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局制度的解释

2024-05-02 23:01

1. 货币局制度的解释

是指政府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承诺本币与某一确定的外国货币之间可以以固定比率进行无限制兑换,并要求货币当局确保这一兑换义务的实现的汇率制度。需要强调的是,货币局制度是一种关于货币发行和兑换的制度安排,而不仅仅是一种汇率制度。首先它是一种货币发行制度,它以法律形式规定当局发行的货币必须有外汇储备或硬通货的全额支持;其次它才是一种汇率制度,保证本币和外币之间在需要时间可按事先确定的汇率进行无限制兑换。

货币局制度的解释

2. 货币局制度的特征

 本币对锚货币的汇率锁定。这要求锚货币币值稳定、信用良好、具有完全的可兑换性并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选择锚货币时要考虑本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和投资来源, 早期的锚货币有英镑、美元和黄金。目前拉丁美洲国家大多选择美元, 东欧和俄罗斯联邦国家一般以德国马克为锚货币。本币和锚货币之间的汇率由法律规定, 例如, 美元是港元的锚币, 港币对美元的法定汇率是7.8∶1,爱沙尼亚“克容”(Kroon) 与锚币德国马克的固定比价是8∶1。一旦法定汇率受到压力, 出现大幅度变动的趋势, 货币局就要出手干预, 以保证汇率的相对稳定。 本币完全可兑换在货币局制度下, 本币与锚货币完全可兑换, 无论是经常项目下的货币流动还是资本项目下的货币交易都不受限制。这项要求让仍然实行资本项目管制的国家望而却步, 也让已经实行货币局制度的国家不得不经受国际金融投机浪潮的考验。原则上, 货币局只负责维持汇率恒定而不处理具体的兑换业务, 居民或非居民的货币兑换由商业银行负责经营。 为了保证汇率的稳定性, 货币局须持有足够被锚币发行国(anchor country) 接受的储备资产。严格的货币局制度要求外汇储备相对于本币发行量的准备率达到100% , 因为这样才能保证货币局随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进行操作以保卫本币。考虑到外汇资产大多以外国债券的形式存在, 为了防止债券价值下降, 准备率一般略超过100% , 达到105% 甚至110%。在这个意义上, 货币局制度是最为严格的固定汇率制。 对货币局来说, 惟一的任务就是在法定的汇率下随时进行本币与锚币的公开市场操作, 保证法定汇率的稳定。货币局在金融市场上的操作完全是被动的, 这是货币局与中央银行最明显的区别。中央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能是购买政府债券, 帮助政府弥补支出和收入之间的差额, 并通过这种操作控制货币发行量以及国内利率和通货膨胀率。但是在货币局制度下, 本币发行量只能与外汇储备的数量和法定汇率挂钩, 货币局不能应政府扩张财政的要求增加货币发行量。因此, 政府只能根据税收和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数额量入为出。理论上, 该国的利率和通货膨胀率水平将最终与锚币发行国一致。 与传统中央银行不同的是, 货币局不能购买商业银行债券, 商业银行运营发生困难时不能向货币局发行金融债券以获得帮助, 即使商业银行面临倒闭, 货币局也不得出手干预。不过在实践中, 许多国家的货币局还保留了一些传统的中央银行职能, 比如,当商业银行面临困难时进行干预, 调整存款准备率等。这种保减轻了银行自负盈亏的压力, 实际上鼓励银行呆账坏账的产生。严格地说, 目前实行的大多数货币局制度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货币局制度, 因为在上述国家及地区中, 货币局经常恢复行使传统中央银行的职能, 对国内金融市场进行干预, 而发行货币的倾向就会使储备率达不到100%。例如, 阿根廷的法定准备率是66167% , 尽管储备率达到90% , 货币局仍然可以行使合法权力降低这个比率, 直至66167%。另外需要指出的是, 有些经济学家依据新加坡货币局拥有100% 的外汇储备而把新加坡也列为货币局制度国家, 但新加坡没有固定新加坡元与任何一种货币之间的汇率, 因此不能算是货币局制度。拉脱维亚将货币钉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SDR ) , 并且储备率达到100% , 但是它没有把该货币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 而且不需要变动现有的货币体系就可以随时终止该货币制度, 因此, 拉脱维亚也不能算作货币局制的国家。

