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结算方式有哪几种

2024-05-05 12:44

1. 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结算方式有哪几种

企业外汇收业务的结算方式主要有:
1.L/C
2.D/P
3.D/A
4.T/T
买断业务主要有:
1.福费廷
2.保理
融资业务主要有:
押汇

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结算方式有哪几种

2. 外汇是以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凭证。现在想做外汇,外汇有什么特点?

1.全天候交易,外汇交易是一个24小时交易的市场。新西兰市场率先开市,然后是悉尼,继而再转到东京,伦敦和纽约市场。投资者可于星期一凌晨开始至星期六凌晨随时参与买卖。
2.市场透明度高。外汇交易的投资者包括分布在全球,市场难以被操控。另外,影响外汇市场的因素广泛,包括当地国家中央银行设定的利率、股票市场、经济环境及数据、政策决定、各种政治因素以至重大事件等,这些因素并非单一投资者或集团能操控。
3.资金流动性高。外汇市场是世界经济上最大的金融市场之一,市场参与者包括各国银行、商业机构、中央银行、投资银行、对冲基金、政府、货币发行机构、发钞银行、跨国组织以及散户,因此外汇市场资金流动性极高,投资者不用承受因缺乏成交机会而导致的投资风险。
4.可双向交易。外汇交易即是在买入一种货币并卖出另一种货币,若投资者看好某一货币的走势,可选择在市场买入;如果看淡对某一货币的走势,可选择在市场卖出。投资机会更灵活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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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银行跨境外汇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定主要有哪些?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
   

          
   


     字号 大 中 小     文章来源:支付结算司    2009-05-04 16: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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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的行为,防范风险,保障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理结算银行是指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负责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外币结算账户是指参与者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外币结算的外币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  代理结算银行选择、外币结算账户管理、流动性支持、收费管理、检查监督以及资格终止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确定一家或多家银行为外币支付系统某一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并对代理结算银行实行资格管理。
第五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制定与外币支付系统相关的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应对代理结算银行的外币结算账户管理、流动性支持、收费管理、风险控制以及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管理等进行规范。
第六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加强对其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建立健全故障处理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突发事件技术应急处置预案,保障外币支付系统资金结算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签订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
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应包括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管理、可用额度管理、资金结算与排队管理、清算结果处理、日终对账等内容。
第八条  代理结算银行为银行提供外币结算服务的,应与其签订外币结算服务协议。
外币结算服务协议应包括外币结算账户管理、隔夜自动投资安排、流动性支持、收费、信息保密等内容。
第九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外币支付系统资金结算有关信息保密。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代理结算银行的外币资金结算活动进行检查监督,以确保外币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代理结算银行的选择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评议方式选择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具体程序包括邀请、申请、评审、公示、公告、验收、通知等。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需选择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时,以适当方式向银行发出邀请。
第十三条  银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
(一)具有境内法人资格,成立10年以上;
(二)具有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外币资金融资能力;
(四)具有相应数量的国内分支机构以及一定数量的海外分支机构或完善的国际代理行网络;
(五)具有相应数量的熟悉外币支付业务和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六)具有安全、高效的行内相关业务系统;
(七)具有健全的外币结算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四条  同一银行可申请成为一个或多个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
第十五条  银行申请成为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具体包括本行的组织结构、业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调拨安排和行内相关业务系统概况;
(二)工作方案,具体包括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改造或建设方案、流动性支持方案和外币结算相关制度安排;
(三)相关服务标准,具体包括外币结算账户管理、隔夜自动投资、流动性支持和外币结算服务收费等方面的服务标准。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到银行申请后及时进行评审,并在初步选定代理结算银行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后,对于符合代理结算银行条件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其具有某一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十八  条被确定为代理结算银行的银行应及时完成其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的改造或建设、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范本的制定以及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的签订等工作,并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九  条中国人民银行收到代理结算银行的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对于符合下述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予以验收通过,并通知其正式承担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职责:
(一)改造后的行内相关业务系统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接口规范和技术要求,能实现对参与者分散开立的外币结算账户的集中管理,能支持外币支付系统的实时全额结算;
(二)外币结算内部管理制度、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范本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并符合其根据本规定笫十五条规定申报的服务标准。
(三)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明确界定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在外币资金清算与结算方面的责任。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验收未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可终止其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第三章  外币结算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加强对外币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按照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提供外币结算账户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在外币支付系统营业准备阶段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上传各参与者的当日日初可用额度。
代理结算银行可根据参与者的申请,在外币支付系统日间运行阶段调整该参与者的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
第二十二条  代理结算银行在日间可用额度定时调整时点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送的需调增圈存资金的通知后,应按照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及时通知相关参与者,并根据相关参与者的指令及时调增其圈存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其与参与者协议约定的记账顺序,及时完成外币支付业务的记账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在日间可用额度定时调整后,将参与者的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变化情况及时发送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第二十五条  在外币支付系统日终时,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当日各参与者的借方或贷方数据进行核对。
核对不符的,代理结算银行应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账务调整,同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将当日外币支付业务记账明细及时至迟于下1个工作日提交相关参与者,以供其进行账务核对。
第二十七条  参与者可向代理结算银行查询其账户余额以及与外币结算账户有关的情况,代理结算银行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将参与者的日终账户余额进行隔夜自动投资。
第二十九条  银行退出外币支付系统后,代理结算银行可根据该银行的申请,撤销其在本行开立的外币结算账户。
第四章  流动性支持
第三十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本规定笫十五条规定申报的有关流动性支持的服务标准,与参与者签订相应的协议,为参与者办理外币支付业务提供流动性支持。
第三十一条  代理结算银行制定的流动性支持的服务内容应包括流动性支持的种类、条件、金额、利率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确定和调整参与者用于外币支付系统日间融资和隔夜融资的授信额度。
本规定所称日间融资是指代理结算银行在外币支付系统日终处理结束前为参与者提供的融资。
本规定所称隔夜融资是指代理结算银行在外币支付系统日终处理结束后为参与者提供的融资。
第三十三条  代理结算银行需对其流动性支持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征求参与者的意见,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本规定笫十五条规定申报的有关收费的服务标准,制定外币结算服务收费方案(以下简称收费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向银行同业公布。
第三十五条  代理结算银行制定的收费方案应包括收费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区间、缴费方式等内容。
代理结算银行可与参与者商定外币结算服务收费的具体内容,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其已公布的收费方案。
   第三十六条  代理结算银行需对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征求参与者的意见,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代理结算银行在按规定程序调整收费方案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七条  代理结算银行办理外币支付系统结算业务,应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八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每半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一次外币结算业务总体情况。
外币结算业务总体情况主要包括外币结算业务开展情况、授信额度实际使用和归还情况、行内相关业务系统运行情况、外币结算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外币结算服务协议遵守情况以及外币支付系统资金清算和结算协议遵守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承担相关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情况的考核。
中国人民银行对代理结算银行的考核周期为1年。
中国人民银行在代理结算银行资格期限届满6个月前,对其进行考核。
第七章  资格终止
第四十条  银行承担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的期限一般为3年,具体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期限届满后,中国人民银行可终止该银行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第四十一条  代理结算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提前终止其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一)不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考核或考核不合格;
(二)严重违反外币支付系统相关规定。
被中国人民银行提前终止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资格的银行,自资格终止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该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
第四十二条  当代理结算银行出现解散、撤销、宣告破产等情况时,中国人民银行提前终止其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第四十三条  银行不再有承担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的意愿时,应至少提前6个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其不再承担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的书面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该银行不再承担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银行不再承担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职责时,应向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的继任者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于继任者顺利承担该币种代理结算银行的职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银行跨境外汇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定主要有哪些?

