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与关贸总协定的异同

2024-05-16 14:37

1. 世界贸易组织与关贸总协定的异同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1995年1月1日才建立的,但自1948年起,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and Trade—GATT)就已为多边贸易体制制定了规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尽快使全球经济得到恢复,各国探讨建立一个处理国际经济的合作组织,成为“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第三个机构(另两个机构即现在的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由50多个国家设想的完整计划是建立一个国际贸易组织(ITO),作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在《ITO宪章》最终得到批准前,50个参加方中的23个决定在1946年进行谈判,以削减并约束关税。第一轮谈判产生了45000项关税减让,影响100 亿美元的贸易,约占世界贸易的五分之一。23个参加方还同意,他们应该接受《ITO宪章》草案中的部分贸易规则。他们认为,为保护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的价值,应当快速并“临时性”地这样做。贸易规则和关税减让合在一起构成的一揽子内容被称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GATT于1948年1月生效。当时《ITO宪章》仍在谈判之中。 

    这23个参加方成为GATT创始成员,正式的称谓是“缔约方”。中国也是其中之一。新中国成立后,国民党政府非法退出了GATT。 

     虽然《ITO宪章》在1948年3月最终达成协议,但未能得到某些国家立法机构的批准。因此ITO事实上已无法建立。尽管GATT是临时性的,但在 1948年至1995年WTO建立之前,它一直是管理国际贸易的唯一多边机构,并成功地促进和保证了大部分世界贸易的自由化,仅削减关税一项,就刺激了世界贸易在50年代和60年代的高速增长,年平均增长率在8%左右。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GATT在世界贸易的很多领域力不从心,很多因素使GATT成员相信,应尝试作出新的努力以加强和扩大多边贸易体制。这种努力导致了乌拉圭回合、《马拉喀什宣言》和WTO的建立。 

世界贸易组织WTO与关贸总协定即GATT是不同的,WTO是GATT再加上更多的内容。 

GATT有两个含义:一是指一个国际协议,其中包含了从事国际贸易所应遵守的规则;一是指后来建立的用以支持该协议的国际组织。该协议的文本可以比作法律,而该组织就像将议会和法庭合二为一的机构一样。 

WTO与关贸总协定(GATT)的区别 

GATT作为国际组织已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WTO。但GATT作为协议仍然存在,但已不再是国际贸易的主要规则,而且已被更新。 

经过修改,GATT已成为新的WTO协议的一部分。更新后的GATT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并列,WTO使三者并入一个单一的组织,形成一套单一的规则,并使用单一的争端解决体制。 

GATT与WTO的主要区别是: 

(1)GATT是临时性的。GATT从未得到成员国立法机构的批准,其中也没有建立组织的条款。WTO及其协议是永久性的。作为一个国际组织,WTO具有良好的法律基础,因其成员已经批准WTO协议,而且协议本身规定了WTO如何运作。 

(2)WTO拥有“成员”,GATT拥有“缔约国”,这就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从正式角度讲GATT只是一个法律文本。 

(3)GATT处理货物贸易,WTO还涉及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 

(4)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原GATT体制相比,速度更快、更自动,做出的裁决不会受到阻挠。

世界贸易组织与关贸总协定的异同

2. 中国什么时候加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中国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创始国之一,也就是中国于1947年加入GATT的。

3. GATT的历史背景是什么?怎么建立的之类…

GATT成立的历史背景

20世纪初,西方国家政治和经济交叉的作用促使英、美、法等国改变其较为宽松的贸易政策,错误地实施以高关税为主要特征的贸易保护主义,严生地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20世纪30年代爆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又在客观上提高了世界各国业已实行的贸易保护主义之程度。接着,这种已经被恶化的贸易环境连同第二次世界大战几乎将整个国际经济秩序拖入一片混乱的历史深渊,使得整个世界经济陷入全面崩溃。

 

深刻的历史教训给人们提供一个代价昂贵的反省机会,一些开明的政治家开始认识到,贸易保护主义不但破坏他国的正常贸易,而且也阻碍了自身经济的发展,各国要通过扩大对外贸易,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很有必要进行国际贸易协调与合作。实际上,1933年罗斯福政府上台后的一段时间,就着手制定并实施“自由型”的贸易政策(即“睦邻政策”)。并与欧洲和拉美许多国家签定了一系列包括有降低关税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内容的协定,即使在二战期间,美国与其盟国英国就已达成有关互惠贸易的协定。

 

