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什么

2024-05-04 09:42

1.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什么

法律分析:是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和目的上是非法的。在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者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真正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只是希塑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来掩盖并达到其非法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什么

2.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什么

是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和目的上是非法的。在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者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真正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只是希塑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来掩盖并达到其非法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

合同应确认无效。
《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7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52条第3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应确认无效。

扩展资料:
结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的特点,在实践中对此种合同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这种行为就其外表看来是合法的。
2、合同行为只是一种表象,其被掩盖的是一种非法的隐匿行为。
3、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知道其所隐匿的行为与外表行为不一致,也就是说当事人所要达到的非法目的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造成的非法结果。4、结合《合同法》该条其它项下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法院网-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认定标准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

4. 如何判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如何判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资料来源:华律网)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1)海民初字第1952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北京运某恒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某公司)
被告:北京腾某信息咨询中心(以下简称腾某中心)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9日,委托方运某公司(甲方)与受托方腾某中心(乙方)签订《代理委托合同》,约定由乙方代理甲方与李保民(运某恒迭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设立北京运某恒达科技有限公司有关事宜。委托事项方面双方约定:1.办理公司增资事宜(含工商注册、代码变更)。2.从注册资金100万元增到3000万元,资金由乙方出。代理费的金额及支付方面双方钧定:代理费总额人民币32万元整;代理费分二期支付,签订本协议时支付人民币10万元整,执照代理事务完成时支付人民币22万元整,合同尾部手写注明增资后的占股比例为:陈晓形占5%;万延国占5%;李保国占90%。同日,运某公司向腾某中心支付代理费8万元,并将相关证照交于腾某中心。
诉讼过程中,腾某中心将运某公司诉请第二项所涉及的全部证照退还于运某公司。
运某公司称涉案协议实际系为运某公司进行虚假增资,因违反公司法关于增资的禁止性规定,而应属无效;腾某公司则称系运某公司向其借款以完成增资,并表示如运某公司认为系虚假增资,则运某公司也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表示系由腾某中心将款项借予运某公司,待运某公司盈利后再偿还,双方对此仅是口头约定,此借款为无息。
腾某中心称在涉案合同签订后,其通过私人关系为运某公司筹集到了2900万元的资金,此后因运某公司表示不再履行该协议,故将2900万元退回,收取的代理费8万元已经作为借款费用支付给资金所有人,腾某中心在上述过程中还发生了若干费用。
【案件焦点】
运某公司与腾某中心签订的《代理委托合同》的效力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认为:运某公司称该合同系为了实现运某公司虚假增资的目的,腾某中心对此予以否认,称系以借款的形式实现运某公司的增资。对此,本院认为,公司增资,应由出资人实际缴纳出资。本案所涉合同虽写明系为了办理运某公司增资事项签订,但对于运某公司增资后股权比例的设置均与腾某中心无关,却约定由腾某中心负责出资,明显不符合常理;其次,腾某中心虽称上述资金系其对运某公司的借教,但鉴于该款项数额巨大,双方之间未就借款签订书面协议,也未明确还款的方式、期限及还款义务人,腾某公司的此种解释也不合常理。结合合同约定及双方的陈述,应当确认双方系以委托合同的形式,经腾某中心的运作,以出资义务人不实际缴纳出资的形式实现增资,此种行为违反了公司资本真实的基本原则,将可能导致与运某公司发生交易的案外人基于对运某公司资信状况的错误认识而做出错误决策、产生不合理的商业风险,故此种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确认为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运某公司据此要求腾某中心返还其收取的代理费8万元于法有据,对该诉请,予以一一支持;腾某中心虽称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费用,但鉴于其对合同无效负有过错,其相应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运某公司诉请返还的证照印鉴,因腾某中心在诉讼中已经返还,故运某公司该部分诉请的基础已丧失,对此项诉请不予支持。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第五十八条,判决合同无效,腾某中心返还运某公司代理费8万元。
【律师后语】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又称之为隐匿行为、伪装行为。从表现形式而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既可以是单方的虚假行为,也可以是双方通谋的虚假行为。审判实践中,如何对涉案行为是否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进行判定?笔者认为,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透过看似合法的行为表现形式,查清当事人意图掩盖或企图达到的非法目的,如通过合法的买卖行为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订立假租赁合同以逃避税收的行为;以合作的形式变相转移、划拨土地使用权等等,这些情况既是恶意串通又是伪装的行为,应依法确认无效。
本案中,运某公司与腾某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约定运某公司给付腾某中心代理费,由腾某中心负责办理运某公司的增资事宜,从合同表面形式上看,该代办事项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趵强制性规定,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委托人的运某公司披露出该合同涉嫌虚假增资;此时审视相关合同条款并结合庭审调查,我们发现:第一,运某公司增资后的股权结构与腾某中心并无关系,也就是说腾某中心并非是作为出资人之一为公司其他股东代办增资事宜;第二,虽合同中约定了增资后公司各股东的股权比例及公司资本总额,但却未约定公司各股东应实际缴纳的出资额;第三,从腾某中心所述的代办事项的履行,可以发现运某公司各股东就公司增资并不需要真实出资,该笔增资是由腾某公司向第三方融资提供,由此可以判定假使增资成功,该笔出资也将会很快转出运某公司,而不会作为运某公司的资产。结合上述,我们可以判定,运某公司并无增资之真实意愿,腾某公司提供的所谓增资代办服务,实质上就是为运某公司办理虚假增资事项,该虚假增资行为显系双方通谋的虚假行为,违背了公司资本真实原则,如虚假增资成功将有损市场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由此,涉案合同应当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理应确认无效。

