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合同法律主要条款有哪些

2024-05-04 12:41

1. 债权合同法律主要条款有哪些

债权合同成立的条件有:1、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2、债权债务并未混同或抵销,即具有相对方;3、合同订立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当事人能协商一致;5、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债权合同法律主要条款有哪些

2. 合同法中的债权债务的规定有哪些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6、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 合同法中的债权债务的规定有哪些?

一、合同法对 债权转让 的规定 1、 债权人 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 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6、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债权转让通知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谓合同权利转让,也称债权转让,是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的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二种法律关系:一是原合同法律关系,二是 转让合同 法律关系。其中的转让合同尽管是转让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往往又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交易,各国法律均允许债权人在合同的前提下转让债权。对于债权转让生效要件,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只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而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应当说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 三、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但是,如果债权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受让人凭债权转让凭证通知债务人也未偿不可。另一种通知方式是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 债权转让协议 书。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可以认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四、债权转让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是由于考虑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商业银行巨额债权,债务人众多,在通知债务人上压力很大,有些债务人拒绝在通知上签字,试图逃废银行债权。而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的银行债权属于不良资产,与一般债权转让相比有政策上特殊性,法律对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也未有明确的要求,因此认定公告有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据此,有人认为,债权转让公告也是债权转让通知的一种方式。笔者对此不能苟同,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的主体是企业,而用公告的形式送达法律文书以告知相关内容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及有关行政机关的权力,企业不享有该项权力。由此推定相对人应当知晓公告内容无法律依据,相对人也无公告的法定义务。正如该司法解释第12条所称“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而没有普遍的适用性。 以上就是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债权债务的有关规定,从上文中也可以看出,债权债务两者是不可分割的关系,否则他们将会失去意义。那么合同法也是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每一位公民的权利都进行保护,赋予了双方相应的权利,所以我们不应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无视法律中规定的条例。

合同法中的债权债务的规定有哪些?

4. 债权债务合同法的规定有什么

法律分析:债权债务的规定有下列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而产生的;以及权利人可以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而特定义务人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5. 债权法和合同法的重点是什么??

由于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债权法,虽然合同反映了现实生活中正常、典型的商品交换关系,然而实践中还大量存在一些非正常特殊的交换关系,如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所产生之债等等,这些都是独立于合同之债外,所以合同只是债的一种形式,尽管它是债发生的主要形式,但也不能就此认为合同法便是民法中债法的重点,原因很简单,因为合同法作为规范合同权利义务的主体法,已经具有自身的独立体系,作为一部独立的债权法没有必要太多规范其合同法已规范的内容。当然这也是我国债权法迟迟没有出台的一个方面。
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成为不完全债权,这时该债权的效力即变得不完全,其效力缺失的部分不仅包括债权的执行力,而且包括债权的部分对外效力,债权人代位权便在其列。
自然债权又称不完全债权,是指不具有法律债权的全部权能的债权。自然债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债权人只享有法律上的受领权和道德上的请求权,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给付,则不得援用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从债务人的角度讲,又可称之为“自然债务”。实际上不管将之称为“自然债权” 还是“自然债务”都是一回事,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是同一的,只不过是分别从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角度来看待自然之债的。一般来说,自然之债只是一种道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不对其进行调整。但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化解债权债务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大多数国家都通过民事法律对自然债权加以适当保护。探讨自然债权的法律保护方法,对于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将有所裨益。

一、债(合同)的相对性
债只约束债权人与债务人,而与合同之外的其他第三人无涉,其它第三人不会承担违约责任。债的合同相对性的表现:
1.涉他合同:(合同法第 64、65 条)
(1)第三人的地位——并非债的主体;
(2)违约责任——仍由原来的债务人向原来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四条 【合同债务的代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合同债务的代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违约(合同法第 121 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责任承担】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3.加害给付中的违约责任(消法第 35 条)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转租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 224 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 【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揽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 253 条第 2 款,合同法第 254 条)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亲自完成主要工作义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 【辅助工作的完成】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6.多式联运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 317、318 条)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经营人权利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经营人权利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二、债(合同)的相对性的例外:债的效力及于第三人
1.合同保全(合同法第 73、74 条)
(1)代位权:债权人以自己名义向次债务人起诉,债务人为第三人;
(2)撤销权: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使债权的效力及于第三人;
第七十三条 【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 【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 229 条)
第二百二十九条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介入权与第三人的选择权(合同法第 403 条)
第四百零三条 【隐名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4.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人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 272 条第 2 款)
第二百七十二条 【建设工作的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5.单式联运合同中的区段承运人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 313 条)
第三百一十三条 【联运人的责任划分】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6.不动产债权的预登记(物权法第 20 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债权法和合同法的重点是什么??

