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包含哪些条款

2024-05-11 23:21

1. wto包含哪些条款

WTO包含以下条款:
1、互惠原则,也叫对等原则,是WTO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是指两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相互给予对方贸易上的优惠待遇。它明确了成员方在关税与贸易谈判中必须采取的基本立场和相互之间必须建立一种什么样的贸易关系。
2、透明度原则是指,WTO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没有公布的措施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贸组织。此外,成员方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定,也应及时公布和通知WTO。
3、世界贸易组织市场准入原则,它以要求各国开放市场为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的实现最大限度的贸易自由化。
市场准入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关税保护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和透明度原则。世贸组织倡导最终取消一切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虽然关税壁垒仍然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合法的保护手段,但是关税的水平必须是不断下降的。

4、促进公平竞争原则,世界贸易组织不允许缔约国以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特别禁止采取倾销和补贴的形式出口商品,对倾销和补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制定了具体而详细的实施办法,世界贸易组织主张采取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公平的竞争。
5、经济发展原则,也称鼓励经济发展与经济改革原则,该原则以帮助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迅速发展为目的,针对发展中国家和经济接轨国家而制定,是给予这些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
6、非歧视性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最惠国待遇,另一个是国民待遇。成员一般不能在贸易伙伴之间实行歧视;给予一个成员的优惠,也应同样给予其他成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世界贸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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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wto协定包括哪些协议

wto协定包括以下协议:1、第一大类是贸易自由化的贸易协定与协议,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2、第二类是“回归”到贸易自由化的贸易协议,如《农业协议》和《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因为二者都是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时背离了贸易自由化原则,在世贸组织下,通过这两个协议,逐步取消数量限制,回到自由贸易体制;3、第三类是规范非关税措施的协议,如《海关估价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这些协议不是取消这些要求,而是把这些要求规范化和合理化,不使它们构成国际贸易的障碍;4、第四类是公平竞争和补救的贸易协议,如《反倾销协议》,《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3. wto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有互惠原则、透明度原则、市场准入原则、促进公平竞争原则、经济发展原则以及非歧视性原则世界贸易组织是专业性的一个组织机构。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基本原则有以下6个:1.互惠原则互惠原则(Reciprocity),也叫对等原则,是WTO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是指两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相互给予对方贸易上的优惠待遇。它明确了成员方在关税与贸易谈判中必须采取的基本立场和相互之间必须建立一种什么样的贸易关系。2.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是指,WTO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没有公布的措施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贸组织。此外,成员方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定,也应及时公布和通知WTO。3.市场准入原则世界贸易组织市场准入原则(MarketAccess)是可见的和不断增长的,它以要求各国开放市场为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的实现最大限度的贸易自由化。市场准入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关税保护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和透明度原则。世贸组织倡导最终取消一切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虽然关税壁垒仍然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合法的保护手段,但是关税的水平必须是不断下降的。4.促进公平竞争原则世界贸易组织不允许缔约国以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特别禁止采取倾销和补贴的形式出口商品,对倾销和补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制定了具体而详细的实施办法,世界贸易组织主张采取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公平的竞争。5.经济发展原则也称鼓励经济发展与经济改革原则,该原则以帮助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迅速发展为目的,针对发展中国家和经济接轨国家而制定,是给予这些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如允许发展中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实施进口数量限制或是提高关税的“政府对经济发展援助”条款,仅要求发达国家单方面承担义务而发展中国家无偿享有某些特定优惠的“贸易和发展条款”,以及确立了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更长的过渡期待遇和普惠制待遇的合法性。6.非歧视性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最惠国待遇,另一个是国民待遇。成员一般不能在贸易伙伴之间实行歧视;给予一个成员的优惠,也应同样给予其他成员。这就是最惠国待遇。这个原则非常重要,在管理货物贸易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位居第一条,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是第二条,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是第四条。因此,最惠国待遇适用于世贸组织所有三个贸易领域。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职能有:1.制定监督,管理和执行共同构成世贸组织的多边及诸边贸易协定;2.作为多边贸易谈判的讲坛;3.寻求解决贸易争端; 监督各成员贸易政策,并与其它同制订全球经济政策有关的国际机构进行合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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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wto关税规定

