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股权转让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2024-05-18 01:17

1. 公司对股权转让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对股权转让是否有优先购买权要看情况。如果股东是向其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不同意的,则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一、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程序:
1、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
2、取得半数股东同意转让证明,以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章程;
5、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股权变更能否低于原价转让
股东转让股权的,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协商股权转让的价格,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低于股权原价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对股权转让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2. 公司法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是指什么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
一、公司亏损情况下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权转让之前债权债务怎么办?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转让,原股东对股权转让前的公司债务不再承担付还义务。但如果原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隐瞒公司债务,损害受让股东的利益,应当对受让股东承担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股权受让是指什么意思
股权受让是指公司股东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就该公司股东出让的股权实施购买的民事法律行为。
公司股东对外出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有权依据对该股权行使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出让股权的股东不希望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有权选择与受让人提高股权价款或转让条件,或采取停止转让的方式拒绝向其他股东转让该股权;
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公司股权的,应当充分尊重该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希望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进行合理提价。自然人股权转让流程如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变更营业执照;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公司法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是指什么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是指什么

4. 公司法如何规定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 告知股权转让条件,其他股东应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股权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股权是其合法退出公司的途径。股权转让分为对公司内部的人员转让和对公司以外的人员转让两种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的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的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购买权。

告知股权转让条件,其他股东应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6.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一、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怎样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公司股权转让时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中的法律风险?

1、优先购买权取得中的法律风险。根据法律规定,经股东同意对外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此外,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强制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也享有法定的优先购买权,也应保障这种权利的行使。
2、优先购买权行使程序中的法律风险。如果两个以上股东均主张优先购买权,按照法律规定,需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出资比例行使。这样可以达到充分保证股东权利的作用。
3、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限制中的法律风险。法律允许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优先购买权的相关问题予以限制,包括转让的对象、股权比例、转让价格的,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股权转让都有哪些限制条款
股权转让限制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指的是完整行使的优先购买权。但对于这种优先购买权是否包括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实践中则有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持这种观点者认为:首先,从法律规定上看,《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并未禁止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法不禁止即自由,便为可行;其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是可分物,法律允许对其分割,部分转让;再次,从立法本意上看,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的性质,《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目的就是保证股东可以通过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维护其既得利益。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股东转让其出资时,其他股东是否能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取决于转让出资的股东。如果在转让出资的股东同意部分转让的情况下,则其他股东可以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如果转让出资的股东只同意转让全部出资,那么其他股东就不能就该全部出资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其理由是:首先,转让出资是股东的权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否转让部分出资只能由转让出资的股东决定,法不禁止即自由的解释规则不适用于带有“公因素”的现象;其次,《公司法》规定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保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样也保护转让出资股东的合法权益。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在同等条件下实现的;再次,在《公司法》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首先,《公司法》属于带有公法色彩的私法,其调整对象关涉交易安全等此类带有“公因素”的现象,对于其未予规制的事项不能一律采用“法不禁止即自由”的解释规则。其次,股权转让行为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必须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就转让的出资、数量、价格和交付期限等主要条款达成协议才能成立。如果未经转让出资的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就能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话,那么这种权利的实现违背平等自愿的原则,与民法原则相悖。第三,从民法典角度看,转让出资的行为是一种交易行为,属于合同范畴。就股东转让出资而言,其提出转让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的行为符合要约的要件,是要约,其他股东或者其他股东以外的人同意要约人的行为也符合承诺的要件,是承诺。但是如果其他股东只同意购买全部出资的部分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中的一部分出资,这种行为不构成承诺,而是一种新要约或者说反要约。如果股东以外的人同意转让出资的股东所提出的全部条件,而其他股东只同意购买全部出资的一部分或者部分出资中的一部分,在转让出资的股东不同意的情况下,其他股东通过部分行使优先权能够取得该部分转让的出资,那么这种出资的转让就不符合民法典有关要约、承诺的基本构成要件,对股东以外的收购者也不公平。

公司股权转让时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中的法律风险?

8. 公司对股权转让有优先购买权吗

公司其他股东对股权转让有优先购买权。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
一、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
1、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权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此处的“同等条件下”指的是应当考虑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以及期限等因素。
2、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二十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二十日。
3、如果其他股东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都愿意受让该转让的股权,应当通过协商确定各自受让的比例,若协商不成的,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优先购买权。
二、承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司股权离婚时如何分割
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股权应当予以分割。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另一方,且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另一方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如果说其他股东不同意,但是原意形式优先购买权,那么将股权转让给该股东,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其他股东既不同意,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同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72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