5.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吗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吗

6.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而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形式上是合法的,而在内容上非法。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想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而掩盖和达到非法的目的。比如,通过合法的买卖行为而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为滥发实物而采取合法的赠送手段等等。这种行为就其外表来看是合法的,但是外表行为只是达到行为人的非法目的的手段。由于被掩盖的目的是非法的,并将造成对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损害,因此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掩盖非法目的行为与规避法律行为并不完全等同。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以一种行为掩盖另一种当事人所希望实施的行为,而规避法律行为只是通过实施某种规避行为,达到违法的目的,并没有掩盖的行为。
同时要注意,如果当事人所掩盖的目的并非违法的,而是合法的,如自然人之间通过租赁私人房屋的办法掩盖借用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处理,使被掩盖的行为生效,而不能认为是无效合同,给予撤销。

7.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认定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
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示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思,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其非法目的。
一、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怎样认定
黑白(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一般因为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然而,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二、贩毒和持有毒品的区别
1.贩卖毒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2.两罪在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的罪过形式,过失均不构成上述两罪。但是二者在主观方面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贩卖毒品罪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十分明确,即通过犯罪行为来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并不明确,具有模糊性或者说不可查证性,亦即其目的具有潜在的多样性和当前目的不可求证性的特点,其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3.在犯罪构成客观方面,非法持有毒品罪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所谓贩卖毒品,是指行为人违反毒品销售管理的法规,非法销售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占有、携带、仓优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其持有行为对毒品控制或支配状态是独立存在的,而不是贩卖的前提条件或后续行为。
三、合同欺诈的构成条件
合同欺诈构成要件为: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或者变更。
合同欺诈的行为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司法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合同欺诈行为具有二重性: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表面上是合法的,行为人通过订立、成立、履行合同行为使自己的行为合法化;另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本质是非法的,行为人的行为破坏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使相对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合同欺诈行为的二重性使合同欺诈行为成就的合同在法律上是一个矛盾体,从而使其成为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合同欺诈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根据其性质不同,合同欺诈包括两种即民事欺诈和刑事意义上的欺诈。认识上,人们对合同欺诈行为易产生混淆,如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相等同。
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达到欺诈的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认定

8.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

合同应确认无效。
《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7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52条第3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应确认无效。

扩展资料:
结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的特点,在实践中对此种合同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这种行为就其外表看来是合法的。
2、合同行为只是一种表象,其被掩盖的是一种非法的隐匿行为。
3、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知道其所隐匿的行为与外表行为不一致,也就是说当事人所要达到的非法目的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造成的非法结果。4、结合《合同法》该条其它项下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法院网-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