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第六章附则

2024-05-06 04:38

1. 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 《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发;《××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发。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259号)同时废止

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第六章附则

2. 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第 五 章责 任 与 处 罚

第四十七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所涉及的各方应遵守结算纪律,严格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管理账户和办理清算业务,未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业务的,责任由违反方承担。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金额与《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汇总金额不符,《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的收款人与实际的收款人不符,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不足以支付代理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开具的申请划款金额,造成损失的,责任由财政部承担。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手续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造成代理银行损失的,责任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第五十条 因《××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填写有误、《××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的金额与《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的金额不一致,导致中国人民银行未能及时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第五十一条 因预算单位向代理银行提交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账户开设、变更与撤销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等原因,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和代理银行损失的,责任由预算单位承担。第五十二条 代理银行未及时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或违反规定要求,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收款人以外的个人或单位,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并负责追回错划款项,按占用时间和金额支付应付利息。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取消其代理资格。第五十三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存在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申请划款金额超过代理银行实际清算金额行为的,责任由代理银行承担,并及时退回多划款项,按占用时间和金额支付应付利息。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取消其代理资格。第五十四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存在占压零余额账户贷方余额资金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取消其代理资格。

3. 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1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结合2001年国库改革试点的实施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对《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将本办法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二○○二年七月十六日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4. 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第 四 章查 询 与 对 账

第四十四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预算单位的要求,代理银行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方式提供实时查询服务,供其查询本单位及下属预算单位的当日及历史发生额明细情况等信息。第四十五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规定格式和要求编报财政支出日报表和财政支出月报表。代理银行按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向财政部和预算单位报送前一工作日的财政支出日报表,报表按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的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报。代理银行每月2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财政部和各预算单位报送上一月的财政支出月报表,报表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的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报。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代理银行之间,代理银行与财政部、预算单位之间要建立相应的对账制度,加强日常账务核对,保证各方账目记录相符。(一)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向财政部报送国库单一账户库存表,核对国库单一账户库存余额。(二)代理银行每月2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和财政部报送上月的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对账单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单(附件5),核对财政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之间的清算发生额。(三)代理银行每月向预算单位提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账单,核对月度财政授权支付发生额。

5.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共同构成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指政府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整个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和主要内容。法律依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办法

6. 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完善

进一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思考
作者:严素萍  时间:2007-11-21 22:11:00  来源:论文天下论文网
摘要:全面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公共财政的必然选择。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同时也遇到了重重阻力,离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对此,本文拟从加强改革的认识、解决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中的委托代理问题以及深化配套改革、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等角度来探讨进一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关键词:国库;集中支付;委托代理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是我国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现阶段建立现代财政国库制度的核心内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改变现行的财政资金层层拨付程序,由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在指定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所有预算单位需要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款项时,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国库支付机构审核后,将资金直接从单一账户支付给收款人的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是解决财政资金使用中诸多问题的治本之策,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大措施,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公共财政的必然选择。目前,已有33个省份实施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并向城市、县级推进。按照中央的统一设计和要求,2005年起我国将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一、存在的问题
  集中支付制度试点改革已历时三年多,总的来看,试点进展顺利,运行平稳,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初步建立,资金收付方式日益规范,收付效率明显提高,财政监督明显加强。但离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由于改革触动了某些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再加上对改革的认识不足,使改革遇到了重重阻力。在分散支付条件下,各部门和单位使用资金时,不受预算硬约束,自主性强,资金存入银行既可生息,又可作为争取项目贷款的条件。改革后,这些好处将不复存在,因此,地方和部门自然会有抵触和阻挠。另外取消政府部门在商业银行的账户,商业银行减少了信贷资金的来源,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受到影响,也会给政府带来一定的压力。
  认识上的不足主要是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的财政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存在误解。许多人认为国库集中支付使得财政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都归属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将不再拥有这些权力,这成为预算部门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理解、不支持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事实上国库集中支付的目的是在不改变单位的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的前提下,取消单位账户,建立单一账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加强会计监督。
  二是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在资金支付清算中存在以下违规或不规范操作问题:一是违规将财政预算内资金转拨到原有的实拨资金账户;二是违规改变财政预算内资金的用途或使用性质;三是违规将财政预算内资金转出专户并转储大额定期存单;四是使用预算内资金违规发放政策补贴;五是违规提取现金,并以虚假发票大量提取财政资金;六是代理银行违规划转财政预算内资金。这些问题的发生,反映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策还存在薄弱环节。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交易主体分为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三方,其中,具有交易信息劣势的财政部门是委托人,具有交易信息优势的预算单位与代理银行构成代理人,它们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和代理人存在较为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例如,在财政直接支付活动中,预算单位可能会凭借信息优势及较小的风险约束来伪造虚假收款人,提供虚假收款人账户,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虚假申请等,一旦违规行为得逞,财政资金由国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划出或转移到非法“收款人”账下。对于财政授权支付而言,风险则更大,预算单位可能会提供虚假收款人账户,骗取或转移财政性资金,或与基层代理银行及有关人员合谋骗取或转移财政性资金。倘若不能有效减少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代理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就无法遏制国库集中支付中出现的“异化”现象。
  三是相关的配套改革尚未跟上,成为进一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的瓶颈。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政府的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发生重大变革。国库支出数将取代现行财政拨款数成为财政支出数。这样,国库核算信息将成为政府财政信息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对国库核算电算化的要求也提升了一个档次。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独立的国库会计核算和资金清算系统,财、税、库、行之间尚未实现横向联网,部门预算的无纸化操作难以实现,这将严重影响工作效率和信息传递速率的提高。同时,我国相当一部分人民银行地市级中心支行的账户管理手段落后,结算秩序不符合要求,给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效果的发挥带来了消极影响。
  相关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善。我国现行的《预算法》是1994年通过的,而《国金库条例》则是1985年通过的。随着我国的财政收入制度改革、财政支出制度改革、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等改革的不断深入,已有许多地方不能适应改革的进程,加上相关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制度不健全等一些因素,使得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缺乏足够的法律制度保证。
 