4. 什么是外币支付凭证

目前,外汇的基本形态主要有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外币存款、外币现钞及其他外汇资金。
外币支付凭证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具有一定格式、一定金额,于见票时或指定到期日,在指定地点,由发票人或委托他人为付款人,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款项的书面凭证。
外币支付凭证的要素
外汇的外币支付凭证必须具有三个要素:
1、具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基础。
2、票面所标示的货币一定是可兑换货币。
3、是一国外汇资财,能用以偿还国际债券。
外币支付凭证的类型
国际上常用的外币支付凭证主要有: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等各种支付工具。
1、汇票(Bill of Exchange or Draft),是由发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按照约定的付款期限对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汇票通常由债权人开立,如出口商、债权银行等。
2、本票(Promissory Note),是由发票人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签发的保证在指定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这里发票人一般是债务人。
3、支票(Oheque or Check),是由发票人向收款人签发的委托银行见票后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从这个定义可看出支票与前述的汇票较相似,都是要求付款人付款而签发的书面命令,不过这两种票据还是有些区别:首先发票人不同,汇票的发票人是债权人,而支票一般是债务人;其次支票必须是以银行为付款人,而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其他当事人。最后支票要求付款人见票即付,因而支票仅仅起支付工具的作用,而汇票并不一定要求付款人见票即付,这样汇票就不仅具有支付工具的职能,还具有信贷工具的作用:比如卖方开出180天付款的汇票,就等于给了对方六个月的短期融资。
4、信用卡(Credit Card),是信用机构对具有一定信用的顾客提供的一种赋予信用的卡片。目前国际上较流行的信用卡有美洲银行卡、万事达卡和运通卡等。
上述支付凭证,可以是银行签发的,也可以是当事人(即银行的顾客)签发的。对于银行签发的支付凭证,可以视为绝对付款的保证,因为银行所签发的支付凭证,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遭退票,则表明该银行已丧失移动国际资金的媒介人的信用,从而无法维持其在国内及国际的地位。对于银行以外的人签发的支付凭证,则并非是绝对付款的保证:有时可能遭到拒付,如私人开出的“空头支票”就是一例。

