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经营范围能否加基金管理

2024-05-06 23:36

1. 投资公司经营范围能否加基金管理

私募,也叫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起步较晚,近几年国家较鼓励发展这个行业。
1.你在证监会是查不到这家公司的批复的。目前私募还不属于证监会管,但不排除以后会纳入证监会的管理范畴。各个地方私募的主管部门都不一样,如天津是发改委管、重庆是金融办在管。目前天津实行的是备案制,你可以通过天津市发改委查询这家公司是否备案。
2.目前国家还未正式出台关于这个行业的政策(曾经有草案,但未正式发文),但一些地方已出台相关政策。天津、北京、上海、重庆,是几个私募发展得较发的城市。
3.现在也有很多这个专业的书籍,推荐一本《私募股权投资务实》貌似是这个名字?书在家里,记不太清楚是不是这个名字了,这本书对于私募的各方面有较详细的介绍。但如果不参加学习,自己又没有从事这个行业的话,光看书是会非常抽像的。建议你找个培训班学习一下。

投资公司经营范围能否加基金管理

2. 基金公司经营范围

基金公司经营范围:
1、管理型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参与设立投资型企业与管理型企业。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2、非管理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可以核定以上范围外,还可以核定:非证券业务的投资;代理其他投资企业或个人的投资。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 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3、管理型企业和投资型企业均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投资型企业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 后,投资型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扩展资料:
设立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注册地应符合相应监管服务要求,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监管服务要求
1、区县要设立由发展改革、金融办、工商、商务等部门组成的专门工作小组,为本区域股权投资企业提供服务。
2、有为股权投资企业服务的管理制度、部门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熟悉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运作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3、有相对集中的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区域。
(二)职责
1、负责本区域的股权投资企业非法集资的违规处置工作。
2、协助市备案办做好本辖区内注册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信息统计等工作,并定期向市备案办报送本区域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税收缴纳、投资运作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其管理机构注册地原则上在北京各区,经市备案办书面认定符合条件的区县方可注册登记。
第二十九条 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地应将确定的部门或机构、工作人员名单报市备案办备案。经备案的注册地应定期接受市备案办的检查,工作人员需定期接受市备案办的政策培训,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地,市备案办取消其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地资格。
第三十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经营范围核准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 股权投资股份公司”或“xx 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注册名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金公司

3. 基金公司的经营范围

1、管理型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参与设立投资型企业与管理型企业。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2、非管理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可以核定以上范围外,还可以核定:非证券业务的投资;代理其他投资企业或个人的投资。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
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3、管理型企业和投资型企业均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投资型企业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
后,投资型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一、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区别
1、通俗点说,证券公司是从事证券业务的,比如股票买卖。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是需要有席位的,也就是一种交易资格,但是个人没办法取得这种资格。而证券公司有这种资格。所以当你想要投资到证券市场上的时候,就要借用证券公司的资格,也就是把你的钱存进它的户头,然后再进行交易。实际的交易都是你自己在进行,只需要给证券公司一笔手续费,相当于租用交易席位的费用。
2、基金是把小股资金集合起来进行投资的。基金公司就是公司制的基金,也就是这个基金是以公司法人的形式存在,在法律上有法人地位。购买基金相当于把钱交给它,然后一切的交易都有它来负责,最终的收益扣除公司的运作成本就是你自己的收益,会返还给你。但是在此期间你的钱的支配权在它手中
3、机构就是从事证券交易的除个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企业,一般来说是指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行等。券商就是证券公司,他们除了给客户提供交易席位以外还有其他服务,比如保证金交易、基金等等。

基金公司的经营范围

4. 基金公司经营范围

基金公司经营范围:
1、管理型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参与设立投资型企业与管理型企业。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2、非管理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可以核定以上范围外,还可以核定:非证券业务的投资;代理其他投资企业或个人的投资。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 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3、管理型企业和投资型企业均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投资型企业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 后,投资型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扩展资料:
设立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注册地应符合相应监管服务要求,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监管服务要求
1、区县要设立由发展改革、金融办、工商、商务等部门组成的专门工作小组,为本区域股权投资企业提供服务。
2、有为股权投资企业服务的管理制度、部门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熟悉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运作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3、有相对集中的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区域。
(二)职责
1、负责本区域的股权投资企业非法集资的违规处置工作。
2、协助市备案办做好本辖区内注册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信息统计等工作,并定期向市备案办报送本区域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税收缴纳、投资运作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其管理机构注册地原则上在北京各区,经市备案办书面认定符合条件的区县方可注册登记。
第二十九条 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地应将确定的部门或机构、工作人员名单报市备案办备案。经备案的注册地应定期接受市备案办的检查,工作人员需定期接受市备案办的政策培训,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地,市备案办取消其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地资格。
第三十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经营范围核准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 股权投资股份公司”或“xx 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注册名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金公司

5. 关于基金公司经营范围的确定

一、基金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基金公司不是随便可以设立的,它有自己的设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基金公司的注册资金应当有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以及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三年没有任何的违法犯罪记录。
3、公司的员工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律规定的人数,且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人员不能低于十五人。
4、公司应当设置相应的组织架构以及合理的工作岗位,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
5、公司应当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以及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而且还应当完善公司的各项制度。
二、基金公司的设立程序有哪些?
对于基金公司的设立,有相应的程序需要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公司的股东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委托证明以及其他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公司发放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的身份证明、验资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文件。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公司办法营业执照以及组织结构代码证。
三、关于基金公司经营范围的确定是什么?
关于基金公司经营范围的确定,就是要明确基金公司的经营范围。法律规定了基金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等这些字样。因此,基金公司的经营范围的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等等。而且基金公司是不能从事发放贷款、募集资金、发放贷款等项目,基金公司不能从事法律禁止其经营的项目,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自主选择相关经营项目,如果是要经过相关行政机关批准的项目,则需先经过批准才可开展经营。

关于基金公司经营范围的确定

6. 有谁了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都有哪些?(不需要前置许可的经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7.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8.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的业务范围

 私募基金的业务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和投资咨询服务;此外,基金管理公司还可以作为投资管理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QDII 业务等。(一) 证券投资基金业务1、基金募集与销售2、基金的投资管理3、基金运营服务(二) 受托资产管理业务2008 年1 月1 日《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初始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人民币。(三) 投资咨询服务2006 年2 月,证监会基金部《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不需报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可以向QFII、境内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四) 社保基金管理及企业年金管理业务(五) QDII业务 1、发放贷款;2、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3、为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4、承诺投资收益;5、通过广告等公开方式招揽投资咨询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