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利得如何计算

2024-05-13 06:20

1. 债务重组利得如何计算

债务重组收益的归类方式:如果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为当期损失;如果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则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等。
一、企业重组增值税怎么处理
1、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对企业资产重组业务的增值税处理作了进一步明确。联系之前公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包括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债转股、以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其中,涉及增值税处理的是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如债务的减少)。因此,债务人需要就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款。
二、企业重组一般税务处理规定
(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三、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取得,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确定初始投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但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核算,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但不包括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确定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时,所发行的权益性证券存在公开市场,有明确市价可供遵循的,应以该证券的市价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依据,同时应考虑该证券的交易量、是否存在限制性条款等因素的影响;所发行权益性证券不存在公开市场,没有明确市价可供遵循的,应考虑以被投资单位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权益性证券的价值。
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等的手续费、佣金等与权益性证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部分费用应自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权益性证券的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投资作为出资投入企业,接受投资的企业原则上应当按照投资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作为取得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但有明确证据表明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在确定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时,有关权益性投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参照活跃市场中的市价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无法按照市场信息确定其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当将按照一定的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价值作为其公允价值。
4、以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投资成本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原则确定。有关核算原则见本书相关章节。
5、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按照评估价值调整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以评估价值作为改制时的认定成本。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第九条
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第十条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第十一条
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债务重组利得如何计算

2. 债务重组利得如何计算

1、 债务重组 利得: 债务重组利得=重组前 债务 账面价值-抵债资产公允价值-豁免债务-预计负债-重组后债务公允价值。 2、债权重组损失: 先计算差额=重组前债权账面余额-收到偿债资产公允价值-豁免债务-重组后债权公允价。 上述差额大于坏账准备的,重组损失=上述差额-坏账准备。 上述差额小于坏账准备的,重组损失=0。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号一一债务重组》 第十三条  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 债务人 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确认和计量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 这个债务重组利得怎么算?

答案是A,数值用万元表示
票据的到期值=10+10*7%*0.5=10.35万元
设备的账面价值=12-3-0.9=8.1万元
设备的利得=9-8.1-0.1=0.8万元
债务重组利得=10.35-9=1.35万元
所以所获利得合计=0.8+1.35=2.15万元

这个债务重组利得怎么算?

4. 债务重组损失的计算

计算债务重组损失的办法: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为当期损失;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为当期损失;采用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为当期损失等。
一、企业债务重组的方法有哪些
1、债务转移,所谓债务转移是指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负债企业的债务转移,对于债权人来讲,就是一种债权转让。
2、债务抵销,所谓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就相互之间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行为。
3、债务豁免。债务豁免又称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免除债务人偿还义务的行为。
4、债务混同。债务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归于一个人的法律事实。
5、削债或称债权打折。所谓削债是指由债权人减让部分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债企业的负担。削债这种债务重组方式一般在企业资不抵债时较常采用。
6、债务转为资本。债务转为资本也称债务资本化,通常称为债转股。
7、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如果负债企业无法以货币资金支付有关债务,可以与债权人协商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8、融资减债。融资减债是指通过增资扩股、发行股票或债券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还债。
二、企业重组一般税务处理规定
(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哪些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两种:
1、成本法;
2、权益法。
(1)成本法核算的范围
①企业能够对被投资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权益法核算的范围
①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占股权的20%-50%)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投资单位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时不作账务处理。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不管净利润是在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前还是接受投资后实现的。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采用权益法时,投资单位取得投资时应该将成本(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所享份额(按持股比例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账面价值(即以取得的成本作为初始账面价值),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账面价值(即以所享份额的公允价值作为它的初始价值,将二者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5. 债务重组中的损失如何计算?

计算方式如下: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当期损失。
一、申请破产的条件
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
2、债务人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而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的;
3、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即是债务人的资产价值少于债务。
二、债务重组过程中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是什么
债务人应当披露下列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因债务重组而确认的资本公积总额;
3、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实收资本)增加额;
4、或有支出。
债权人应当披露下列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债务重组损失总额;
3、债权转为股权所导致的长期投资增加额及长期投资占债务人股权的比例;
4、或有收益。
三、公司破产过程中有哪些条件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公司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财务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第七条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不作账务处理。
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支出的,债务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或有支出实际发生时,应冲减重组后债务的帐面价值;结清债务时,或有支出如未发生,应将该或有支出的原估计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债务重组中的损失如何计算?

6. 债务重组损失怎么算

债务重组的损失应这样计算:1、以现金清偿债务的,计算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计算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3、其他计算方式。【法律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四条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五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六条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7. 债务重组损失怎么计算

计算方式如下: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2.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当期损失。
3.债务重组采用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4.债务重组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当期损失。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债务重组损失怎么计算

8. 债务重组利得金额

1000*10%=1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