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促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建设办法

2024-05-13 12:24

1. 珠海经济特区促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建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建设,根据《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下简称横琴片区)。第三条 横琴片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对接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有效落实“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打造与拉美国家经贸文化合作交流平台,培育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建立投资自由、贸易便利、监管到位、服务高效、有力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节点。第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央、省驻珠单位应当研究制定

  支持性政策,推动和促进横琴片区改革创新工作。推进横琴片区的各领域业务创新,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和政策资源,营造自主改革、积极进取的良好氛围。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五条 本市建立横琴片区领导协调机制,研究横琴片区发展规划、金融财税、政府职能转变、投资贸易、区域监管、政策法规等领域的重大问题,统筹指导改革试点任务,协调与省、港澳及本市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以下简称各区)、各部门事务。第六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加挂横琴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牌子。管委会负责具体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横琴片区改革创新发展任务和措施。第七条 管委会依托专业的社会组织机构,引导区内企业和相关组织表达利益诉求、参与政策评估和市场监督、行业自律,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管委会建立创新研究机制及专家参与重大决策制度,为横琴片区建设提供理论指导和应用性研究服务。第八条 以横琴新区城市规划为依据,落实横琴片区建设用地规模。

  支持横琴片区科学围填海,用于横琴片区发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优先安排横琴片区。第九条 建立符合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要求和横琴实际的考核体系,对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驻珠单位支持横琴片区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体系由市考核部门与管委会参与编制,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除前款的考核体系外,取消对横琴片区的其他考核、检查和评比。

  管委会负责对横琴片区各工作机构及驻区单位开展考核。第十条 横琴片区的重点工作和创新工作纳入市督查督办系统,加强执行力效能监察和问责。

  横琴片区建立一体化的廉政监督新机制。第十一条 发挥横琴片区的功能辐射和产业带动作用,推动横琴片区与本市其他各区在投资融资、招商推介、产业促进、城市提升等方面的联动和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第三章 投资开放第十二条 横琴片区实行国家规定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第十三条 区内投资者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除国务院规定对境外投资项目保留核准外,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对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探索备案文件自动获准制。第十四条 管委会建立统一受理机制,接收以下许可或者备案的申请资料,并送达文书:

  (一)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及备案。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及备案。

  (三)商事主体设立登记。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号、公章刻制备案。

  (五)其他可以纳入统一受理的事项。第十五条 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管委会探索建立统一实施行政许可制度,由一个行政机关接受相关行政机关的委托,统一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第十六条 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多证合一,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推行商事主体电子证照卡,逐步汇集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对商事主体颁发的登记、许可、资质认定、备案等信息,实现政务服务全程电子化录入和企业信息数字化。

  简化完善商事主体注销流程,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

  工商部门委托具有资格的银行网点开展商事登记导办服务,实现政务服务随时办理、远程办理、异地办理。

珠海经济特区促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建设办法

2. 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和有序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无居民海岛,是指列入全国海岛保护规划,依法经批准可开发利用的,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第三条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适度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对无居民海岛涉及的公共管理事项实施管理。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生态环境、建设、交通、港口、应急管理、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无居民海岛单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是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依据。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海岛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无居民海岛单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明确海岛及周边海域的生态保护重点、环境保护要求和规划管控指标。

  编制无居民海岛单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规划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六条 申请开发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项目论证报告,并按照国家和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审批程序规定,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应当符合无居民海岛单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第七条 用岛单位和个人凭无居民海岛用岛批复文件,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第八条 用岛单位和个人应当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建设实施方案,提请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无居民海岛开发建设实施方案,经联合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无居民海岛开发建设实施方案应当按照无居民海岛单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用岛批复文件编制,具体建设项目应当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并综合考虑海岛资源条件、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等因素,遵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条 用岛单位和个人凭无居民海岛不动产权证、无居民海岛开发建设实施方案批复文件等材料,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建筑、消防、交通、水利、人民防空等其他基本建设手续,无需提供用地批准手续和用地规划许可。第十一条 无居民海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用岛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建筑物、构筑物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将建筑物、构筑物的信息备注在无居民海岛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需要改变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类型、性质或者其他显著改变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开发建设实施方案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海洋综合执法权的部门实行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对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的监督检查,对无居民海岛的资源与环境变化进行动态监测。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海洋综合执法权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渠道和方式,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廉洁示范区建设的决定

一、横琴廉洁示范区建设坚持改革创新、惩防并举、公开公正、社会参与原则。二、横琴管理机构负责廉洁示范区建设工作。

  横琴廉政监督机构承担廉洁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

  市监察、发展和改革、公安、审计、工商、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廉洁示范区建设的相关工作。三、横琴建立廉政监督机构协同检察、审判、公安、审计等机关联合惩治腐败机制,实行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工作制度。四、横琴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设规范、透明、廉洁政务:

  (一)制定行政重大决策目录,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制定并发布行政权力清单,优化政务服务,量化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三)开展规范性文件廉洁性审查;

  (四)发展电子政务,建立统一的政务信息公开和查阅平台;

