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上,通常有“缴费”和“征税'两种形式,你认为哪种形式比较好?为什么?

2024-05-18 00:18

1. 在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上,通常有“缴费”和“征税'两种形式,你认为哪种形式比较好?为什么?

  在实行“费”还是“税”的问题上,我国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初期就作出了决定,这是由当时的经济体制和市场主体形式所决定的。在1984年到1986年,我国开始在部分地区试行了国有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建立工人养老保险基金,并实行企业支付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在“现收现付制”的模式下选择了通过“缴费”来筹集资金,作为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关键时刻,市场上大多数经济主体还是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情况下,这种“缴费”模式为建立现代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起到了“从点到面”扩展的“突破口”的作用;1995年3月,鉴于实行现收现付制随着人口年龄的变化出现越来越多“隐性债务”的压力,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基本确立了我国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但实际上具体“缴费”形式没有发生改变。

  “缴费”模式显现越来越多的局限性

  虽然我国的社会保险筹集模式与具体形式在理论上是匹配的,但从我国现代化社会保障体系的最终目标的高度来审视,却发现“社会保险统筹缴费”制度显现出越来越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对扩大保障覆盖面的限制。体现在“缴费”这样一种行政手段和“规定”往往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具有更强的约束性,而对大量的民营、“三资”企业的约束性较弱,从而使他们游离于社保缴费之外,更无从谈及将农民纳入到保障体系这样的长期目标的实现。

  ——无法形成稳定的保险基金。由于缴费所依据的立法层次低,在征收社会保险费时往往会出现拖欠、逃漏等现象,而执行机构也很难进行强制性的处罚,甚至有的地方政府出于对引进外资的“热情”和对地方企业的保护,滥用“免征”权力,导致全国社保费每年的收缴率不高,实际上无法进行有效的保障。

  ——高昂的管理成本。由于“费”的收和支都处于财政体系之外,由各地行政部门具体制定标准和实施办法,导致各地区多部门、多主体对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的收支都具有某种权力,不仅容易导致行政管理无效率,更使得监管在一定程度上“缺位”。日前为人们所热议的“社保基金审计问题”就充分暴露了这一制度的弊端。

  “征税”在当前情况下是较佳的选择

  针对“统筹缴费”的这些弊端,开征社会保险税自然而然成为改革筹集资金具体形式的目标。可以说,从理论上来讲,“征税”在当前情况下是较佳的选择,而其优势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首先,“税”的立法层次明显高于“费”,在执行过程中具有绝对的刚性,而且经过多年的税法教育,国民具有了很高的纳税意识,从而可以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稳定收缴。

  其次,“征税”相对于“缴费”管理成本更低,这是由于“税”是纳入国家财政统一预算并由税务部门依法进行征收的。

  再次,社会保险税的开征明显有利于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的扩大,将市场经济主体中占大多数的民营、“三资”、乡镇企业真正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从而对大量该类企业下岗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庞大的流动劳动力具备了保障的能力。更进一步,为将广大农民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奠定了基础。

  最后,社会保险税的征收还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当前社会财富再分配功能薄弱的现状。

在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上,通常有“缴费”和“征税'两种形式,你认为哪种形式比较好?为什么?

2. 社会保障费改税是否能够解决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征缴中的问题呢?