  二、应采取的措施
  针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在实际运行中所存在的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相应的问题,并进一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
  第一,应当加强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认识。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文件中关于“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的现代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指示精神,真正做到统一思想,求得共识才能做到兼顾各方面的需求,处理好新制度建设中的问题。充分认识到“集中”不是“集权”、“收权”,也不是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财权的转移和重新分配,而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发展要求,必须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
  第二,针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中出现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可以借鉴新制度经济学的解决方式,围绕着构建国库集中支付监督制约机制展开。
  首先应健全代理银行的筛选机制,充分利用现有商业银行的网络系统,选择具有资信的商业银行作为财政日常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具体确定代理银行,原则上要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投标进行。
  其次应建立完备的国库集中支付监督机制,紧紧围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以财政资金收付实时监测为中心,以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为支撑,以国库集中收付系统和动态监测系统为手段、以内控管理和外部监管制度为基础,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方式、强化财政事前事中监管的现代财政资金收付监督管理模式。(1)财政部门要以实施“金财工程”为契机,加快财政部门与代理银行的微机联网步伐,实现财政与代理银行信息资源共享。(2)建立资金支付有效制衡机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内控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健全财政资金支付参与主体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资金用款计划的申报、审核、批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审批,以及资金的申请、支付、审核、复核、清算、会计核算、信息管理等各个环节,相互独立、互为制约。二是建立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财政资金支付清算的内控管理制度,防止资金支付清算风险。(3)完善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的后续监管机制,对财政资金进行跟踪问效。(4)建立国库集中支付的投诉机制。及时受理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收款人投诉,研究投诉受理的工作程序和方式方法,认真解决好资金支付中发生的投诉问题。
  再次应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1)在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代理银行之间实行绩效合同制度。把预算单位、代理银行的薪酬和考评与贯彻国库集中支付政策的好坏紧密联系起来。(2)提高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违规行为的成本。代理人之所以要做出违背委托人意志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在于它们能够获取额外的好处,而不被委托人发觉;或即使发现,损失也很小。因此,要提高代理人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通过利益激励约束代理人的行为,以最大程度地符合委托人的利益取向。
  第三,必须深化配套改革,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必须进行配套改革,这些配套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抓紧制定和完善改革的配套制度办法,以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需要。如及时修订《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抓紧做好《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及相关资金清算等办法上升为法律或部门规章等工作,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法制建设,增强改革的权威性、合法性与不可逆转性;研究修订《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制度;研究制定改革后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国库支付凭证的使用和管理办法、代理银行代理财政业务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和预算单位提取现金管理办法,既方便预算单位用款又保证改革规范有序进行。
  二是全面推进财政其他支出管理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作用。推进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改革,离不开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改革的同步推进。部门预算编制改革是国库集中收付的基础,只有将预算编制细化到具体预算单位和具体支出项目,国库部门才能将改革推进到基层预算单位,将资金支付到项目并监督资金的正确使用。政府采购是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的重要前提,政府采购规模越大,财政直接支付的额度越高,国库集中支付的效果就越明显。因此,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必须与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改革相互促进,才能共同构筑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充分发挥改革的效能。
  三是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提高财政资金支付效率。进一步简化用款计划审批程序,特别是要简化财政内部对用款计划的审批环节。如对人员和公用经费的审批程序可直接报送到国库部门予以审批,或直接按照均衡拨款的原则在每月底自动产生下达用款计划;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的审批时限,尽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保证单位及时用款;改进和简化资金清算程序,节省清算时间,延长单位使用资金的时间,方便单位用款。同时,建议人民银行制定电子住处的使用和管理办法,逐步取消纸技凭证的传递,实现网上资金的无纸化清算。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财政部国库司。国库集中支付基本业务释要(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J].预算管理与会计,2005,(7)。
[3]田发,田友春。构建国库集中支付监督制约机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12)。
[4]河南省财政厅国库处。深化财政国库制度改革的建议[J].预算管理与会计,2004,(11)。

