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政策

2024-05-04 04:46

1. 厦门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政策

今天给大家说说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补贴政策有那些?申报高企的时候需要那些材料呢?今天给大家整理好了资料,一起来看看吧,感兴趣的可以联系我咨询。
厦门高企申报补贴政策是:      (一)经认定的国家级高企,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原经济特区内(思明区、湖里区)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且新认定的国家级高企,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2免3减半”(国发〔2007〕40号)。      (三)国家级高企市、区两级财政奖励:《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对国家级高企奖励对象进一步扩大了范围,包括新认定、重新认定及外地迁入的国家级高企。具体奖励标准:      1.对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级高企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于上年度营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首次通过国家级高企认定,叠加后给予30万元奖励;通过重新认定,叠加后给予20万元奖励。      3.对资格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市且迁入后一年内或迁入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营收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级高企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市级搬迁奖励。      各区财政按照不低于1:1进行配套奖励,区级财政奖励详见各区出台的扶持政策。      (四)认定为国家级高企,可享受纳税增量奖励、孵化高企奖励、骨干员工落户、承担重大科技项目补助等优惠政策。      (五)国家级高企申报市科技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高科技型企业人员投资落户支持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享受科技保险补贴及科技局联合商业银行开发的纯信用“国高贷”等定制化科技金融产品。      (六)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国家级高企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申报高企材料是: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3、厦门市2022年国家级高企认定申报承诺书      4、登陆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截图打印基本信息(须含经营范围等信息);企业在近三年发生名称变更的须附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通知书      5、厦门市国家级高企认定申报企业经营活动基本信息表(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6、企业自测所属高新技术领域一览表      7.知识产权情况      8、企业主要产品(服务)与知识产权支持作用情况      9、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情况表      10、企业科技人员情况(须与在线打印的申请书之“人力资源情况表”相符)      11、国家级高企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原件(须由有资质的高企认定中介机构出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名单可在市科技局官网或市高新协会网站通知公告中查询      1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审计单位营业执照、执业证书、资格证书及会计报表附注)      13、企业自行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参照市高企认定办公布的统一范本填写,加盖企业公章)      14、从市税务局系统打印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加盖税务部门印章,不可直接提供税审报告)      15、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1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情况      17、委托外部研发情况      18、接受外部委托研发情况      19、企业技术创新、实力证明材料      20、专项报告

厦门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政策

2. 厦门怎么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只要你的企业符合申请条件,就可以参加高新企业认定资料申请
我先把高新技术申请的流程和需要提交的高新企业认定申请资料发给你
办理步骤及所需时间
1、自我评价及申请;2、提交申请材料;3、评审专家审核资料;4、认定、公示与备案;5、取得证书;6、享受优惠政策;7、按照官方申报批次,条件符合者,递交材料三个月左右;
办理所需材料
1、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知识产权证;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5、近三年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6、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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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请厦门高新技术补贴政策?

(一)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原经济特区内(思明区、湖里区)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注册且新认定的国家级高企,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2免3减半”(国发〔2007〕40号);
(三)厦门市市级财政和各区级财政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企分别给予10-25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国家级高企申报市科技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高科技型企业人员落户支持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国家级高企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六)对实现商品化或在相关产品上得到运用,且在技术交易签约之日(以在“火炬技术交易平台”上签约日期为准,下同)起三年内累计销售额达到15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交易项目,在上述补助的基础上,给予技术转化奖励;按每个实现转化的技术交易项目实际履行金额的3%、单个项目最高20万元给予技术转化奖励。每个平台运营单位每自然年度获得的此类奖励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含)。

申请厦门高新技术补贴政策?

4. 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火炬计划,发展厦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参照国发〔1991〕第1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包括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组织审批认定工作。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也可由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协助办理报批手续。第四条 根据国发〔1991〕第12号文,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2)空间科学和航空技术;
  (3)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5)材料科学和新技术材料;
  (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7)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8)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9)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10)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11)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随着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家科委发布的有关文件进行补充和修订。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从事本规定第四条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商业经营除外;
  (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
  (5)有十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6)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7)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性相关贸易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8)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9)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须由企业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开发区内企业也可由管委会办公室代为申请),由科委审定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第七条 市科委每年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组织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由市科委收回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政策。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科委。第八条 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五年以内,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年。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经市科委审批,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审批,报告市科委,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登记。第十条 厦门市按照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市科委审定批准,可转为高新技术企业。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