那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费改税需要的条件,可以参考一下如下网上摘录:社会保障费改税需要什么条件张莉(河北大学管理学院王松河北保定071002)!竺蚰苎!要譬耋堡堂费警警曹前提条件进行了分析,提出虽然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是大势所趋,但应在相关制度完善的前提下,适时地进行[关键词]社会保障费社会保障税费改税一。…。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002—6908(2007)0820070—01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这其中的核心问题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的改革更成为重中之重。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关于社会保障费改税的问题已经持续了十几年。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费税之争”不仅仅是表面名称的变化,更有其深层次的含义,应当全面分析。一、社会保障费改税需一社舍保障体系的定型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应以社会保障体系的定型为前提,在开征之前有必要理清它与社会保障体系各个层面之间的关系。(一)社会保障费改税与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关系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种社会保障的制度模式:现收现付制、完全积累制与部分积累制a现收现付制是指由在职劳动者供款以支付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的制度,数学模型简单、操作简便、符合税收的公共性质:完全积累制是指每个人都设立个人账户,为自己未来能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积累资金的制度,与税收的定义及特点不相符合:而部分积累制则是将现收现付制与完全积累制的优点结合起来的一种制度,既考虑当期的收支平衡,又为未来作基金积累,因此涉及的因素多.管理十分复杂。为应对未来的老龄化趋势t我国实行了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的转变,即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在社会统筹部分,由于筹集的资金都是国家统筹使用,满足公共需要,具有普遍性,更符合税收的性质,因此适用于社会保障税的形式;而在个人账户部分,积累的资金都是为个人将来所用,带有私人性质,与税收的公共性不相容,因此更适用于社会保障费的模式。但如果采取社会保障税费并存的模式。必将带来社会保障管理秩序的更加混乱,与我们费改税的初衷加强社会保障管理的规范化相背离。因此如何解决征税与个人账户之间的矛盾,要求我们在比较社会保障税与费优缺点的基础上做出慎重的选择。(二)社会保障费改税与社会保障水平的关系社会保障费改税似乎与社会保障水平没有直接的关系,但通过分析国外社会保障的待遇水平时.不难发现:大部分实行缴税制的国家社会保障待遇水平普遍偏低,目标只定位于满足人们基本的生活需要;而实行缴费制的国家提供的保障水平相对较高,保障项目也较为全面。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既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要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理念,保障人们基本生活需要的目标有其合理性与可行性,但不可忽视一个重要前提就是相对完善的多层次保障,包括发达的企业年金制度与商业保险制度等等。在现阶段,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征税所引起的保障水平降低势必影响到人们的切身利益,与“以人为本”的宗旨相违背,甚至还会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而为了维持现有的保障水平则需要提高税率或增加政府支出,无论哪种都不是我们想要的结果,因此新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最终确立应是实行费改税的前提。(三)社会保障费改税与社会保障责任主体的关系社会保障制度是伴随着机器火工业的出现,传统的家庭保障己无法适应人们的需要时,由政府出面建立的一种社会制度,政府在其中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由政府保障过渡到社会化保障是必然的趋势,企业、个人、政府以及社会机构都是制度的主体。承担着缴费责任及提供服务的责任。