3. 货币局制度的区别

货币局制与普通汇率制的区别第一,货币局制对汇率水平作了严格的法律规定。第二,货币局制对储备货币的创造来源也作了严格的法律界限,货币局只有在拥有外国货币作为后备时才可以发行货币,这一规则也可称为“后备规则”(backing rule)。第三,货币局制隐含着一个重要特征,即它对货币局为财政赤字提供融资作了严格的限制。

货币局制度的区别

4. 货币局制度的介绍

货币局制度(货币发行局制度、钞票局制度、货币发行板、货币发行局机制、货币局安排)是固定汇率的一种形式·

5. 货币局制度的影响

货币局制度对其他经济变量的影响关于货币局制度的利弊, 理论界的争论一直很激烈。阿根廷、爱沙尼亚等国家用货币局代替中央银行获得了明显的经济稳定效果,通货膨胀率下降、政府赤字减少, 所以当东南亚和俄罗斯陷入金融危机时, 美国霍普金斯大学的应用经济学教授汉克(Steve Hanke, 1997) 就大力鼓吹货币局制度, 并建议苏哈托在印度尼西亚建立货币局; 美国国会两院联合经济委员会的高级经济学家舒勒(Ku rt Schu ler, 1997) 也认为货币局制度比中央银行制度有更大的优越性;但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官员对印度尼西亚建立货币局制度持批评态度, 认为它对印度尼西亚的经济恢复不仅无益而且有害。本文在形成对货币局制度的看法之前, 先分析货币局制度作用于有关经济变量的机制。 如上所述, 货币局制度的一大特点是货币发行量只能根据外汇储备的数量和法定的汇率水平决定, 货币局不能充当政府和商业银行的“最后贷款者”。通过发行货币用于弥补财政和商业银行赤字的闸门被关住了,财政支出要受到税收和政府向公众借款能力的约束, 因而政府扩张财政赤字的冲动能够得到有效的抑制, 高通货膨胀的国家实行货币局制度后往往立见成效。但政府和货币发行之间的纽带并没有割断, 除了发行货币, 政府还可以通过向公众举债和增加税收这两种途径来弥补财政赤字。可是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体制不健全、税款流失严重, 债券市场也不发达, 用这两种途径筹集资金远不如发钞票便捷。如果实行货币局制以后, 巨额的财政赤字无法弥补, 货币局就很有可能被取消, 通货膨胀率仍会恢复到原来的水平。因此, 消除赤字型通货膨胀的根本在于进行财政改革和结构调整。 在正常情况下, 实行固定汇率的国家的利率水平遵循“一价定律”而与钉住国的利率相当。如果出现利差, 追逐高息的资本在两国之间流动, 最终使利率趋于一致。经验分析表明, 实行固定汇率或钉住汇率制度的国家相对于汇率浮动的国家有更低的平均利率水平(Gho sh等, 1997) , 因为汇率的相对稳定使货币作为储蓄手段的功能得到加强, 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吸引力也比较大, 所以即使不增加货币供应量, 利率也会下降。但是近年来发生在阿根廷和香港特区的利率大幅度上升给货币局提出了一个难题: 当国际投机商对货币发起进攻时, 货币局必须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以固定汇率卖出储备资产买进本币, 外汇储备大量减少。根据100% 储备金的原则, 货币当局必须削减货币供应量, 如果同时出现国内短期资本外逃, 国内货币供应就大量减少, 利率就会随之大幅升高。1995 年受到国际炒家攻击的阿根廷和1998 年的香港特区都出现了利率上升的情况。利率的突然大幅上升给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阿根廷1995 年利率上升69% , 产出下降015% ,失业率增加18%; 香港特区1997 年利率上升12% , 而且同年第四季度GDP出现负增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1998)。 货币局对商业银行的“见死不救”有助于银行严格把好信贷关, 减少不良贷款。但当货币受到投机攻击时, 基础货币量减少,在“乘数效应”下, 银行的存款和贷款都大量收缩,银行系统可能会陷入困境。同时, 货币局不是“最后的贷款者”, 周转困难的银行得不到政府的帮助只好破产。从这个意义上说, 在发生金融危机的时候, 货币局不仅不能起到稳定金融体系的作用, 还会进一步加剧金融体系的混乱。阿根廷和香港特区的对策是大幅降低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率,以此缓解银行货币不足的困难。应该说这是一项简便而有效的政策, 但是它意味着恢复“最后贷款人”的职能。既然建立联系汇率制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废除这个职能, 它的恢复意味着货币局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 货币局只规定了本币和锚币之间的名义汇率, 它们之间的实际汇率是可变的; 本币和其他货币之间的汇率则随着锚币的浮动而变化, 如果锚币对其他货币的汇率波动, 本币就随之对其他货币发生贬值或升值。对货币局制国家来说, 除了锚币发行国之外, 世界上的其他国家也与自己存在着商品劳务贸易和资本流动的关系, 本币与其他货币间的汇率也很重要。在1991—1994 年美元对日元贬值期间, 香港特区和东南亚国家的货币就随着美元对日元贬值, 贬值刺激了对日本的出口和日本对该地区的直接投资。但是1995 年以后, 美元对日元的汇率从1∶80 上升到1997 年夏的1∶125, 美元升值导致该地区的出口竞争力下降。建立货币局后, 如果国内的通货膨胀率没有立刻降到与锚币发行国相同的水平, 就会发生本币币值被高估①, 而通货膨胀率不能迅速下降或不能降到与钉住国相同水平的可能性是很大的②。90 年代东南亚国家的通货膨胀率就高于O ECD 的平均水平, 币值被高估是该地区在90 年代经常项目赤字持续增加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样, 1992 年爱沙尼亚实际汇率升值70% ,1994 年立陶宛实际汇率升值59% , 致使这两国的经常项目赤字不断积累,经常项目赤字占GDP 的比重, 前者从1992 年的3145% 增加到1996 年的618% , 后者从1994 年的3% 增加到1996 和1997 年的10%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1998)。

