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发展史

2024-05-05 09:38

1. 票据发展史

二、票据的形成:债权物化
 
 债的概念最初源于罗马法。
 
 早期的债具有强烈的人身特征,当时的原则是:债权、债务仅能向继承人转移,而不能以其他方式在不同的人之间相互转移。
 
 [④]该原则在罗马法的发展进程中迫于贸易的需要而作出让步,至东罗马帝国时期,债权的转让已十分流行。
 
 根据罗马法的传统,物权和债权的划分体现着一种根本的分离,以至于这两个领域完全互不相干。
 
  
 
 因此,无论转让机制如何发达,债权的转让必须完全服从于债权的相对性原理。
 
 那么,票据所代表的债权何以能够突破这一禁区呢?理由和依据仍然是贸易发展的需要。
 
 追溯票据的发展史,我们可以了解到一些基本的线索,并以此为基础,勾画债权物化的总体脉络。
 
 票据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当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买和卖在时间和空间上发生分离,钱、货不能即时结清。
 
 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已经不能满足商品交换对其支付功能的需要,于是票据作为一种货币信用工具应运而生。
 
 [⑤]早期的票据,无论是中国宋代出现的“便钱”、“交子”,还是12世纪意大利兑换商发行的“兑换证书”和“付款委托书”都仅仅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兑换工具。
 
 票据关系未从基础关系中独立出来,票据是证明票据当事人之间基础关系的债权契约。
 
 单纯的债权只能依据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则进行转让,不存在流通的问题。
 
 票据发展成为流通证券则是近现代商业信用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产物。
 
 信用系指以协议或契约为保障的不同时间间隔下的经济交易行为。
 
 [⑥]理论上分析,不论是一般的债权,还是作为一种物化债权的票据权利都是一种信用。
 
 表现为契约债权的信用具有强烈的相对性,它仅能满足特定当事人之间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时间上分离的需要。
 
 而要把信用发展成为一种可流通的,具有准货币性质的融通工具,则需要引入新的机制,创造新的载体,克服普通债权在流转上的局限性,使得信用这种虚拟的资产在功能上能够等价于客观存在的实际资产。
 
 信用制度发展的这一需要最终在票据制度的形成和完善中得以体现。
 
 现代票据制度创造了符合这一设想的工具:代表一种物化债权的票据。
 
 票据制度最初体现为商业习惯,而后发展为法律制度。
 
 16世纪,背书制度出现,票据的流通史由此发端。
 
 1673年,法国路易十四颁布商事条例,其中第五章、第六章是关于票据的规定。
 
 这些规定被公认为是票据立法的开端。
 
 此后,各国的票据法相继出台,形成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国法系三大法系。
 
 德国票据法的突出成就在于其将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截然分开,使票据成为无因证券。
 
 这一规定极大地削弱了票据信用的相对性,符合商业流转的需要,因此很快为其他国家所采纳。
 
 当今世界,同样是出于对商业上便利的考虑,各国要求统一票据法的呼声日益高涨,世界范围内的票据法律制度开始趋同。
 
 分析现代票据法律制度,不难发现票据法作为一种商事法,具备有许多区别于债法的特征,这些特征亦决定着票据本身的命运和前途。
 
 首先,票据法秉承商事法的强制主义原则,为实现其价值目标,放弃任意规范之色彩,采纳强制规范之规则,构筑强制性规范体系。
 
 通过私法公法化的手段对票据关系施以强行调整。
 
 如抗辩制度对票据抗辩的限制不得由当事人合意变更,而当事人转让权利的契约自由亦受到背书制度的种种限制,如背书不得附条件,票据金额不得部分转让等。
 
 强制主义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是票据法对票据文义性、要式性的严格要求,使得票据权利成为一种相对静态的,具备一定公信力的权利。
 
 由此可见,票据权利的种种特别之处,并非权利本身固有属性的反映,而是票据法律制度强行改造的产物。
 
 其次,票据得以“便捷”,“安全”为立法宗旨,属技术性法律规范。
 
 诚如台湾学者郑玉波所言:“主张流通乃法律上对于票据所采取的最高原则,票据法之一切制度,无不以此为出发点。”[⑦]票据法的内容极少涉及当事人之间利益的衡平,而重在规范票据的使用、流通,保障交易安全。
 
