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开业,作为总经理的致辞,急!!!!!

2024-05-14 11:28

1. 公司开业,作为总经理的致辞,急!!!!!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股东、各位朋友:
今天是我公司**********有限公司开业庆典,出席今天庆典的有**市领导,有工商、税务等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有长期以来对我司的筹备和发展给予大力帮助和支持的社会各界朋友,有**电视台、**日报、**晚报等新闻媒体的朋友们,首先我代表**保险代理公司向各位领导和各位朋友的光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我公司于**年*月*日批准开业,由**市工商局于**年*月*日进行注册登记,其业务经营………………。公司将以一流的管理、一流的服务、一流的品牌、一流的信誉服务于广大客户,为发展**的事业作出自己的贡献,让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企业、每一个社会组织在保险的充分保障下安定地生活、稳健地发展。
公司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客户的扶持,离不开政府各部门的帮助,更离不开社会各界朋友的支持,希望在座的各位领导及各位朋友在以后的日子能更加关注我们,更加支持我们,你们的每一分支持都将激励我们更加努力地工作,努公司的产品通过我们的服务惠及广大客户,让保险公司的服务通过我们的传递得到充实和延伸,在此我代表**公司的全体员工对给予我们支持和帮助的各位领导及各位朋友再次表示衷心的感谢!
最后,祝各位领导及各位朋友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家庭幸福,万事如意!

公司开业,作为总经理的致辞,急!!!!!

2. 新公司开业与股东们说点什么

打打鸡血,谈谈远景,

3. 求一段简短的开业致辞!!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上午好!
  今天,是XXX公司开业的日子,我谨代表公司全体员工向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出席开业庆典的各位领导和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简明扼要地介绍自己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我们将精诚团结,努力开拓,奋力实现公司做大做强。 
  再次感谢各位领导和嘉宾的光临,你们的关心和关怀是对我们最大的鼓励和有力的支持!

求一段简短的开业致辞!!

4. 两人合伙开了个投资公司,融资后其中一个的老婆拿公司的钱又另外开了个公司。

告他

5. 第三方入股公司大股东的股份怎么写协议?

[:股东入股合作协议书范本] 甲方:_____住址:_____身份证号:_____ 乙方:_____住址:_____身份证号:_____ 甲、乙双方因共同投资设立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根据、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性质 
1、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2、住所:_____ 
3、法定代表人:_____ 
4、注册资本:_____元 
5、经营范围:_____,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项目为准。 
6、性质:公司是依照等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各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公司由甲、乙两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总投资额为50万元,包括启动资金和注册资金两部分,其中: 
1、启动资金_____元 
(1)甲方出资25万元,占启动资金的50%; 
(2)乙方出资25万元,占启动资金的50%;
(3)该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前期开支,包括租赁、装修、购买办公设备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4)在公司账户开立前,该启动资金存放于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临时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账号:_____),公司开业后,该临时账户内的余款将转入公司账户。 
(5)甲、乙双方均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日内将各应支付的启动资金转入上述临时账户。 
2、注册资金(本)50万元 
(1)甲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2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 
(2)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2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 
(3)该注册资本主要用于公司注册时使用,并用于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4)甲、乙双方均应于公司账户开立之日起7日内将各应缴纳的注册资金存入公司账户。 3、任一方股东违反上述约定,均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1、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三年。 
2、甲方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2)根据公司运营需要招聘员工(财务会计人员须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 
(3)审批日常事项(涉及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须按本协议第三条第5款处理;甲方财务审批权限为_____元人民币以下,超过该权限数额的,须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认可,方可执行)。 (4)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 
3、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具体负责: 
(1)对甲方的运营管理进行必要的协助; 
(2)检查公司财务; 
(3)监督甲方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4、甲方的工资报酬为_____元/月,乙方的工资报酬为_____元/月,均从临时账户或公司账户中支付。 
5、重大事项处理 公司不设股东会,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决议后方可进行: 
(1)拟由公司为股东、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上述重大事项的决策,甲乙双方意见不一致的,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按如下方式处理:__________。 
6、除上述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外,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每周进行一次的股东例行会议,对公司上阶段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公司下阶段的运营进行计划部署。 四、资金、财务管理 1、公司成立前,资金由临时账户统一收支,并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和使用,一方对另一方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另一方须给出合理解释,否则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2、公司成立后,资金将由开立的公司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甲乙双方共同聘任的财务会计人员处理。公司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提供相关报表交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备案。 
五、盈亏分配 
1、利润和亏损,甲、乙双方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和承担。 
2、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前季度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的10%)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 
(1)分红的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第一日分取上个季度利润。 
(2)分红的数额为:上个季度剩余利润的60%,甲乙双方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 
(3)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六、转股或退股的约定 
1、转股:公司成立起_____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自第_____年起,经一方股东同意,另一方股东可进行股权转让,此时未转让方对拟转让股权享有优先受让权。 若一方股东将其全部股权转让予另一方导致公司性质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方应负责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等手续,但若因该股权转让违法导致公司丧失法人资格的,转让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若拟将股份转让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资金、管理能力等条件不得低于转让方,且应另行征得未转让方的同意。 转让方违反上述约定转让股权的,转让无效,转让方应向未转让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 
2、退股: 
(1)一方股东,须先清偿其对公司的个人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该股东向公司借款、该股东行为使公司遭受损失而须向公司赔偿等)且征得另一方股东的书面同意后,方可退股,否则退股无效,拟退股方仍应享受和承担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股东退股: 若公司有盈利,则公司总盈利部分的60%将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另外4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分红后,退股方方可将其原总投资额退回。 若公司无盈利,则公司现有总资产的80%将按照股东出资比例由进行分配,另外2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此种情况下,退股方不得再要求退回其原总投资。 
(3)任何时候退股均以现金结算。 
(4)因一方退股导致公司性质发生改变的,退股方应负责办理退股后的变更登记事宜。 
3、增资:若公司储备资金不足,需要增资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增加出资,若全体股东同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其他的增资办法。若增加第三方入股的,第三方应承认本协议内容并分享和承担本协议下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入股事宜须征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七、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1、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即终止:
(1)、公司因客观原因未能设立;
(2)、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解除后:
(1)甲乙双方共同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
(2)若清算后有剩余,甲乙双方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3)若清算后有亏损,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遇有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各方以出资比例偿还。 
八、违约责任 
1、任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未足额、按时缴付出资的,须在日内补足,由此造成公司未能如期成立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和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除上述出资违约外,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九、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画押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约定中涉及甲乙双方内部权利义务的,若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3、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至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方入股公司大股东的股份怎么写协议?