  (五)编制并公布涉及企业的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费;

  (六)推进市场主体监管方式改革,实行违法风险提示、警告、跟踪监督整改等制度。五、横琴廉政监督机构、检察机关探索建立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规程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备案审查的工作机制,提出预防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落实预防建议,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六、横琴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廉洁风险:

  (一)建立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廉情和效能预警评估系统,全程监控廉洁风险;

  (二)探索建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廉洁风险分级审查机制,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

  (三)建立和完善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及在线同步审批监管平台,对设计变更实行在线监管,有效控制项目建设成本;

  (四)实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廉洁承诺制度,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廉洁谈话、廉洁承诺制度;

  (五)探索建立建筑工程首席监造人和定期廉洁报告制度;

  (六)建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参与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制度。七、横琴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所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廉洁建设:

  (一)建立企业从业人员薪酬、津贴等收入发放合规性审查制度;

  (二)建立企业经营性资产基础管理信息平台;

  (三)完善企业重大决策监督机制;

  (四)建立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廉洁风险评估机制;

  (五)建立重大物资和服务采购、房屋租赁、经营权出让、重大资产处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制度。八、横琴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履职、廉洁从业:

  (一)制定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行为规范;

  (二)编制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举债、放贷、从事经营活动等负面行为清单,健全有关制度;

  (三)建立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及公示制度;

  (四)建立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记录制度;

  (五)建立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公务礼品馈赠的报告及登记上交制度;

  (六)建立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主动报告及回避制度;

  (七)建立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档案,记录违反廉洁制度受到处分或者处罚等情况,及时进行个人廉洁风险评估和风险提示。九、横琴探索建立廉洁履职保障激励制度,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勤勉履职、廉洁从业。十、横琴探索建立保护改革创新、宽容改革失误的容错纠错制度,健全改革创新中失误与腐败行为甄别处理机制,支持改革,遏制腐败。十一、横琴开展廉洁宣传教育和廉洁文化建设,传播廉洁价值,营造廉洁环境。十二、横琴建立区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征集、公开、共享和使用制度,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推动横琴与香港、澳门信用信息互认。十三、横琴加强驻区机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组织在内的廉洁共建,提供预防腐败咨询、廉洁风险评估、预防腐败建议等廉洁指引和服务。十四、横琴建立二十四小时举报受理机制,畅通举报渠道,依法回复办理结果。

  建立保护举报人制度,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廉洁示范区建设的决定

4.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海岛管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海域海岛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海域海岛的保护遵循陆海统筹、规划引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加强海域海岛保护工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突发公共事件联动处置机制,协调解决本区域海域海岛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依法履行海域使用、海岛利用的监督管理职责。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渔业、海事、公安、建设、交通、旅游、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港口、航道、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海域海岛的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本市建立海洋资源调查制度。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开展海洋资源、海洋环境的调查工作,建立调查档案,并及时更新。第七条 本市建立海洋信息共享制度。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海洋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录入海洋资源调查等数据信息。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录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监测等数据信息。交通、海事、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将有关涉海资料和信息录入全市海洋综合信息平台,并动态更新,促进海洋信息共享。第八条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加强对海域海岛的保护和管理。第九条 各级政府以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渔业、教育等相关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海洋生态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海域海岛的保护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海域海岛的保护。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市国土空间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明确各海洋功能区开发保护的重点、发展时序、保护要求和管控措施。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区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编制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明确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标准和主要措施。第十二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港口、海事、航道等相关部门,根据市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应当明确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以及养殖区的范围、容量、管控目标和主要管控措施。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编制本市海岛保护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岛保护规划是从事海岛保护和利用活动的依据,规划编制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促进海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十四条 国土空间规划是编制涉海规划的依据。本市港口规划以及养殖、交通、旅游、湿地保护等涉及海域海岛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本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岛保护规划应当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互衔接。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一节 海域保护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局,遵守海洋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维护海洋生态健康与生态安全。第十六条 加强大陆自然岸线保护,禁止建设项目违法占用、破坏自然岸线。加强对受损岸线的整治修复。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依法选划的严格保护岸线、限制开发岸线和优化利用岸线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第十七条 禁止在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殊保护区域、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实施围填海;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实施围填海。

