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 里面的预收报告和延期报告都什么情况下做?

2024-05-08 04:52

1.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 里面的预收报告和延期报告都什么情况下做?

必须在收款之日起30天内做调整,超过30天做不了,要到外管局。
第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一) 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二)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三) 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
(四) 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五) 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六)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对于第(一)、(二)、(四)项,企业还需报送关联企业交易信息。
对已报告且未到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汇日期的上述业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报告内容。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
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2)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业务,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3)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3.企业频繁到外汇局现场进行已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操作且涉及金额较大的,外汇局要严格审核,并可根据报告数据变动对总量核查结果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将存在异常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 里面的预收报告和延期报告都什么情况下做?

2.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预收货款报告要怎么使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预收货款报告。
应该做预收货款报告的条件:
收到预收款30内能出口货物,就什么报告都不用做。(做了不多,不做也可以)
收到预收款30内不能出口货物,需要在收款之日起30内在平台上面做预收货款报告。
收到预收款30内不能出口货物,且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做报告的,可以在货物出口之前准备资料去当地外汇局做现场报告(预收货款现场报告)。
 
注:你说你出口准备其他公司报关,但是收汇是你公司自己收汇的话,收汇和出口没有对应数据在监测系统上你的数据会产生差额,连续三个月总量差额和总量差额率不正常的话企业会被列入重点监测的,
所以最好自己收汇自己报关
 

3. 请问有人知道,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需不需要做网上报告呢?要怎么做呢?

可以调整,货物贸易监测系统 预收款报送哪里有个已报送调整项的,你进入进行调整即可,另外即使你调整不好,你也可以直接电话告知主管外汇机关,请求他们给你做一个调整或者修改。!你也可以去汇通网上的汇通讲堂进行外汇学习!

请问有人知道,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需不需要做网上报告呢?要怎么做呢?

4.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预收货款报告要怎么使用?是不是只要有预收的款项都要做

预收货款
第一:银行己收汇,报关单出口日期和收汇日期在30天以内
于2012年9月1日收款。货物报关单出口日期在9月1日-9月30日区间内。我公司不需要在外汇管理局网站登记(所属A类企业)业务相关流程结束
第三:银行己收汇,报关单出口日期超出收汇日期30天,报关出口日期在收款30天内发生变更。
2012年9月1日收款,货物预计于11月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后更改为其他月份办理的情况,我公司需在9月1日-9月30日时间范围之内在外汇管局网上预收货款报告修改更改截止时间。
第一:报关单出口日期和收汇日期在90天以内结束
关单的出口日期于2012年9月1日。收汇的日期在9月1日至11月29日之前能结束的。我公司不需要在外汇管理局网站登记(所属A类企业)业务相关流程结束。
第二:报关单出口日期和收汇日期在90天以外结束
关单的出口日期于2012年9月1日。收汇的日期在11月29日之后能结束的。我公司需要在2012年9月30日之前在外汇管理局网站延期收汇报告新增登记(所属A类企业)业务相关流程结束。

5. 假如我司在30天内进行预收货款报告,但是90天了还是没有出货,那么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里面应该怎么弄

如果贵司就这一笔业务,那没办法了,如果业务有很多的话,就好办了!
第一,现在是总量核查,不是明细核查!
第二,关注该笔预收业务的动向,到底是什么时候发货?是否可以反向退汇?
第三,该笔预收货款金额有多大?因为如果金额过大,是不好弄的!总量核查关注的是你的实际报关数和实际收汇数是否匹配!是允许二者之间有合理的差额的!
货物贸易监测系统的作用主要是如果你的报关数和收汇数超过合理差额,然后外汇管理局会看货物贸易监测系统是否有相关的预收或延付的记录来抵消差额!只要是平衡了就OK!
你的实际情况并不可怕,简单的一个办法————偷梁换柱!
预收货款的核销报告,可以找一笔不相干的金额差不多的货到的业务来顶替,然后在把这笔货到业务做成预收,就可以抵消上一笔预收,只是额度转移一下,报告的时间却退后了90天,只要贵司业务正常运转是不会有太大问题!
希望对你有帮助!

假如我司在30天内进行预收货款报告,但是90天了还是没有出货,那么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里面应该怎么弄

6. 在外汇贸易监测系统做预收货款报告新增怎么老是提示要到外汇局做预收报告?

亲,收到外汇30天不出口的货,在收到该笔收汇数据的30天内要在外汇管理局网上应用服务平台做预收货款报告,从你提供的信息看,11月5日收汇,在12月5日前应在平台上做预收货款报告。如果没做, 要到当地外汇局办理预收货款现场报告。

7. 外管局新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如何使用?

上海地区的也换了,外管局的说法是现在预付款不用做事先登记,直接拿着和以前一样的资料去银行付汇就可以(具体你最好咨询一下银行的付汇部门,上海地区是更改要求为需要提供合同或发票其中之一的正本原件)
然后你付汇之后在新的监测系统里会出现这笔付汇的记录,如果你的付汇时间和货物到港清关的时间(也就是报关单上显示的时间)相差30天以上(含30)天,你就要在新的监测系统里针对这条付汇记录做一个相关报告的操作(这个操作的流程应该在操作手册里有),也不用核销了。
如果这个时间段是在30天以内的……你就什么都不用做,保留好报关单就是了。
再说一下,这是上海的情况,具体还是建议你咨询一下北京市的外汇管理局(不过监测平台号称是国家外汇管理……我想应该是通用的吧)。

外管局新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如何使用?

8. 贸易公司:美金预收货款一年多没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里做预收货款登记,会被处罚吗?

外管局对于预收货或者预付货款的规定:对于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预计出口或进口对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以上属于义务性报告,即符合条件就必须报告,未按规定报告的,可被降为B类企业,并处相应罚款)

简言之,对于A类的超过30天需要,对于BC类的都需要~网上申报时间为收汇日期30天内,超过30天的需要进行现场申报~

根据你说的情况,如果你们是A类企业且没有超过30天是不用申报的~

现在外管局不像之前逐笔审核这么严格,现在实行的是总量审核,一般除非你们公司有多次没按照要求申报或者登记,外管局会主动打电话让你们进行现场申请,并说明情况~正常情况下,外管局的这些申报银行也是需要操作的,你们的收汇行应该会主动提醒你们的~

尽量进行网上申报,不要超过30天的申报期,因为如果你们经常进行现场申报,有可能会降级~

不知道是否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