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有关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或内幕交易或监管方面的英语文章两篇,字数1000就可以了.

2024-05-09 09:12

1. 求有关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或内幕交易或监管方面的英语文章两篇,字数1000就可以了.

Who's Watching Your Back in Stock Market?
Regulators are Supposed to Protect You
Who’s got your back on Wall Street? Who protects you from con games in the stock market and swindling stock brokers? A complicated regulatory structure is in place that watches out for individual investors.

How well this system works is sometimes subject to debate; however, it works for the vast majority of investors. Although when we read about market specialist firms at the New York Stock Exchange paying $240 million plus in fines for trading their interests over ours, it is hard to see how the system is protecting us.

If you read about mutual firm executives, trading after the market closes for their own accounts (a big no-no) or a stockbroker trading an elderly person’s retirement account away, it makes you wonder where the watchdogs are.
Highly Regulated
Nevertheless, the securities industry is one of the most highly regulated businesses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U.S.Congress is at the top of the heap. It created most of the structure and it passes major laws that affect how the industry operates. It also authorizes budgets for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and other agencies involved in regulatory duties.

The SEC is the top regulatory agency responsible for overseeing the securities industry. It registers new securities and handles all the filings that public companies must make, such as annual and quarterly reports.
The SEC
The SEC also oversees all of the stock exchanges and any organization connected with the selling of securities. It also has a strong anti-fraud unit that monitors advertising and marketing to make sure companies comply with strict rules concerning the sale of securities.

At the next level is the Financial Industry Regulatory Authority (FINRA). It was created in 2007 when 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merged with the regulatory functions of the New York Stock Exchange. This is an industry self-regulatory body that is responsible for policing the securities industry.

FINRA set standards for stockbrokers and other industry professionals and licenses them after comprehensive examinations.
No Toothless Dog
FINRA is not a toothless group. They have the ability to fine individuals and organizations for unethical behavior and can revoke licenses.

The organization is usually the place customers can take complaints of behavior they feel in unethical or illegal. FINRA also monitors trading activities of member firms to detect illegal trading patterns and other illegal activity.

The individual exchanges also have sophisticated regulatory oversight functions within their own operations. These include monitoring trades and other steps to see that the customer gets a fair deal.
Individual States
Individual states also have securities divisions, although they are usually not as sophisticated as FINRA. Often they handle complaints and register securities that will be sold within the boundaries of the state, although this will vary from state to state.

The final step of protection is at the brokerage level. Each firm is required to keep certain records and perform certain checks and audits of the operation to make sure their brokers are operating within acceptable legal and ethical guidelines.
Conclusion
Does all of this regulation guarantee that you won’t get ripped off? No, but you can feel reasonably comfortable that if you use some common sense about who you do business with, you won’t get burned. 

Insider dealing makes a comeback

Frustrated market watchdogs have managed only one successful prosecution in five years

There is growing concern that regulations to combat insider dealing are proving insufficient to deal with the problem. The gap between the number of suspected cases identified by the London Stock Exchange and the number the 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 (DTI) ends up pursuing in the courts is widening.

There is growing concern that regulations to combat insider dealing are proving insufficient to deal with the problem. The gap between the number of suspected cases identified by the London Stock Exchange and the number the 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 (DTI) ends up pursuing in the courts is widening.

The issue came under the spotlight last week when the Stock Exchange began examining two share purchases - a £20,000 investment by the editor of the Daily Mirror, Piers Morgan, and the acquisition of £23m of Marks & Spencer stock by the wife of retail entrepreneur Philip Green.

Mr Morgan bought shares in Alan Sugar's Viglen the day before the Mirror tipped the stock, but he has said he did not know the company would be featured. Christina Green made her purchases a few days before her husband indicated he would mount a bid for M&S, although she maintains she had Takeover Panel approval.

The issue goes deeper than these two high profile cases. Recent months have thrown up dozens of examples of share prices soaring ahead of the publication of market sensitive "good news". In these days of big deals and even bigger advisory teams, the list of potential insiders is huge - corporate financiers, public relations consultants, traders and key employees of companies are all routinely privy to lucrativ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Insider dealing, once famously described as a "victimless crime" by Sir Martin Jacomb, then chairman of BZW, is nothing of the sort. The Stock Exchange has a team of 12 monitoring trading patterns and identifying suspected insider dealers, precisely because perfect markets operate only when both parties to a contract have access to the same information. If a buyer has privileged information suggesting that a share price will rise, the seller loses out on those future gains.

Proving insider dealing remains difficult and convictions have been few. From 1981, when a criminal offence of insider dealing was introduced, to 1993 just 51 people were charged. Only 23 were convicted - most because they pleaded guilty.

The biggest fish caught was Geoffrey Collier, former head of securities at Morgan Grenfell, who in 1987 was fined £25,000 and given a 12-month suspended sentence after admitting using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to buy shares before a bid.

