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又称绿鞋期权)的一些问题

2024-05-09 04:40

1. 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又称绿鞋期权)的一些问题

  看了这个流程应该都明白了
  操作流程例说
  发行人确定初始发行规模为100亿股(假定发行价格为3元/股),其中战略投资者认购了30亿股。发行人事先授予主承销商不超过15亿股的超额配售选择权。首先主承销商应该保证对参与本次发行申购且与本次发行无特殊利益关系的机构投资者做出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
  1、发行时,主承销商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超额配售
  2.1 若不进行超额配售,则实际发行的100亿股全部分配至各认购与获配的投资者名下,同时300亿募集资金(假设不考虑发行费用)全部打入发行人募资专户。
  2.2 若进行超额配售,则先从战略投资者处借15亿股来进行配售。此时:①实际按115亿股的标准,募集了345亿元。②300亿募集资金直接交给发行人,45亿元先由主承销商保留30日。③战略投资者认购了30亿股,但其中的15亿股因被用于超额配售,而暂时延期交付。④发行人暂时实际只发行了100亿股。【那么也就是说,支付资金而只能延迟交付股份做出牺牲的只能是战略投资者了,但是如果没有战略投资者配售呢,是不是随便找一个网下配售对象来做这件事情,还是只有实施了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公司才能实施绿鞋政策?如果是前者,那么如果一家配售对象或者战略投资者的股份不足15%呢,比如只有10%,是不是也只能超额配售10%?】
  3、发行后30日内,主承销商视情况决定是否动用超额配售资金来维护股价
  3.1 若发行后30日内的市价跌破发行价,则主承销商有义务利用超额募集的45资金买入发行人股票,以稳定市价。此时,对主承销商的买入有两个限制:①买入价格不能高于发行价;②买入金额合计不能超过45亿元。
  3.2 若发行后30日内的市价稳定在发行价格以上,主承销商则无须动用超额配售资金维护股价。
  4、发行满30日后,视主承销商在30日内的行动股价维护情况来决定最后需要实际超额配售的股份数量。
  4.1 若主承销商未动用超额配售资金维护股价,则30日后,发行人再发行15亿股,延期支付给前期已经实际缴足90亿股款,却只实际获得15亿股的战略投资者。本次合计发行115亿股。
  4.2 若主承销商在30日内动用了超额配售资金维护股价,则主承销商应将由此买入的股份交付给战略投资者。
  ① 由于主承销商的买入价格最高不能超过发行价,所以超额配售所募集的45亿资金至少能够买入15亿股。所以,主承销商理论上能够独立偿还先期向战略投资者借入用于超额配售的15亿股。
  ② 如果主承销商仅动了部分超额配售资金维护股价,买入的股份数量不足15亿股,则主承销商应将已买入的股份交付给战略投资者,差额由发行人以再次发行方式补足。同时,主承销商应将剩余超额配售资金返还给发行人

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又称绿鞋期权)的一些问题

2. 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机制

什么叫超额配售选择权?

3. 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介绍

超额配售选择权,又称“绿鞋”。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 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 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在增发包销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 日内,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主承销商在未动用自有资金的情况下,通过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可以平衡市场对该股票的供求,起到稳定市价的作用。

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介绍

4. 什么是超额配售选择权

超额配售选择权,又称“绿鞋”。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 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 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在增发包销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 日内,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主承销商在未动用自有资金的情况下,通过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可以平衡市场对该股票的供求,起到稳定市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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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什么是超额配售选择权?

  超额配售选择权,又称“绿鞋”。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
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5%
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在增发包销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
日内,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主承销商在未动用自有资金的情况下,通过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可以平衡市场对该股票的供求,起到稳定市价的作用。
  1、从国际通行做法来看,发行人一般会给予主承销商在股票发行后30天内,以发行价从发行人处购买额外的相当于原发行数量15%股票的期权,具体数量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考虑到对稳定股价的影响力,这一比例一般不会低于10%,该期权也可以部分行使。
  2、主承销商获得这一期权后,便会在股票发行中超额配发期权所约定比例的股票,这额外配售的股票一般是主承销商从发行人大股东手中“借股”,或者向企业战略投资者“借股”,这些股份会在新股发行期间销售给投资者。
  3、股票上市后,如果股票求大于供,股价上扬,主承销商即以发行价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期权,从发行人处购得超额发行的15%股票,并补足自己超额发售的空头,即还给“借股”的大股东。此时实际发行数量为原定的115%。
  4、若股票上市后供大于求,股价跌破发行价,主承销商将不行使超额配售权,而是以国际配售中超额配发获取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以支撑价格,购入股票将对冲空头,即还给“借股”的大股东。此时实际发行数量与原定数量相等。由于此时市价低于发行价,主承销商这样做并不会受到损失。

什么是超额配售选择权?