社会保障费改税使政府由间接、最终责任人的角色转变为直接、完全责任人的角色,社会保障基金也相应转变为政府财政资金,政府集监督职能和分配职能于一身,不利于权力的制衡·也不符合保障社会化的趋势,即使从长远来看,政府只承担保障人们基本生活需要的责任,从现阶段看也与社会保障“转制成本’’的存在及个人账户“空帐”运行所造成的基金缺I_==】存在着矛盾。如何协调征税与基金缺口之间的关系,是社会保障费改税过程中的~大难点。二、杜会保障叠改税需法律捌度的完鲁社会保障费是一种行政性收费.与税收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没有高层次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费的收缴管理是依照国务院在1999~:1月颁布的《社会保障费征收暂行条例》进行统一征收的,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也可以委托税务部门征收。近年来,已有19个省区委托税务部门代收,税务部门现有的软硬件设施及工作人员过硬的业务素质有效地提高了社会保障费的征缴率。其实,社会保障费改税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增强筹资的强制性与规范性,借助我国已有的较为健全的税收征管体系,提高筹资的效率:利用《税收征管法》强化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力度。但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毕竟届于社会保障领域的环节,费改税后,在没有《社会保障法》的前提下,将资金筹集纳入《税收征管法》,意味着用灵活性的政策措施来指导强制的法律,势必会产生许多问题,造成矛盾冲突。因此,应在建立《社会保障法》的前提下,开征社会保障税。通过《社会保障法》,明确各主体在社会保障资金筹资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从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运营、管理、支付到欠缴、挪用、挤占等违法行为都以法律的形式制定统一的适用条款;此外,还应制定《社会保障税法》,规定其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范围、税目、税率、纳税期限、减税免税等具体事项,从根本上保证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工作有序进行。三、社会保一囊政税--叠相应帕社会环境任何一个新税种的开征都要有与之相应的社会环境,包括是否符合传统的风俗习惯,是否符合广大人民的心理愿望等等。近年来,随着社会宣传工作的开展,人们的社会保障意识普遍增强,成为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心理基础。但在我们看到有利条件的同时,也应看到其中不利的一面。首先,社会保障费改税后,其强制性较之于费有明显的增强,人们对于强制的事物往往带有逆反心理.虽然社会保障费也是强制征收的,但在名称上更容易令人们接受;再加上现阶段人们的依法纳税意识不是很强,偷税、漏税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都会影响费改税的效果。其次,社会保障费是行政性收费,更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是人们为自己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进行的缴费,因此在心理上更易为人们所接纳,而社会保障税是强制性的转移支出,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不明晰,费改税后将对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带来挑战。因此,应加大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使人们更深入地了解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使用与管理流程,克服因不知或知道得不完面而产生的抵触情绪:同时,完善税收监督机制,使纳税人都能通过简易的程序参与到税收监管工作中来.提高人们的纳税意识。只有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开征社会保障税才能产生应有的效果。参考文献:[I]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岫.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2]李芳,对社会保障税和社会保障缴费的分析[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5(7)。[3]李建平.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制度性约束[J】,中国财经大学学报2005(7)。