6. 我公司叫欧瑞纳眼镜包装有限公司,想再注册一个外贸公司, 以欧开头的,请各位朋友帮忙想想,谢谢大家

注册公司所需材料
一、股东、法人代表、监事、执行董事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注册内资公司,股东的身份证明主要是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公司投资);法人代表、监事、执行董事等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
注册外资公司,股东的身份证明主要是护照(外国个人投资)或开业证明(外国公司投资);法人代表、监事、执行董事等的身份证明为护照。
公司的法定代表还需提供彩色照片。
二、注册地址证明
主要是注册地址的房产证复印件(房产证性质必须是商用或工业用途)、租赁协议和租赁发票。若注册上海外资公司,还需办理房产证查询单。
三、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财务人员身份证明
包括财务人员的身份证、上岗证与照片。
五、工商注册登记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全体股东签字的公司章程;
3、股东会决议;
4、股东等签字的《企业告知承诺书》;
5、股东及法人代表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注册公司流程
一、公司名称查名
1、需要起多个名字以备查询。
2、公司名称查询前,需确定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及出资比例、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查名材料:股东身份证明原件、股东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4、有限公司名称核准时间:上海需五个工作日,外省市需一个工作日。
5、有限公司名称有效期:自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名称的有效期为半年;若半年内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则可以办理公司名称延期,可以再延长半年。
二、公司开户验资
1、开设有限公司临时验资帐户:公司名称被核准后,可以公司临时验资帐户。股东按出资比例将注册资本以现金或转帐的形式打入临时验资帐户。
2、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银行提供的股东资金进入情况及公司注册相关信息,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工商登记(营业执照)
1、办理工商登记所需材料:股东身份证明、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会决议、公司住所证明等。
2、办理工商登记所需时间:5个工作日。
3、办理工商登记所需费用:公告费320元人民币,营业执照工本费110元人民币,工商登记费以注册资本的万分之八收取。
四、刻章
工商局颁发营业执照后,可刻公司公章、法人章及财务章。
五、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1、所需材料: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公章。
2、所需时间:1-5个工作日,各地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的时间不一。
3、所需费用:148元人民币。
六、办理税务登记
1、所需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公章、公司住所证明、会计人员身份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
2、所需时间:办理税务登记需10-15个工作日;外省市办理税务登记2-3个工作日。
3、所需费用:20元人民币。 

我园区欢迎各种类型的企业入驻,政策优惠。
刘主任 021-50116718

7. 公司董事长的讲话

董事长、总裁致辞: 
致股东和客户: 
2000年是增资扩股后的第一个财务年度,对公司、客户和股东来说,都是不平凡的一年。在公司1145位员工的努力下,公司经营业绩较上年取得了大幅增长:完成各项营业收入12.20亿元,实现净利润4.16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54.8%和179.8%;公司总资产95.04亿元,净资产24.62亿元,分别比上年底增长38.4%和15.7%;公司净资本14.09亿元,在国内券商中名列前茅。

