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2024-05-19 05:18

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法律分析:与传统的、一般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有其特殊性:1、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2、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3、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功能。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环境公益诉讼诉讼对象特殊。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是针对民事主体,也可以是针对行政主体。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 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法律有哪些规定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应当由社会承担,因此,原告起诉时可缓缴诉讼费,若判决原告败诉,则应免交诉讼费,若判决被告败诉,则应判决由被告承担。

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有哪些

(1)由检察院发动的环境公益诉讼案。
(2)社会公益组织﹙NGO﹚发动的环境公益诉讼案。
(3)公民作为原告发动的环境公益诉讼案。
(4)由环境资源主管机关发动的环境公益诉讼。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有哪些?
1、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一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其行为对环境公共利益构成损害,而环境行政控制无力或不能干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了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不当行政行为,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2、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具体来说,是为了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公平,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
3、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功能。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地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这种预防功能尤为明显且显得更为重要,因为环境一旦遭受破坏就难以恢复原状,所以法律有必要在环境侵害尚未发生或尚未完全发生时就容许公民适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从而阻止环境公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危害。
4、环境公益诉讼诉讼对象特殊。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是针对民事主体,也可以是针对行政主体。一般民事主体是指由于在社会生活经济活动中对环境造成破坏或损害即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而在行政主体而言,行政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个体利益的驱动下也往往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对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甚至,国家推行的一些规划计划政策也只注重了经济利益忽略了环境价值,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更为严重。所以这也就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另一类对象。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有哪些

4.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有哪些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释》第284条  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第285条  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解释》第286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解释》第287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解释》第288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 
《解释》第289条  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解释》第290条  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解释》第291条  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5.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什么重要性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或必要性1、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而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一方面,大气污染、水污染等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的生存与发展;另一方面,生态恶化未得到有效的控制,引起政府和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2、党中央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为当前的重大改革任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3、保护生态环境制度的实施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关键在于更新和培养环境资源司法理念,将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突破口和着力点,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促进和保障环境资源法律的全面正确实施。
4、行政监管对遏制环境污染至关重要。 通过对于依法追究环境违法者法律责任,充分弥补受害人损失,促进生态环境的恢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审判实践中仍存在环境资源纠纷诉讼渠道不够畅通,案件审理中存在重刑事、轻民事,重处罚、轻救济的倾向,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尚未完全理顺等情形,亟待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5、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在于加强社会团体和公众对于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督,另一方面还在于督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积极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责。行政执法机关在专业技术、设备、执法手段和效率等方面具有优势,开展积极有效的行政执法应是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主要手段,司法手段只是对环境行政执法权的重要补充和有效监督。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因此,有必要积极推动建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环境资源执法协调机制,尤其要着重做好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的衔接。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职能在于以诉讼的方式,制止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分配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平衡相关主体的利益。无论是司法途径还是行政手段,最终目的都是解决环境问题、维护公共利益,将二者进行合理衔接将有利于形成“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司法保障”的环境保护新格局。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什么重要性

6.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

法律分析: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其中,“社会组织”是指“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是指“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无违法记录”是指“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5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7.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

法律分析: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院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

8.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特征

与传统的、一般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有其特殊性:1、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一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其行为对环境公共利益构成损害,而环境行政控制无力或不能干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了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不当行政行为,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2、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具体来说,是为了保护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公平,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3、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功能。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这种预防功能尤为明显且显得更为重要,因为环境一旦遭受破坏就难以恢复原状,所以法律有必要在环境侵害尚未发生或尚未完全发生时就容许公民适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从而阻止环境公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危害。4、环境公益诉讼诉讼对象特殊。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是针对民事主体,也可以是针对行政主体。一般民事主体是指由于在社会生活经济活动中对环境造成破坏或损害即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而在行政主体而言,行政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个体利益的驱动下也往往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对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甚至,国家推行的一些规划计划政策也只注重了经济利益忽略了环境价值,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更为严重。所以这也就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另一类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