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 的稀释性和反稀释性

2024-05-05 02:33

1. 求助 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 的稀释性和反稀释性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对于亏损企业而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将会增加每股亏损金额。对于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对于盈利企业具有稀释性,对于亏损企业具有反稀释性。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对盈利企业具有稀释性,对亏损企业具有反稀释性。

求助 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 的稀释性和反稀释性

2. 稀释性问题

文章没有错,关键点在于,回购价格高于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稀释的定义不是干股数量,而是单股的价值!!
打字不易,如满意,望采纳。

3. 会计:关于每股收益的问题。

企业存在潜在的股份,会导致企业每股收益降低,由于潜在股份的存在,会对股票的每股收益产生降低的影响,这就叫做稀释性;对于亏损企业来说,由于潜在股,会使每股亏损也降低,这样的影响叫做反稀释性。
比如说,当期企业净利润是100万,发行在外的股份是100万,那么每股收益=100/100=1,意思是说每股赚1
如果,企业有可转债,那么可转债因为有可能转换成股票,比如说可转100万股,那么转股后,股份变成200万,那么每股收益=100/200=0.5,由于这种潜在股份的存在,使得每股收益被摊薄了,这种现象就是稀释性;
还是以上的例子,假如企业亏损是100,那么每股亏损1;由于企业潜在股存在的话,每股亏损变成0.5了,使得亏损也被稀释了,相当于每股份上的亏损额降低了,这种现象属于反稀释。

会计:关于每股收益的问题。

4. 为什么 回购股份会稀释每股收益

不可能,你搞错了。回购股份不会稀释每股收益,只能增加每股收益。

5. 请教一个每股收益的问题

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应该是使企业每股收益下降,因此对盈利企业有稀释作用的潜在普通股对亏损企业可能是反稀释作用。
比如认股权证和期权,它们在当期转换不会影响企业的净利润,但却增加了股份数,这样亏损就被摊薄了,因此它不具有稀释性。
所以,判定是否具有稀释性,就看它转换后每股收益是否下降,正的变少,负数更负。例子:上市公司有1亿股,去年净利润1000万。每股收益0.1元。

今年分红方案为,10送10,就会增加股数,变为2亿股,每股收益就变为0.05元了,这就叫稀释每股收益。

请教一个每股收益的问题

6. 每股收益的准则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及其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第二章 基本每股收益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第五条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第六条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通常包括下列情况:(一)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应收现金之日起计算。(二)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停计债务利息之日或结算日起计算。(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购买日起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四)为收购非现金资产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确认收购之日起计算。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分子的确定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为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即企业当期实现的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净利润或应由普通股股东分担的净亏损金额。发生亏损的企业,每股收益以负数列示。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分子应当是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合并净利润,即扣减少数股东损益后的余额。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企业自行选择列报每股收益的,以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分子应当是归属于母公司全部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分母的确定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母为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即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根据当期新发行或回购的普通股股数与相应时间权数的乘积进行调整后的股数。其中,作为权数的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通常按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如按月数计算。公司库存股不属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且无权参与利润分配,应当在计算分母时扣除。第三章 稀释每股收益第七条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第八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一)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二)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第九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计算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时,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第十条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第十一条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第十二条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第十三条 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因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减少,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的,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下列信息。(一)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二)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三)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企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股数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