1944年,包括西方大国在内的44个国家在美国北部布雷顿森林(Bretton Woods)集会,其目的是为了建立三个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和国际贸易组织{ITO}。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和工作,前两个组织终于如愿地得以建立,但是,由于旨在建立ITO的《哈瓦那宪章》按照国际法规则提交各国批准时,在美国被其国会否决了,因而ITO终千夭折。在这种背景下,各国只得采用变通办法,以宪章中有关关税与贸易政策为主要内容,连国各国已达成的123项有关关税减让之协议,起草一项单独协定,以供临界时适用。这项协定就是平时所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于1948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GATT就“临界时”适用到1995年1月1日。截止此时,GATT已有缔约方125个。

 

从GATT的法律文本来看,其基础是实行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自由贸易体制,其目标是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其宗旨为“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

GATT的历史背景是什么?怎么建立的之类…

4.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是什么谈判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世界上唯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核心是《WTO协议》。这些协议是世界上大多数贸易国通过谈判签署的,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其本质是契约,约束各国政府将其贸易政策限制在议定的范围内。虽然这些协议是由政府通过谈判签署的,但其目的是为了帮助产品制造者、服务提供者和进出口商进行商业活动。 
    虽然WTO在1995年1月1日才建立,但多国贸易体制已有50余年的历史了。自1948年起,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就已为多边贸易体制制定了规则。 
    根据GATT,建立了一个非正式的、事实上的国际组织,也被非正式地称作GATT。多年来 GATT发动了多轮多边贸易谈判。最近和最大的一轮是1986年至1994年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该 回合导致了WTO的建立。GATT主要处理货物贸易,而现在的WTO及其协议还涉及服务贸易和与 贸易有关的发明、创造和设计(即知识产权)。

5.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哪些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主要如下:(1)最惠国待遇原则。该原则规定签订双边或多边贸易条约的缔约一方在贸易、关税等方面,如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减让、特权、优惠或豁免时,缔约另一方或其他缔约方也可以得到相同的待遇。无条件和非歧视是该原则的基本精神。(2)非歧视待遇原则。为总协定最基本的原则之一。该原则规定: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待遇。该原则主要是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的实施来实现的。(3)国民待遇原则。原则规定:一缔约方从另一缔约进口的产品,在国内税收和法令规章方面享受其国内同类产品同等的待遇。该原则可视为最惠国待遇的补充,是非歧视原则在对进口产品的国内措施方面的体现,以防止由于国内行政及立法措施而造成的保护主义。(4)互惠原则。是总协定在互惠互利基础上,以大幅度地、普遍地降低关税水平为目标的关税谈判的一条重要原则。它使缔约双方的贸易建立在一方予以对方对等的补偿,以换取其所实施的某项优惠待遇的互惠的基础上。该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结合实施,以避免缔约方由双边互惠而导致的差别待遇。总协定通过缔约方以行等减让及相互之间提供互惠的方式来保持其贸易平衡,谋求贸易自由化的实现。(5)透明度原则。为总协定三个主要目标(贸易自由化、透明度和稳定性)之一。要求缔约方为使各国政府和贸易商熟悉其有关进出口货物规定,应迅速公布一切涉外及外贸的法令、条例和行政决定,未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以防止缔约方之间进行不公开的贸易,从而造成歧视性的存在。(6)关税减让原则。该原则作为非歧视、最惠国待遇、互惠及透明度诸原则的实际执行载体。关税减让以互惠为原则,通过多边关税减让谈判来降低进出口关税的总体水平,尤其是降低阻碍商品进口的高关税,由此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哪些基本原则

6. 参加 《参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意义是什么》

.总协定为各成员国规范了一套处理它们之间贸易关系的原则及规章。总协定通过签署大量协议,不断丰富、完善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规范,对国际贸易进行全面的协调和管理。
2.总协定为解决各成员国在相互的贸易关系中所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提供了场所和规则。总协定为了解决各成员国在国际贸易关系中所产生的矛盾和争议,制定了一套调处各成员国争议的程序和方法。总协定虽然是一个临时协定,但由于其协调机制有较强的权威性,它使大多数的贸易纠纷得到了解决。
3.总协定为成员国举行关税减让谈判提供了可能和方针。总协定为各国提供了进行关税减让谈判的场所。总协定自成立以来,进行过八大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关税税率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已从1948年的36%降到90年代中期的3.8%,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同期降至12.7%。这种大幅度地减让关税是国际贸易发展史上所未有的,对于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为实现贸易自由化创造了条件。
4.总协定努力为发展中国家争取贸易优惠条件。关贸总协定成立后被长期称作“富人俱乐部”,因为它所倡导的各类自由贸易规则对发达国家更有利。但随着发展中国家成员国的增多和力量的增大,总协定不再是发达国家一手遮天的讲坛,已经增加了若干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条款,为发展中国家分享国际贸易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5.总协定为各国提供经贸资料和培训经贸人才。关贸总协定与联合国合办的“国际贸易中心”,从各国搜集统计资料和其他资料,经过整理后再发给各成员国,并且举办各类培训班,积极为发展中国家培训经贸人才。