 由于物的特征更加适合流通的需要,票据法在设计上选择了使债权物化的模式。
 
 这一模式的基本框架是:循物之客观性特征,启动背书制度,树立票据之文义性、要式性;从物之绝对性特征,缔造抗辩制度,成就票据之无因性。
 
 之所以有这样的安排,完全是出于技术上的考虑,或者说是商业上的考虑。

票据发展史

2. 票据市场的发展

中国的票据市场,明清时代曾有相当的规模。解放初期,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仍然广泛使用票据,只是到上世纪50年代初,在全国实行信用集中,取消商业信用,以银行结算划拨取代商业票据。从此,票据融资和票据市场的概念从社会经济生活中消失。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从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出发,重新推行“三票一卡”,试图把银行结算转移到以商业票据融资为基础的轨道上来,但实施中阻力很大,一度不得不重新恢复“托收承付结算”。到1996年,人民银行再度倡导发展票据市场,经过几年的努力,票据融资逐步升温,各商业银行也争相开办票据贴现业务,不少大中型企业从中体验到了票据融资的特点和优点,票据业务受到普遍欢迎,市场交易量有了明显的进展,票据市场初露头角。

3. 票据业务的介绍

票据业务是指信用机构,按照一定的方式和要求为票据的设立、转移和偿付而进行的日常营业性的业务活动。主要包括票据的承兑、贴现和票据抵押放款业务。票据业务是银行一项传统的资产业务。银行的票据业务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的。是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的结合。开办票据业务.可以促进商业信用的票据化,加强对商业信用的管理.为促进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搞活经济创造条件。

票据业务的介绍

4. 央行票据的发展进程

央行票据是中国人民银行成为中央银行后,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比较经常使用的货币政策工具。它是中央银行发行的由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购买的一种票据。通过央行票据的发行,可以从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收回一部分资金,从而起到适度紧缩货币的作用,并为央行提供可供调度的资金来源。中央银行票据在中国并不是一个全新的东西。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当年发行了两期融资券,总金额200亿元。1995年,央行开始试办债券市场公开市场业务。为弥补手持国债数额过少的不足,央行也曾将融资券作为一种重要的补充性工具。因此,发行中央银行融资券一直是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一种重要工具。2002年9月24日,为增加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工具,扩大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品种,央行将2002年6月25日至9月24日进行的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91天、182天、364天的未到期正回购品种转换为相同期限的中央银行票据,转换后的中央银行票据共19只,总量为1937.5亿元。此举为央行票据的发行起始的标志。2003年4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发行了金额50亿元、期限为6个月中央银行票据。4月28日,央行发布了今年第六号《公开市场业务公告》,决定自4月29日起暂停每周二和周四的正回购操作。近期固定于每周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中央银行票据开始成为货币政策日常操作的一项重要工具。据统计,2004年共发行央行票据15071.5亿元。截至2005年2月底,今年央行已经发行了3680亿元央行票据,净回笼1510亿元资金,未到期的央行票据余额已经高达13217.94亿元,接近所有金融债的托管量。

5. 票据的发展历史是什么回答得有趣一点

 票据的历史源远流长,这里笔者从中国和外国两个方面来讲解票据的前世今生。
  外国第一阶段:前生——古罗马
  票据的前生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当时流行一种“自笔证书”,这与现代的票据相似,可以算是票据的雏形。
  自笔证书:债务人作成后交债权人持有,债权人请求给付时,必先提示证书,当其获得付款时,须将证书返还债务人。
  而同时期的中国正处于春秋战国时期, 奴隶社会土崩瓦解,封建社会逐步形成,票据尚未萌发。
   
