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商法的论文题目(>﹏<)

2024-05-05 13:22

1. 关于国际商法的论文题目(>﹏<)

  1、以问题为中心,探索法学课程教学改革——以国际商

  法教学改革调查分析为例

  2、《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改革实施措施浅谈

  3、浅议双语教学的目标、模式及资源开发——以《国际商法》教学为例

  4、谈高职院校非法律专业的国际商法教学

  5、国际商法课程双语教学研究初探

  6、非法学专业法学课程教学方法探讨——以《国际商法》课程为例

  7、国际商法专论

  8、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高职国际商法实务教材开发

  9、《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改革

  10、高职类国际贸易专业法律教学改革之探讨——兼论经济法和国际商法课程的整合

  11、对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关系的深层思考

  12、国际商法双语教学若干问题研究

  13、略论国际商法中的“标准格式之战”

  14、对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方法的探讨

  15、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商法双语教学的思考来源

  (以上内容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关于国际商法的论文题目(>﹏<)

2. 国际商法的论文

国际商法概念初探 国际商法作为一门大学课程,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已在国外的一些大学中开设多年。[1]在我国,随着近年来对外工作的不断扩大,不仅一些大学开设了国际商法课程,而且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国际商法已成为许多行业和部门人士的重要而受到普遍重视。与此同时,“国际商法”一词在各种场合被频繁使用,冠以国际商法名称的书籍也屡见不鲜。[2]于是,不断有对国际商法感兴趣的大学学生、生和各界人士提出如下一些:什么是国际商法?怎样理解国际商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国际商法是否同国际法、国际经济法或民法、经济法一样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出现反映了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深入,对法学研究不断提出新的课题和新的要求。而正确地认识和把握这些新课题,推动和繁荣我国的法学研究事业,正是我们法学研究工作者的职责所在。鉴于此,笔者拟对国际商法的概念从理论上进行初步的探讨,不妥之处,请读者批评指正。  关于国际商法概念的研究,综合考察国内外学者散论于各种著作中对国际商法概念的说明,笔者认为国际商法的概念可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下文分别予以阐述。  一、从广义上看,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一,按照法学的一般理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3]国际商法就是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这一特定的社会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指某种商事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用以调整所有这些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就属于国际商法的范畴。具体将,举凡涉及商事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经济法规范,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国际商事惯例或冲突法规范,国际商事公约或条约,国内商法中的国际性规范,都应包含在内。  对法律部门的划分,除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依据和主要的标准外,由法律规范的性质所决定的法律调整的异同也是一个重要的补充标准。举一个明显的例证,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从未引起过争议,但刑法显然不是调整同一种类的社会关系的,而是调整由于犯罪所破坏的多种社会关系的,几乎涉及一切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但其调整方法却是单一的刑罚手段。这是其它法律部门所不具有的调整方法。同样,基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性质所决定的国际商法的调整方法是多样性的,有不同于其它法律部门调整方法的显著特征。国际商法的调整方法,既包括协商与调解等调整方法,也包括仲裁与诉讼等调整方法,既包括国内法的调整方法,也包括国际法的调整方法。因此,从法律调整方法的角度考察,也可说明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讨论国际商事法律问题时,有必要对国际商事法律中的“商事”一词进行说明。“商事”一词是国际贸易交往中的一个重要的惯常用语。一般来说,国际组织或国家都对“商事”一词尽可能做广义的解释。如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起草《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时,就“商事”一词所作的注释[4],具有商事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任何提供或交换商品或劳务的贸易交易;销售协议,商事代表或代理;保付代理;租赁;咨询;设计;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业;保险;开采协议或特许权;合营或其它形成的或商业合作;客货的航空、海洋、铁路或公路运输。美国加利福尼亚的《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法典》则仿照《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罗列了18种属商事关系的事项:(1)提供或交换商品或劳务的交易;(2)销售协议;(3)商事代表或代理;(4)开采协议或特许权;(5)合资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6)客货的航空、海洋、铁路或公路运输;(7)建筑;(8)保险;(9)许可;(10)保付代理;(11)租赁;(12)咨询;(13)工程;(14);(15)银行;(16)资料或技术的转让;(17)知识或工业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版权和软件程序权;(18)专业服务。[5]另根据我国加入1958年订于纽约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时作出的商事保留声明中提到的“商事”的概念,包括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等。[6]因此,我国关于“商事”一词的解释也是一种比较广义的解释。国际商法就是规范各种商事主体在上述国际“商事”领域活动的法律。  第二,从国际商法的产生看,国际商法从一开始就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的。它最初所调整的商事关系就不是一国国内商人之间的商事关系,而是跨国界的、不同国家商人之间的国际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际商法的形成来源于实践,它的系统化过程不是由于国家的立法或学者的传播,而是由于其适用者兼推行者的努力。国际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它在十一世纪出现于威尼斯,后来随着航海贸易的发展逐步扩大到西班牙、法国、德国及英国,甚至北欧各国和非洲北部。这种以商人(主要是从事两国或多国间贸易,并须经船舶运送的商人)间为规范对象的国际商法,属于商人习惯法,是以当事人自治原则为最高原则,经由交易常例、习尚、习惯而形成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包括: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条款、两合公司、海上运输与保险、汇票、破产程序等方面的规范。这种商人习惯法是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集市用以调整他们之间的商事交易的法律和商业惯例,它与当时封建王朝的地方性法律相比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它具有国际性,是国际商法,普遍适用于各国从事商品交易的商人;(2)它的解释和运用不是由一般法院的专职法官来执掌,而是由商人自己组织的法院来执掌,其性质类似于的国际商事仲裁或调解;(3)其程序较简单迅速,不拘泥于形成;(4)它强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案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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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际商法可以写什么论文