货币局制度的影响

6. 货币局制度的基本原则

货币局制度是一种汇率机制,它有两项基本原则:一是本国货币汇率钉住一种作为基准的外国货币;二是所发行的货币保证完全以外汇储备作为后盾

7. 货币局制度的运行机制

欧洲货币体系于1978年12月5日欧洲理事会决定创建,1979年3月13日正式成立,其实质是一个固定的可调整的汇率制度。它的运行机制有二个基本要素:一是货币蓝子——欧洲货币单位(ECU);二是格子体系—— 汇率制度。欧洲货币单位是当时欧共体12个成员国货币共同组成的一篮子货币,各成员国货币在其中所占的比重大小是由他们各自的经济实力决定的。欧洲货币体系的汇率制度以欧洲货币单位为中心,让成员国的货币与欧洲货币单位挂钩,然后再通过欧洲货币单位使成员国的货币确定双边固定汇率。这种汇率制度被称之为格子体系,或平价网。 

欧洲货币单位确定的本身就孕育着一定的矛盾。欧共体成员国的实力不是固定不变的,一旦变化到一定程度,就要求对各成员国货币的权数进行调整。虽规定每隔五年权数变动一次,但若未能及时发现实力的变化或者发现了未能及时发现实力的变化或者发现了未能及时调整,通过市场自发地进行调整就会使欧洲货币体系爆发危机。1992年9月中旬在欧洲货币市场上发生的一场自二战后最严重的货币危机,其根本原因就是德国实力的增强打破了欧共体内部力量的均衡。当时德国经济实力因东西德统一而大大增强,尽管德国马克在欧洲货币单位中用马克表示的份额不交,但由于马克对美元汇率升高,马克在欧洲货币单位中的相对份额也不断提高。因为欧洲货币单位是欧共体成员国商品劳务交往和资本流动的记帐单位,马克价值的变化或者说德国货币政策不仅能左右德国的宏观经济,而且对欧共体其它成员的宏观经济也会产生更大的影响。而英国和意大利经济则一直不景气,增长缓慢,失业增加,他们需要实行低利率政策,以降低企业借款成本,让企业增加投资,扩大就业,增加产量,并刺激居民消费以振作经济。但当时德国在东西德统一后,财政上出现了巨额赤字,政府担心由此引发通货膨胀,引起习惯于低通膨胀的德国人不满,爆发政治和社会问题。因此,通货膨胀率仅为3.5%的德国非但拒绝上次七国首脑会议要求其降息的要求,反而在92年7月把贴现率升为8.75%。这样,过高的德国利息率引起了外汇市场出现抛售英镑、里拉而抢购马克的风潮,致使里拉和英镑汇率大跌,这是92年欧洲货币危机的直接原因。 

