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介绍

2024-05-17 20:02

1. 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介绍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简称关贸总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定,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对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进行了较大修改、补充后所形成的。协定本身条款由序言和四大部分38条组成,规定缔约方之间在关税和贸易方面相互提供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关税减让事项;对缔约方贸易政策,包括国民待遇、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一般性取消数量限制、法规统一与透明度、国营贸易企业和磋商程序等作出规定,并新增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服务贸易等约定。

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介绍

2. 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包含内容

《1994年关贸总协定》包括以下内容:1、《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各项条款及其9个附件,以及《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生效之前所实施的法律文件核准更正、修正和修改的文本及附件,但不包括《临时适用议定书》。2、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生效之前,根据《1947年关贸总协定》所谈成的有关关税减让的议定书和加入议定书以及关贸总协定作出的决定。3、有关解释《关贸总协定》条款的6项谅解:(1)《关于解释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条第1款(b)项的谅解》;(2)《关于解释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3)《关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4)《关于解释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5)《关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下豁免义务的谅解》;(6)《关于解释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8条的谅解》。它们是对《1947年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内容的重要补充、修改、解释和更新。4、《1994年关贸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1994年关贸总协定》本身条款由序言和四大部分38条组成。主要内容有:规定缔约方之间在关税和贸易方面相互提供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关税减让事项;对缔约方贸易政策,包括国民待遇、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一般性取消数量限制、法规统一与透明度、国营贸易企业和磋商程序等作出规定;规定了协定的适用范围、谈判和活动方式、协定的修订、减让的停止或撤销;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成员的贸易和经济发展方面给予特殊差别待遇。

3. 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新增内容

新增了以下内容《关于服务贸易的总协定》乌拉圭回合产生的主要创新之一,是(GATS),它提供了对服务贸易的适当规制。在《服务协定》中所采取的方法,与1947年最初《关贸总协定》在解决贸易问题上所采取的方法是相似的,虽然有时这些相似并不产生很好的效果。《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最惠国待遇(MFN)地位,国民待遇,市场准入(marketaccess),透明度,款项(paymers)和转拨资金的自由流通,以及“特许计划(schedulesofconcessions)制度的一体化。每一成员国可以有选择地列出哪些服务将被认可进入《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特许计划并得到其待遇。一些服务范围的覆盖面包适:金融,电信,航空,专业(如会计,建筑,工程),商业(如广告,计算机,市场研究),营销(distribution),教育,环境,保健以及游服务等。它同样也有一些除外规定,涉及对于保护措施,健康与保安,对隐私的保护,对税法的遵守,防止欺诈行为以及国家安全的特别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定》《1994年关贸总协定》谈判的另一主要创新,是一个新的,它第一次确立了规则要求签约国对专利,版权,工业设计,商标,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地理标志(如用于酒类的标志)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物品等最低限度水平的保护。一些保护措施持续时间长达50年。与《关贸总协定》一样,《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定》规定最惠国待遇地位和国民待遇,透明度和争议解绝程序等方面,也包含了因国家安全原因的除外规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定》对禁令,损害赔偿的裁决及证据的收集都有特殊的规定。乌拉圭回合还导致了贸易政策审查机制(TPRM)的谈判,根据贸易政策审查机制,世贸组织的贸易政策审查组织将定期地全面审查每一成员的贸易政策,并就事实的认定作出报告。其目标是查明贸易政策对本国及它的贸易伙伴的影响。《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另一个创新是(AgreementonTrade-RelatedInvestmentMeasures),它规定禁止在成员国内实行某些限制的投资规则。该协定旨在抵制一些国家假借投资管理而对自由贸易实施限制的行为。

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新增内容

4. 1994年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是?