第一章 WTO关于关税与非关税措施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GATT 1994 1994年4月乌拉圭回会谈判(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通过的重要法律文件。1996年1月1日,GATT 1994正式取代GATT 1947,它与《WTO协定》及其附件中的有关协定一起,成为WTO关于货物贸易领域的法律文件。      GATT 1949属于临时适用性质,GATT 1994具有长期性、稳定性。 GATT 1949是GATT 1994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第二节 关于关税的法律制度      一、关税的定义及其种类      关税:一国海关依照本国海关法、关税税则和有关规章,对进出其关境的物品所征收的一种捐税。 关税分类:      1、按照征税标准,分为从价税、从量税、混合关税、选择关税; 2、按照征收对象的流向,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过境关税;      3、根据税收待遇不同,分为普通关税、最惠国关税、普惠制关税、特惠制关税。 二、WTO关于关税的法律规则 (一) WTO对关税的态度      允许存在但要逐步减让。对于数量限制,一般情况下必须取消,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但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 (二) WTO中的关税问题      1、关税减让:指各成员方在WTO主持下,通过多边谈判,互相让步,承担降低关税的      1      义务。      约束税率:列入关税减让表中的某种产品的关税税率。      2、关税待遇:任何成员方给予源自任何其他成员方的商品的待遇必须符合其所做出的承诺。承诺指关税减让表中的承诺。 3、关税减让表修订:规定了严格的条件。      第三节 关于海关估价的法律制度      一、国际贸易中的海关估价问题      海关估价:是指一国海关机构,根据法定的价格标准和程序,为征收关税而对进口货物确定一种完税价格的行为或过程。      《海关估价协定》(《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的主要内容: 1、海关估价的规则,规定了估价的6种价格:成交价格、相同货物成交价格、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扣除价格、计算价格和其他估价方法,这6种方法应依次使用。      2、关于海关估价协定的管理、磋商与争端解决。 3、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特殊和差别待遇的规定。      4、最后条款,规定本协定不允许保留,除非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国内立法应与本协定协调一致;年度审议。      二、《海关估价协定》规定的估价方法      海关估价首先使用的方法是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如果海关认为成交价格不实,则可以严格依次使用其他5种估价方法。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指有关货物出口到进口方后,海关根据成交情况对进口商实际支付或应付价格进行调整后的价格。也即海关估价不能简单地依据贸易单据上载明的“成交价格”,而要对单据价格作合理调整。      其他估价方法:      2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类似货物成交价格;倒扣价格;计算价格;其他估价方法。      第四节 关于装运前检验的法律制度      一、装运前检验的定义及《装运前检验协定》的主要内容      装运前检验(PSI)指用户成员方(进口方)政府委托的机构,在出口成员方境内对出口到用户成员方的产品的质量、数量,价格和关税税则中商品分类等进行核实的制度。因其与海关税收,国家外汇财政密切相关,所以是一种政府规定的强制行为。目前有30多个国家实行这一制度。      二、《装运前检验协定》主要规定了用户成员方和出口成员方的义务,而重点是用户成员方的义务,即应遵循的规则:      非歧视检验义务,国民待遇义务,透明度义务,价格核实的义务,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避免装运前检验延误的义务等。      第五节 关于原产地规则的法律制度      一、原产地规则含义、确定原产地的主要方法      1、国际贸易货物的原产地是指作为商品而进入国际贸易流通的产品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即产品的国籍。      原产地规则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决定,核心是判断原产地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商品的原产地身份与该商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应享受的待遇关系紧密。 确定货物原产地的作用:      1关税方面的作用;2非关税方面的作用;3贸易统计方面的作用。