3. 思考题什么是社会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税

社会保险费与税的一般区别
首先必须明确,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都是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方式,是手段而非目的,它们均为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目标服务,并取决于特定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尽管都是筹资手段,但在理论与政策实践中,费与税之间又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对此,可以通过列表来展示两者之间的基本区别。
社会保险费改税的目的与预期效果分析
通过初步了解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的基本区别。目前讨论的问题虽然在名称上被称为社会保障税,但事实上只是社会保险税,因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项目的资金来源客观上不可能来自现阶段讨论的所谓社会保障税,它只能来源于一般税收收入或遗产税、个人所得税、捐赠税及相关收费项目等。因此,社会保障税的讨论,实质上是对现行社会保险筹资方式作出重大变革。
那么,费改税的目的是什么呢?若从理论及政策实践角度加以概括,则不外乎有三:一是变革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即改变新型社会保险制度(统帐结合模式)的初衷,恢复现收现付的制度模式;二是试图增强强制性,提高征缴率;三是实现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标准的统一,促使社会保险走向高度社会化和全民化。......
供参考。

思考题什么是社会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税

4. 社会保险税的税费之争

 我国社会保险资金筹集的“税”“费”之争一、问题的提出:费还是税(一)我国实行的是“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目前只是针对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改革的趋向是建立并完善“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1993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所作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改革方向。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确立了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并对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作了规定。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200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国务院1998年12月份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制定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主要政策。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比例,部分划入统筹基金。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实行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共担的原则,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费。(二)社会保险资金筹集的“税”“费”之争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资金筹集实行的收“费”的方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但在建立我国“统帐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中,用人单位和个人不缴、欠缴和中断缴纳保险费的现象十分严重。据统计,2002年底,全国累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高达439亿元,对80万户企业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稽核显示,少报、漏报缴费人数320.6万人,金额达23亿元。因此,主张开征社会保险税的呼声逐渐高涨起来。主张开征社会保险税的人认为开征有以下有利之处:首先,开征社会保险税,有利于增强筹资的强制性,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力度,为社会保障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其次,采取税收的征管形式,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同一征税率,为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提供物质保障;第三,开征社会保障税,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有利于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机制,保证基金的安全性,降低征缴成本;第四,有利于与国际接轨。目前,全世界有17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其中近100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险税。反对开征社会保险税的人认为:首先,开征社会保险税与税收特性相冲突。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性,我国社会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是社会保险与基金储备两种模式融合的部分积累模式,权利义务相对等的特征突出,尤其是个人账户具有私人所有性质,与税收特性相冲突;其次,开征社会保险税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相冲突。收费还是征税,关键取决于社会保障的制度模式,部分积累的社会保险制度适宜采取收费方式;第三,我国现实的社会经济状况决定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多样性,改变征缴方式不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而社会保险税要求社会保险制度安排一体化;第四,开征社会保险税会使政府重新陷入沉重负担的困境。改变筹资方式,就会使政府陷入对未来社会保险支出负无限责任的困境。 二、社会保险“税”“费”之争的法学分析由上述社会保险“税”“费”之争的观点来看,社会保险“税”“费”之争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税费的特性;二是社会保险的制度模式;三是社会保障权的责任主体。前者涉及到税法学的问题,后两者涉及到社会保障法学的问题。(一)社会保险“税”“费”之争的税法学分析1、“税”“费”特性分析税捐者,系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以财政收入为目的,于具备法定课税要件,所征收之无特定对待给付之金钱给付。税捐不同于规费与受益费,在其无对待给付。[3]“费”为非税公科,不以对待给付为前提,包括规费和受益费。规费系私人基于公共行政之利用,由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所征收之对待金钱给付,包括行政规费及使用规费。规费之对待给付如为国家之特别行政服务提供,为行政规费,如证书誊本发给、许可执照发给等。规费之对待给付如系交付特定对象或提供其使用公物,则为使用规费,如垃圾清运费、博物馆入场费、路边停车场停车费等。受益费者,系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基于统治权,为满足财政需求,对建造、改良或增建营造物或公共设施,所征收之全部或一部分费用之金钱给付。受益费无须义务人现实取得利益,而只须有取得利益之可能性即可。其有别于规费,在于给付与对待给付间,无须有直接关联性。