1.浅谈国际商法发展趋势及存在的问题
2.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辨正
3. 经济法与弱势群体的保护
4. 市场经济与反垄断的立法建设
5. 论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6. 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
7. 反垄断法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
8. 加入WTO与加强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研究
9.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10. 新型消费领域消费者权利保护研究11. 税负公平原则和农村税费改革
12. 税收司法保障研究
13. 税法公平价值论
14. 政策性银行运行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15. 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策略研究
16. 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的若干法律问题
17.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改革中的问题与对策
18. 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
19.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20. 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法律制度的建构
21. 国外社会保障税对我国社会保障税法的借鉴

  

国际商法可以写什么论文

4.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大家总少不了接触论文吧,论文可以推广经验,交流认识。怎么写论文才能避免踩雷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论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摘要: 
    传统的国际商法教学方法已不能满足当前培养要求,案例教学可以弥补传统讲授式教学的不足,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促进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要点、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增强教学效果等方面具有不容忽视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国际商法;案例教学;法学教育
    案例教学法一直是西方国家颇为重视并普遍推行的一种教学法。自传入我国后在法学教育中推广应用,并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因其在应用性人才培养方面的重要价值,也引起了我国高校教育工作者的广泛关注。
     一、案例及案例教学的内涵解读 
    案例是指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事件的内容情节、过程和处理方法进行的客观描述,以备查询和再现。
    关于案例教学的定义有很多种,对各层次属性不同的排列组合、不同的取舍形成了不同的案例教学概念,也反映出对该教学法不同的认识程度。
    大多数对案例教学的界定着眼于它的教学方式上。案例教学法是指以案例作为教学材料,结合教学主题,透过讨论问答等师生互动的教学过程,让学生了解与教学主题相关的概念或理论,并培养学生高层次能力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就是通过教师讲授、组织学生分析、讨论实际案例、撰写案例总结报告等过程来实现教学目的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就是以教学案例为载体,是基于一定的教育目标,选择一定的教学案例从事教学的一种教学方法,它以学生的积极参与为特征,强调师生对案例共同进行讨论,并写出有关案例分析报告。这些界定对案例教学中的一些核心要素都有强调,侧重面不一样。
    下面是一则比较完整的关于案例教学的定义,它也代表本研究对案例教学的界定:案例教学就是指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任务的要求,运用挑选出来的案例材料,使学生进入某种特定的事件、情境之中,通过组织学生对事件的构成进行积极主动的探究活动,从而提高学生创造性地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
     二、国际商法案例教学的价值分析 
    目前,我国高校国际商法的教学中普遍采用的是讲授的方法。中国高校传统的`讲授式教育还是有其优越性的,如传授的专业知识具有条理性和系统性,便于学生作笔记和掌握。但是,讲授式方法存在着其特有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因为学生在课堂上自始至终处于被动的听课状态,不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创造性的思考问题;不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律和法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为学生在课堂上接受的主要是书本法律知识和经过教授智力加工的研究成果,很少有机会在课堂上具体、充分地讨论实际案例。虽然近些年来,教育界一直在探讨如何改进教学方法,改变讲授式方法给学生带来的被动局面。但在这方面我们同其他国家相比做得还很不够。我们的教学方法应当移植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改变单向的理论灌输式教学方式。
    (一)可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国际商法》是一门比较抽象的理论性课程,单调的法律条文和基本概念众多,专业性强,内容庞杂,具有枯燥性的特点,如果只是简单地教授知识,照本宣科,很难引起学生的兴趣,不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更无法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就成了课堂教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案例教学法可以将抽象的理论具体化,将现实生活中的生动、逼真的事例引入课堂,营造一种身临其境的气氛;给学生提供一个独立思考、自由讨论的学习环境。在这样的学习状态下进行教学,就比较容易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其学习的动力。
    (二)可以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国际商法》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学习国际商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其运用于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传统的讲授型教学法,能使学生获得解决问题的“标准答案”式的理论知识,却难以获得运用该理论知识去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而案例教学法更加注重运用理论知识去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的培养。
    案例教学由于通过让学生认真分析案例,并在分析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解决意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的开展,通常是由教师事先选择教学案例,通过教学案例的呈现创设一个具体的实际问题情境,课堂教学就是在围绕这个具体案例开展的分析讨论中进行的。学生通过案例中所涉及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在潜移默化中便逐渐学会了如何去分析问题,学会遇到类似的情境或问题时该如何对待,从哪些方面着手解决。而且由于大量案例并没有唯一确定的解决办法,可以给学生进行开放式思考和讨论空间,也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适应社会的需求。
    (三)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和与人沟通的能力
    案例教学这种教学形式特别依赖并突出学生之间的通力合作。小组讨论是案例教学的主要组织形式,为了达到共同的学习目标,小组成员之间必须学会相互理解、彼此尊重和信任。实践证明,一个彼此合作、相互支持的团体的学习效果,要远远好于单个人的学习效果。在传统的讲授方法中很难培养或提高学生的协作和沟通能力。
    (四)有利于学生系统化地掌握专业知识
    国际商法教学案例应该会涉及很多问题,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学生往往不能单纯依靠某一部分的内容去分析整个案例,必须对学习的整体内容都非常熟悉并且能够前后融通、综合运用。所以,案例教学在无形之中将学生所学习到的全部内容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在将课程不同内容和知识点系统化方面起到了红线的作用。
     三、案例教学中要注意的问题 
    (一)理论教学是案例教学的基础