5. wto基本原则

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是WTO的基石,由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组成。“最惠国待遇”是指在货物贸易的关税、费用等方面,一成员给予其他任一成员的优惠和好处,都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成员。而“国民待遇”是指在征收国内税费和实施国内法规时,成员对进口产品和本国(或地区)产品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市场开放 权利与义务平衡
也称透明度原则,WTO倡导成员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基础上,依其自身的经济状况及竞争力,通过谈判不断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开放市场,实行贸易自由化。WTO成员要履行WTO的义务,如遵守WTO的基本规则,履行承诺的减让义务,确保贸易政策法规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与此同时,WTO成员也享受一系列WTO赋予的权利。

公平贸易原则
WTO禁止成员采用倾销或补贴等不公平贸易手段扰乱正常贸易的行为,并允许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贸易补救措施,保证国际贸易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
权利与义务平衡是WTO的最大特点。
与关贸总协定不同,在世贸组织的许多协议中都有“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提法,并且有的条款是专门为“发展中国家成员”制定的。从世贸组织的协定、协议分析,世贸组织中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基本分为三类:
第一类:最不发达国家和地区。其判断依据是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和地区。
按1995年世界银行标准,是指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765美元及其以下的国家,这样的国家有49个,其中29个是世贸组织成员。
第二类: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1000美元的国家。
世贸组织曾列举过这类国家,主要指玻利维亚、喀麦隆、埃及、加纳、印度、印度尼西亚、肯尼亚、摩洛哥、尼加拉瓜、尼日利亚、巴基斯坦、菲律宾、塞内加尔、斯里兰卡和津巴布韦等。
第三类:“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即不属于上述第一、二类的发展中国家成员。

