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要约收购有什么法律规定

2024-05-03 19:39

1. 股权要约收购有什么法律规定

股权要约收购需要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要约收购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公司应当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一、资产重组与并购重组有哪些区别
资产重组就是资源的重新组合,包括写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负债与未写在表上的其他资源的整合,也包括将其他企业资源整合进自己企业的行为。可以说资产重组是资本运作的结果。
并购是指合并与收购。合并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以及控股合并。收购,通常指股权收购(其实还有资产收购等)。股权收购是指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达到控制的目的,但交易之后目标公司仍然存在。可以看出,收购前后,双方法人资格不发生任何更改。只是被收购方的控制权发生了转移,即收购方控股了被收购方。并购重组顾名思义,分为并购与重组两部分。由于形成资产重组的大多数原因是并购,所以将两者放在了一起。
二、上市公司收购是指什么意思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法定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发行在外的股份,以实现对该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合并的行为。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即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
2、要约收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三、并购和重组的区别
资产重组与公司并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资产重组侧重资产关系的变化,而并购则侧重于股权、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对于公司来说,即使公司的控股权发生了变化,只要不发生资产的注入或剥离,公司所拥有的资产未发生变化,只是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发生变化,发生了控股权的转移。例如,A公司收购了B公司的股权,取得了对B公司的控股地位后,可能用B公司的股权进行抵押融资,或利用B公司进行担保贷款,而B公司本身并没有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那么,对A公司而言,其资产进行了重组,而对B公司而言,仅是更换了股东而已,可以称其被收购了,却与资产重组无关。但是,资产重组与并购常常是交互发生的,先收购后重组,或先重组,再并购,再重组在资本运作中也是经常采用的方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
第二十四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股权要约收购有什么法律规定

2. 股权要约收购需要遵守哪些法律规范

股权要约收购需要遵守的法律规范包括《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等。前述法律规定,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法律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五十的,为收购失败;收购要约人除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外,其以后每年购买的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五。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收购要约人要约购买股票的总数低于预受要约的总数时,收购要约人应当按照比例从所有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中购买该股票。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股票达到该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九十时,其余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向收购要约人强制出售其股票。

3. 股权要约收购需要遵守哪些法律规范

法律分析:股权要约收购需要遵守的法律规范如下:
1、股东待遇平等原则。
2、要约谨慎原则。
3、阻挠不得滥用原则。
4、保护中小持股者利益原则。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