Since the offence was incorporated into the Criminal Justice Act from 1993, the number of prosecutions has collapsed. DTI investigations have led to just one successful prosecution in the past five years.

This has happened despite the Stock Exchange installing some of the most sophisticated technology. IMAS - Integrated Monitoring and Surveillance System - compares every trade against a model of normal trading for a given stock or sector, and immediately flags up anything out of the ordinary.

Stock Exchange insiders privately talk of their frustration. They are now mounting major investigations into more than 100 suspect trades a year, and referring between 30 and 40 to the DTI - double the number in the early Nineties. "There is a sense of frustration that it is so difficult and that the legislation just hasn't kept up with what is going on in the market," said a source.

"We are aware that, when issues like the Mirror come up, people will want to be sure that we can point to a good record, but we can't. We put the effort in and do the referrals, but don't see any come back."

Part of the problem has been the explosion in bulletin boards - internet sites where investors swap market tips and information. For instance, the Time Warner merger with AOL was trailed on a US bulletin board days before its announcement, as was the internet giant's deal with EMI. The date of an announcement on the Glaxo Wellcome/SmithKline Beecham merger was forecast two weeks in advance on the internet.

Bulletin boards began among US retail investors, and they have taken the UK by storm in the last six months. About 10,000 comments are posted every day.

Andrew Yates has set up his own company, called digitallook.com, to monitor these bulletin boards. He said they contain a small but growing amount of insider information among the dross. "If somebody knows something and has already traded on the back of it, they may decide to share it with others. That is the power and danger of bulletin boards," he said. "It is difficult to know who is posting this information, because they are all anonymous. But more and more City professionals, market makers and bankers are using the boards."

Th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FSA) is set to assume new powers that could help. It will have the ability to tackle market abuse or manipulation through civil cases, requiring a less onerous burden of proof.

These powers have been designed to plug other gaps in the rules, in particular the spreading false information to "ramp" a stock before selling it on. Ramping has become a serious concern in recent months as the suspicion grows that traders are using the anonymity of the Net bulletin boards to generate inflated share prices.

However, the Treasury believes that a broad definition of "market abuse" could embrace insider dealing, allowing the FSA to bring more insider dealers to justice than at present under the criminal legislation.

求有关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或内幕交易或监管方面的英语文章两篇,字数1000就可以了.

2. 论述证券的上市与交易。(要求字数1000字以上)

第一节 选股的基本策略 

如何正确地选择股票,100多年来人们创造出各种方法,多得使人感觉目不暇 
接,但是不论有多少变化,可以归纳为基本的几种投资策略。 

一、 价值发现: 
是华尔街最传统的投资方法,近几年来也被我国投资者所认同,价值发现方法 
的基本思路,是运用市盈率、市净率等一些基本指标来发现价值被低估的个股。该 
方法由于要求分析人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对于非专业投资者具有一定的困难。该 
方法的理论基础是价格总会向价值回归。 

二、 选择高成长股: 
该方法近年来在国内外越来越流行。它关注的是公司未来利润的高增长,而市 
盈率等传统价值判断标准则显得不那么重要了。采用这一价值取向选股,人们最倾 
心的是高科技股。 

三、 技术分析选股: 
技术分析是基于以下三大假设:(1) 市场行为涵盖一切信息;(2)价格沿趋势变 
动;(3) 历史会重演。在上述假设前提下,以技术分析方法进行选股,通常一般不 
必过多关注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等基本面情况,而是运用技术分析理论或技术分 
析指标,通过对图表的分析来进行选股。该方法的基础是股票的价格波动性,即不 
管股票的价值是多少,股票价格总是存在周期性的波动,技术分析选股就是从中寻 
找超跌个股,捕捉获利机会。 

四、 立足于大盘指数的投资组合(指数基金): 
随着股票家数的增加,许多人发现,也许可以准确判断大势,但是要选对股票 
可就太困难了,要想获取超过平均的收益也越来越困难,往往花费大量的人力物 
力,取得的效果也就和大盘差不多、甚至还差,与其这样,不如不作任何分析选 
股,而是完全参照指数的构成做一个投资组合,至少可以取得和大盘同步的投资收 
益。如果有一个与大盘一致的指数基金,投资者就不需要选股,只需在看好股市的 
时候买入该基金、在看空股市的时候卖出。由于我国还没有出现指数基金,投资者 
无法按此策略投资,但是对该方法的思想可以有借鉴作用。 
上述策略,主要是以两大证券投资基本分析方法为基础,即基本分析和技术分 
析。由上述的基本选股策略,可以衍生出各种选股方法,另外随着市场走势和市场 
热点不同,在股市发展的不同阶段,也会有不同的选股策略和方法。此外,不同的 
人也会创造出各人独特的选股方法和选股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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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基本分析选股 