关税减让原则是指通过谈判削减关税并尽可能地消除关税壁垒,并且削减后的关税应得到约束,不得再进一步提高。关税减让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也是其最初协议和所组织的多边谈判的核心目的。关贸总协定的关税减让始终建立在各成员方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因而具有极大的凝集力和有效性。关税减让原则的宗旨是降低各成员方进出口关税的总体水平,尤其是降低阻碍商品进口的高关税,以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发展。 
    《1994年关贸总协定》关税减让原则主要涉及协定的序言、第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第2条(减让表)、第28条(关税减让的程序)等有关条款所确立的关税减让原则和约束机制。 
    在国际货物贸易的多边谈判中,关税减让原则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实现关税减让 
    《1994年关贸总协定》序言将大幅度削减关税确定为其基本宗旨之一,并且,规定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互惠互利协议的形式实现关税减让。
    2.非歧视性地征收关税 
    这是最惠国待遇的基本要求。世贸组织的关税减让是通过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经由各成员方权衡各自的利益,主动承诺,并将其削减关税的承诺载明在关税减让表中,其后运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所有成员方。根据协议第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规定,这样通过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方式所减让的关税就扩展到了所有成员方。但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成员方之间的优惠、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关税优惠则属例外。 
    3.直接降低关税税率并约束关税 
    大幅度地普遍地降低关税水平,是关贸总协定关税减让原则的重要体现。根据协议第2条减让表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在加入时或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采用约束税率的形式来表现,载于各成员方的关税减让表中。各成员方不能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约束税率的关税。减让表中按产品逐项载明产品谈判前的税率以及经过谈判该国或地区同意约束的税率。任一成员方不得随意将关税税率提高到超过其减让表所载明的约束税率的水平。约束税率是一国承诺开放本国市场的重要基础,也是一国在世贸组织中可以获取利益的重要条件。 

关税减让成果
关贸总协定第8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86年9月至1993年12月在乌拉圭埃斯特角举行,共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乌拉圭回合的最终结束使关税水平进一步降低,减税产品涉及的贸易额高达l.2万亿美元,减税幅度为40%,并对近20个产品部类实行零总关税。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协议,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各成员方将按照承诺逐渐降低关税。工业品的关税削减将在5年内完成,农产品关税的削减发达国家成员在6年内、发展中国家成员在10年内完成。到那时,世界贸易组织全体成员的平均关税水平将降低34.3%,其中发达国家成员降低40.3%,发展中国家成员降低29.7%。

《1994年关贸总协定》关税减让原则的一个确切含义是为了促进自由贸易的发展,同时认识到其成员方可能有保护国内工业免受国外竞争的意愿,因此,一方面,要求各成员方通过多边或双边贸易谈判主动提出减免关税的承诺;另一方面,只允许各成员方通过关税对国内产业和市场进行保护,也就是说,要求各成员方一般不要以非关税壁垒作为保护手段,亦即各成员方有义务取消数量限制和其他非关税壁垒。因此,关税减让和关税保护是关贸总协定宗旨和原则的不同表述,是关贸总协定借以调节各成员方贸易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方式。

5. 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主要作用

关贸总协定实施以后,即开始进行全球多边贸易谈判,经过多次关税减让谈判,缔约国关税已有大幅度的削减,世界贸易已增长十几倍,其在国际贸易领域内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总协定为各成员国规范了一套处理它们之间贸易关系的原则及规章。总协定通过签署大量协议,不断丰富、完善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规范,对国际贸易进行全面的协调和管理。2、总协定为解决各成员国在相互的贸易关系中所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提供了场所和规则。总协定为了解决各成员国在国际贸易关系中所产生的矛盾和争议,制定了一套调处各成员国争议的程序和方法。总协定虽然是一个临时协定,但由于其协调机制有较强的权威性,它使大多数的贸易纠纷得到了解决。3、总协定为成员国举行关税减让谈判提供了可能和方针。总协定为各国提供了进行关税减让谈判的场所。总协定自成立以来,进行过八大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关税税率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已从1948年的36%降到90年代中期的3.8%,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同期降至12.7%。这种大幅度地减让关税是国际贸易发展史上所未有的,对于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起了很大作用,为实现贸易自由化创造了条件。4、总协定努力为发展中国家争取贸易优惠条件。关贸总协定成立后被长期称作“富人俱乐部”,因为它所倡导的各类自由贸易规则对发达国家更有利。但随着发展中国家成员国的增多和力量的增大,总协定不再是发达国家一手遮天的讲坛,已经增加了若干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条款,为发展中国家分享国际贸易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5、总协定为各国提供经贸资料和培训经贸人才。关贸总协定与联合国合办的“国际贸易中心”,从各国搜集统计资料和其他资料,经过整理后再发给各成员国,并且举办各类培训班,积极为发展中国家培训经贸人才。