7.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的实质是什么

关贸总协定宗旨� 

缔约国“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物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 

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 � 

1、 自由竞争原则。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自由竞争为基本原则,价格取决于市场供求关系,积极主张自由贸易,开放门户。� 

2、 互惠原则或对等原则。贸易关税减让要有给有取,互惠互利,对发达国家是总体减让对等。发达国家在作出贸易减让时,不应期待发展中国家给予对等的回报。� 

3、 非歧视原则。它包括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4、 关税为唯一的保护手段。关贸总协定允许对国内工业进行保护,但只能利用关税进行保护,不可采用非关税壁垒的办法。� 

5、 贸易壁垒递减原则。主要采取关税减让的办法。缔约方之间相互约束部分或全部产品的关税税率,三年内不许提升。三年后如果提升还要同当初进行对等减让谈判的国家协商,用其它产品的相当水平的减税来补偿提升关税所造成的损失。� 

6、 公平贸易原则。主要是指反对倾销和反对出口补贴。� 

7、 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一般来说实行进出口数量限制都是违反总协定基本原则的。但是,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允许的数量限制必须遵循非歧视原则。� 

8、 透明度原则。即贸易政策法规的全国统一实施和透明。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的实质是什么

8. 关贸总协定的优缺点是什么?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作用优点      关贸总协定各项规定的重要作用是为了实现总协定的宗旨,即削减关税和限制其他贸易壁垒,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这一作用通过以下方面来进行: 

    1、形成了一套指导缔约方贸易行为的国际贸易准则 
    关贸总协定规定了缔约方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必须遵守的若干基本原则,如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互惠平等的关税减让、禁止采用进口数量限制等保护主义措施等。各缔约方在其相互的贸易关系中都应遵守这些原则,否则就会受到谴责甚至会受到报复。此外,各缔约方在历次多边贸易谈判中还达成了许多协议,制定了一些具体守则和规章,如禁止倾销和补贴,所有这些原则和规则成为各缔约方所共同接受的基本准则,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增长和发展。 

    2、在互惠互利基础上削减关税,促进了战后贸易自由化 
    关税总协定主持的多轮多边贸易谈判,使各缔约方达成了一系列的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关税总体水平的大幅度削减。在前7轮谈判中,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从40%下降到5%左右,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平均关税下降到13%。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各缔约方的关税实行维持现状和逐步下降原则。经过乌拉圭回合,各缔约方总体关税水平决定再削减1/3。 

    3、减少了关税与贸易方面的差别待遇,有利于削减其他贸易障碍 
    关贸总协定各缔约方在关税上因受总协定关税减让表的约束不能随意增加关税,一些国家是通过各种非关税措施来推行其贸易保护主义。因此,关贸总协定要求各缔约方不得用其他障碍来保护一国的工业,它要求限制非关税壁垒等歧视性措施和数量限制,以保证缔约方因关税减让而获得的好处不被非关税壁垒所抵销。对一时难以取消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关贸总协定规定了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实行达成了一些限制和削减非关税壁垒的协议。1968年第6回合谈判一结束,缔约方就要求秘书处准备一份供非关税壁垒措施谈判的基础文件。秘书处拟定了一份非关税壁垒措施的清单,列举了800项非关税壁垒措施。经过东京回合谈判,在非关税壁垒问题上达成了7项协议。在乌拉圭回合的部长会议宣言中,各缔约方表示,在非关税壁垒措施方面也要谈判期间实行“维持现状和逐步回退”原则。这一切都有助于贸易障碍的消除。 

    4、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 
    关贸总协定认为,那些只能维护低生活水平,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的缔约方经济逐步增长,将有助于实现本协定的宗旨。因此,关贸总协定规定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某些额外的便利,如在关税结构方面保持足够的弹性,从而为某一特定工业的建立提供必要的关税保护,为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数量限制等。随着发展中国家在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的增多,其贸易地位和利益日益引起总协定缔约方的关注,加上发展中国家的争取和斗争,关贸总协定采取了一些措施,以利于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在1963年举行的部长级缔约方大会上,专门针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与发展问题,增订了关贸总协定的第4部分“贸易与发展”,从而使发展中国家享有更为优惠的待遇。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许多国家认为发达国家在谈判中不应为其向发展中国家承诺的义务而期望得到互惠;发达国家还不应要求最不发达国家承诺与它们经济、财政和贸易发展不相符的义务。这一切对于减轻发展中国家经济的负担,促使发展中国家经济贸易的发展是积极作用的。