6. 合同法有关债权债务关系的条文有哪些

在一些有关商业的电视剧中,我们会看到或者听到合同债务,合同债务转移这样的词。对于不是很了解这方面内容的人来说,或许就只是一个名词,但是什么是合同债务转移呢?合同债务转移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律师365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债务,履行,债务人,合同,债权人,当事人合同债务转移某公司与甲(个人)共同出资建立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没有及时到位,但甲对丙公司拥有债权,甲便要求丙公司替其向乙公司偿还该笔出资,因该出资款一直没有到位,故乙公司解散。在清算时甲却以债务转移为由,要求乙公司退还其出资额,由于当初甲出资并没有到位,乙公司不可能退还其出资,故而产生诉争。在该案中,涉及到合同法中第三人代为履行问题,这与合同法中规定的债务转移有容易混淆之处,在此我想与大家谈谈两者的区别。一、什么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知,其法律特征如下:1、第三人替债务人代为履行是一种形成权,其意思表示具有单方性,也就是说,只需第三人单方面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即可产生效力。2、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无需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3、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由债务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4、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对债权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应视为债务人的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合同债务转移需要具备的条件1、要有有效债务的存在,这是合同债务移转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自始无效或者债务移转时已经晓美,即使当事人就此订立债务移转协议,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了。因为债务已经消灭,就无所谓债务移转了。2、被移转的合同债务没有禁止转移的约束。法律规定不可转移的债务、当事人约定不可转移的债务以及其他不宜转移的债务,不能成为合同移转的标的。3、债务移转还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因为债务是一种特定的义务,义务人必须履行,不同债务人的信用、偿还能力是有区别的。如果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就转移到一个信用差、偿还能力差的人手里,债权人的权利就难以得到实现。因此,合同债务转移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方才生效。从上述内容看,债务的转移并不是只要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受让方同意即可,还需要被转移的债务没有被禁止转移的限制。只有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债务的转移才能够成立并且生效。通过以上与律师365小编一起了解了有关合同债务转移,以及合同债务转移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方面的资料,对于这方面的内容,我们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如果您想了解有关合同债务转移以及其需要具备什么条件上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365,寻求律师的帮助,律师会全力的解决您的疑惑,实际的解决您想了解的法律问题。

7. 合同法与债权法的关系?

其实不是债权法,,是债法。
中国民法一般学理通说为五分法。即人身法、物法、债法、继承法和侵权责任法。
合同法是属于债法的一个主要内容,主要规范合同行为及权利义务的。而债的发生除了合同的原因导致外,还包括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
所以,合同法是债法的一部分,而且是主要部分。

合同法与债权法的关系?

8. 债权合同的法律适用

债权合同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的请求力,是指债权人有依其债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力;
2、债权的执行力,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通过执行程序强制实现其给付的效力;
3、债权的保持力;
4、依法实现效力。
一、质押权人如何实现质权质权有哪些效力
质押权人质权实现的方式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的效力如下:
一、对债权人:
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2.债权人有权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
3.债权人可以收取孳息。
二、对出质人: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二、借款超过诉讼时效能怎样补救
1、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
按照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并没有丧失受领力和保持力。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但是,当债务人偿还部分债务后又停止履行债务,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债务?应将债务人的履行视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事由,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意味着债务人对此笔债务的认可,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论债务人是否意识到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2、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7)4号文中指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是这条解释没有说明债权重新获得保护的理由。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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