wto基本原则

6. 中国加入WTO的全部条款

  第一部分 总 则\x0d\x0a  第1条\x0d\x0a  总体情况\x0d\x0a1.自加入时起,中国根据《WTO协定》第12条加入该协定,并由此成为WTO成员。\x0d\x0a  2.中国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协定》。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x0d\x0a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x0d\x0a  4.中国可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2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此措施已记录在本议定书所附《第2条豁免清单》中,并符合GATS《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中的条件。\x0d\x0a  第2条\x0d\x0a  贸易制度的实施\x0d\x0a  (A)统一实施\x0d\x0a  1.《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为“特殊经济区”)。\x0d\x0a  2.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x0d\x0a  3.中国地方各级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符合在《WTO协定》和本议定书中所承担的义务。\x0d\x0a  4.中国应建立一种机制,使个人和企业可据以提请国家主管机关注意贸易制度未统一适用的情况。\x0d\x0a  (B)特殊经济区\x0d\x0a  1.中国应将所有与其特殊经济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通知WTO,列明这些地区的名称,并指明界定这些地区的地理界线。中国应迅速,且无论如何应在60天内,将特殊经济区的任何增加或改变通知 WTO,包括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x0d\x0a  2.对于自特殊经济区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产品,包括物理结合的部件,中国应适用通常适用于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的所有影响进口产品的税费和措施,包括进口限制及海关税费。\x0d\x0a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对此类特殊经济区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安排时,WTO关于非歧视和国民待遇的规定应得到全面遵守。\x0d\x0a  (C)透明度\x0d\x0a  1.中国承诺只执行已公布的、且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此外,在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实施或执行前,应请求,中国应使WTO成员可获得此类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应使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最迟在实施或执行之时可获得。\x0d\x0a  2.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公布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并且在其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在该刊物上公布之后,应在此类措施实施之前提供一段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的合理时间,但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确定外汇汇率或货币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旦公布则会妨碍法律实施的其他措施除外。中国应定期出版该刊物,并使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该刊物各期。\x0d\x0a  3.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咨询点,应任何个人、企业或WTO成员的请求,在咨询点可获得根据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1款要求予以公布的措施有关的所有信息。对此类提供信息请求的答复一般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作出。在例外情况下,可在收到请求后45天内作出答复。延迟的通知及其原因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当事人提供。向WTO成员作出的答复应全面,并应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应向个人和企业提供准确和可靠的信息。\x0d\x0a  (D)司法审查\x0d\x0a  1.中国应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0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此类审查庭应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x0d\x0a  2.审查程序应包括给予受须经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进行上诉的机会,且不因上诉而受到处罚。如初始上诉权需向行政机关提出,则在所有情况下应有选择向司法机关对决定提出上诉的机会。关于上诉的决定应通知上诉人,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上诉人还应被告知可进一步上诉的任何权利。\x0d\x0a  第3条\x0d\x0a  非歧视\x0d\x0a  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下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x0d\x0a  (a)生产所需投入物、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及其货物据以在国内市场或供出口而生产、营销或销售的条件;及\x0d\x0a  (b)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在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其他生产设施和要素等领域所供应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和可用性。\x0d\x0a  第4条\x0d\x0a  特殊贸易安排\x0d\x0a  自加入时起,中国应取消与第三国和单独关税区之间的、与《WTO协定》不符的所有特殊贸易安排,包括易货贸易安排,或使其符合《WTO协定》。\x0d\x0a  第5条\x0d\x0a  贸易权\x0d\x0a  1.在不损害中国以与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情况下,中国应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其范围,以便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但附件2A所列依照本议定书继续实行国营贸易的货物除外。此种贸易权应为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权利。对于所有此类货物,均应根据GATT1994第3条,特别是其中第4款的规定,在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方面,包括直接接触最终用户方面,给予国民待遇。