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信托受益人是谁?

2024-05-07 12:26

1. 股权质押信托受益人是谁?

股权质押信托是指融资人用自身持有的股权作为担保,从信托获得资金融通,产品到期时,融资人以约定回购该部分股权的一种资金运用方式。
股权质押信托的受益人是在股权质押类的集合资金产品中,多数信托公司作为一般受益人,向投资者融资,承担绝大部分的风险和收益。
购买了产品的投资者多数作为优先受益人,一般受益人同样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
作为此款产品的保底资金,产品兑付有问题时,先亏损这笔钱,当产品的投资收益较好时,一般受益人也可以获得超预期的收益。
一、企业融资是什么意思
企业融资是以企业的资产、权益和预期收益为基础,筹集项目建设、营运及业务拓展所需资金的行为过程,是指企业从自身生产经营现状及资金运用情况出发,根据企业未来经营与发展策略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利用内部积累或向企业的投资者及债权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一种经济活动。企业融资一般是指非金融企业的长期资金来源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融资的方式总的说来分为两种:一是内源融资,即将自己的积累可供使用资金转化为投资的过程。另一种是外源融资,是指企业外部投资人或投资机构资金注入,将资金转化为股份的过程。
二、资管产品分类
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资管产品,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资管产品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
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而目前资管业务用来发行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是证监会提倡的金融创新的结果,未来基金资管和券商资管用来分拆信托或发起类信托产品是一种趋势。
基金资管是证监会监管的产品之一,证监会监管产品统一要求资金托管某一指定银行,基金资管及券商不能接触客户资金,来保证资金安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委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股权质押信托受益人是谁?

2. 股权质押信托的受益人是在哪里做的?

股权质押信托的受益人是指在信托中载明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且该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而股权质押信托是指融资人用自身持有的股权作为担保,从信托获得资金融通,产品到期时,融资人以约定回购该部分股权的一种资金运用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十三条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第四十四条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信托法中的受益人为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第三节对受益人有明确定义:受益人  第四十三条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信托法中的受益人为谁?

4. 信托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是在信托关系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承享委托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二)有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的权利;(三)有将信托受益权用于清偿到期不能偿还的债务的权利;(四)信托终止时,信托文件未规定信托财产归属的,受益人有最先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五)当信托结束时,有承认最终决算的权利,只有当受益人承认信托业务的最后决算后,受托人的责任才算完成。  就受益人的义务而言,一般认为,当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业务的过程中,由于不是因为自己的过失而蒙受损失时,受益人就有义务接受受托人提出的费用要求或补偿损失的要求,在信托收益中予以扣除。但是,如果受益人放弃收益权利,就可以不履行这个义务。

5. 信托受益权的依据

(一)相关概念1、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2、信托受益人是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3、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关系中受益人享有的得到信托利益的权利。4、信托利益是指信托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可以从信托中得到的利益。这些利益,可以关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支配权等权利。如果信托文件没有明确,应该被认为是关于信托财产的一切权利。5、信托受益权的流通是指以信托受益权的交易为目的而设立信托所产生的信托受益权的买卖。(二)关于信托受益权的规定《信托法》对信托受益权做了如下规定:1、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2、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规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3、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 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1)信托文件规定的人;(2)其他受益人;(3)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4、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5、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从以上几个方面的规定可以看出,信托受益权具备了作为一种可流通财产的必要特征。

信托受益权的依据

6. 股权质押信托的风险有哪些?

股权质押类信托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
一个是股权质押比例过高,也就是说抵押出去的股份占全部股份的比例过高。
另外一种是质押率高,也就是说相对项目方的融资总金额与质押股票市值的比例高,当股价下跌,股东没有办法追加质押股票,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兑付出现问题。
一、股权质押需要公证吗?怎么办理?
需要公正,确认提供股权质押的质押人是否真拥有股权处分权,股权是否可以进行质押等。股权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或股份出质给债权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并与债权人签订质押合同的行为。
二、解除质押股票上涨概率
一般财务状况健康的控股股东大概率不会选用激进的质押比例,退一步来讲,控股股东质押比例过高,很有可能是因为用尽了其他的融资方式,可选用的融资手段已不多。如股票价格下跌触及平仓线,控股股东需及时追加担保品,过高的质押比例容易出现“无票可补”的情形,假使又碰上控股股东流动性紧张的局面。
三、股权质押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股权质押的有效条件是:
1、股权需要具有可转让性,某种财产权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最基本的要素,可转让性;
2、必须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
3、必须办理质押登记,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质押的,质押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其他股权质押的,质押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4、禁止预设流质条款,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7. 信托的受益人是谁

1.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3.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信托相关知识点
《信托法》
第五十一条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三)经受益人同意;
(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
(一)项、第
(三)项、第
(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第五十二条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销;
(六)信托被解除。
第五十四条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信托的受益人是谁

8. 股权质押信托的风险有哪些

1、股权质押信托的风险有股权的价值可能会下跌。
2、股权质押登记才能设立。
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变更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股权质押登记则是生效要件。
4、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能不能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能不能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能不能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能不能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一、股权质押回购风险有哪些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风险点主要是股价下跌风险,其次是信用风险。
1、标的证券股价下跌风险
鉴于股票的高风险性和流动性,价格波动影响股票市值,波及其抵押价值。当标的证券大幅下跌时,其抵押价值也大幅下跌。
2、大股东信用风险
客户的信用风险指因客户履约能力不足或恶意不履约的行为导致客户未按约定足额偿还融资款项。引发信用风险的主要原因包括:
(1)客户因资信下降或经营不善导致其财务状况恶化;
(2)客户的融资规模超过其还款能力;
(3)银行资质评级体系不完善、不科学,导致高估融入方实际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进而使银行授予客户的交易额度及交易规模超过其实际可承受上限;
(4)由于宏观经济、政策面、行业面或上市公司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引发客户财务出现困难。客户未能按约定及时足额归还融资款项,既影响到银行经营风险,也会导致影响客户资金流的正常运转,影响实体经济的融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