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财产申报范围内容

2024-05-05 14:24

1. 公务员财产申报范围内容

法律分析: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八十条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第八十二条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公务员财产申报范围内容

2. 公务员财产申报范围内容

申报对象及其近亲属接受与申报对象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现金(礼金)、有价证券、各类支付凭证、珍贵礼品。领导干部所申报的财产,必须比较全面、准确地反映申报者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按照以往规定,申报的种类和人员范围过窄,新的规定强调,申报的财产范围应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债权和债务;申报的对象范围,既包括领导干部本人,也包括财产申报者的近亲属(父母、岳父母、妻子、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防止一些官员通过转移非法财产给其父母、未成年子女的方式来逃脱监控。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八十条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3. 公务员什么级别需要财产申报

法律分析:公务员需要财产申报的级别是: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法律依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下同);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
(三)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范围中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公务员什么级别需要财产申报

4.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实行了吗

法律分析:实行了,申报制度是有的,且不仅限于财产,还有别的重大个人事项,而且家属的都要申报,但目前没有公示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5.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法律分析: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人群对其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的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6.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实行了吗

实行了,申报制度是有的,且不仅限于财产,还有别的重大个人事项,而且家属的都要申报,但目前没有公示制度。
一、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办法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一个居民个人在一个年度内,要把他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这四项收入自行汇总,来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然后用这个年度的应纳税额减去他已经预扣预缴的税额,来确定它纳税年度应补税或者退税的金额,这个过程,就是汇算清缴。汇算清缴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且缴清税款。这个汇算清缴,只针对居民个人,而且只针对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之后的汇算清缴申报,跟原来我们要做的12万所得的申报相差很大。那个12万所得的申报,是一个所有的收入的申报。而这个汇算清缴,只针对四项综合所得。
二、旷工离职用人单位有权旷一罚三吗
旷工离职用人单位有权旷一罚三,首先要看这个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合法成立,并经过相应的程序进行了公示、备案等;
如果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程序颁布规章制度,严格意义来讲这个事不合规的。其实最主要的是看有没有写在厂规厂纪里面,如果厂规厂纪里面明确作出了处罚规定;
同时你又无故旷工的话,厂方是可以做出相应的处罚的。劳动法没有规定员工旷工,用人单位可以向员工扣钱罚款,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旷工当天的工资。
三、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是婚后双方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以及维护,让房子的价值得到了升值,那么增值的部分就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如果是婚后因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导致房子的价格升值,那么增值的部分就属于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是有一定区别的,前者是双方共同所有的,后者是个人所有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7.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公务员财产申报填表制度规定必须申报 :①工资。②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③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8. 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

财产申报公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草案)第 一 条 为了保障和加强廉政建设,防止贪污腐败,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制定本法。第 二 条 国家级正职和副职、省部级正职和副职、厅局级正职和副职、县处级正职和副职的公职人员,包括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中相当于上述级别的公职人员,都是法定申报人,都须依照本法申报财产。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可以将某些经济发达地区的乡科级正职和副职的公职人员列为法定申报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申报的其他人员。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第 三 条 法定申报人应申报的财产,包括本人家庭成员的全部财产和已单独成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的全部财产。本法所称全部财产包括:土地、建筑物以及附着其上不可分割的物等不动产;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期权,汽车和其他贵重用品、饰品和字画、古玩等收藏品,以及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其他动产。申报人在境外、国外的财产亦须申报。申报的各项财产,应逐项列明种类、数量和价值及其来源。其中的主要财产还须列明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证件的颁发机关、颁发时间和编号。申报人和家属及另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的所有金融活动和不动产交易,均须实行实名制。第 四 条 最高廉政监察院和地方各级廉政监察院,是本法的执行机关。各级廉政监察院负责受理、公布、审核和管理申报人的申报,有对申报人及相关的人员和组织进行调查的权力,以及对涉嫌违法者进行检查、建议处分(行政、纪律处分)和对涉嫌犯罪者起诉(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最高廉政监察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地方各级廉政监察院的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廉政监察院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由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审议。报告全文及审议结果应在互联网和大众媒体上公布。各级廉政监察院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和监督。上级廉政监察院领导和监督下级廉政监察院的工作。第 五 条 法定申报人在就职后二十日内应向同级廉政监察院进行申报。在职期间,须在每年五月二十日前申报上年度的全部财产,其中新增加的财产,应具体说明其来源。主管机构在公示遴选新的领导人员之前二十日,应通知被遴选的法定申报人申报全部财产,并将申报内容列入公示之中。法定申报人在离职(包括调动、退休等)后的二十日之内,须向同级廉政监察院进行申报。第 六 条 各级廉政监察院在收到法定申报人的申报后,应于十五日内将申报内容在相应范围的互联网的专设系统上和大众媒体上公布,即:中央国家机关申报人的申报,在全国人大网站和中央级报刊上公布;各部委申报人的申报,在本部委的网站和报刊上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人的申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网站和报刊上公布;各县申报人的申报,在本县的网站和报刊上公布;国有企业申报人的申报,在本系统内公布。凡公民或单位对法定申报人申报的财产及其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质疑或检举的,廉政监察院应于一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情节复杂一个月不能予以答复的,不得迟于三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但应向质疑人或检举人说明推迟答复的具体理由。为了国家利益,最高廉政监察院确认国家核心保密人员的申报,不予公布。第 七 条 廉政监察院对于申报人不依法定日期申报或申报内容不详的,应责令其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以拒报论处。对拒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并可处以罚款。廉政监察院对申报人申报的内容应进行严格审核;发现瞒报、谎报的,转移财产的以及新增财产来源不合法或不能说明来源的,情节轻微的,应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并可处以罚款;触犯刑法的,应承担刑事责任。第 八 条 廉政监察院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失职行为的,应予以行政处分;有包庇或诬陷申报人行为或其他渎职行为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廉政监察院工作人员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其职务未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何人不得予以变更。廉政监察院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立功表现的,国家应予奖励,并授予国家反腐倡廉荣誉称号。申报人和申报人的利益相关人报复陷害廉政监察院工作人员的,应依法从重惩处。第 九 条 廉政监察院在预防和反对腐败工作中,应主动征求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维护人民群众反对腐败的权利不受侵犯。廉政监察院应支持、保障和鼓励各种媒体对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各级廉政监察院以外的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在接到公民检举、揭发贪污腐败和与之有直接关系的举报后,应及时转交廉政监察院或国家检察机关处理。第 十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维护政府清廉、反对腐败的权利。公民对于任何公职人员的贪污腐败行为,有检举、揭发、控告或提出质疑、提供核查线索的权利。任何公民不得包庇申报人。如有为申报人隐瞒和转移财产以及利用其他方法规避本法之行为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任何公民不得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对申报人进行诬告。对诬告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第 十 一 条 本法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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