7. 简述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含义及改革措施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指政府财政(国库)部门对所有政府性收入包括预算内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收入进行集中收纳管理,并对各部门和单位的支付过程实行集中统一处理,财政部门将特殊用途之外的财政资金通过国库直接支付给商品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的制度。一般表现为对预算资金分配、资金使用、银行清算及资金到达商品(劳务)供应者账户的全过程集中进行全面监控。

为了确保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顺利实施,有关部门应采取相关改革措施:第一,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如制定《国库集中支付操作程序》、修改《国库条例》及细则、建立支付中心业务和信息处理系统等;第二,建立资金管理方式;第三,明确集中支付外的辅助支付办法。

简述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含义及改革措施

8. 简述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下财政支出拨付方式及其流程

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下,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支付方式又分为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
直接支付是国库集中支付的一种方式,是指预算单位按照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确定的资金用途,提出支付申请,经财政国库执行机构审核后开出支付令,送代理银行,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外资金支付专户,直接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收款单位账户。
财政直接支付类型包括工资支出、政府采购和其他支出。
财政授权支付是国库集中支付的另一种方式,是指预算单位按照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确定资金用途,根据财政部门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送代理银行,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单位零余额账户或特设专户,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范围是指除财政直接支付支出以外的全部支出。
财政直接支付的流程:
1、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填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上报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
2、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审核确认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分别送人民银行、预算外专户的开户行和代理银行。
3、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然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送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4、一级预算单位及基层预算单位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
5、代理银行依据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预算科目汇总,分资金性质填制划款申请凭证并附实际支付清单,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进行清算。
6、人民银行和预算外专户开户行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确定的数额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财政授权支付的流程
1.申请和下达用款额度
预算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编报分月用款计划,申请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财政部门批准后,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总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书〉。前者用以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据以办理汇总清算业务;后者通知代理银行总行逐级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代理银行总行要在1个工作日内将额度通知有关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收到代理银行分支机构转来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即可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2.预算单位办理支付业务
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额度,自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业务。2006年财政授权支付指令的载体,是新版银行票据和结算凭证。财政授权支付指令的内容,主要是包括预算管理类型、预算科目和支出类型信息的8位连续代码。2007年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内容将有所调整。
3.代理银行办理支付
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提交的支付指令后,审核支付指令的金额是否在财政部下达的相应预算科目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范围内,以及支付指令信息是否齐全完整。审核无误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支付或转账、信汇、电汇等资金支付和汇划业务。
4.预算单位账务处理
预算单位账务处理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收到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后,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记"财政补助收入(或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二是通知代理银行付款后,根据代理银行加盖转讫章的〈进账单〉(第三联)及其他凭证,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5.代理银行清算资金
代理银行根据已办理支付的资金,在营业日终了前的规定时间内,填写〈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清算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里将资金划往代理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账户。对于预算单位退回的资金,代理银行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退款凭证〉,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按规定办理向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工作。
6.中国人民银行办理清算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收到代理银行提交的〈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后,审核凭证基本要素是否齐全、准确、规范,以及申请划款金额是否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和国库单一账户库存余额。审核无误后,通知营业管理部办理资金清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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