    要实行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切不可提倡了案例教学,而丢弃了理论教学,因为没有必要的理论基础作铺垫,案例讨论就达不到理想的效果;没有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培养能力也就成为一句空话。无论是采用什么教学方法,其目的都是为了帮助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课程的知识点,提高他们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开展案例教学不是替代理论教学,讲授教学应该与问题讨论、案例教学结合起来,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应选择典型的案例
    由于课时数的限制, 案例的选择不在于多,而在于精,关键在于所选用案例能更好地适应具体教学内容和教学组织的需要。教师应精选并提炼国际贸易法方面的现实典型判例充实国际商法案例库,以达到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之目的。因为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引发学生听课的兴趣,而在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理的一般原理原则,提高学生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越经典,学生就越有兴趣,参与程度就越高,学习收获也就越大。欧盟、美国、日本、东盟、韩国、俄罗斯等是我国最主要的贸易伙伴,因此,我们也应特别注意选用与这些国家或地区相关的典型案例。
    (三)应注意及时更新案例
    国际商法的案例伴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商法的进步而不断变化。国际贸易具有涉及面广、变化快等特点,国际贸易活动在网络和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也发生着深刻的变革。因此,在案例的选择过程中,必须适应国际商法实践迅速发展变化的实际;案例教学选择的案例必须不断更新,才能保证实际教学的需要。
    (四)需要耗费较多时间和精力
    案例教学以学生的积极参与为前提,以教师的有效组织为保证,以精选出来的能说明一些问题的案例为材料,而要做到这些方面的有机结合往往较为困难,有时会产生耗费时间较多而收效甚微的结果[5]。案例教学在时间和效益上存在着矛盾,案例教学需要耗费的时间较多,它要求教师和学生都要花费比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好案例教学的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但教师和学生的精力和时间毕竟有限。
    总而言之,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在实践上是必要的,是符合课程教学目的和专业培养目标的。在国际商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有益于师生的共同提高,有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要点,增长实际操作能力。不过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和风险性。
     参考文献: 
    [1] 邹丽敏.案例教学的教育价值及教学流程探讨[J].无锡教育学院学报,2004,(2):38-39.
    [2] 杨清源.如何推行案例教学法[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6(8):44.
    [3] 潘学中.论师资培训中的案例教学[J].中小学教师培训,2001,(6):13.
    [4] 黄卫国.案例教学模式在教育学课中的运用[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2,增刊:98-99.
    [5] 郑金洲.案例教学指南[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21.
     拓展:  国际商法论文选题 
    1、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互动关系
    2、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辨正
    3、经济法与弱势群体的保护
    4、市场经济与反垄断的立法建设
    5、论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6、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
    7、反垄断法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
    8、加入WTO与加强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研究
    9、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10、新型消费领域消费者权利保护研究
    11、税负公平原则和农村税费改革
    12、税收司法保障研究
    13、税法公平价值论
    14、政策性银行运行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15、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策略研究
    16、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的若干法律问题
    17、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改革中的问题与对策
    18、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
    19、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20、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法律制度的建构
    21、国外社会保障税对我国社会保障税法的借鉴
    22、国外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23、工伤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24、论土地征用制度
    25、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
    26、土地储备制度研究
    27、论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28、农村土地权属法律模式研究
    29、城市失地农民利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30、权法律制度研究
    31、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32、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研究
    33、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34、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35、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
    36、证券发行保荐人民事责任研究
    37、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研究
    38、试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完善
    39、试论我国企业立法体系的重构
    40、合伙协议法律性质研究
    41、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研究
    42、论有限责任与债权人保护
    4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创新研究
    44、上市公司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研究
    45、《破产法》若干问题研究
    46、论独立董事的义务
    47、公司资本制度研究
    48、论股权
    49、我国股份回购的现实意义与立法完善
    50、股东知情权研究
    51、企业并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52、关联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53、股东诉权的司法实务研究
    54、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东登记的法律问题研究
    55、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模式及其发展趋势
    56、清算中公司的性质及其责任的承担
    57、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法律问题研究
    58、论保险利益
    59、票据权利研究
    60、信托的法律性质与基本理念
    61、保险委付研究
    62、论保险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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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商法论文选题