[4]因此,社会保险基金筹集采用“税”还是“费”的方式,还取决于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存在对待给付,如果存在对待给付,则不能实行“税”的方式,而只能实行“费”的方式;如果社会保险基金不存在对待给付,则不能实行“费”的方式,而只能实行“税”的方式。2、财政目的规范与诱导管制目的规范税法以财政收入为目的,称之为财政目的规范。此等规范实行量能课税原则。如果立法者主要系以导入特定政策之形成效果为目的,为诱导管制规范,例如经济政策、社会政策为目的。为达成此种诱导管制功能,而以出售量能负担平等原则为代价。因此,诱导管制规范,其本质即在于打破平等负担原则,作为“经济诱因”以促使纳税人为特定之作为或不作为。[5]因此,如果以“税”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险基金,需要区分此种征收是以财政收入为目的还是以诱导管制为目的,由此出现的法律规范是税法还是社会法。(二)社会保险“税”“费”之争的社会保障法学分析1、社会保险的制度模式按照是否进行积累为标准,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制度基本上有三种模式:现收现付式、完全积累式和部分积累式。现收现付制实行“以支定收”,“量入为出”的筹措方式,能够实行代际之间和同一代人之间收入的再分配。完全积累制实际上是本代人对自己收入进行跨时间的分配,即将自己年轻时缴纳的保险费积累起来供退休时用。部分积累制既要实现保险费用的代际转移,又要提高储蓄率以克服现收现付制无法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缺点。采用现收现付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既可以采用收费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征税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险基金。采用完全积累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则适合采用收费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险基金。采用部分积累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则可以税费结合。2、社会保障权的责任主体社会保障从农牧社会的官办、民办、宗教慈善事业,发展到工业社会的正式制度安排,从统治者的恩赐发展到国民的一项基本权益,走过的是一条从慈悲到公平、正义之路。 [6]把社会保障事业视为政府的一种义务和责任,承认公民要求社会保障是一种公民权利,标志着社会保障真正成为一种正义的制度安排。社会保障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在一定条件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满足其维持一定生活水平或质量之需要的权利。 [7]因此,在现代社会中,社会保障权的责任主体是政府和社会。无论社会保障制度采用何种筹集模式,即不管是采用“税”的方式,还是采用“费”的方式,政府都理应为公民的社会保障负责,承担无限责任。我国应建立税费结合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模式社会保险资金筹集采“税”或“费”主要取决于社会保险基金是否符合税费的特性以及社会保险的制度模式,根据上述税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应当实行税费结合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模式:用人单位缴纳的进入社会统筹账户的部分通过税的方式进行征收,职工个人缴纳的进入个人账户的部门以费的方式由社会保险机构征收。(一)税费结合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模式符合税费的特性1、社会统筹账户的资金符合税的特性按照我国现行“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统筹账户的资金主要是由单位缴纳的费用形成的,缴纳主体是用人单位。这一部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并不具有对待给付性,因此只能是采用税的方式,而不能用费的方式。然而这种税收并不是以财政为目的,而是以社会政策为目的。因此,遵循的并不是量能课税原则,其牺牲平等原则,是因为有更高的宪法基本权保障的公益要求。这符合社会保险税的累退性。由此形成的法律规范也属于社会法的范畴。2、个人账户的资金符合费的特性按照我国现行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因此,个人账户的资金是具有对待给付的,不具有税的特性,而符合费的性质。职工个人通过缴费的方式形成的个人账户,属于个人财产,也符合将来社会保险基金市场化取向改革的要求,这部分资金可以由个人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管理和投资。(二)税费结合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模式符合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是要建立和完善“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税费结合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模式符合“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要求社会统筹账户资金筹集采用税的方式,个人账户资金筹集采用费的方式。我国宪法确认了公民的社会保障权,这种基本权利的责任主体是政府与社会。税费结合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模式并没有改变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方式的多元化,而是以税的方式强化了资金筹集的刚性,强化了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符合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理。(三)税费结合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模式的具体制度构想1、社会保险税的纳税人。社会保险税的纳税人为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个人则以缴费的方式形成个人账户,由单位代扣代缴。2、社会保险税的征税对象。社会保险税属于所得税的范畴,既不是流转税,也不是财产税,其课税对象是作为纳税人的企事业单位的“工薪总额”。企事业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税金可以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在其缴纳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就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而言,其课税对象是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社会保险税的税目。税目设置应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现状出发,由退休养老保障项目和失业救济项目逐步向与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项目并存的格局过渡。[8]4、社会保险税的税率。社会保险税应采用比例税率,总体税率水平为20%—30%。5、社会保险税的减免项目。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免征或减征:(1)不具备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的;(2)因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损失,确实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税的;(3)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4)孤老残疾人员及烈属,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5)经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5. 社会保险税的若干问题

