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外汇兑换有什么规定

2024-05-19 10:41

1. 个人外汇兑换有什么规定

  2010年初,为便利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支持银行业务创新,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批准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试点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境内个人可通过试点银行的电子渠道自助进行结售汇操作。在试点政策取得社会普遍欢迎和认可的基础上,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验收合格后,银行可将本行电子银行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为个人办理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并执行全国统一的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管理规定。二是境内外个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多种电子银行渠道,使用本人账户办理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下(贸易除外)的购汇和结汇业务。三是银行和个人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并保证录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准确。四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和银行将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进行密切跟踪监测,筛查和甄别违法违规交易,将参与分拆等违规活动的个人纳入“关注名单”进行重点管理。纳入“关注名单”的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将不能再通过电子银行继续办理购汇和结汇业务。

个人外汇兑换有什么规定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个人兑换外币有规定吗

外汇额度:
介绍:
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业务指定由中国银行统一办理。居民在以下情况,可到中行各地分支机构购汇:出境旅游、探亲、会亲兑换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可兑换1000美元,或1000美元的等值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含台湾)可兑换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汇;自费留学以及自费出国就医人员出境时可一次性兑换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汇;居民个人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活动,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担旅途零用费,则按照出境探亲标准兑换外汇;
2、居民个人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按照其学术团体规定的标准兑换外汇汇出;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药品、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可兑换1000美元以内,或1000美元以内的等值外汇;居民个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生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特殊用汇,可兑换1000美元,或1000美元等值外汇汇出;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从境外携入或者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可兑换1000美元,或1000美元等值外汇;14岁以下儿童出境的,供汇标准减半。以上换汇标准如超出应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向银行换汇时,需要带齐有关材料,除提交本人户籍证明及工作单位证明外,旅游、探亲、会亲、留学、就医的居民还必须带已办妥前往国家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和出境证明。

3. 外币兑换人民币规定

根据我国外汇管理的规定,一切汇入的外汇,携入的外币票据,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必须交中国银行,兑换成人民币。一切对个人或单位批准供给的外汇,必须按照外汇牌价,持等值人民币交中国银行兑换成外汇。外宾、华侨入境后,未用完的人民币,也必须持交中国银行,兑换成外币携出国境。
人民币兑换外币的条件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满1年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凡符合规定者均可兑换外汇。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向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询价,并将做市商报价作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计算样本,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将剩余做市商报价加权平均,得到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权重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根据报价方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量及报价情况等指标综合确定。

外币兑换人民币规定

4. 外币兑换人民币规定

根据我国外汇管理的规定,一切汇入的外汇,携入的外币票据,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必须交中国银行,兑换成人民币。一切对个人或单位批准供给的外汇,必须按照外汇牌价,持等值人民币交中国银行兑换成外汇。外宾、华侨入境后,未用完的人民币,也必须持交中国银行,兑换成外币携出国境。
人民币兑换外币的条件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满1年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凡符合规定者均可兑换外汇。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向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询价,并将做市商报价作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计算样本,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将剩余做市商报价加权平均,得到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权重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根据报价方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量及报价情况等指标综合确定。

5. 外币兑换人民币规定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外币兑换人民币规定

6. 人民币换外汇问题

1、首先现汇的汇率要比直接银行卡里的换低,也就是说用银行卡里的资金换外币(也就是现汇卖出外币的汇率)损失小,用人民币现金纸币换外币(也就是现钞卖出的汇率)损失大

2、和上面一样都是有区别的,依旧是先把资金转成外汇再到银行直接取划算,而卖出买入是相对银行来说,只要是银行转账,都是现汇买入或者卖出,而直接本币换外币,都是现钞买入卖出
3、国外刷卡消费的汇率:根据国际组织的规定,持卡人在国外消费的款项,汇率是根据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与国际组织清算那天的汇率为计算标准,而不是您消费当天的汇率,也不是签帐单送出那天的汇率,所以就会有汇率不同的情况产生,因此您可能会有小额汇兑利益,也可能有汇兑损失,和ATM的取款汇率也是不可能相同的

7. 个人外汇政策规定

法律分析: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个人外汇政策规定

8. 外汇管理局对个人投资换汇有什么限制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十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十四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