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扣除标准是什么

2024-05-18 09:13

1. 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扣除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住房公积金税前规定:1.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3.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二、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1.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3.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扣除标准是什么

2. 住房公积金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文件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 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扣除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住房公积金税前规定:
1.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二、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扣除标准是什么

4. 我问一下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扣除标准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一、具体政策规定根据我国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是在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双向管理,完善了一直以来住房公积金上不封顶的制度。
(一)缴存比例上限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就是说以12%为基准,假如当个人与单位实际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际低于该职工上年季度平均工资的12%时,那么按规定按照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比例来计算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反之加入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高于12%,那么也就要按照上限12%来计算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需要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一般情况下由个人和单位两个部分缴纳储存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假如出现单位或者个人某一个部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较比例上限12%高,而另外一个部分则低于12%之时,则是按照12%的比例上限进行缴存的。
(二)缴存基数上限对于缴存基数的上限,《通知》规定了不能够超过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来讲,就是具体的缴存基数要看员工上年的每月平均工资以及所在社区城市的上年平均工资,加入在对比过程中,将职员工作所在设区城市的上年平均工资的三倍作为参考标准,假如职工本身上年的月平均工资比其高的时候,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就按照该职员所在设区城市上年平均工资的三倍进行缴存;反之,当职员工作所在设区城市上年平均工资的三倍较高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则按照员工上年的平均月工资进行缴存。例如,在某地区某公司有两位员工,这两位员工在去年的平均月工资为10000元和12000元,这两位职员所在的公司所在设区城市的去年基本月工资为3500元,也就是说其三倍就是10500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对于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而言,这两位员工一个较10500元低,一位则较10500元高,那么也就是说,高于10500元的这位员工,其进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则按照10500元进行,而工资只有10000元的员工,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则按照10500元进行。总的来讲,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有两个方面限制的,假如住房公积金的实际缴存均符合这两项制度,那么也就是说按照实际其实际缴存来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而假如说不能满足的,那么超出部分就要并入该员工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继而按照薪金、工薪所得来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征。上述的相关情况就是解决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扣除标准问题的答案,望采纳。

5. 住房公积金税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多少钱

根据国务院的修订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2006‟
10号)。《通知》第二条规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税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多少钱

6. 住房公积金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和限额是怎样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是按照一定基数和一定比例缴纳的,在工资中扣除住房公积金和社保之后再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而公积金缴纳基数是按照员工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的。
1、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扩展资料:
缴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房公积管理条例

7. 公积金能否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规定: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企业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应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以内的实际缴存额度,且基数不能超过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积金能否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8. 住房公积金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和限额是怎样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是按照一定基数和一定比例缴纳的,在工资中扣除住房公积金和社保之后再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而公积金缴纳基数是按照员工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的。
1、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扩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设立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组成的住房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第九条  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2、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3、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4、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5、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1、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2、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4、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6、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7、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房公积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