6. 超额配售具体是什么?

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在本次增发包销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


关于发布《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的通知
证监发[2001]112号

各证券公司:
为规范各证券公司在拟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中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为,我会制定了《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日

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
为促进股票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控制股票发行风险,规范主承销商在上市公司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以下简称“增发”)中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试点意见。
一、本试点意见所称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在本次增发包销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对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过程进行实时监控。
三、发行人计划在增发中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行的新股为本次增发的一部分。
发行人应当披露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可能增发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四、拟在增发中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主承销商,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供充分依据,说明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遵循内部防火墙原则,并由专人负责内部监察工作。
中国证监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主承销商进行实地检查。
五、主承销商与发行人签订的承销协议中,应当明确发行人对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授权,以及主承销商包销和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责任。
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应当在增发招股说明书(包括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六、在实施增发前,主承销商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专门用于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帐户,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的有效签字样本。
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涉及的开户、清算、交收等事项,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则办理。
七、主承销商在决定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应当保证仅对参与本次发行申购且与本次发行无特殊利益关系的机构投资者做出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
在前款所述投资者预先付款并同意推迟股份交收的情况下,主承销商可以在征集认购意向时,与其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应股份的协议,并将该协议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备案。
八、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内,如果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发行价格,主承销商用超额发售股票获得的资金,按不高于发行价的价格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的股票,分配给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如果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高于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可以根据授权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发行人获得发行此部分新股所募集的资金。
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限额,即主承销商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的发行人股票与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股票之和,应当不超过本次增发包销数额的15%。
九、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内,由主承销商指定的授权代表负责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及股票的配售。
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一次或分次进行,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所发生的费用由主承销商承担。
十、主承销商应当将预售股份取得的资金存入其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独立帐户。除包销以外,主承销商在发行承销期间,不得运用该帐户资金外的其他资金或通过他人买卖发行人上市流通的股票。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对该帐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察。
十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累计行使数额达到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限额时,主承销商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将超额配售选择权帐户上的所有股份配售给接受延期交付安排的投资者。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完成后,本次发行的新股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次发行的新股数量=发行包销股份数量+超额配售选择权累计行使数量—主承销商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数量
十三、主承销商应当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完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银行将应付给发行人的资金(如有)支付给发行人,应付资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发行人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筹资额=发行价X(超额配售选择权累计行使数量—主承销商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数量)—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新股的承销费用
十四、发行人在包销数额内的新股发行完成后,应当发布股份变动公告;在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所涉及的股票发行验资工作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再次发布股份变动公告;在全部发行工作完成后,发行人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十五、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披露以下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情况:
(一)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新股数量;如未行使,应当说明原因;
(二)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数量及所支付的总金额、平均价格、最高与最低价格;
(三)发行人本次增发股份总量;
(四)发行人本次筹资总金额。
十六、主承销商应当保留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完整记录。在全部发行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情况及其内部监察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十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试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参照本试点意见执行。
十八、本试点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什么是超额配售权

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在本次增发包销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


关于发布《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的通知
证监发[2001]112号

各证券公司:
为规范各证券公司在拟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中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为,我会制定了《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日