  外国第二阶段:起源——12世纪意大利
  本票的起源,应属12世纪意大利兑换商发行的"兑换证书"。
  当时,意大利贸易极盛,商人云集,货币兑换十分重要,兑换商不仅从事即时兑换货币业务,而且兼营汇款。
  甲地兑换商收受商人货币后,向商人签发兑换证书,商人持此证书,向兑换商在乙地的分店或者代理店请求支付款项,支取乙地通用的货币。
  这种兑换证书,相当于现代的异地付款的本票,被认为是欧洲国家票据的起源。
  外国第三阶段:胚胎——12世纪中叶意大利
  汇票的胚胎是12世纪中叶意大利兑换商发行的"付款委托书"。
  兑换商向其他商人发行异地付款证书时,附带一种付款委托证书,持证人请求付款时,必须同时向付款人提示两种证书,否则不予付款。
  13世纪以后,付款委托证书逐渐独立发生付款证书的效力,始脱胎而成汇票,发展至今。
  支票最早产生于荷兰,17世纪时传到英国,19世纪中叶后,再由英国传至法国、德国,逐渐被世界各国采用。
  至于现代票据制度,则形成于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达以后。
  我国第一阶段:起源——唐代
  我国在唐代出现了一种名为"飞钱"的票券;学者们多认为"飞钱"是我国现代汇票的起源。
  唐宪宗(公元806年-820年)时期,各地茶商交易,往来频繁,但交通不便,携带款项困难。
  商人在京城长安(今西安)把现金支付给地方(各道)驻京的进奏院及各军各使等机关,或者在各地方设有联号的富商,由他们发给半联票券,另半联票券则及时送往有关的院、号,持券的商人到目的地时,凭半联票券与地方的有关院、号进行"合券",然后支取现金。
  为方便起见,创制了飞钱。
  简单来说,唐代的飞钱类似于今天的银行汇票。
  我国第二阶段:探索——宋代
  到宋代,出现了"便钱"和"交子"。
  宋太祖开宝三年(公元970年),官府设官号"便钱务"。
  商人向"便钱务"纳付现金,请求发给"便钱";商人持"便钱"到目的地向地方官府提示付款时,地方官府应当日付款,不得停滞。
  这种"便钱"类似现代的"见票即付'的汇票。
  宋真宗时期,蜀地(今四川)出现"交子",地方富户联办"交子铺",发行称为"交子"的票券,供作异地运送现款之工具。
  后来,官府设"交子务"专办此事,发行"官交子"。
  "交子"与现代的本票相似。
  我国第三阶段:成形——明清时期
  明朝末年(公元17世纪),山西地区商业发达,商人设立"票号"(又叫票庄、汇兑庄),在各地设立分号,经营汇兑业务以及存放款业务。
  名为汇券、汇兑票、汇条、庄票、期票等的金钱票券大为流行,票号逐渐演变,叫做"钱庄",19世纪中叶进入盛期。
  票号签发的这些票券,类似现代的汇票和本票。
  清朝未年,西方银行业进入我国,钱庄逐渐衰落。
  我国固有的票据规则终被外来票据制度取代。
  1929年,国民 *** 制定票据法,规定票据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与西方国家票据制度接轨,我国原有的各种票据遂被淘汰。
  我国第四阶段:繁荣——现代
  到了现代,原始的纸质汇票基本成形。
  1929年,国民 *** 制定票据法,规定票据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与西方国家票据制度接轨,我国原有的各种票据逐渐被淘汰。
  《票据法》颁布后有效的促进票据市场的发展,所以中国在解放前形成了以上海为中心的有一定规模的票据市场。
  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到各个方面,票据在我国逐渐开始大规模使用,目前我国使用的《票据法》(1996年颁布)和《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颁布)规定的票据基本上与国际通行的票据一致,我国的票据使用和发展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
  而21世纪,全球互联网时代到来,电票全面袭来。
   

票据的发展历史是什么回答得有趣一点

6. 票据市场的简介


7. 票据市场的简介

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的票据市场是指:记录在全国商业银行的业务中发生承兑的贴现、转贴现的实际数之和,并有余额和累计发生额的具体信息。常见的票据市场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领导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中国银行业资金拆借中心其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和“企业短期融资劵”的中心交易场所和各商业银行之间经常操作票据交易并交割的场所。票据市场是指一套有关票据交易规则、惯例和组织安排,它通过提供这些规则和组织安排界定交易主体要票据交易过程中的选择空间,约束和激励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降低交易费用和控制市场竞争中不确定性引起的金融风险,最终确保各种票据交易与交易关系顺畅运行。 票据市场是短期资金融通的主要场所,是直接联系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枢纽,作为货币市场的一个子市场,在整个货币体系中票据市场是最基础、交易主体中最广泛的组成部分。票据市场可以把“无形”的信用变为“有形”,把不能流动的挂帐信用变为具有高度流动性的票据信用。票据市场的存在与发展不仅为票据的普及推广提供了充分的流动性,还集中了交易信息,极大地降低了交易费用,使得票据更易为人所接受。

