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2024-05-18 09:33

1.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1、公司的股本全部分为等额股份,其总和即为公司资本总额; 2、股东人数没有上限规定,便于集中大量的资本; 3、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公司信用的基础是资本而不是股东的个人信用,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5、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向社会公开; 6、公司的设立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股份以股票的形式表现; 7、股东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也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 1、可迅速聚集大量资本,可广泛聚集社会闲散资金形成资本,有利于公司的成长; 2、有利于分散投资者的风险; 3、有利于接受社会监督。 股份有限公司的缺点: 1、设立的程序严格、复杂; 2、公司抗风险能力较差,大多数股东缺乏责任感; 3、大股东持有较多股权,不利于小股东的利益; 4、公司的商业秘密容易暴露。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2.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

法律主观:股份有限公司有如下特征;  (一)设立方式包括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  (二)人数应当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且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特征。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股份有限公司有哪些特点

股份有限公司有如下特征;
(一)设立方式包括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
(二)人数应当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且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特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有哪些特点

4.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

法律分析:公司名称主要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域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公司名称是公司的称呼。作为独立法人的公司,必须要有自己的名称。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记载,是公司登记的绝对必要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5.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法律分析:公司名称主要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域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公司名称是公司的称呼。作为独立法人的公司,必须要有自己的名称。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记载,是公司登记的绝对必要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6.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包括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有如下特征;(1)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如法国规定,股东人数最少为7人;(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没有资格限制;(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6)公司账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投资人了解公司情况,进行选择;(7)公司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股份有限公司有如下特征;
(一)设立方式包括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
(二)人数应当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且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特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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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8.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筹资,股票可以依法转让;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只有最低限度,无最高额规定;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所认购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应当将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过的会计报告公开。



  基本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如法国规定,股东人数最少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没有资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
  (6)、公司账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投资人了解公司情况,进行选择;
  (7)、公司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 由此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一个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决定于他是否缴纳了股款,购买了股票,而不取决于他与其他股东的人身关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能够迅速、广泛、大量地集中资金。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虽然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的资本也都划分为股份,但是这些公司并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份也不能自由转让,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股票都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因此,狭义地讲,股份公司指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特征
  股东具有广泛性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社会公众广泛的发行股票筹集资本,任何投资者只要认购股票和支付股款,都可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出资具有股份性
  股份制公司中,股东的出资具有股份性。
  这一特征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份是构成公司资本的最小单位。
  股东责任有限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仅就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不得直接向公司股东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
  股份公开、自由性
  股份公开性、自由性包括股份的发行和转让。股份有限公司通常都以发行股票的方式公开募集资本,这种募集方式使得股东人数众多,分散广泛。同时,为提高股份的融资能力和吸引投资者,股份必须有较高程度的流通性,股票必须能够自由转让和交易。
  公司的公开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仅要向股东公开,还必须向社会公开。使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这也是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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