 商法论文选题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以下是商法论文选题,欢迎参考。
    
    商法论文选题1    1.公司人格制度研究
    2.论累积投票制度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
    3.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研究
    4.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
    5.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6.试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7.试论公司资本比较研究
    8.试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9.股份有限公司监督制度比较研究
    10.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
    11.试论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
    1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义务研究
    13.股东现物出资制度比较研究
    14.试论公司法中表决权排除制度
    15.试论公司法基本原则
    16.试论公司法的价值
    17.公司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研究
    18.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
    19.论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问题的修改与完善
    20.试论一人公司
    21.试论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
    22.完善我国公司法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
    23.股东会罢免董事的法律问题研究
    24.试论公司法的理念及变迁
    25.公司法的功能之比较研究
    26.董事勤勉义务比较研究
    27.试论董事利益保护机制
    28.试论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9.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比较研究
    30.试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31.监事会职能比较研究
    32.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比较研究
    33.公司登记制度比较研究
    34.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比较研究
    35.股东资格问题研究
    36.公司治理模式比较研究
    37.试论公司债
    38.试论公司的发起人
    39.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40.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比较研究
    41.试论公司法中表决权排除制度
    42.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
    43.试论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
    44.我国公司法监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45.董事交易制度比较研究
    46.试论现代公司的产权结构
    47.关联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48.公司治理的司法保障
    49.公司治理之国际比较研究
    50.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51.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思考
    52.股东大会初探
    53.完善我国公司资本立法的建议
    54.论公司董事的诚信义务
    55.虚假出资法律责任探析
    56.企业集团中子公司的利益保护
    57.中国商法的立法模式再研究
    58.商事主体制度研究
    59.非法人组织法律地位研究
    60.论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
    商法论文选题2    1. 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手段加害他人之损害赔偿责任
    2. 从案例分析的角度谈意思表示不一致时的法律效力
    3. 干扰婚姻关系之“第三者”侵权责任
    4. 母亲的探望权
    5. 自管公房使用权私自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6. 买卖不破租赁
    7.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与适用
    8. 试论民法重大误解制度
    9. 恶意占有人的费用请求权
    10. 冒名顶替之侵权责任
    11. 业主自治团体的法律地位研究
    12.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13. 间接代理——以《合同法》第402条.403条为中心
    14. 论国家政策在民法中的法律漏洞填补功能
    15. 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研究
    16. 非婚同居房产纠纷
    17. 小区停车位及车库归属法律问题研究
    18.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探究
    19. 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纠纷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20. 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问题
    21.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
    22. 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23. 新法的困惑与制度下的阐释——区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与《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案型
    24. “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损害赔偿责任
    25. 论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从放弃继承的角度入手
    26. 意思表示之欺诈与侵权责任
    27. 《精神卫生法》中 “被精神病”的法律探析
    28. 出租人的通知义务——以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为背景
    29. 侵犯信用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30. 法国亲权及监护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31. 论法人名誉权与商誉权之关系——以最高院(2012)民三终字第3号裁定书为视角
    32. 冒名顶替行为的定性及侵权责任
    33. 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属性
    34. 第三人胁迫与第三人欺诈
    35. 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36. 从人格权保护角度界定言论自由的尺度
    37. 自费留学中介服务研究——以中介委托合同为中心
    38. 可撤销婚姻的具体情形
    39. 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再认识
    40. 侵犯肖像权的类型化研究
    41. 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问题分析
    42. 个人信息的人格权保护
    43.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确立特殊动产买卖合同中交付优先于登记的合理性分析
    44. 表见代理中的本人过错
    45. 继承放弃能否为撤销制度之标的
