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哪里

2024-05-16 04:26

1. 重庆市江北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哪里

重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江北办事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嘉州路93号,电话:023-63528245、023-67528675,办公时间:上午9:00-12:30,下午14:00-18:00。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离休、退休的,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出具区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证明。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劳动、人事、卫生、安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签章认可的《重庆市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三)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四)调出本市的,需提供调函;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材料。  
职工应要求调入单位在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其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提供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具的新账户证明,交由市中心直接将其住房公积金账存余额转入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认定的死亡证明。属于亡者法定继承人的,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有效继承证明;属于亡者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公证机关的证明。  
(七)职工付清购买商品房价款的,需提供全额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付清购买二手房价款的,需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房地产权证》或《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付清购买房改房价款的,需提供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房地产权证》;付清购买拆迁还建房价款的,需提供拆迁还建房的《房地产权证》、《拆迁安置协议》及缴款收据、契税完税凭证。  
直系亲属付清购买本款上述类型自住住房价款的,除需提供相应类型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八)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办理时,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重庆市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或借款合同;以后各次办理时,只需提供中心打印的“重庆市住房公积金还贷支取凭证”、近期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  
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九)职工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等有效文件。  
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十)职工支付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需提供家庭工资收入证明、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税费交款凭据。  
配偶支付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十一)缴存人为农民工的,需提供农村户口证明。  
(十二)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十三)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扩展资料: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及次数为:  
(一)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  
(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的,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额度;  
(三)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四)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额;  
(五)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六)缴存人为农民工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网点

重庆市江北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哪里

2. 重庆渝北公积金提取地点

法律分析:渝北区公积金在江北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北办事处:部门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嘉州路93号;办公电话:02363528245、02367528675;办公时间:上午9:00到12:30;下午14:00到18:00。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3. 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公积金

  到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办理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开户
  办理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均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开户。
  受理地点:工、农、建、交行公积金经办网点
  办结时限:立等即办
  办理程序:
  ①单位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或到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领取《单位登记表》、《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实行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工资基数及汇缴金额,按填表要求认真填写上述表格;
  ③单位将填妥的《单位登记表》、《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加盖公章后,连同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开业许可证明复印件,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送交银行经办网点;
  ④银行经办网点发给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印鉴卡两张,单位在印鉴卡上预留单位印鉴后,一张由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另一张由单位自存; 
  ⑤上述表格及附件经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返回《单位登记表(回执)》、《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回执)》各一份给单位自存

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公积金

4. 重庆渝北公积金提取地点是哪里

法律分析:渝北区公积金在江北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北办事处:部门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嘉州路93号;办公电话:02363528245、02367528675;办公时间:上午9:00到12:30;下午14:00到18:00。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5. 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公积金

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均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开户。
受理地点:工、农、建、交行公积金经办网点
办结时限:立等即办
办理程序:
   ①单位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或到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领取《单位登记表》、《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实行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工资基数及汇缴金额,按填表要求认真填写上述表格;
   ③单位将填妥的《单位登记表》、《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加盖公章后,连同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开业许可证明复印件,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送交银行经办网点;
   ④银行经办网点发给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印鉴卡两张,单位在印鉴卡上预留单位印鉴后,一张由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另一张由单位自存; 
   ⑤上述表格及附件经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返回《单位登记表(回执)》、《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回执)》各一份给单位自存

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公积金

6. 重庆渝北公积金提取地点

法律分析:渝北区公积金在江北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北办事处:部门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嘉州路93号;办公电话:02363528245、02367528675;办公时间:上午9:00到12:30;下午14:00到18:00。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7. 重庆渝北公积金提取地点是哪里?

法律分析:渝北区公积金在江北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北办事处:部门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嘉州路93号;办公电话:02363528245、02367528675;办公时间:上午9:00到12:30;下午14:00到18:00。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重庆渝北公积金提取地点是哪里?

8. 重庆市江北区住房公积金卡怎么办理?

目前,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办理住房公积金卡,住房公积金卡采取单位集体办理的方式。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卡的,需委托单位经办人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银行经办网点(以下简称缴存网点)按以下步骤办理:
(1)单位经办人到缴存网点领取申请资料,包括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导出的职工基本信息电子数据、《住房公积金卡领用协议》、《住房公积金卡申请明细表》等。
(2)单位组织职工对电子数据中的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卡申请明细表》上签字;核对有误的,需同时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更改正确。
(3)单位将职工核对并签字的《住房公积金卡申请明细表》、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电子数据等材料提交缴存网点审核。
(4)缴存网点对单位提供的纸质材料及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批量制卡。
(5)制卡成功的,职工到单位经办人处领取住房公积金卡以及配套的住房公积金对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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