对于附件2B所列货物,中国应根据该附件中所列时间表逐步取消在给予贸易权方面的限制。中国应在过渡期内完成执行这些规定所必需的立法程序。\x0d\x0a  2.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对于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包括未在中国投资或注册的外国个人和企业,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其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x0d\x0a  第6条\x0d\x0a  国营贸易\x0d\x0a  1.中国应保证国营贸易企业的进口购买程序完全透明,并符合《WTO协定》,且应避免采取任何措施对国营贸易企业购买或销售货物的数量、价值或原产国施加影响或指导,但依照《WTO协定》进行的除外。\x0d\x0a  2.作为根据GATT1994和《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所作通知的一部分,中国还应提供有关其国营贸易企业出口货物定价机制的全部信息。\x0d\x0a  第7条\x0d\x0a  非关税措施\x0d\x0a  1.中国应执行附件3包含的非关税措施取消时间表。在附件3中所列期限内,对该附件中所列措施所提供的保护在规模、范围或期限方面不得增加或扩大,且不得实施任何新的措施,除非符合《WTO协定》的规定。\x0d\x0a  2.在实施GATT1994第3条、第11条和《农业协定》的规定时,中国应取消且不得采取、重新采取或实施不能根据《WTO协定》的规定证明为合理的非关税措施。对于在加入之日以后实施的、与本议定书或《WTO协定》相一致的非关税措施,无论附件3是否提及,中国均应严格遵守《WTO协定》的规定,包括GATT1994及其第13条以及《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包括通知要求,对此类措施进行分配或管理。\x0d\x0a  3.自加入时起,中国应遵守《TRIMs协定》,但不援用《TRIMs协定》第5条的规定。中国应取消并停止执行通过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实施的贸易平衡要求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此外,中国将不执行设置此类要求的合同条款。在不损害本议定书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中国应保证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对进口许可证、配额、关税配额的分配或对进口、进口权或投资权的任何其他批准方式,不以下列内容为条件:此类产品是否存在与之竞争的国内供应者;任何类型的实绩要求,例如当地含量、补偿、技术转让、出口实绩或在中国进行研究与开发等。\x0d\x0a  4.进出口禁止和限制以及影响进出口的许可程序要求只能由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和执行。不得实施或执行不属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的措施。\x0d\x0a  第8条\x0d\x0a  进出口许可程序\x0d\x0a  1.在实施《WTO协定》和《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时,中国应采取以下措施,以便遵守这些协定:\x0d\x0a  (a)中国应定期在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2款所指的官方刊物中公布下列内容:\x0d\x0a  -按产品排列的所有负责授权或批准进出口的组织的清单,包括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组织,无论是通过发放许可证还是其他批准;\x0d\x0a  -获得此类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批准的程序和标准,以及决定是否发放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批准的条件;\x0d\x0a  -按照《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按税号排列的实行招标要求管理的全部产品清单;包括关于实行此类招标要求管理产品的信息及任何变更;\x0d\x0a  -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所有货物和技术的清单;这些货物也应通知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x0d\x0a  -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清单的任何变更;用一种或多种WTO正式语文提交的这些文件的副本应在每次公布后75天内送交WTO,供散发WTO成员并提交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x0d\x0a  (b)中国应将加入后仍然有效的所有许可程序和配额要求通知WTO,这些要求应按协调制度税号分别排列,并附与此种限制有关的数量(如有数量),以及保留此种限制的理由或预定的终止日期。\x0d\x0a  (c)中国应向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提交其关于进口许可程序的通知。中国应每年向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报告其自动进口许可程序的情况,说明产生这些要求的情况,并证明继续实行的需要。该报告还应提供《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第3条中所列信息。\x0d\x0a  (d)中国发放的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至少应为6个月,除非例外情况使此点无法做到。在此类情况下,中国应将要求缩短许可证有效期的例外情况迅速通知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x0d\x0a  2.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对于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分配方面,应给予不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x0d\x0a  第9条\x0d\x0a  价格控制\x0d\x0a  1.在遵守以下第2款的前提下,中国应允许每一部门交易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由市场力量决定,且应取消对此类货物和服务的多重定价做法。\x0d\x0a  2.在符合《WTO协定》,特别是GATT1994第3条和《农业协定》附件2第3、4款的情况下,可对附件4所列货物和服务实行价格控制。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并须通知WTO,否则不得对附件4所列货物或服务以外的货物或服务实行价格控制,且中国应尽最大努力减少和取消这些控制。\x0d\x0a  3.中国应在官方刊物上公布实行国家定价的货物和服务的清单及其变更情况。\x0d\x0a  第10条\x0d\x0a  补贴\x0d\x0a  1.中国应通知WTO在其领土内给予或维持的、属《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第1条含义内的、按具体产品划分的任何补贴,包括《SCM协定》第3条界定的补贴。所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具体,并遵循《SCM协定》第25条所提及的关于补贴问卷的要求。\x0d\x0a  2.就实施《SCM协定》第1条第2款和第2条而言,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将被视为专向性补贴,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是此类补贴的主要接受者或国有企业接受此类补贴的数量异常之大的情况下。\x0d\x0a  3.中国应自加入时起取消属《SCM协定》第3条范围内的所有补贴。