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权指的是什么

2024-05-07 06:25

1. 合同债权指的是什么

合同债权,是指基于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债权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
(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
合同债务与物权不同,合同债权是基于当事人双方之间订立有效合同关系而存在。
合同债权是相对权,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对于给付标的物或者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并无支配力。
一、欠钱的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
欠钱的一方是债务人,即在借贷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二、以收条主张借款关系,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不能。法律对借贷合同有明确的规定,借条才能反映借贷关系,而收条只是反映接收人收到钱款、物品后,向送交人出具的书面凭证,不能证明存在借贷关系。借条与收条虽然都是法律凭证,都反映了当事入之间一定的经济关系,是当事人双方为了证明经济、事务往来的真实情况,并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后订立的条文。但两者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一、两种文书的法律基础不同。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借贷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是由债权人支付钱款所引起的。收条是接收人收到钱款、物品后,向送交人出具的书面凭证,它是由送交人送交接收入财产的行为收起的。二、两种文书反映的法律关系不同。借条明确反映了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的借贷关系,收条在法律上通常是履行义务的凭证,接收人出具收条,只表明送交人完成了基于法律或双方约定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合同债权指的是什么

2. 什么是合同上的债权

合同债权是基于当事人双方之间订立有效合同关系而存在。合同债权是相对权,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对于给付标的物或者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并无支配力。更重要的是,合同债权不具有典型的社会公开性,其他人难以知悉。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出体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3. 合同是债权吗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合同属于债权,因为债权包括权利人因合同而享有的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是债权吗

4. 都有哪些合同是债权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债权合同就是指确定、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都可以属于债权合同。
一、具体什么情况下需要签订合同
在需要约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况下需要签订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的情况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比如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来签订租赁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合同是怎么样的协议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设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是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合同中,甲乙双方代表合同中的双方。在实际合同签订中,合同一方与多方签订。根据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为甲方,多方为乙方,乙方并列多方相关利益;也可根据各方主体情况列为甲方、乙方、丙方、丁方等。各方可以在相应的地方签字或盖章。
三、兼职是否需要签合同
兼职需要签合同。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签完合同反悔了,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权有两种:
1、是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
2、是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劳动合同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可分为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协议解除,即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
单方解除即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可以预见的中间环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重要保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5. 合同债权的概念是怎样的

合同债权,是指基于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债权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合同债务与物权不同,合同债权是基于当事人双方之间订立有效合同关系而存在。
一、合同义务的缔约形式是?
一、强制性义务:所谓强制缔约义务,也称为强制订约义务,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对相对人的要约,必须作出承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二、附随性义务
1、债之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依其情事,尚会发生各种义务。
2、依诚信原则,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定内容之外,尚负有附随的义务。
3、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也无明确约定,但为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当负担的义务。
4、附随义务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为保护对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辅助实现债权人之给付利益或周全保护债权人之人身或其财产利益,债务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给付义务以外之义务。
6、附随义务是指债的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为使债权能够圆满实现,和保护债权人其他权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除给付义务外,尚应履行其他行为的义务。
7、广义的附随义务是于合同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均可发生的,当事人依诚信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为合同履行中依诚信原则产生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
8、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
首先,按照合同当事人平等的原则,在主合同与保证合同之间,三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若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出现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未经过保证人的同意而及于保证合同,结果会使保证人承担更重要的责任,明显有违合同当事人平等的立法原则。其次,从当事人的利益角度分析,主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履行部分债务,基于这种履行会产生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但保证人对主债务的担保是基于担保人原来的担保能力而确定的,对保证合同而言,原来的担保内容并未发生变动,因此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如及于保证债务并使之中断,等于无限延长了保证期间,结果是不当加重了保证人的负担。况且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虽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但往往是出于某种信赖关系,一般也不取得经济利益,因而不能由债权人与主债务人间的行为而决定加重保证人的负担。因此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合同保证时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债权的概念是怎样的

6. 债权合同是什么意思

债权合同就是指确定、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依据相关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甲方与乙方工程承包合同怎么写
甲方与乙方工程承包合同:1、首先写明甲方与乙方信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3、具体内容:承包范围承包价格工程量计量方式等;4、结尾: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合同中的甲乙双方是对双方当事人的简称。对于谁为甲方谁为乙方并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确定。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合同具体约定的内容为标准。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二、非法人单位能签订合同吗?
非法人单位是可以签订合同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民事主体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个别情形下的国家。根据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三、合同生效是否需要公证
合同生效一般并不需要公证。《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7. 合同的债权概念是什么