在公司经营业绩大幅增长的背后到底有什么故事呢?您可以认为是2000年良好的市场环境造就了我们辉煌的业绩,就中国证券市场现有的发育程度和国内券商现实的竞争和生存技能来说,我们基本认同这一判断。但是,在经济全球化和中国经济正面临深刻而全面的结构调整背景下,我们认为还有一个最根本的因素促成了我们今天的成功,那就是客户对金融服务需求的增长以及我们不遗余力地为满足客户需求所作的努力。我们相信,大鹏的文化、有效的战略、出色的员工和公司治理创新等因素都是我们追求专业服务品牌化的力量源泉,从而实现了我们业绩的大幅增长。 

从全球范围来看,金融服务业正在重组中增长。全球范围内金融管制的放松和主要产业的重组、投资者需求的增长、金融市场的高度透明化、金融市场之间的高度关联性和从不间断的创新和技术变化等长期因素,在过去的25年中共同驱动着金融服务业的长期繁荣。在金融服务业的增长中,我们从全球排名前几位大投资银行的市场份额变化比较中看出,投资银行业正在走向集中,并且公司规模在确立竞争优势中的作用正变得愈来愈突出。我们认为,是客户的选择导致投资银行业走向高度集中。因为随着客户获取信息和市场进入渠道的增多,他们更容易找到在产品和服务上最优的投资银行,而这往往只有大型的投资银行才能做到。

投资银行业这种集中增长的特性,对我们理解当前大鹏所面临的竞争和生存环境是很有启发意义的。与国外著名的大券商摩根斯坦利、美林、高盛等公司相比,大鹏的资产规模、净收入、税后利润等指标尚无法与之相提并论,但我们的总资产收益率却远远高过他们。我们所能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在广度和深度上与它们也有天壤之别,特别是为客户提供良好的财务顾问能力仍是大鹏的弱中之弱。它需要整合财务专家、投资银行家、证券分析师或交易专家等等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是一夜之间就能建立的。在中国将加入WTO,政府对国内金融服务业的保护逐渐放松的背景下,大鹏面临的国外大投资银行的竞争压力是非常沉重的。

回到中国资本市场现实,我们看到,中国经济近20年来一直维持全球最高的增长速度。中国的经济制度、金融体系也正在快速走向市场化、国际化。中国金融服务业长期以来一直处于"压制"状态,短期内市场化冲击所释放出来的增长动力和中国产业重组和升级需求,将为中国投资银行业提供前所未有的商业机会.我们认为,中国个人和机构客户不断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将成为大鹏追求长期发展的基础,而不断地为客户提供最优的产品和服务,则成为我们追求的长远理想。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由证券经营特许权构筑起来的行业壁垒正在被打破,靠无差别的业务运作和竞争方式而坐享赢利的时代行将结束,中国投资银行业正迎来全面的竞争时代。大鹏证券要想在新一轮的竞争中脱颖而出,需要在公司的结构和战略上进行全面创新,以塑造出区别于其他证券公司的特质,而这种区别必须建立在客户关系、风险/收益管理的核心技能上。营造以客户关系、风险/收益管理技能为核心内容的竞争优势,将是大鹏证券制定和实施未来战略的关键。2001年,我们将首先在投资银行业务、经纪业务和研究业务上作结构和战略上的重大调整,以适应变化的市场环境。我们还将在大鹏控股公司层面推行员工持股计划,以吸引并留住优秀的人才。

波动的市场环境决定了证券业永远也不可能取得其他行业的稳定性,甚至阶段性的滑坡也是可以接受的,然而这并不能改变我们追求长期增长的信念。

最后,要感谢我们的员工长期艰苦的工作和对客户的贡献;感谢各位股东对我们事业的支持;尤其要感谢各类客户对大鹏的贡献。我们的目标就是拓展业务和寻找增长的机会,我们将继续努力为客户增加价值,同时创造股东价值。我们坚信,大鹏证券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美好。

公司董事长的讲话

8.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利率和投资比例不同,章程里面应该是怎么写的?最好有模板(我给追加分)

《公司法》,没有关于利率不同说法的,既然是共同投资,那风险和收益事先是无法确定的,如果你是从他人处借款,那该按约定利率给付,不该获取投资收益。另外每个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基本是公司法的内容。我将《公司法》涉及有限责任公司部分摘录给你,建议好好学习,一定会有很多启示,祝你事业成功。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
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