    46.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之思考
    47. 对情势变更原则中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认定
    48. 婚外同居财产赠与的效力
    49. 夫妻房屋买卖纠纷中的家事代理权
    50. 第三人代物清偿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商法论文选题3    1.论我国商法典单独制定欠缺的条件
    2.论我国商法体系的构建
    3.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分析
    4.浅析我国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
    5.中国民商立法及其模式选择探讨
    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探析
    7.《日本商法典》的修订
    8.合作社商人化的共生结构
    9.浅议商法的社会责任理念及其规则体现
    10.商事行为制度浅析
    11.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12.商法中加重责任理念的司法应用及立法构想研究
    13.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问题研究
    14.商法形成过程对今天我国建立商事制度的启示
    15.商法学研究必须重视国际化与中国经验
    16.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通则应为科学选择
    17.电子可转移记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8.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
    19.商事仲裁与商法思维
    20.商行为立法问题研究
    21.商法思维法律适用性微观辨析
    22.商事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及其模式
    23.论商法理念的时代动因
    24.论商行为在相对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性
    25.商事留置权及其扩张适用研究
    26.商法的双向运动与现代商法的生成逻辑
    27.日本法上的提单效力问题研究
    28.组织机构数字证书在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应用
    29.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30.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31.对当代民商法调整对象的探讨
    32.商事行纪制度比较研究
    33.我国商事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的构建
    34.商事登记效力问题研究
    35.基于商法理念下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制
    36.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
    37.外观主义思维模式与商事裁判方法
    38.浅析我国商主体的划分--试论个体工商户制度
    39.商法解释理论的基点与法则分析
    40.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与司法中的适用情况探讨
    41.论商事裁判的代理成本分析进路
    42.工商登记改革后商事司法权的定位及价值功能
    43.我国商事登记的功能回归与制度完善
    44.商事代理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基于两大法系理论和立法的分析
    45.论我国商事登记审查模式
    46.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
    47.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48.商主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49.依法治国语境下的商法建设
    50.有关商事审判中的商法理念与审判思路探讨
    51.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与完善
    52.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构建
    53.商事仲裁裁决法律适用方法研究
    54.论商事代理商制度与完善构想
    55.由“囚徒困境”引发的对商法互惠互利原则的思考
    56.论中国商事立法法典化--以商人习惯法为视角
    57.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适用
    58.商法总论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探讨
    59.关于“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
    60.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商法思考
    61.权利外观理论视角下的现代商法价值
    62.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商事登记统一立法研究
    63.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和民商合一体例下商法的独立性
    64.论信息失衡的商事法律回应
    65.我国商法立法模式探讨
    66.论生态文明视域下的商主体--生态人法律模式建构
    67.浅析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68.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69.民商法价值取向与构建和谐社会
    70.越南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71.论商事权利研究范式
    72.刍议民商法之发展演进
    73.试论如何协调商法的公法性色彩和私法自治理念
    74.民商法的目的价值探析
    75.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公法属性之证立
    76.浅谈商事登记的对抗效力
    77.论商法的商人自治理念
    78.契约权利下古代商事法律思想分析
    79.商事登记制度的属性反思及制度重构
    80.商事代理概念重构:法经济分析的视角
    81.论商法教学中商务能力的培养
    82.商法语境下公平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83.论商主体资格之取得要件及其表现形式
    84.论儒家文化对我国商法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
    85.浅析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86.论营业转让行为的认定
    87.新时期商法的基本原则探讨
    88.我国商法引入经营者概念的理论构造
    89.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完善路径探析
    90.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91.我国商法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
    92.城市流动商贩的商法规制探讨
    93.浅析确定商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94.论我国商事法律制度构建现状及完善
    95.从功能与效力的关系角度论商业登记效力的分类
    96.现代商法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
    97.财经类院校商法课程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研究
    98.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99.完善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刍议
    100.国际商法复合开放式教学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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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论文选题