5. 国际结算按照国际收支的内容划分

国际结算按照国际收支的内容为国际间的货币收支及其他以货币记录的经济交易。
一、国际结算
通过国际间的货币收付,对国与国之间由于经济、政治和文化往来而发生的债权债务予以了结清算。由国际贸易及其从属费用引起的货币收付称贸易结算;由贸易以外的往来,贸易结算是国际结算的主要内容。在国际间收付款项直接通过运送货币金属结算的,称现金结算;利用票据转让和转帐划拨结清债务的,称非现金结算或转帐结算。

二、基本种类
1、贸易结算。主要包括票据-资金单据、汇款方式、托收、信用证、保函、保付代理、福费廷等业务。
2、非贸易结算。主要包括非贸易汇款、非贸易信用证、旅行支票、非贸易票据的买入与托收、信用卡和外币兑换等。

三、国际收支
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由对外经济往来、对外债权债务清算而引起的所有货币收支。它有狭义与广义两个层次的含义。广义的国际收支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内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所有经济活动的货币价值之和。它是一国对外政治、经济关系的缩影,也是一国在世界经济中所处的地位及其升降的反映。
四、

国际结算按照国际收支的内容划分

6. 狭义的外汇是指以什么表示的,可直接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

狭义的外汇指的是以外国货币表示,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可用于国际间债权债务结算的各种支付手段。外汇主要包括外国货币、外币有价证券和外币支付凭证等。最常见的外汇就是外国货币,当然只有能在国际上流通的货币,才可称为外汇。目前美元是外汇中的领头羊,而日元、欧元、英镑等也占据一席之地。外汇是国际经济往来的必然产物,是一个国家国际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清偿国际债务的主要支付手段。它的出现方便了国际结算,促进了国际贸易发展
以上就是小编的一些基本介绍,相信大家看完上面介绍后已经有了基本的了解,您可以到外汇天眼交易社区查看更多知识。

7. 狭义的外汇是指以什么表示的,可直接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

狭义的外汇指以外币表示的可直接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
狭义的外汇市场指外汇银行之间进行外汇交易的场所。狭义的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用于国际之间结算的支付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讲,只有存放在国外银行的外币资金,以及将对银行存款的索取权具体化了的外币票据才构成外汇,主要包括:银行汇票、支票、银行存款等——通常意义上的外汇概念。
狭义外汇的主体是外汇经营银行,狭义的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国际结算一般通过外汇经营银行进行。
广义的外汇泛指一切以外币表示的金融资产。

狭义的外汇是指以什么表示的,可直接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

8. 哪些外汇可以用于国际结算

国际结算货币有美元(USD)、德国马克(DEM)、日元(JPY)、瑞士法郎(CHF)、法国法郎(FRF)、意大利里拉(ITL)、荷兰盾(NLG)、比利时法郎(BEU)、丹麦克朗(DKR)、瑞典克朗(SKR)、挪威克朗(NKR)、奥地利先令(ATS)、港币(HKD)、加拿大元(CAD)、澳大利亚元(AUD)、新西兰元(NZD)、新加坡元(SGD) 、欧元(EUR)、英镑(GBP)等。一,外汇作为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是国际间经济交流不可缺少的工具,对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发展和政治文化交流,债务关系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由于货币制度不同,一国货币不能在其他国家内流通,除了运送国际间共同确认的清偿手段──黄金以外,不同国家间的购买力是不可能转移的。  二,①随着银行外汇业务的发展,国际间大量利用代表外汇的各种信用工具(如汇票),使不同国家间的货币购买力的转移成为可能。  ②促进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的发展。外汇是国际间经济往来的产物。没有外汇,就不能加速资金的国际间周转和运用,国际经济、贸易和金融往来就要受到阻碍。以外汇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不仅可以节省运送现钞的费用与避免运送风险,而且可以避免资金积压,加速资金周转,从而促进国际间商品交换和资本流动的发展。  ③便利国际间资金供需的调剂。例如,发展中国家为加快建设步伐,需要有选择地利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长短期信贷资金,发达国家的剩余资金也有寻找出路的必要。因此,外汇可以发挥调剂国家之间资金余缺的作用。用于平衡国际收支、稳定汇率、偿还对外债务的外汇积累。三,国际结算大体可分为三类:汇款、信用证和托收。汇款---汇款中主要有票汇和电汇,目前用的比较多的就是电汇(T/T),纸质邮寄的票汇已很少使用。 国际结算中的电汇,可以理解为国内的跨行汇款,只不过国内的跨行汇款是通过人行的清算系统实现资金的跨银行划转,而国际结算中的电汇是通过swift(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进行各银行间的资金划拨。 实际操作中,进口方向银行提出汇款申请,填写外汇汇款申请表(目前大部分银行已开通网银端申请,无须再去银行网点),并提供相应地贸易背景材料(合同、形式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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