事规则和程序规定;(二)信用评级方法细则;(三)信用评级报告准则;(四)评级人员操作规范;(五)尽职调查制度;(六)跟踪评级和复评制度;(七)防火墙制度等避免利益冲突的制度;(八)其他制度。第八条 信用评级部门应当至少由两名以上专业人员组成。信用评级专业人员应当具备金融知识和财务分析能力,主管人员应当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第九条 信用评级部门或岗位应当明确工作职责,避免业务与其他部门交叉。信用评级人员不得同时从事投资交易。第十条 信用等级评定应当采用国际国内通用的评级定义和符号体系,原则上分为投资级、投机级、违约级三个等级,每一等级分设若干档。第十一条 信用评级部门或岗位应当规范管理和使用评级信息,逐步完善评级信息数据库,持续积累违约事件、违约率、违约回收率、信用稳定性等信息和数据,并作为经营管理资源长期保存。第十二条 信用评级部门或岗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分类整理相关原始资料、评级材料、信用评级报告等。第十三条 信用评级基本流程,包括信息收集、调研访谈、初步评定、提交报告、跟踪评级等内容。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媒体信息和其他公开资料,广泛积累各类数据,将其作为信用评级的基础信息。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主动与发债主体交流,了解其业务经营、财务计划、管理政策和其他影响信用评级的情况。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通过实地考察获取有关信息。第十六条 信用评级人员应当严格审查所获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信息资料不完整或存在虚假陈述的,保险机构应当不予评级。第十七条 信用评级人员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评级方法,分析研究评级对象,撰写信用评级报告,初步评定信用等级,并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形成信用评级结果,作为债券投资和风险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 信用评级报告应当逐级上报,及时提交相关部门使用。风险管理部门应当监督信用评级结果使用情况。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及时跟踪债券存续期内评级变化。跟踪评级每年至少二次,应当适当提高信用级别较低的发债主体的跟踪评级频率。发债主体出现资金链中断问题,需要滚动、重复发行债券,或者发债主体、担保人、担保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保险机构应当及时重新评定发债主体和债券信用等级。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债券市场研究,分析信用等级与债券价格等关联因素,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科学指标体系,规范评级程序和方法,详尽分析影响发债主体信用评级的风险因素,评定其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确定其信用等级。第二十二条 偿债能力评估包括个体评估和支持评估。个体评估主要分析发债主体的外部环境、运营因素、内部风险管理和财务实力。支持评估主要分析发债主体在宏观经济和股东单位中的地位、股东结构和政府支持程度,评估受评对象需要资金时,获得外部支持的能力。发债主体法人机构设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应当分析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主权风险。第二十三条 发债主体偿债意愿评估,应当重点考察下列因素:(一)信用记录,主要考察发债主体历史违约记录;(二)公司治理,主要考察股东背景和构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设立和履职情况、管理决策和执行情况、关联交易和履职监督情况、激励和约束机制等;(三)发债主体人员素质及管理状况,主要考察法人代表素质、员工素质及管理水平等;(四)其他因素。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考察发债主体的财务管理政策,分析其整体发展目标和资金需求,结合历史记录和业务发展情况,评估其合理性。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建立一般财务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和特殊财务指标体系。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可比原则,按照不同行业财务特征和风险状况,建立并调整相关行业财务评估基准,准确反映发债主体的财务状况。第二十七条 发债主体为一般工商企业的,应当重点考察其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发债主体为商业银行的,应当重点考察影响其信用的外部环境、运营因素、内部管理风险和财务实力等。(一般工商企业和商业银行主要评估方法参见附录)第二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发债主体信用状况,结合债券特点和相关合同,考察债务人偿还债务的信用程度,确定其信用等级。第二十九条 债券和相关合同评估,应当考察发债主体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现金流和综合现金流、到期偿付能力、偿付及时性等,重点关注与债券资金流向和收益相关的因素。第三十条 保险机构确定债券信用等级,应当重点考虑债券清偿顺序。(一)担保债券:含有抵押、质押、信用保证等增信条件,本金和利息清偿顺序先于普通债券,其信用等级可能高于发债主体信用等级。(二)普通债券:不含任何增信条件,本金和利息清偿顺序优于次级债券和混合资本,其信用等级一般等同于发债主体信用等级。(三)次级债券:本金和利息清偿顺序列于公司普通债务之后、优于混合资本和股权资本,其信用等级一般低于发债主体信用等级。(四)混合资本债券:符合一定条件时,本金和利息可以延期支付,清偿顺序列于次级债券之后,优于股权资本,其信用等级一般低于发债主体信用等级,且低于次级债券信用等级。第三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为发债主体提供全部或部分债务担保的,该债券的信用等级最高可以等同于保证方信用等级。第三十二条 债券含有抵押、质押、信用保证等增信条件的,应当评估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市场价值、流动性、抵押和质押比例,评估担保人的信用状况、承诺条件以及偿付及时性。第三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审慎原则,对增信作用设置一定限制,控制增信债券信用等级上调级别。第三十四条 保险机构投资企业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根据发债主体信用等级,重点关注特定债券有无担保、担保的法律效力、担保条件、不可撤销性以及担保人财务实力等。第三十五条 保险机构投资短期融资券,应当根据发债主体信用等级,重点分析其发行期内行业走势,现金流、资产流动性对本期债券的影响,以及发债主体出现危机时,采取融资手段偿付债务的意愿、方式和能力。(一)发行期内短期融资券走势分析,着重考察行业近期变化、发债主体近期产品结构调整、新项目投产、在建项目建设等因素,分析发债主体新近发生的股权变动、组织构架、管理模式、高管人员、资产并购和出售等变化,对经营的影响等。(二)现金流分析,着重考察发债主体未来1至2年现金流预测的依据;根据未来两年收入、成本变化及投融资计划,预测未来1至2年的现金流;分析对不利经济环境下,发债主体未来1至2年经济活动现金流的敏感性等。(三)资产流动性分析,着重考察发债主体资产结构、流动资产机构、资产周转情况以及应收款项、存货等资产的变现能力等。第三十六条 评级人员撰写信用评级报告,应当包括评级分析和评级结论。第三十七条 评级分析应当简要说明本次评级的评估过程和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发债主体基本情况、所处行业、治理结构、业务分析、资本实力、财务状况、风险因素、募集资金投向、偿债保障能力、抗御风险能力、发债主体外部信用增级措施、债券合同条款、第三方潜在支持程度、债券收益率或风险溢价等对信用等级影响。第三十八条 评级结论应当写明信用级别释义、评级结论的主要依据、发债主体或债券的信用等级等,并简要说明评级对象的风险程度。第三十九条 信用跟踪评级报告应当与前次评级报告保持连贯,重点说明以下内容:(一)据以确定发债主体及债券信用等级的有关依据的主要变化情况,以及对评估对象信用状况的影响;(二)重新确定发债主体和债券的信用等级。第四十条 信用评级、跟踪评级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第四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引,制定其他发债主体和债权类投资工具的信用评级制度、程序和方法,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的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