    5、为各国在经济贸易上提供了谈判和对话的场所 
    由于关贸总协定原准备成为国际贸易组织的一部分,在起草总协定时,便没有订入有关组织机构的条款。国际贸易组织夭折后,总协定中的实体义务就需要由某种决策机构监督执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顾名思义只是一项“协定”而不是一个“组织”,但事实上总协定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成了一个国际组织,因此总协定不得不设立自己的组织机构,它有设在日内瓦的常设秘书处,有由缔约方常驻代表组成的理事会,以及每年举行的缔约方大会。参加总协定的缔约方单独行动时,就用缔约方的小写字母(Contracting Parties)或成员(Members)来表示;当缔约集体行动时则用缔约方大写字母(CONTRACTING PARTIES)来表示。因此,关贸总协定在特定条件下成为各缔约方处理贸易关系的法律机制,为调解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关系提供了场所和便利,使各缔约方有机会就贸易等问题及时地磋商调解,使有关贸易分歧、争议能及时获得解决,以保障缔约方在总协定中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在组织上、程序上为实现总协定的目标奠定了基础。

  二、关贸总协定的缺陷和局限性 (缺点)    关贸总协定成立50多年来,促进了许多国家与地区的繁荣和发展,对战后世界经济与贸易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也必须看到,关贸总协定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和局限性,有待于进一步弥补和改善。

    第一,关贸总协定的许多规则不严密,执行起来有很大空隙,有些则缺乏法律约束力。一些国家按照各自的利益理解协定条文,总协定又缺乏必要的核查和监督手段。例如,总协定第19条规定,当进口增加对国内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时,允许缔约方对该项进口加以紧急限制。但总协定未具体规定如何确立损害和如何进行确定损害的调查及核实,也未就“国内生产者”下定义,这就给该条款的实施造成很多的困难和麻烦。譬如,尽管该条款的引用应基于对国内市场的“严重损害”,但是一些国家在情况不严重或可采用其他比较缓和的手段时,也纷纷引用该条款对他国采取严厉的措施。 

    第二,关贸总协定还存在着“灰色区域措施”。所谓“灰色区域措施”是指缔约方为绕开总协定第19条的保障条款而采取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措施。如一些缔约方在国际贸易中,利用国内立法和行政措施对别国实行贸易歧视,包括通过双边安排强迫别国接受产品的出口限制,如“自动出口限制”。由于关贸总协定原则的例外过多,导致很多原则无法很好地适用。美国利用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取消了波兰的最惠国待遇就是明证。例外过多和例外被滥用,已影响到关贸总协定许多基本原则的实施。 

    第三,在解决国际贸易纠纷方面,没有法律约束性的强制手段。关贸总协定解决国际贸易纷争的主要手段是协商,最后只是缔约方的联合行动,缺少具有法律约束性的强制手段。因此,解决争端不力亦是关贸总协定无法得以全面执行的一个重要原因。美国贸易战旷日持久,美国和欧洲共同体之间农产品之争相持不下,就是明证。 

    第四,关贸总协定历届多边谈判被某些大国政策左右的局面长期未能得到根本改变。长期以来,历届谈判一直是以少数大国特别是美国国内政策和法律为主导的,决策权主要操纵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手中。尽管欧洲共同体的建立以及日本的崛起,使关贸总协定的力量对比发生一定变化,但由于这些国家都是发达国家,在经济利益方面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因此,从40年代到70年代,关贸总协定基本上是少数发达国家调整贸易政策的场所。近年来,各发展中国家纷纷要求加入关贸总协定,发展中国家在总协定中的地位明显提高。但是,代表2/3以上缔约方的发展中国家在政治上与美国、西欧国家等没有共同利益,经济上也无法与欧美国家采取一致行动。   结论:     关贸总协定的基础是实行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自由贸易体制。自由贸易(Free Trade)是“保护贸易”的对称。指国家对进出口贸易不加干涉和限制,允许商品自由输出和输入的贸易政策。关贸总协定的任务是恢复已被30年代经济危机时的保护主义双边互惠主义及第二次世界大战窒息了的世界贸易,致力于创立一个旨在实现贸易条件的稳定与透明,并逐步促进贸易自由化的贸易体制。总协定的条款也就充分反映了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自由贸易原则。 

    关贸总协定规定,其宗旨是:缔约方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务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也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的协议。而这个协议必须是互惠互利的。50多年来,关贸总协定为实现这一宗旨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世界贸易迅速增长。但关贸总协定已取得的成绩与其宗旨要求相比仍有很大差距,世界各国的非关税措施已达2500多种,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的最大障碍。这可能就是WTO取代GATT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