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

2024-05-10 00:33

1. 关于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

关于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 
   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维护“秘书工作”**管理秩序,严肃党纪政纪和“秘书工作”“秘书工作”管理的各项规定,规范对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理,确保“秘书工作”“秘书工作”干部职工队伍稳定,促进“秘书工作”**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有关规定以及油田的各项制度,结合“秘书工作”“秘书工作”的各项规定和操作规程,制订本办法。
   二条 凡“秘书工作”**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员工,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都按照本办法处理;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与“秘书工作”“秘书工作”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四条 处分种类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解聘干部职务)、内部待岗。
   五条 违规违纪受处分后又故意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六条 一人同时犯有两种以上错误的,合并处理。按所犯数种错误应当受到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内部待岗处理的,即给予内部待岗处分。
   七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减轻处分:
   、主动交待错误的;
   、主动检举揭发同一事件其他当事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主动赔偿、挽回经济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经济损失的;
   、主动挽回不良影响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加重处分:
   、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抗拒、干扰、妨碍组织调查的;
   、串供或阻挠他人揭发问题、提供证据材料的;
   、包庇同一事件其他当事人或者强迫他人违规违纪的;
   、有其他情节需要加重处分的。
   九条 领导干部在一个聘任期内(其他工作人员在同一工作岗位上),犯同类错误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加重处分。
   十条 凡属本办法处理范围内的行为,同一归口处纪委按照程序查处,对调离工作岗位(解聘干部职务)和内部待岗的,由处纪委下达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分别由组织人事和人力资源部门实施,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处纪委。 
   二章 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十一条 单位(部门)内部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甚至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或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通报批评直至解聘职务处分。
   十二条 违反规定接受有可能影响正确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品馈赠的,视情节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责令退出个人所得,并给予倍数额的罚款。,      1    2   3   4   5

关于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

2. 违法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包括私自挪用公款吗

违返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3. 处理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依据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扩展资料: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意义:
《若干规定》,是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全会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为严肃惩处相关违纪行为提供了依据,对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作用:
《若干规定》是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对于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宣传教育: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对学习贯彻《若干规定》作出具体部署。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若干规定》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监督机制:
中央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学习贯彻《若干规定》作出具体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
要加强对《若干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执行《若干规定》,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若干规定》行为的发生。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处理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依据

4.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包括哪些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5. 对违反廉洁自律行为怎样进行处分

对于利用职权违纪问题,第八十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 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 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违反廉洁自律行为怎样进行处分

6. 违反廉洁纪律行为

法律分析: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是指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从事党的工作中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违反应当遵守的廉洁从政、廉洁用权的各种行为规范和规则,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组;(二)解散。

7. 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有

法律分析:(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
(2)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行为。
(3)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有

8. 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法律分析:1.违反廉洁纪律侵犯的客体是党员干部职务的廉洁性和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2.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廉洁纪律要求的行为3.违纪主体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党员和党组织,非中共党员不构成违反党的廉洁纪律行为的主体4.主观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 第八十六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行为。 第八十八条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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