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自哪一年起实行

2024-05-05 16:17

1.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自哪一年起实行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时间是2021年5月1日。2021年1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5号国务院令,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相关主体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更加具体的法律措施,有力推动医疗保障领域依法行政并提升医疗保障治理水平,有效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高效运行。《条例》落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要求,严禁通过伪造、涂改医学文书或虚构医药服务等骗取医保基金,对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责令退回资金、暂停医保结算、罚款、吊销定点医药机构执业资格等加大惩戒,管好用好医保资金,维护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 未按规定保管处方、病历、费用明细,最高罚款5万① 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② 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③ 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④ 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⑤ 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⑥ 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⑦ 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诱导他人虚假就医购药,最高处5倍罚款① 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② 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③ 虚构医药服务项目;④ 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过度诊疗、重复开药、挂床住院等,最高处两倍罚款① 分解住院、挂床住院;② 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③ 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④ 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⑤ 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⑥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⑦ 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自哪一年起实行

2.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是为了什么而制定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协同高效、公开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和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医疗保险缴费说明:
1、缴费基数:基数上限11901元、基数下限2380.2元;
2、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分住院部分和门诊部分,住院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75%,个人不用缴费;门诊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05%,个人缴费比例为0.5%;
3、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个人不用缴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比例为3%,个人缴费比例为1.5%。
二、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与基数:
1、缴费基数:上限14958元、下限2408元;
2、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单位缴费比例11%,个人缴费比例8%;
3、地方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3%,个人不用缴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是为了什么而制定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协同高效、公开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和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一、医疗保险缴费说明:1、缴费基数:基数上限11901元、基数下限2380.2元;2、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分住院部分和门诊部分,住院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75%,个人不用缴费;门诊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05%,个人缴费比例为0.5%;3、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个人不用缴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比例为3%,个人缴费比例为1.5%。二、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与基数:1、缴费基数:上限14958元、下限2408元;2、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单位缴费比例11%,个人缴费比例8%;3、地方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3%,个人不用缴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是为了什么而制定

4.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是为了什么而制定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协同高效、公开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和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一、医疗保险缴费说明:1、缴费基数:基数上限11901元、基数下限2380.2元;2、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分住院部分和门诊部分,住院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75%,个人不用缴费;门诊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05%,个人缴费比例为0.5%;3、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个人不用缴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比例为3%,个人缴费比例为1.5%。二、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与基数:1、缴费基数:上限14958元、下限2408元;2、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单位缴费比例11%,个人缴费比例8%;3、地方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3%,个人不用缴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5.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时间是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时间是2021年5月1日。2021年1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5号国务院令,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相关主体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更加具体的法律措施,有力推动医疗保障领域依法行政并提升医疗保障治理水平,有效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高效运行。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时间是

6.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所指的医疗保障基金主要包括

“医疗保障基金”不单单指医疗保险基金,除了基本医保包含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外,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专项基金也包括在内。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2021年1月,李克强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发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第六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医疗保障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保人员代表等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单位和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7.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适用于什么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保障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维护医疗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制定。由国务院于2021年2月19日发布,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适用于什么

8.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适用于什么?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那么如何对医疗保障基金进行监督和检查呢?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1、进入现场检查;
2、询问有关人员;
3、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5、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6、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综上所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条例,国家相关部门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措施。

法律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