股权要约收购需要遵守哪些法律规范

4. 股权要约收购需要遵守哪些法律规范

1、股东待遇平等原则。它是指要约收购中,与目标公司同一级别的股东必须得到要约公司的平等待遇。在众多国家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中,目标公司股东待遇的平等,均被视为核心的原则,该原则的具体要求可概括如下:
(1)收购要约必须向所有持有该要约所欲购买股权证券的股东公开。亦即除要约人自身以外的凡持有目标公司股票的人均应同等地受要约,要约应当全面地公开。
(2)涉及收购要约的全面资料应均等地给予目标公司全体受约股东,不允许把并非发给全体股东的资料提供给部分股东。
(3)要约者对于所有同意出卖持股的目标公司股东,必须支付相同的价格。这是股东待遇平等原则最为主要的要求,也是该原则最明显、最直接的体现。
(4)按比例收购。它是指在要约收购者只想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股份情形下,当目标公司股东所欲出卖给收购人的股份超过收购人所欲购买的股份总额时,收购人必须按照相同的比例从每个同意出卖股份的股东那里购买股票,而不能适用一般股票竞价交易的“先同意先被购买”原则。如此做的目的在于:一则取消先作出同意出卖股份的股东之特殊利益,二则淡化收购要约分阶段的强制效力。
2、要约谨慎原则。它是指收购者对于其所发出的要约应负谨慎之责。表现在:
(1)要约者应在经过审慎以及负责考虑之后才公布要约。要约者及其财务顾问发出要约通知必须有充分理由相信其现时及以后均有能力完全履行该要约。
(2)拟备分发给受约股东的信息和意见的所有文件或广告必须如拟备招股说明书一样极度审慎、尽责及准确。
(3)要约收购者必要时有义务就其要约作出保证,以证明其有能力完全履行其要约。
(4)要约者对于可能面临的强制要约义务应负同样的谨慎之责。当要约者自身或通过一致行动人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时,法律常常要求其向其它股东发出一项全面收购要约。因而要约者在计划要发生此种义务的购买时,他在进行购买之前必须确保本人现时能够及以后亦有能力全面履行该要约。
3、阻挠不得滥用原则。它是指在要约收购中,目标公司的董事或董事会等不得任意或恶意地就收购要约进行阻碍与干挠,以免不正当地影响受约股东,从而非公正地破坏要约收购的进行。该原则的目的同样在于保护目标公司股东的权益。要约承诺与否,应为目标公司受约股东的神圣权利,命运应掌握在他们自己的手中,因而,是否阻挠收购,除了股东们以他们之间会议的方式作出决策外,目标公司其它任何人或任何组织不得越权。同时,当目标公司董事们为其受约股东提供关于收购要约的咨询意见时,他们不应追求本身利益或由其私人及家庭关系带来的利益,而应当在其身为董事的职责范围之内,将股东、雇员和债权人的利益做为整体加以考虑。
4、保护中小持股者利益原则。目标公司中小持股者的利益,常常成为法律密切关注的对象。因为在与收购者意在控股的较量中,他们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法律此时若不予保护,则公正很难体现。在要约收购中对中小持股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两项为多数国家通常采用的制度之中:
(1)强制收购要约。当要约收购者收购目标公司股权达一定比例时(往往是法定控股的比例),法律将强制其向目标公司的剩余股权持有者发出全面收购要约。该制度的目的,意在防止收购者凭其获得的控股权压迫中小股东,从而损害他们的利益。借以强制要约收购,让众多中小持股者作出是否与新的控股者合作的选择,这也不失为一种机会的公平。
(2)强制出售。当要约期满,要约收购人持有的股票达到目标公司股票总数的绝对优势比例时(一般为90%),其余目标公司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向收购要约人强制出售其股票,该制度的道理与强制收购要约制度的原理是相同的,其意均在给予中小股东最后选择的权利,以此显示法律的公平,并保护中小持股者利益。

5. 股权要约收购要遵守哪些法律规范

股权要约收购需要遵守的法律规范包括《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等。前述法律规定,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
一、公司上市需要准备哪些内容
公司上市需要准备内容如下:
1、报告;
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和证券公司推荐;
7、最新的招股说明书;
8、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收到股票发行人提交的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安排股票上市交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批准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上市前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合同,确定具体上市日期,并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相关费用。
二、应该如何接受要约收购
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收购人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转让。
三、要约人要承担哪些义务
1、形式拘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应受到要约的拘束,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如果要约人违反了该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要约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强制要约义务。在证券法中,收购者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使其有表决权股份的持有量达到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一定比例时,法律强制其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五十的,为收购失败;收购要约人除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外,其以后每年购买的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五。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
收购要约人要约购买股票的总数低于预受要约的总数时,收购要约人应当按照比例从所有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中购买该股票。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股票达到该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九十时,其余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向收购要约人强制出售其股票。

股权要约收购要遵守哪些法律规范

6. 股权要约收购需要遵守的法律规范有哪些

股权要约收购需要让受让人获得与其他股东同等的权利以及需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法律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第六十二条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第七十条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7. 股权要约收购需要遵守的法律规范有哪些

法律分析:股权要约收购需要遵守的法律规范如下:
1、股东待遇平等原则。
2、要约谨慎原则。
3、阻挠不得滥用原则。
4、保护中小持股者利益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要约收购需要遵守的法律规范有哪些

8. 股权要约收购需要遵守的法律规范有哪些

股权要约收购需要遵守的法律规范如下:1、股东待遇平等原则。2、要约谨慎原则。3、阻挠不得滥用原则。4、保护中小持股者利益原则。【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