基本分析选股,即对拟投资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包括公司的经营情况、 
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前景等,由研究公司的内在价值入手,确定公司股 
票的合理价格,进而通过比较市场价位与合理定价的差别来确定是否购买该公司股 
票。 

一. 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周期 
任何公司的发展水平和发展的速度与其所处行业密切相关。一般来说,任何行 
业都有其自身的产生、发展和衰落的生命周期,人们把行业的生命周期分为初创 
期、成长期、稳定期、衰退期四个阶段,不同行业经历这四个阶段的时间长短不 
一。一般在初创期,盈利少、风险大,因而股价较低;成长期利润大增,风险有所 
降低但仍然较高,行业总体股价水平上升,个股股价波动幅度较大;成熟期盈利相 
对稳定但增幅降低,风险较小,股价比较平稳;衰退期的行业通常称朝阳行业,盈 
利减少、风险较大、财务状况逐渐恶化,股价呈跌势。因此公司的股价与所处行业 
存在一定的关联。 
通常人们在选则个股时,要考虑到行业因素的影响,尽量选择高成长行业的个 
股,而避免选择夕阳行业的个股。例如我国的通信行业,近年来以每年30%以上 
的速度发展,行业发展速度远远高于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是典型的朝阳行业,通信 
类的上市公司在股市中倍受青睐,其市场定位通常较高,往往成为股市中的高价贵 
族股。另外象生物工程行业、电子信息行业的个股,源于行业的高成长性和未来的 
光明前景也都受到热烈追捧。 
上市公司的股价,更多地是受到其自身发展水平和盈利能力的影响。任何一家 
公司,与行业发展周期相仿,也存在自己的生命周期,同样也可以划分为初创期、 
成长期、稳定期和衰退期。以家电行业的四川长虹为例,从初创到打出自己的知名 
品牌,之后经历了11年的高速成长期,目前已进入成熟期,它的股价,也在几年 
中经历了十余倍的狂飚后稳定下来。又如沪市中的大盘股新钢矾,虽然属于被认为 
是夕阳行业的钢铁行业,但是由于自身良好的经营和管理水平,98年实现了净利 
润增长超过100%的骄人业绩,说明夕阳行业中照样可以出现朝阳企业。以上事实 
表明,行业发展周期和公司自身的发展周期有时可能差别很大,投资者在选股时既 
要考虑行业周期,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我国,由于公司的一般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企业的短期经营思想比 
较浓厚,要想获得长期持续稳定的发展难度较大 ,上市公司中往往昙花一现者较 
多,这从某种程度上增大了选股的难度。 

二. 公司竞争地位和经营管理情况分析 
市场经济的规律是优胜劣汰,无竞争优势的企业,注定要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 
萎缩及至消亡,只有确立了竞争优势,并且不断地通过技术更新、开发新产品等各 
种措施来保持这种优势,公司才能长期存在,公司的股票才具有长期投资价值。决 
定一家公司竞争地位的首要因素是公司的技术水平,其次是公司的管理水平,另外 
市场开拓能力和市场占有率、规模效益和项目储备及新产品开发能力也是决定公司 
竞争能力的重要方面。对公司的竞争地位进行分析,可以使我们对公司的未来发展 
情况有一个感性的认识。除此之外,我们还要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分析,主 
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管理人员素质和能力、企业经营效率、内部管理制度、人 
才的合理使用等。 
通过对公司竞争地位和经营管理情况的分析,我们可以对公司基本素质有比较 
深入的了解,这一切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很有帮助。 

三. 公司财务分析 
如果说,对公司的竞争地位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的分析,主要是定性分析,那 
么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的财务分析则是对公司情况的定量分析。本书在第五章中已 
对详细介绍了公司财务分析的方法,此处就不再重复。 

四. 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和利润预测 
投资者可以综合分析公司各方面情况,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作一基本估计, 
分析方法主要从上面介绍的几方面加以考虑。另外还可通过对公司的产品产量、成 
本、利润率、各项费用等各因素的分析,预测公司下一期或几期的利润,以便为公 
司的内在价值作一定量估计。这项工作由于专业性较强,一般由专业分析师进行。 
普通投资者虽然对利润预测难度较大,仍然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作一大概的估 
计,对于选股的投资决策不无裨益。 