5. 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16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创新活动,提高城市的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城市,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环境优化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坚持把创新驱动发展作为珠海城市发展的核心战略,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规划。
  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体现科技创新的基本要求,并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科技项目等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
  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科技创新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实施、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重大事项。第六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行政管理和统筹协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财政、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和促进科技创新工作。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考核制度,对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区级政府进行考核。第八条 市、区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执行科技创新法律、法规的情况。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本级政府执行科技创新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九条 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对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其他鼓励科技创新的奖项。第十条 市、区政府应当在全社会弘扬科技创新精神,培育科技创新意识,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第二章 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保护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建立研究开发准备金制度。市、区政府对企业研究开发经费给予财政补贴,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究开发投入。第十二条 市、区政府设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通过事前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第十三条 市、区政府鼓励、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等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集中优势资源对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进行联合攻关。
  鼓励高等学校和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本市设立研发机构或者实验室。第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按照科技创新平台为企业实际提供的科技服务质量和数量给予补助。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投资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高等学校设立大学科技园区,支持大学科技园区成为创新创业基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第十五条 财政资金设立或者资助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应当建立科技资源共享机制。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自建研发机构向社会开放科研设施,促进科技资源有效利用。第十六条 市、区政府对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予以资金、政府项目承担、人才引进、投融资等方面扶持。第十七条 本市财政资金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科技成果转化事项。
  本市财政资金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成果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者研发团队可以自主实施成果转化。
  单位与个人就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八条 鼓励和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移。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的,市、区政府可以给予财政补贴,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九条 本市财政资金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应当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技术转移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识别、收集和评估本单位的技术成果,并加以管理和保护;
  (二)技术推广和技术授权;
  (三)探索创新技术转移和利益分配模式;
  (四)技术转移政策和机制研究。

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16修订)

6. 横琴在哪里?

横琴新区位于中国广东省珠海市横琴岛所在区域,地处广东省珠海市南部,毗邻港澳。
2009年8月14日,国务院正式批准实施《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将横琴岛纳入珠海经济特区范围,要逐步把横琴建设成为“一国两制”下探索“粤港澳”合作新模式的示范区。2009年12月16日,“横琴新区”管委会在珠海市横琴岛正式挂牌成立,为广东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并委托珠海市人民政府管理,规格为副厅级。

历史沿革
1992年,横琴岛被广东定为扩大开放四个重点开发区之一。
2004年,时任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同志提出将横琴岛创建为“泛珠三角横琴经济合作区”。
2008年12月,国务院通过《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明确要“规划建设珠海横琴新区等合作区域,作为加强与港澳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合作的载体”。
2009年1月10日,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在考察澳门期间宣布:中央政府已决定同意开发横琴岛,并将在开发过程中充分考虑澳门实现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需要。
2009年6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决定将横琴岛纳入珠海经济特区范围。

7.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活动、旅游发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市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突出滨海特色和口岸优势,将珠海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重要的游客集散地和滨海国际休闲旅游目的地城市。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作为重要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第五条 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旅游业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旅游推广、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公安、交通、发改、价格、商务、自然资源、建设、文化、体育、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以及旅游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安排财政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形象推广和旅游资源保护。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第七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第八条 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保障,鼓励旅游志愿服务组织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与帮助。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发展第九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区政府应当根据全市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本区旅游发展规划。第十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
  相关部门编制与旅游产业相关的规划时,应当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求。第十一条 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的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具有旅游观光功能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目录,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第十三条 市政府应当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旅游用地,保障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者以土地使用权、海域海岛使用权入股等方式参与旅游项目建设。第十四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文化、文物、统计、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和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并定期更新。第十五条 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建筑等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第十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推动休闲度假旅游与观光旅游共同发展,促进滨海旅游、乡村旅游、会展旅游、工业旅游、康养旅游、体育旅游、科技旅游、红色旅游等旅游业态创新,推进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七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发掘珠海经济特区文化、海洋文化、香山文化等文化内涵的旅游资源;大力发展博物馆、名人故居、美术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旅游项目。第十八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旅游推广计划,组织宣传和推广本市旅游整体形象、重点线路和资源、特色产品。

  旅游行业协会可以授权旅游经营者使用本协会的优质服务推荐标志,引导会员开发旅游产品。第十九条 促进本市与香港、澳门旅游业的合作和旅游业务创新发展,支持香港、澳门资本投资本市旅游项目,推动本市与港澳之间游客入境便利化。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港澳相关机构合作,建立健全与港澳的旅游合作机制。第三章 旅游公共服务第二十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发挥大数据统计分析、宣传推广、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功能;建立旅游实时监控和指引系统、旅游投诉维权系统等,搭建旅游自助服务平台。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2021修正)

8. 横琴新区属于珠海哪个区

横琴新区位于珠海市横琴岛所在区域,地处广东省珠海市南部,毗邻港澳。

南濒南海,距国际航线——大西水道4海里;北距珠海保税区不到1公里;西接磨刀门水道,与珠海西区一衣带水;东与澳门一桥相通,相距不足200米,距香港41海里,横琴周边有香港、澳门、广州、深圳四大国际机场和珠海、佛山两个国内机场。
横琴新区处于北回归线以南,属南亚热带季风区,年平均气温22-23摄氏度,最热月7月,平均气温27.9摄氏度,最冷1月,平均气温15.1摄氏度;海水温度为平均22.4摄氏度,平均年降水量2,015.9毫米,年蓄水量达3,654万立方米。
扩展资料:
自然资源
横琴新区原分大、小横琴岛,两岛之间为十字门水域(即中心沟),上世纪70年代修筑起东、西大堤,将大、小横琴岛连成一体。全岛面积106.46平方公里,是澳门面积的3倍多。环岛岸线长50公里。南部和北部多为山地,中部中心沟为东西向长条型养殖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横琴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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