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
为促进股票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控制股票发行风险,规范主承销商在上市公司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以下简称“增发”)中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试点意见。
一、本试点意见所称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在本次增发包销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对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过程进行实时监控。
三、发行人计划在增发中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行的新股为本次增发的一部分。
发行人应当披露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可能增发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四、拟在增发中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主承销商,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供充分依据,说明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遵循内部防火墙原则,并由专人负责内部监察工作。
中国证监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主承销商进行实地检查。
五、主承销商与发行人签订的承销协议中,应当明确发行人对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授权,以及主承销商包销和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责任。
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应当在增发招股说明书(包括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六、在实施增发前,主承销商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专门用于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帐户,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的有效签字样本。
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涉及的开户、清算、交收等事项,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则办理。
七、主承销商在决定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应当保证仅对参与本次发行申购且与本次发行无特殊利益关系的机构投资者做出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
在前款所述投资者预先付款并同意推迟股份交收的情况下,主承销商可以在征集认购意向时,与其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应股份的协议,并将该协议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备案。
八、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内,如果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发行价格,主承销商用超额发售股票获得的资金,按不高于发行价的价格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的股票,分配给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如果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高于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可以根据授权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发行人获得发行此部分新股所募集的资金。
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限额,即主承销商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的发行人股票与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股票之和,应当不超过本次增发包销数额的15%。
九、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内,由主承销商指定的授权代表负责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及股票的配售。
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一次或分次进行,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所发生的费用由主承销商承担。
十、主承销商应当将预售股份取得的资金存入其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独立帐户。除包销以外,主承销商在发行承销期间,不得运用该帐户资金外的其他资金或通过他人买卖发行人上市流通的股票。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对该帐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察。
十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累计行使数额达到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限额时,主承销商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将超额配售选择权帐户上的所有股份配售给接受延期交付安排的投资者。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完成后,本次发行的新股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次发行的新股数量=发行包销股份数量+超额配售选择权累计行使数量—主承销商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数量
十三、主承销商应当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完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银行将应付给发行人的资金(如有)支付给发行人,应付资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发行人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筹资额=发行价X(超额配售选择权累计行使数量—主承销商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数量)—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新股的承销费用
十四、发行人在包销数额内的新股发行完成后,应当发布股份变动公告;在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所涉及的股票发行验资工作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再次发布股份变动公告;在全部发行工作完成后,发行人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十五、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披露以下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情况:
(一)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新股数量;如未行使,应当说明原因;
(二)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数量及所支付的总金额、平均价格、最高与最低价格;
(三)发行人本次增发股份总量;
(四)发行人本次筹资总金额。
十六、主承销商应当保留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完整记录。在全部发行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情况及其内部监察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十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试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参照本试点意见执行。
十八、本试点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什么是超额配售权

8. 请问,何谓保荐人。"15%超额配售权"又是什么意思呢

  保荐人(Sponsor)一词,是从香港证券市场传入内地的舶来品,其作用有些类似于内地证券市场的上市推荐人。所谓保荐人制度,是一种企业上市制度,目前采用保荐人制度的主要是香港和英国。

  超额配售选择权”作了如下解释: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

  香港在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上均实施保荐人制度,不过二者有不同之处。在联交所的主板上市规则中关于保荐人的规定与内地证交所对于上市推荐人的规定大体接近,其主要职责就是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适合上市、上市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责任义务等负有保证责任,尽管联交所建议发行人上市后至少一年内维持保荐人对其的服务,但保荐人的责任原则上随着股票上市而终止。
  香港推出创业板后,由于创新股票市场风险较高,为建立市场信心、加强监管,保荐人制度的内涵得到了拓展,资格要求更高,职责范围更广,对其监管更严,保荐人的任期也被法定延续到发行人上市后的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之内。
  我国创业板市场提出的保荐人制度,主要也是借鉴香港等地的做法,与目前的深沪证交所的上市推荐人有很大区别。保荐人的职责要远重于上市推荐人。保荐人要对企业进行上市前的实质性审查和上市后的持续辅导,使其符合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的要求,监管部门则主要通过对保荐人的重点监管来达到对创业板的整个监管。


  保荐人是特殊的交易会员,它不仅可以进行产(股)交易的自营或代理业务,而且它是在本所平台上交易的股权的辅导推荐人,享有辅导企业和推荐企业股权进入本所平台交易的权益。
  )“保荐制”“保荐人”分别是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和上市保荐代表人的简称。我国证券市场从今年2月1日起全面实施保荐制,保荐制是中国证监会深化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而保荐人的产生则是推行保荐制的关键一步。“保荐制”最大的特点是将证券发行责任落实到了个人,即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机构(券商)进行保荐,还需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保荐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上市企业一旦出了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将会追究保荐人的责任。

  我国证券市场上过去实施的是股票发行核准制。证监会发行部相关负责人曾打过这么一个比方:过去发行新股时,只有证券监管部门在做“审批关口控制”和实质性判断。这好比监管者费心劳力修建一座高高的“城墙”,但面对市场千万个博弈者技巧高超的“攻关”,再高的墙也很容易被越过。保荐制就有可能将这一“关口”或“城墙”拆掉,而使这种“关口”或“城墙”无所不在,变成一座座“道德之墙”。保荐制的引入将由此使监管模式从“关口”式监管转向“管道”式监管,监管模式将发生重大改变。

  证监会在2003年底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设立了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制度,明确了保荐责任和保荐期限,建立了监管部门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施行责任追究的监管机制。保荐制度的推行将有力推动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在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和规范指导时,真正做到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真正发挥市场对发行人质量的约束作用,切实担负起把好资本市场准入关的作用
  http://www.gztpe.com/xms/hybj.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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