合同债权,是指基于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债权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合同债务与物权不同,合同债权是基于当事人双方之间订立有效合同关系而存在。
一、租房合同签了半年中途退房算违约吗
租房合同签了半年中途退房算违约。
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承租人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按租赁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要赔偿出租人的损失。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对于这个问题达成一致,就不属于违约的情况。要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一方违约,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是违约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没有违约行为,也就没有违约责任。
违约特征如下:
1、从主体上看,违约行为人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即主体具有特定性。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向对方提出履行请求或承担某种义务,第三人如果实施了侵害债权的行为,虽然也发生不履行合同的后果,但第三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
2、从前提上看,违约行为是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有效的合同关系,就没有合同义务,也就不存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问题。所以,只有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才有违约行为的存在和可能;
3、从性质上看,违约行为就是违反了合同义务;
4、从后果上看,违约行为导致了对合同债权的侵害。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切实、积极地履行合同义务,而违约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或无法完全实现。
二、债权债务终止的注意事项?
债的终止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不再存在的情况。主要情形:1、债的履行,即清偿,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2、债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3、抵销。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4、提存。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5、债务免除。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6、混同。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7、债务更新,是指当事人双方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三、留置权如何行使
留置权行使如下:
1、留置权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必须有合同关系,一方占有另一方财产的,只能依法占有另一方财产;
2、债务人的债务必须与被留置物有关;
3、留置权的建立必须是债务已到清偿期,债务人未履行支付义务的法律事实;
4、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行使留置权的注意事项:债权人必须按照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和债权和留置物的占有必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以及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已经履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的债权概念是什么

8. 合同债权的概念是什么?

合同债权是基于当事人双方之间订立有效合同关系而存在。合同债权是相对权,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对于给付标的物或者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并无支配力。更重要的是,合同债权不具有典型的社会公开性,其他人难以知悉。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出体现。
一、债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债消灭的情形具体如下:
1、清偿,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
2、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同类给付债务,各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行为。抵销权为形成权,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
(1)法定抵销要件如下:
a.必须是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b.给付种类、品质相同;
c.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但有两项例外:一是在破产时债券人享有破产抵销权,均无须届清偿期;二是主张抵销的一方的债权到清偿期对方被抵销之债权没到清偿期的也可以主张抵销;
d.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例如基于人身损害赔偿而发生的债权,加害人一方不得主张抵销。
注意主张抵销之一方的债权必须没有过诉讼时效,对方的债权过诉讼时效仍然可以抵销。
(2)抵销的方法:需要向债权人做抵销的意思表示,不以被抵销一方的同意为必要,抵销权人主张抵销应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该通知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3)抵销的效力:双方互互债务消灭,抵销具有溯及力
3、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其债务已到履行期限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履行义务,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有关部门予以保存而消灭债权债务的制度。
(1)提存的事由如下:
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b.债权人下落不明;
c.债权人死亡能够未确定继承人;
d.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e.其他基于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履行的情形。
(2)提存的标的:
a.提存的标的,为债务人依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
b.提存的标的物,以适于保存为限。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3)提存的效力:
a.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b.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c.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d.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4、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
5、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混同原则上导致债权消灭,以下两种情况例外:
(1)债权作为第三人的权利之标的;
(2)票据债权在到期之前转让到债务人手中不消灭。
需要注意债的消灭与其他概念的区别,具体如下:
1、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不再存在。债的消灭与债的效力的停止或减弱不同。债的效力的停止或阻止,是因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百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从而使债权的效力受阻止或停止。债的效力减弱,是指债权人不能行使给付请求权百傪受领合债务人的给付。而债的消灭,则是债的关系消灭,再也谈不上债的效力;
2、债的消灭是指客观上不复存在。债的消灭与债的变更不同。变更包括主体变更与客体、内容的变更。债的主体的变更炙债的移转,债的关系未消灭,仅是存在于新的主体之间而已。尽管从原主角度说,可为债的丧失,但从客观上说,债仍未失其仙一性而存在于普后的主体之间。债的内容或客体变更,仅是债的内容或客体变动,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并未消灭。
债的消灭的效力如下:
1、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民事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不再存在债的关系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2、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
3、债的关系消灭的,依附于主债权债务的从属债权、债务,如担保、违约金等一并消灭。
二、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不但主体资格要合法,而且债的行为也要合法,这不但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要求,也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的要求。如果债权债权人代位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或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就不存在债权人代位权。如果合同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已过诉讼时效,则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但是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应当认定债权人仍能行使代位权。
(二)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这时债权人才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如果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履行期,债务人就不能对其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也就不存在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法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是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一个法律约束。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因此只有当自己的债权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才能行使代位权。但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有一定限度的,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如果超过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而行使代位权,就是对债务人权利的侵害,因为债务人对超过自己债务的部分有权自主处分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三、什么债务不能抵销呢
债务不得抵销的情况是:
1、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
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需要法律的明文规定,因故意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其债权为抵消;法律禁止扣押的债权,如劳动报酬、抚恤金等,债务人不得主张抵消;约定应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第三人请求债务人履行时,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对于债权人享有债权而主张抵消,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按约向第三人履行时,债务人也不得以第三人对自己负有债务而主张抵消。
2、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
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这是由合同性质决定的,一般是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内容。
3、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销的。
债权债务抵销是双方的合意,所以双方当事人事先达成合意约定不能抵销的债务,是不能进行抵销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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