 确定社会保险税的纳税人,理论界基本上达到共识。主要分歧是涉及两个问题的讨论:一是农村是否纳入征税范围;二是城镇纳税义务人是否应包括党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对农村是否纳入征税范围持肯定意见的比较少。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两个最重要的原则是普遍性和公平性。就社会保险税性质而言,征税的范围应该倾向于更宽泛的覆盖面,即要求在全社会普遍实施,使所有的劳动者都能得到保障,这也体现公平。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各国在开征社会保险税之初,都有一定的征税范围限制,不能做到筹资和支付的普遍性。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已经十分富裕,一部分地区比较贫穷,甚至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对于这些地方来讲,更重要的是脱贫、解决温饱问题,而不是社会保险问题。对于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可以考虑建立全国农村贫困救济基金,从农村税收积累所得。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地方,可以以乡镇或县为单位建立统筹式的区域性社会保障制度,待有条件建立普遍的社会保险制度之时,自然把征税范围扩展到农村。因此,基于这种经济二元性突出和管理水平局限性的考虑,暂不能把纯粹的农业劳动者(农场除外)纳入社会保险税纳税义务人范围。对于党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应不应该纳入纳税义务人范围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党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没有经济收入或其收入不能满足其实际支出需要,如果对其征税,实际是对财政支出征税,这是毫无意义的。也有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党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基本上都享受着国家养老和公费医疗。但正是这种“国家统包”型的办法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动因之一。同时,若不对党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征税,必然会呈现出社会保险税的不公平,并对其他纳税人心理产生不平衡,从而加大征税的难度。因此,从保持税制的规范性和公平性考虑,城镇纳税人应该包括党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实在美国,联邦政府对公务员也是要征收社会保险税的。 根据国际惯例,社会保险税的征税对象应为纳税人的工薪收入。我国目前社会保险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支出与职工个人工资收入。因此,必须对工薪作出准确、规范的界定。工薪的界定直接关系税基的确定。其确定依据有二:首先要考虑税收收入,应尽可能宽一些;同时,也要考虑征管的便利,要具有可操作性。根据国际经验,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险税税基宽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即不实行个人所得税的抵扣项目。而且他们在计算个人应税收入时,不仅要计算货币工资,还要计算“附加福利”。所谓“附加福利”是指雇员获得的除货币工资和薪水以外的所得利益,如雇主提供的汽车、住宿、休闲工具、培训开支等。从我国的情况来看,一个比较实际的选择,是以1998年9月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项目为税基。这样税基可以扩宽,同时也可以对税收收入进行实时预测和评价,为征收提供了现成的依据。关于社会保险税的税基是否需要设置上限或下限的问题至今尚有争论。就基本养老保险而言,在过去缴费体制下,设置了上限和下限,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沿袭这种做法。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税工薪收入应是职工的全部工薪收入,在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前提下,比较合适的选择是既不设上限也不设下限。 在《劳动法》规定的五个社会保险险种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涉及的人群范围广,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切身利益直接相关,涉及的基金金额也最大。社会保险税的开征应重点解决城镇劳动者共同的基本养老、失业及医疗保险需要。这三种险种的实施直接关系社会稳定,同时也考虑到目前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因此,应该将当前征收社会保险税的对象确定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个基本险种,亦即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合并,统一改征社会保险税。从税率的设计原理上讲,社会保险税率的确定应以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进行测算。在发达国家,社会保险税的税率一般都要经过科学精密的计算得出。受经济发展水平低和测算体系不完善等条件的影响,我国制定具体税率时计算和论证很难做到十分精密和科学,经验指标通常占很大比重。根据各国经验,社会保险税开征时总体税率水平低一点,随着税目的拓宽,税率再逐步提高,以免出现像西欧高福利国家那样形成过高的税收成本,而限制就业和影响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但也不能太低,以避免增加收支矛盾,增加政府承担的风险。结合我国实际,考虑到社会保险税要从现行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的基础转换过来,保证平稳转换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况且在目前情况下,超出现有纳税人的税负水平的空间十分有限。因而较为稳妥的办法就是将现行社会保险费率继承下来。税率形式的采用大部分国家采用比例税率,即在规定的税基限额下适用一个税率;但也有少数的国家认为社会保险税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分支,具有调节个人收入水平的功能,应采用累进税率,即根据工薪收入的不同级距设置不同税率。其实,社会保险税只是一种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筹集资金的形式,是专税专用,权利与义务相匹配的特殊税种,在性质上与个人所得税不同。因此,考虑到社会保险税的性质和本着征税简便、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社会保险税的税率形式应确定为比例税率。根据我国国情和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等政策要求,减少社会保险税的累退性影响,应以实行分类税率制为宜。根据不同税目特点实行分类税率制有利于政府更为准确地把握基金的收支控制,有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并能体现“专税专用”的要求;纳税人缴税时知道缴税后享受的保障权利,更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险税的依赖和支持。同时,也有利于政府对社会保险税更为灵活的调整。

社会保险税的若干问题

6. 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有何优越性

答:社会保险费由地税机关征收,有如下优越性:1、有利于扩大覆盖面;2、有利于提高收缴率;3、有利于规范征收办法;4、有利于规范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5、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6、有利于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
一、地方税务机关有哪些强制征收措施?
答:对已责令限期缴纳,但逾期仍未按规定缴纳或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2)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费款;(3)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收。地方税务机关采取强制征收措施时,对缴费单位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征收。
二、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由哪几部分组成?其计发月标准如何确定?
答: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一般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确定,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按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本人的个人养老帐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20确定。
三、基本养老金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一)、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二)、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四、退休人员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对基础养老金有何影响?
答:(一)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时,基础养老金同步增长;(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基础养老金维持不变。
五、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最终应达到百分之几?
答: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8%。
七、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同志到一所中学宣传失业保险政策,并要求学校教职员工参加失业保险,而该校张校长则认为,我们学校是完全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是实施义务教育的部门,不可能有人失业,所以不愿意参加失业保险。张校长的认识正确吗?

7. 社会保险: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形成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形成社会保险基金

8. 思考题什么是社会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税

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的区别:首先必须明确,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都是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方式,是手段而非目的,它们均为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目标服务,并取决于特定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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