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主要作用

6.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总协定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包括(a)《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结束时通过的最后文件》所附1947年月10月30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各项条款(不包括《临时适用议定书》),该协定历经《WTO协定》生效之日前已实施的法律文件的条更正、修正或修改;(b)《WTO协定》生效之日前在GATT 1947项下已实施的以下所列法律文件的条款:(i)与关税减让相关的议定书和核准书;(ii)加入议定书(不包括(a)关于临时适用和撤销临时适用的规定及(b)规定应在与议定书订立之日已存在的立法不相抵触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GATT 1947第二部分的条款);(iii)根据GATT 1947第25条给予的、且在《WTO协定》生效之日仍然有效的关于豁免的决定;(iiii)GATT1947缔约方全体的其他决定;(c)以下所列谅解:(i)《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b)项的谅解》;(ii)《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iii)《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iν)《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ν)《关于豁免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义务的谅解》(νi)《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8条的谅解》(d)《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解释性说明(a) GATT 1994的条款所指的“缔约方”应视为读作“成员”。所指的“欠发达缔约方”和“发达缔约方”应视为分别读作“发展中国家成员”和“发达国家成员”。所指的“执行秘书”应视为读作“WTO总干事”。(b) 第15条第1款、第15条第2款、第15条第8款、第38条及关于第12条和第18条的注释中,以及GATT1994年第15条第2款、第15条第3款、第15条第7款和第15条第9款关于特殊外汇协定的规定中所指的采取联合行动的缔约方全体,应视为指WTO。GATT 1994年条款指定采取联合行动的缔约方全体履行的其他职能应由部长级会议进行分配。(c) (i)GATT 1994的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均为正式文本。(ii)GATT 1994的法文文本应按以MTN.TNC/41号文件附件A所列更正词语为准。(iii)GATT 1994的西班牙文本应为《基本文件资料选编》第4卷中的文本,但应以MTN.TNC/41号文件附件B所列更正词语为准。第二部分的规定不得适用于成员根据在其成为GATT 1947年缔约方前颁布的特定强制性立法而采取的禁止在其内水或在专属经济区水域内的各点之间使用、销售或租赁外国建造或外国改造的船舶用于商业目的的措施。此项豁免适用于:(a)该项立法中不一致条款的继续或迅速延期;及(b)在不降低该条款与GATT 1994第二部分规定相符程度的限度内,对该项立法中不一致条款的修正。此项豁免限于根据上述立法采取的、并在《WTO协定》生效之日前通知和列明的措施。如该项立法随后进行修改而降低其与GATT 1994第二部分的相符程度,则不再有资格属本款涵盖范围。(b)部长级会议应在不迟于《WTO协定》生效之日后5年审议此豁免,此后只要该项豁免仍然有效,则应每2年审议一次,以审查使该项豁免成为必要的条件是否仍然存在。(c)其措施受此项豁免涵盖的成员应每年提交一份关于详细统计数字的通知,该项通知应包含有关船舶实际和预期交货的5年期变化情况平均数字,及此项豁免涵盖的有关船舶的使用、销售、租赁或修理的额外信息。(d)如一成员认为此项豁免的实施使它有理由对在援引该项豁免的成员领土内所制造船舶的使用、销售、租赁或修理设置对等和相称的限制,则该成员有权实行此种限制,但需事先通知部长级会议。(e)此项豁免不损害在部门协定中或在其他场所谈判关于对此项豁免所涵盖立法的特定方面的解决办法。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经各国代表谈判达成如下协议:

7.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第一部分

 一般最惠国待遇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2.任何有关进口关税或费用的优惠待遇,如不超过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水平,而且在下列范围以内,不必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消:(甲)本协定附件一所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个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乙)本协定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所列已于1939年7月1日以共同主权、保护关系或宗主权互相结合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但以不违反这些附件所订的条件为限;(丙)美利坚合众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丁)本协定附件五和附件六所列的毗邻国家之间专享的现行优惠待遇。3.原属于奥托曼帝国后于1923年7月24日分离出来的国家之间实施的优惠待遇,如能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予以批准,应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对这个问题运用本协定第二十五条第五款,应参考本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4.按本条第二款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任何产品,如在有关减让表中未特别规定所享受的优惠就是优惠最高差额,则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甲)对有关减让表内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表列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表中对优惠税率若未作规定,应以1947年4月10日有效实施的优惠税率作为本条所称的优惠税率;表中对最惠国税率若未作规定,其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乙)对有关减让表内未列明的任何产品的关税和费用,这一产品的优惠差额应不超过1947年4月10日所实施的最惠国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差额。对于本协定附件七所列的各缔约国,本款(甲)项及(乙)项所称1947年4月10日的日期,应分别以这个附件所列的日期代替。 减让表1.(甲)一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贸易所给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协定所附这一缔约国的有关减让表中有关部分所列的待遇。(乙)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如在另一缔约国减让表的第一部分内列名,当这种产品输入到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对它免征减让表所列普通关税的超出部分。对这种产品,也应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对输入或有关输入所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或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进口领土内现行法律规定以后要直接或授权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丙)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如在另一缔约国减让表的第二部分内列名,当这种产品输入到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按照本协定第一条可以享受优惠待遇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对它免征减让表所列普通关税的超出部分。对这种产品,也应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对输入或有关输入所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或免征超过于本协定签订之日进口领土内现行法律规定以后要直接或授权征收的任何其他税费。但本条的规定并不妨碍缔约国维持在本协定签订日关于何种货物可按优惠税率进口的已有规定。2.本条不妨碍缔约国对于任何输入产品随时征收下列税费:(甲)与相同国产品或这一输入产品赖以全部或部分制造或生产的物品按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所征收的国内税相当的费用;(乙)按本协定第六条征收的反倾销税或反贴补税;(丙)相当于提供服务成本的规费或其他费用。3.缔约国不得变更完税价格的审定或货币的折合方法,以损害本协定所附这一缔约国的有关减让表所列的任何减让的价值。4.当缔约国在形式上或事实上对本协定有关减让表列名的某种产品的进口建立、维持或授权实施某种垄断时,这种垄断平均提供的保护,除减让表内有规定或原谈判减让的各缔约国另有协议外,不得超过有关减让表所列的保护水平。但本款的规定,并不限制缔约国根据本协定的其他规定,向本国生产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5.如果一缔约国相信某一产品应享受的待遇在本协定所附另一缔约国的减让表所订的减让中已有规定,并认为另一缔约国未给予此种待遇时,这一缔约国可以直接提请另一缔约国注意这一问题。后一缔约国如同意减让表所规定的待遇确系对方所要求的待遇,但声明:由于本国法院或其他有关当局的决定,按照本国税法有关产品不能归入可以享受减让表的应有待遇的一类,因而不能给予这项待遇时,则这两个缔约国,连同其他有实质利害关系的缔约国,应立即进一步进行协商,以便对这一问题达成补偿性的调整办法。6.(甲)缔约国若是国际货币基金的成员国,其减让表所列的从量关税和费用以及其维持的从量关税和费用的优惠差额,系以这一国家的货币按照国际货币基金在本协定签订之日所接受或临时认可的平价表示。因此,当这项平价按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规定降低达20%时,上述从量关税和费用以及优惠差额可根据平价的降低作必要的调整;但须经缔约国全体(指按本协定第二十五条采取联合行动的缔约各国)同意这种调整不致损害本协定有关减让表及本协定其他部分所列减让的价值,而对于与调整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有关的一切因素,都应予以适当考虑。(乙)对于不是国际货币基金成员国的缔约国,自其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的成员国或按照本协定第十五条签订特别汇兑协定之日起,上述规定也应适用。7.本协定所附的各减让表,应视为本协定第一部分的组成部分。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第一部分

8. 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宗旨目的

关贸总协定的序言明确规定其宗旨是:缔约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务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等措施,以对上述目的做出贡献。《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宗旨是为货物贸易确定贸易自由化的规则,达成互惠互利的协议,以求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取消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上的歧视待遇。《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目的是规范和降低那些由一些国家在其边境上实施以阻碍外国制品的壁垒。为了关税的逐步降低,一些行为是被禁止和挫败的,《关贸总协定》对此做了进一步的规定,而每一签约国也都受到关税一览表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