6. 国际商法题目

1、B公司应该向A要求付款,因为B公司是与A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B公司最早可以于4月25日要求付款。因为这一天货物送到目的地,而合同约定货到付款。

2、对于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坏的500台笔记本电脑,应当由B公司承担风险损失,因为在目的地交付完好无损的货物是卖方的责任。因此,在交货之前的风险应该由B公司承担。

3、B公司多装运的100台笔记本电脑可以作为损害的电脑的补充发货,交予买方并向买方收取这100台电脑的货款。

4、C公司有权拒付50台质量不符的电脑款,但无权拒绝支付符合要求的电脑货款。且可以要求退换50台质量不符的电脑,但不能够要求退回所有的电脑。

以上对前几天同样问题的解答。可以参考。

7. 国际商法的题目,求分析

浅析国际商法独立性 法律的发展与完善从来都是与其所依附的社会形态相辅相成的,在经济全球化成为一种大趋势,经济因素渗透到全世界的各个角落并有可能自由流动的时候,调整这种流动以使其有序就变得越来越具体。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律的规范,正面临着同国际经济法相类似的境地。当前学者们对国际商法是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还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各有说法,正像早些时候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还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问题,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趋频繁,成为需要深入讨论和研究的问题。一、国际商法独立的必要性在讨论国际经济法的法律地位时,无论是坚持国际法派的观点学者,还是坚持独立法派观点的学者,都承认仅仅依据国际法已经无法满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要求,所以随着调整国际经济法律关系法律规范的增多,大多数学者支持将国际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同样,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商法,在国家对国际商事交往管理弱化的趋势下,面对不断扩大的规范体系,在讨论是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还是作为其并列的法律部门时,也应该承认原有的国际经济法原则,规范已经远不能满足细化的商事交易要求了,国际经济法学者希望通过充实国际经济法的内容来解决这一问题,那么将国际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来加以壮大又何尝不可呢?在反驳将国际商法从国际经济法中独立的观点时,不妨回头考虑一下国际经济法从国际法中分离初期的观点和原因,相信也会有所启发。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国际条约和惯例也随之日益增多,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使得原国际经济法的规则体系变得庞大起来,我们的国际经济法学科上就出现了概念混乱不定、内容庞杂、体系不清等问题。如果坚持“大国际经济法”的观点,将平等主题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间的国际交往关系都包括在内,那么其内容会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具体,研究起来也越来越复杂和费力。这需要在同一个规则体系中区分管制性的经济法和自由的交易性国际经济法,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用不同的标准去实行条约和惯例。为避免加重这种混淆,将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分离也是必要的。另外,国际商事关系或者国际经济关系是一个发展的范畴,相应的调整这种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一个发展的范畴,它并不会因为我们对它的称谓不同而停滞不前。只是,着重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商法和侧重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都会朝着各自的方向发展,即调整平等主题间商事交易关系会越来越具体,突破国家疆界的限制,由全球范围的统一商法规范来引导和限制;相对应的,国家对国际商事交往管理的法律却在弱化,并加强了国家间的相互约束。如果二者区分开来,那么大量的统一商法规则就可以自成体系,进行系统的研究了,也有利于将来在新的国际商事领域中形成其自身的商法规则,推动我国法律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发展需求。二、国际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国际商法具有自身特定的调整对象。从我国现在的国际商法教材来看,尽管对商事组织的表述不同,但从其内容上看都认为商事组织的法律关系应包括在我国国际商法的调整范围内。因

国际商法的题目,求分析

8. 国际商法题目

答:(1)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盈利性组织。①原告与哥哥共同占有一块土地②以口头形式设立合伙关系③两人按50%对50%比例分享利益④原告负责家务劳动、保管账册、处理银行业务⑤农场的卡车写有两个人的名字⑥以共同名义设立银行账户
(2)同意。此案判决是依据美国1914年指定的《统一合伙法》来判决的,该法不要求合伙必须登记,只要求合伙协议已签订,资金到位,合伙即认为成立,但要求有合法的目的。
(3)此案不成立。中国法要求合伙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而原告与哥哥只有口头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