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会计朋友,关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影响应纳税所得税的问题!

2024-05-16 02:46

1. 亲爱的会计朋友,关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影响应纳税所得税的问题!

1.应纳税所得额*T    确定“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
2.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增加,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公允价值变动形成递延,但是分情况,不一定最后影响所得税费用
4.因此,不重复
请指正
新浪微博:我失我心_Only1 求互粉,一起备考会计类证书。谢谢。

亲爱的会计朋友,关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影响应纳税所得税的问题!

2. 亲爱的会计朋友,关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影响应纳税所得税的问题!

1.应纳税所得额*T
确定“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
2.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增加,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公允价值变动形成递延,但是分情况,不一定最后影响所得税费用
4.因此,不重复
请指正
新浪微博:我失我心_Only1
求互粉,一起备考会计类证书。谢谢。

3.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所得税前扣除吗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所得税前是否扣除区分情况。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关于执行》(财税[2017]80号)第三项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理或结算时,处置所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根据该项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总额基础上对公允价值损益做纳税调整。所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只有在资产处置或结算期间,才能进行所得税前扣除。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所得税前扣除吗

4.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能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关于执行》(财税[2017]80号)第三项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理或结算时,处置所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根据该项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总额基础上对公允价值损益做纳税调整。所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只有在资产处置或结算期间,才能进行所得税前扣除。

5.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要算在本年利润的账户中,是否需要纳税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会计准则中是要记入利润的,这一点上与税法中确定的计税基础是不同的,税法上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这一事项的,也就是说税法上是以初始的入账价值为计税基础的。(可以理解为公允价值变动不上税的),但是当在处置、转换等事项发生使得公允价值变动实现时,才作为计税基础。也就是说税法只认定最初入账的价值与你处置或转换等事项后的价值,你中间怎么折腾他不理你的。 
我们在期末核算所得税时,正是因为二者之间有差异,从而会导致出现以会计准则计算的应税所得额与以税法规定计税基础所确定的应税所得额之间存在差异,从而也就形成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进而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要算在本年利润的账户中,是否需要纳税

6. 税法是不是不承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是的,企业所得税税法不承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一般在持有期间不予抵扣。
1、概念: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指企业以各种资产,如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非货币交换、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即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该项目反映了资产在持有期间因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损益。也是新利润表上的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列依据。
2、处理:根据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便是其在该时点上的公允价值,与前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即公允价值变动金额需要计入当期损益。现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明确规定在计税时,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予 考虑,只有在实际处置时,所取得的价款在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才计入处置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可见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仍为其历史成本。

7.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利得损失还是收入费用

1,损益,自然是损失或者收益。
如果得利,那么公允变动损益计量的就是你所说的收入;如果亏损,就为你所说的费用。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益,作为得利那么收益增加,为贷方;作为亏损收益减少,为借方。
2,汇兑一样,亏为损失,得为收益。
3,投资收益自然是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利得损失还是收入费用

8.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要算在本年利润的账户中,是否需要纳税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要算在本年利润的账户中,部需要纳税。

算在本年利润里,然后所得税又是按照本年利润乘以一定的利率,但是要做纳税调整的,所以这个不要纳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80号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
不惧恶意采纳刷分
坚持追求真理真知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