\x0d\x0a  第11条\x0d\x0a  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的税费\x0d\x0a  1.中国应保证国家主管机关或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施或管理的海关规费或费用符合GATT1994。\x0d\x0a  2.中国应保证国家主管机关或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施或管理的国内税费,包括增值税,符合GATT1994。\x0d\x0a  3.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除非本议定书附件6中有明确规定或按照GATT1994第8条的规定适用。\x0d\x0a  4.在进行边境税的调整方面,对于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自加入时起应被给予不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x0d\x0a  第12条\x0d\x0a  农业\x0d\x0a  1.中国应实施中国货物贸易承诺和减让表中包含的规定,以及本议定书具体规定的《农业协定》的条款。在这方面,中国不得对农产品维持或采取任何出口补贴。\x0d\x0a  2.中国应在过渡性审议机制中,就农业领域的国营贸易企业(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与在农业领域按国营贸易企业经营的其他企业之间或在上述任何企业之间进行的财政和其他转移作出通知。\x0d\x0a  第13条\x0d\x0a  技术性贸易壁垒\x0d\x0a  1.中国应在官方刊物上公布作为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依据的所有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标准。\x0d\x0a  2.中国应自加入时起,使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符合《TBT协定》。\x0d\x0a  3.中国对进口产品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目的应仅为确定其是否符合与本议定书和《WTO协定》规定相一致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只有在合同各方授权的情况下,合格评定机构方可对进口产品是否符合该合同的商业条款进行合格评定。中国应保证此种针对产品是否符合合同商业条款的检验不影响此类产品通关或进口许可证的发放。\x0d\x0a  4.(a)自加入时起,中国应保证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适用相同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为保证从现行体制的顺利过渡,中国应保证自加入时起,所有认证、安全许可和质量许可机构和部门获得既对进口产品又对国产品进行此类活动的授权;加入1年后,所有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获得既对进口产品又对国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授权。对机构或部门的选择应由申请人决定。对于进口产品和国产品,所有机构和部门应颁发相同的标志,收取相同的费用。它们还应提供相同的处理时间和申诉程序。进口产品不得实行一种以上的合格评定程序。中国应公布并使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获得有关其各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相应职责的全部信息。\x0d\x0a  (b)不迟于加入后18个月,中国应仅依据工作范围和产品种类,指定其各合格评定机构的相应职责,而不考虑产品的原产地。指定给中国各合格评定机构的相应职责将在加入后12个月通知TBT委员会。\x0d\x0a  第14条\x0d\x0a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x0d\x0a  中国应在加入后30天内,向WTO通知其所有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包括产品范围及相关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x0d\x0a  第15条\x0d\x0a  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x0d\x0a  GATT1994第6条、《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以及《SCM协定》应适用于涉及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进入一WTO成员的程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x0d\x0a  (a)在根据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确定价格可比性时,该WTO进口成员应依据下列规则,使用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x0d\x0a  (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x0d\x0a  (i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x0d\x0a  (b)在根据《SCM协定》第二、三及五部分规定进行的程序中,在处理第14条(a)项、(b)项、(c)项和(d)项所述补贴时,应适用《SCM协定》的有关规定;但是,如此种适用遇有特殊困难,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考虑到中国国内现有情况和条件并非总能用作适当基准这一可能性的确定和衡量补贴利益的方法。在适用此类方法时,只要可行,该WTO进口成员在考虑使用中国以外的情况和条件之前,应对此类现有情况和条件进行调整。\x0d\x0a  (c)该WTO进口成员应向反倾销措施委员会通知依照(a)项使用的方法,并应向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通知依照(b)项使用的方法。\x0d\x0a  (d)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此外,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x0d\x0a  第16条\x0d\x0a  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x0d\x0a  1.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包括受影响的成员是否应根据《保障措施协定》采取措施。任何此种请求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x0d\x0a  2.如在这些双边磋商过程中,双方同意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是造成此种情况的原因并有必要采取行动,则中国应采取行动以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任何此类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x0d\x0a  3.如磋商未能使中国与有关WTO成员在收到磋商请求后60天内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任何此类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x0d\x0a  4.市场扰乱应在下列情况下存在:一项产品的进口快速增长,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从而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认定是否存在市场扰乱时,受影响的WTO成员应考虑客观因素,包括进口量、进口产品对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此类进口产品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影响。