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

2024-05-04 16:12

1. 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第八条规定,以下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三)保健药品;
(四)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五)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六)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七)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八)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以上即为对“哪些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相关拓展:
哪类药品能纳入医保药品目录?
(一)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
(二)诊断、治疗与病情相符,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
(三)由符合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急救、抢救的除外;
(四)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
(五)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的审查。

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

2. 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的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参保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发生人身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承担。(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经费标准按单位服务综合成本核定,所需经费由政府预算安排。(4)在境外就医的。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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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包括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是根据国家规定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包括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给予支付。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的药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2)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2.以下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保用药范围:(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3.《药品目录》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统筹地区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4.《药品目录》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目录》也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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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包括

4.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1、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主要为《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中药饮片(含民族药)。省直定点医疗机构的医院制剂经过评审,符合要求的也纳入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2、《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甲类目录”
1、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主要为《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中药饮片(含民族药)。省直定点医疗机构的医院制剂经过评审,符合要求的也纳入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2、《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的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3、对于“乙类目录”中易滥用、毒副作用大的药品,按照临床适应症、医院级别、科别和医师级别予以限定,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限制使用范围用药。参保人员因急救、抢救时,值班医师级别可不受限制,但定点医疗机构与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结算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原则支付:
(1)使用“甲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2)使用“乙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的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3)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品种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4)经批准纳入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分为甲类制剂和乙类制剂。参保人员使用甲类制剂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使用乙类制剂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5、因急救、抢救使用血液、蛋白类制品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自付30%,剩余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省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鉴定的协议中对药品费占总医疗费的比例、自费药品占总药品费的比例、《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备药率等指标予以明确。

5.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有哪些规定

  1、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自付一定比例,再由统筹金按规定支付。甲类药品无个人自付比例。按实际操作。
  2、依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的药物。各省市不同。按实际操作。
  3、除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两类药物以外的其他药物品种均为自费药物,由参保人员全额自付。

  4、报销范围分西药、中成药两个部分和甲、乙两个类别。
  医疗保险用药具体请看本省市的医保目录。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有哪些规定

6. 哪些药品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报销范围)?

西药
  
  药品名称
  1 青霉素
  2 青霉素V
  3 苄星青霉素
  4 普鲁卡因青霉素
  5 苯唑西林
  6 氯唑西林
  7 哌拉西林三唑巴坦 [适]严重感染。限二级以上医院使用。
  8 哌拉西林舒巴坦 [适]严重感染。限二级以上医院使用。
  9 阿莫西林
  10 氨苄西林
  11 哌拉西林
  12 阿洛西林
  13 氯唑西林
  14 美洛西林
  15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
  16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 限二级以上医院使用;肾透析患者门诊治疗限一级以上医院(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
  17 氨苄西林舒巴坦 [适]1.严重感染;2.产酶耐药菌引起的细菌感染。
  18 阿莫西林舒巴坦 [适]1.严重感染;2.产酶耐药菌引起的细菌感染。限二级以上医院使用。
  19 替卡西林克拉维酸钾 [适]1.严重感染;2.产酶耐药菌引起的细菌感染。限二级以上医院使用;肾透析患者门诊治疗限一级以上医院(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
  20 磷霉素
6 中药
  药品名称
  1 九味羌活丸(颗粒、口服液)
  2 正柴胡饮颗粒
  3 感冒清热口服液(颗粒、胶囊)
  4 葛根汤颗粒
  5 感冒胶囊
  6 桂枝颗粒 限门诊使用。
  7 柴胡注射剂
  8 感冒清胶囊(片)
  9 银翘解毒丸(颗粒、胶囊、片)
  10 柴胡丸(口服液)
  11 柴银口服液
  12 抗感灵片
  13 羚羊感冒片(胶囊)
  14 羚翘解毒丸(片、颗粒)
  15 感冒灵片
  16 感冒退热颗粒
  17 瓜霜退热灵胶囊
  18 桑菊感冒合剂(颗粒、片、口服液)
  19 维C银翘片
  20 重感灵片
7 中药饮片
  单味使用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阿胶、阿胶珠、八角茴香、白果、白芷、百合、甲、鳖甲胶、薄荷、莱菔子、陈皮、赤小豆、川贝母、代代花、淡豆豉、淡竹叶、当归、党参、刀豆、丁香、榧子、佛手、茯苓、蝮蛇、甘草、高良姜、葛根、枸杞子、龟甲、龟甲胶、广藿香、何首乌、荷叶、黑芝麻、红花、胡椒、花椒、黄芥子、黄芪、火麻仁、核桃仁、桃仁、栀子、金钱白花蛇、金银花、桔红、菊花、菊苣、明子、昆布、莲子、灵芝、芦 荟、鹿角胶、绿豆、罗汉果、龙眼肉、马齿苋、麦芽、牡蛎、木瓜、南瓜子、胖大海、蒲公英、蕲蛇、芡实、青果、全蝎、肉苁蓉、肉豆蔻、肉桂、山楂、桑椹、桑叶、沙棘、砂仁、山药、生晒参、石斛、酸枣仁、天麻、甜杏仁、乌梅、梢蛇、鲜白茅根、鲜芦根、香薷、香橼、小茴香、薤白、饴糖、益智、薏苡仁、罂粟壳、余甘子、鱼腥草、玉竹、
  郁李仁、紫苏、姜(生姜、干 姜)、枣(大枣、酸枣、黑枣)。 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朝鲜红参、玳瑁、冬虫夏草、蜂蜜、蛤蚧、狗宝、海龙、海马、红参、猴枣、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鹿茸、马宝、玛瑙、牛黄、珊瑚、麝香、西红花、西洋参、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紫河车、珍珠(粉)、白糖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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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药品中的哪几种是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

法律分析:第一类甲类,可以全部进入医保报销范围,按当地医保比例报销(100%);第二类乙类,用此类药需个人先按一定的比例承担部分费用后,剩余部分进入医保报销范围,按医保比例报销;乙类药品的社保报销比例是:个人先支付10%以后,再同甲类药品一样的比例报销。第三类丙类,这部分的药是不报销的,全部由个人承担。“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的,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较低的药品;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使用“甲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略高;“乙类药品”由国家制定,各省、市、区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但不能超过国家制定“乙类药品”,总数的15% 与医保无关的费用即所谓的丙类费用全部由现金支付。法律依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为“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价格或治疗费用较低的药品。“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或治疗费用略高的药品。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纳入“乙类药品”管理。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按国家规定纳入《药品目录》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纳入“乙类药品”管理。中药饮片的“甲乙分类”由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药品中的哪几种是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

8.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相关问题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医疗保险筹资水平不同,为了保证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用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费用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在全国所有统筹地区都应保证支付。乙类目录的药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经济水平和用药习惯进行适当调整,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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