票据市场的简介

8. 票据的沿革

(一)外国票据的起源与发展在罗马帝国时代,产生了票据的雏形。当时的“自笔证书”,与现代的票据相似。自笔证书由债务人作成后交债权人持有,债权人请求给付时,必先提示证书,当其获得付款时,须将证书返还债务人。本票的起源,应属12世纪意大利兑换商发行的“兑换证书”。当时,意大利贸易极盛,商人云集,货币兑换十分重要,兑换商不仅从事即时兑换货币业务,而且兼营汇款。甲地兑换商收受商人货币后,向商人签发兑换证书,商人持此证书,向兑换商在乙地的分店或者代理店请求支付款项,支取乙地通用的货币。这种兑换证书,相当于现代的异地付款的本票,被认为是欧洲国家票据的起源。汇票的胚胎是12世纪中叶意大利兑换商发行的“付款委托书”。兑换商向其他商人发行异地付款证书时,附带一种付款委托证书,持证人请求付款时,必须同时向付款人提示两种证书,否则不予付款。13世纪以后,付款委托证书逐渐独立发生付款证书的效力,始脱胎而成汇票,发展至今。支票最早产生于荷兰,17世纪时传到英国,19世纪中叶后,再由英国传至法国、德国,逐渐被世界各国采用。至于现代票据制度,则形成于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达以后。(二)我国票据的起源与发展我国票据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我国在唐代出现了一种名为“飞钱”的票券;学者们多认为“飞钱”是我国现代汇票的起源。唐宪宗(公元806年—820年)时期,各地茶商交易,往来频繁,但交通不便,携带款项困难。为方便起见,创制了飞钱。商人在京城长安(今西安)把现金支付给地方(各道)驻京的进奏院及各军各使等机关,或者在各地方设有联号的富商,由他们发给半联票券,另半联票券则及时送往有关的院、号,持券的商人到目的地时,凭半联票券与地方的有关院、号进行“合券”,然后支取现金。当时,飞钱只是一种运输、支取现金的工具,不是通用的货币。唐代,使用过一种叫“帖”的票券,有学者认为,“帖”可为我国支票的起源。到宋代,出现了“便钱”和“交子”。宋太祖开宝三年(公元970年),官府设官号“便钱务”。商人向“便钱务”纳付现金,请求发给“便钱”;商人持“便钱”到目的地向地方官府提示付款时,地方官府应当日付款,不得停滞。这种“便钱”类似现代的“见票即付’的汇票。宋真宗时期,蜀地(今四川)出现“交子”,地方富户联办“交子铺”,发行称为“交子”的票券,供作异地运送现款之工具。后来,官府设“交子务”专办此事,发行“官交子”。“交子”与现代的本票相似。明朝末年(公元17世纪),山西地区商业发达,商人设立“票号”(又叫票庄、汇兑庄),在各地设立分号,经营汇兑业务以及存放款业务。名为汇券、汇兑票、汇条、庄票、期票等的金钱票券大为流行,票号逐渐演变,叫做“钱庄”,19世纪中叶进入盛期。票号签发的这些票券,类似现代的汇票和本票。清朝未年,西方银行业进入我国,钱庄逐渐衰落。我国固有的票据规则终被外来票据制度取代。1929年,国民政府制定票据法,规定票据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与西方国家票据制度接轨,我国原有的各种票据遂被淘汰。新中国成立后,曾一度限制票据的使用,当时规定:汇票、本票在国内不得使用,汇票仅限国际贸易中使用,个人不得使用支票,企业与其他单位使用以转账支票为主。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到各个方面,票据在我国逐渐开始大规模使用,目前我国使用的《票据法》(1996年颁布)和《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颁布)规定的票据基本上与国际通行的票据一致,我国的票据使用和发展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资料来源:《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王小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