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贷款的暂行规定

2024-05-16 02:09

1. 土地储备贷款的暂行规定

为了更好地利用银行土地储备贷款,加强土地储备贷款的使用管理,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 号),经市政府第20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市财政局起草的《泉州市市级土地储备贷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泉州市市级土地储备贷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一)为了更好地利用银行土地储备贷款,加强土地储备贷款的使用管理,保证贷款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偿还,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 号),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二)土地储备贷款是指以市政府决定收储的项目用地及地上物进行抵押,或以原存量土地和财产进行抵押,以土地出让收入作为还贷资金来源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的短期周转贷款。(三)土地储备贷款的使用和管理应以资金安全为前提、以提高效益为目标,严格执行贷款使用计划,保证储备需要,提高周转速度,降低成本费用。该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四)贷款主体是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土地储备贷款的借入及还本付息。(五)贷款银行由市政府通过招投标确定二家商业银行。二、土地储备贷款规模及贷款的借入(一)土地储备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二)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提出年度土地储备贷款举借规模、使用计划初步意见,并按宗地列出贷款资金需求、预期收益明细,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项目有效益,还款有保证,风险可调控,财力可承受”的原则予以审核后,提交市政府研究决定。(三)贷款银行一次性给予贷款总额度,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收储进度,一次或分次借入贷款。三、土地储备贷款的使用(一)土地储备贷款的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土地储备贷款应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二)市土地储备中心在贷款银行开设土地储备贷款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三)市土地储备中心要支取土地储备贷款时,应及时提出宗地用款明细计划,经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后,送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支取。(四)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按宗地设置台帐,每月十日前应将上个月土地储备贷款的支取、使用及还本付息情况的财务报表、财务分析上报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土地储备贷款的暂行规定

2. 土地储备贷款的简介

 ①借款人已取得企(事)业法人资格,已办理营业执照并通过年检。②借款申请人所在地政府已建立土地储备管理制度,当地政府能够通过统一收购、统一征用和统一交易实现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和管理,土地收购、储备、出让、房地产评估等行业的市场行为较为规范。③借款人从事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等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④借款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规定。⑤借款人经营管理规范,有较为完善的工作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⑥贷款拟收购、征用、储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利用计划已基本明确。⑦已办理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的贷款卡。⑧贷款原则上采取抵押方式。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土地收购、整理和储备总成本的70%。⑨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⑩项目资本金应达到项目预算总投资的35%以上,并须在银行贷款到位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申请政府土地储备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1、借款人为地级市(含)以上政府本级土地储备机构的,该城市前一年度所辖区域(含下辖区县)的国内生产总值(下简称GDP)在100亿元以上;借款人为县级市或县(市辖区)政府本级土地储备机构的,该市(县、区)前一年度的GDP在50亿元以上;2、从事土地开发、出(转)让等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较为完善的工作规章制度;3、取得有审批权政府允许从事土地开发的批准文件;4.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取得法人证书、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办理年检手续;5、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6、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证);7、无不良信用记录;8、财务制度健全,资金运作模式可行,资金运行相对封闭,还贷资金落实;9、贷款方式为担保贷款的,贷款担保合法、有效、足值,符合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的有关规定;10、发放项目贷款,须根据开发进度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征用、收购、基础设施建设等手续,贷款拟支持地块所在区域取得有权部门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则上须落实不低于20%的自筹资金(含自有资金及财政性资金),并与贷款同比例到位;11、其他贷款条件。办理方式和流程1、办理方式所有经授权及转授权的营业机构均可受理此项业务,但无论期限长短,有权审批行原则上为总行和一级分行。申请贷款时客户须提供以下资料:(1)借款申请书;(2)已办理年检手续的法人证书、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3)借款人可从事土地开发的有效批件。如政府批准设立土地储备机构的文件、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借款人的工作章程等文件;(4)中国人民银行核发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证);(5)经有权部门核准的近年及最近一季度的财务报表;(6)拟收购、征用、开发土地所在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7)土地收购、征用合法性资料。收购国有存量土地的,提供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的收购合同及无争议的权属证明;征用集体土地的,按照征用土地的数量和性质,提交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对征用方案和农用地转用方案的批复;(8)“七通一平”等前期开发合法性资料。以熟地出让或转让的,按照当地城市政府有关土地开发政策规定,提供有权部门对土地前期开发中有关建设用地规划、房屋拆迁、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方面有效批件或办理情况及取得情况;(9)自筹资金到位的计划和已投入资金的证明;(10)采取抵(质)押担保的,须提供抵(质)押人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函、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采取保证担保的,须提供保证人的近三年财务报表、信用状况和保证人同意担保的董事会决议或相应决策机构授权书;(11)拟收购、储备、开发的土地已落实意向受让方的,提交有关协议;(12)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2、基本流程政府土地储备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3. 土地储备贷款的介绍

土地储备贷款是银行向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用于收购、整治土地,提升土地出让价值的短期周转贷款。其主要用途包括支付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场地平整费、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的介绍

4.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
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交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拓展资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交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依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联合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对储备土地、资产、资金、专项债券进行监督和指导。

5.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该办法在职能定位方面,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重申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同时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在计划、入库标准和前期开发等业务工作方面,新修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各地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根据土地市场调控需要、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同时明确了计划的内容和备案审批及调整程序。
法律依据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法律依据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6.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1、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2、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费用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年终时报送收支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1)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2)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1)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2)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7.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系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发布,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为目地。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8.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1、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2、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费用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年终时报送收支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1)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2)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1)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2)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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