6. 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的介绍

《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为加强债券投资信用风险管理,建立保险机构内部信用评级系统,规范评级程序和方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保险机构应当参照该指引,制定其他发债主体和债权类投资工具的信用评级制度、程序和方法,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该指引共二章、四十二条,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债券的债券评级

公司公开发行债券通常需要由债券评信机构评定等级。债券的信用等级对于发行公司和购买人都有重要影响。这是因为:1.债券评级是度量违约风险的一个重要指标,债券的等级对于债务融资的利率以及公司债务成本有着直接的影响。一般说来,资信等级高的债券,能够以较低的利率发行;资信等级低的债券,风险较大,只能以较高的利率发行。另外,许多机构投资者将投资范围限制在特定等级的债券之内。2.债券评级方便投资者进行债券投资决策。对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来说,由于受时间、知识和信息的限制,无法对众多债券进行分析和选择,因此需要专业机构对债券的还本付息的可靠程度进行客观、公正和权威的评定,为投资者决策提供参考。国际上流行的债券等级是3等9级。AAA级为最高级,AA级为高级,A级为上中级,BBB级为中级,BB级为中下级,B级为投机级,CCC级为完全投机级,CC级为最大投机级,C级为最低级。

债券的债券评级

8. 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评级

目前第一次的结果还没有出来,并且根据规定“保监会定期向各保险公司通报公司所处的类别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但不向社会公开披露。”,所以现在就别猜了。不过,真正的结果肯定和大家想的不完全一样。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筹备组,各保监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化解风险,我会对现行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分类监管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保监会将根据公司2008年末信息进行首次分类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司分类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将保险公司分为四类:A类公司,指偿付能力达标,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B类公司,指偿付能力达标,但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一定风险的公司。C类公司,指偿付能力不达标,或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D类公司,指偿付能力严重不达标,或者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二、分类依据保监会依据以下信息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一)监测指标1、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监测指标包括五大类:(1)偿付能力充足率;(2)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性风险指标;(3)资金运用风险指标;(4)业务经营风险指标;(5)财务风险指标。每类监测指标由一些具体指标组成(详见附件)。2、再保险公司的监测指标仅为偿付能力充足率。(二)保监会日常监管中所获取的监管信息。三、监管措施保监会日常监管中在产品、机构、资金运用等方面对四类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并根据公司存在的风险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一)对A类公司,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二)对B类公司,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1、监管谈话;2、风险提示;3、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问题;4、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5、要求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达标的计划。(三)对C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根据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原因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1、全面检查;2、要求提交改善偿付能力的计划;3、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向股东分红;4、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5、限制商业性广告;6、限制增设分支机构;7、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8、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9、限制资金运用渠道或范围;10、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11、向董事会、监事会或主要股东通报公司经营状况。(四)对D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C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采取整顿、接管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四、分类评价的频率(一)保监会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审计后的数据,对保险公司进行一次全面评价分类,决定监管措施。在此基础上,每季度评估一次,对年度评价结果和监管措施进行相应调整。(二)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突然发生重大变化,保监会可以随时调整公司的类别和相应的监管措施。五、分类评价的结果披露保监会定期向各保险公司通报公司所处的类别和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但不向社会公开披露。六、公司需要报送的信息根据分类监管的需要,保险公司应定期向我会报送分类监管信息,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产险公司)》(保监产险〔2008〕1567号)、《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寿险公司)》(保监寿险〔2008〕1566号)和《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发〔2008〕113号)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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