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2024-05-11 19:59

1.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因为货款已结清,再交清货物,销售不是就实现了吗?实现销售的时候,就是形成应缴增值税的时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2.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3. 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属于赊销,如果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在11月21日,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1月2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 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的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5.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6.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7.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怎么确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怎么确定?

8.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含义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
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
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的税法文件中都有提及。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提及(1)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提及(2)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针对上述“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给出了具体界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3项至第8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注:上述规定中提到的细则第四条第3项至第8项视同销售行为具体规定如下: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财税[2016]36号(3)提及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5、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注:上述规定中提到的第十四条视同销售具体规定如下: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人民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人民政府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