对德国昨率提高首先作出反应的是北欧的芬兰。芬兰马克与德国马克自动挂钩,德国提高利率后,芬兰人纷纷把芬兰马克换成德国马克,到九月芬兰马克对德国马克的汇率持续下跌。芬兰央行为维持比价不得不抛售德国马克购买芬兰马克,但芬兰马克仍不泻不,芬兰央行的德国马克有限,在9月8日芬兰政府突然宣布芬兰马克德国马克脱钩,自由浮动。

货币局制度的运行机制

8. 货币局制度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法律分析:1、选定锚货币
本币对锚货币的汇率锁定。这要求锚货币币值稳定、信用良好、具有完全的可兑换性并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选择锚货币时要考虑本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和投资来源, 早期的锚货币有英镑、美元和黄金。目前拉丁美洲国家大多选择美元, 东欧和俄罗斯联邦国家一般以德国马克为锚货币。
本币和锚货币之间的汇率由法律规定, 例如, 美元是港元的锚币, 港币对美元的法定汇率是7.81,爱沙尼亚"克容"(Kroon) 与锚币德国马克的固定比价是81。一旦法定汇率受到压力, 出现大幅度变动的趋势, 货币局就要出手干预, 以保证汇率的相对稳定。
2、本币挂钩
本币完全可兑换在货币局制度下, 本币与锚货币完全可兑换, 无论是经常项目下的货币流动还是资本项目下的货币交易都不受限制。这项要求让仍然实行资本项目管制的国家望而却步, 也让已经实行货币局制度的国家不得不经受国际金融投机浪潮的考验。
原则上, 货币局只负责维持汇率恒定而不处理具体的兑换业务, 居民或非居民的货币兑换由商业银行负责经营。
3、本币发行量与外汇储备量对应
为了保证汇率的稳定性, 货币局须持有足够被锚币发行国(anchor country) 接受的储备资产。严格的货币局制度要求外汇储备相对于本币发行量的准备率达到100% , 因为这样才能保证货币局随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进行操作以保卫本币。
考虑到外汇资产大多以外国债券的形式存在, 为了防止债券价值下降, 准备率一般略超过100% , 达到105% 甚至110%。在这个意义上, 货币局制度是最为严格的固定汇率制。
4、货币局没有决定权
对货币局来说, 惟一的任务就是在法定的汇率下随时进行本币与锚币的公开市场操作, 保证法定汇率的稳定。货币局在金融市场上的操作完全是被动的, 这是货币局与中央银行最明显的区别。
中央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能是购买政府债券, 帮助政府弥补支出和收入之间的差额, 并通过这种操作控制货币发行量以及国内利率和通货膨胀率。但是在货币局制度下, 本币发行量只能与外汇储备的数量和法定汇率挂钩, 货币局不能应政府扩张财政的要求增加货币发行量。因此, 政府只能根据税收和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数额量入为出。
理论上, 该国的利率和通货膨胀率水平将最终与锚币发行国一致。
5、货币局不得持有商业银行的债券
与传统中央银行不同的是, 货币局不能购买商业银行债券, 商业银行运营发生困难时不能向货币局发行金融债券以获得帮助, 即使商业银行面临倒闭, 货币局也不得出手干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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