\x0d\x0a  5.在根据第3款采取措施之前,采取此项行动的WTO成员应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供合理的公告,并应向进口商、出口商及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机会,供其就拟议措施的适当性及是否符合公众利益提出意见和证据。该WTO成员应提供关于采取措施的决定的书面通知,包括采取该措施的理由及其范围和期限。\x0d\x0a  6.一WTO成员只能在防止和补救市场扰乱所必需的时限内根据本条采取措施。如一措施是由于进口水平的相对增长而采取的,而且如该项措施持续有效的期限超过2年,则中国有权针对实施该措施的WTO成员的贸易暂停实施GATT1994项下实质相当的减让或义务。但是,如一措施是由于进口的绝对增长而采取的,而且如该措施持续有效的期限超过3年,则中国有权针对实施该措施的WTO成员的贸易暂停实施GATT1994项下实质相当的减让或义务。中国采取的任何此种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x0d\x0a  7.在迟延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受影响的WTO成员可根据一项有关进口产品已经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的初步认定,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在此种情况下,应在采取措施后立即向保障措施委员会作出有关所采取措施的通知,并提出进行双边磋商的请求。临时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200天,在此期间,应符合第1款、第2款和第5款的有关要求。任何临时措施的期限均应计入第6款下规定的期限。\x0d\x0a  8.如一WTO成员认为根据第2款、第3款或第7款采取的行动造成或威胁造成进入其市场的重大贸易转移,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和/或有关WTO成员进行磋商。此类磋商应在向保障措施委员会作出通知后30天内举行。如此类磋商未能在作出通知后60天内使中国与一个或多个有关WTO成员达成协议,则请求进行磋商的WTO成员在防止或补救此类贸易转移所必需的限度内,有权针对该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自中国的进口。此种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x0d\x0a  9.本条的适用应在加入之日后12年终止。\x0d\x0a  第17条\x0d\x0a  WTO成员的保留\x0d\x0a  WTO成员以与《WTO协定》不一致的方式针对自中国进口的产品维持的所有禁止、数量限制和其他措施列在附件7中。所有此类禁止、数量限制和其他措施应依照该附件所列共同议定的条件和时间表逐步取消或加以处理。\x0d\x0a  第18条\x0d\x0a  过渡性审议机制\x0d\x0a  1.所获授权涵盖中国在《WTO协定》或本议定书项下承诺的WTO下属机构1,应在加入后1年内,并依照以下第4款,在符合其授权的情况下,审议中国实施《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相关规定的情况。中国应在审议前向每一下属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包括附件1A所列信息。中国也可在具有相关授权的下属机构中提出与第17条下任何保留或其他WTO成员在本议定书中所作任何其他具体承诺有关的问题。每一下属机构应迅速向根据《WTO协定》第4条第5款设立的有关理事会报告审议结果(如适用),有关理事会应随后迅速向总理事会报告。\x0d\x0a  2.总理事会应在加入后1年内,依照以下第4款,审议中国实施《WTO协定》和本议定书条款的情况。总理事会应依照附件1B所列框架,并按照根据第1款进行的任何审议的结果,进行此项审议。中国也可提出与第17条下任何保留或其他WTO成员在本议定书中所作任何其他具体承诺有关的问题。总理事会可在这些方面向中国或其他成员提出建议。\x0d\x0a  3.根据本条审议问题不得损害包括中国在内的任何WTO成员在《WTO协定》或任何诸边贸易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得排除或构成要求磋商或援用《WTO协定》或本议定书中其他规定的先决条件。\x0d\x0a  4.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审议将在加入后8年内每年进行。此后,将在第10年或总理事会决定的较早日期进行最终审议。\x0d\x0a  第二部分 减让表\x0d\x0a  1.本议定书所附减让表应成为与中国有关的、GATT1994所附减让和承诺表及GATS所附具体承诺表。减让表中所列减让和承诺的实施期应按有关减让表相关部分列明的时间执行。\x0d\x0a  2.就GATT1994第2条第6款(a)项所指的该协定日期而言,本议定书所附减让和承诺表的适用日期应为加入之日。\x0d\x0a  第三部分 最后条款\x0d\x0a  1.本议定书应开放供中国在2002年1月1日前以签字或其他方式接受。\x0d\x0a  2.本议定书应在接受之日后第30天生效。\x0d\x0a  3.本议定书应交存WTO总干事。总干事应根据本议定书第三部分第1款的规定,迅速向每一WTO成员和中国提供一份本议定书经核证无误的副本和中国接受本议定书通知的副本。\x0d\x0a  4.本议定书应依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予以登记。\x0d\x0a  2001年11月10日订于多哈,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写

7. wto制度中对什么的原则

WTO制度体现对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无歧视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
1、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是WTO的基石,由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组成。

2、透明度原则
WTO倡导成员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基础上,依其自身的经济状况及竞争力,通过谈判不断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开放市场,实行贸易自由化。

3、无歧视待遇原则。
指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性待遇。任何一方不得给予另一方特别的贸易优惠或加以歧视。

4、国民待遇原则
指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

5、最惠国待遇原则
指WTO成员一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将自动地给予各成员方。

wto制度中对什么的原则

8. WTO的主要竞争规则有哪些

   
    2009年10月自学考试《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真题简答题第5题
    WTO的主要竞争规则有哪些?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WTO的主要竞争规则包括:非歧视原则,即最惠国待遇、互惠待遇、国民待遇原则;关税减让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公平贸易原则,即反倾销、反补贴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争端协商解决原则;例外与报障措施原则;透明度原则;对发展中国家的特别优惠原则等。
     校答案解析: 教材第4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