五.发现公司已存在或潜在的重大问题 
在选股时,除对公司其它各方面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外,我们还必须通过对公司 
年报、中报以及其它各类披露信息的分析,发现公司存在的或潜在的重大问题,及 
时调整投资策略,回避风险。由于各家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周期、经营环境、地域 
等各不相同,存在的问题也会各不相同,我们必须针对每家的情况作具体的分析, 
没有一个固定的分析模式,但是一般发生的重大问题容易出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公司生产经营存在极大问题,甚至难以持续经营 
公司生产经营发生极大问题,持续经营都难以维持,甚至资不抵债,濒临破产 
和倒闭的边缘。 
2. 公司发生重大诉讼案件 
由于债务或担保连带责任等,公司发生重大诉讼案件,涉及金额巨大,一旦债 
务成立并限期偿还,将严重影响公司利润、对生产经营将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信 
誉也可能受到很大损害。更为严重的公司还可能面临破产危险。 
3.投资项目失败 ,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公司运用募股资金或债务资金,进行项目投资,由于事先估计不足、或投资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产品销路发生变化、或技术上难以实现等各种原因,使得投资 
项目失败,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对公司未来的盈利预测发生重大改变。 
4.从财务指标中发现重大问题 
从一些财务指标中可以发现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1) 应收帐款绝对值和增幅 
巨大,应收帐款周转率过低,说明公司在帐款回收上可能出现了较大问题;(2) 存 
货巨额增加、存货周转率下降,很可能公司产品销售发生问题,产品积压,这时最 
好再进一步分析是原材料增加还是产成品大幅增加;(3) 关联交易数额巨大,或者 
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或者上市公司的销售额大部分来源于母 
公司,利润可能存在虚假,但是对待关联交易需认真分析,也许一切交易都是正常 
合法的;(4) 利润虚假,对此问题一般投资者很难发现,但是可以发现一些蛛丝马 
迹,例如净利润主要来源于非主营利润,或公司的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改变,某年 
的净利润却突然大幅增长等,随着我国证券法的实施及监管措施的俞加完善,这一 
困扰投资者的问题有望呈逐渐好转趋势。 
实例:琼民源(0508),96年公司业绩发生突变,净利润由95年的38万跃升 
至4.85亿元,每股收益高达0.87元。该股是96年和97年初的明星股,一年多时 
间里股价翻几番,以火箭般的速度一跃成为高价绩优股,一时该股跟风者众,许多 
股民以持有琼民源为时尚。然而细心的投资者会发现一些重大的可疑之处,该公司 
96年的主营业务利润仅39万元,而其它业务利润却高达4.41亿元,投资收益也有 
3015万元,这样一种收益结构不能不让人对该公司打上一个大问号。果然由于虚 
假利润等问题,该股自97年3月1日开始停牌,共计长达两年多的时间。该股的 
投资者所遭受的资金损失和心灵上的伤痛无疑是巨大的,而假如当初投资者将该公 
司列入问题公司行列,敬而远之,则结果将不会这般惨痛。(虽说最后政府介入圆 
满地解决了琼民源事件,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仍应引以为戒) 
总之,投资者对选择问题公司股票必须持慎之又慎的态度,最好是敬而远之, 
回避问题股应是运用基本分析方法所坚持的基本原则。 

六.结合市盈率指标选股 
运用基本分析方法,我们可以通过每股盈利、市盈率等指标,并综合考虑公司 
所在板块、股本大小、公司发展前景等因素,确定公司的合理价格,如果价格被低 
估,则可作为备选股票,择机买入。 
在此方法中,市盈率是最重要的参考指标,究竟市盈率处在什么位置比较合 
理,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平均市盈率差距也很大,欧美国家 
股市平均市盈率经常保持在20倍左右,日本则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高居60倍以上。 
近几年来,我国沪深股市的平均市盈率水平在30-50倍的范围内波动,一般来 
说,30倍左右是低风险区,50倍左右是高风险区。 
从投资价值的角度分析,假如我们把一年期的银行存款利率作为无风险收益 
率,那么在股市中高于这一收益率的收益水平就是我们可以接受的,例如我们以目 
前的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3.78% 所对应的市盈率26.5倍,作为判断股票投资价值 
的标准,低于这一市盈率水平的股票,就可以认为价值被低估、具备了投资价值。 
然而如果仅从这一角度去考虑问题,我们必然要犯错误,因为市盈率受一些因素的 
影响巨大。 
首先,市盈率水平与公司所处行业密切相关。例如,生物医药行业作为高成长 
行业,其市场定位一直很高,动辄50-60倍的市盈率并不鲜见;97年的大牛股深 
科技,作为电子信息行业的龙头股,市盈率曾高达70倍;而曾极度不被人看好的 
钢铁板块个股,市盈率常常在10倍左右徘徊。 
其次,市盈率还受股本大小和股价高低的影响。一般说,股本越小的股票越受 
青睐,其市场定位和市盈率越高,有人将此成为小公司效应,美国的Baze 1981年 
最早研究了这种现象,他将纽约股票交易所的上市股票分为5类,发现最小一类的 
公司股票平均收益率要高出最大一类的股票平均收益率达 19.8%。据笔者的观察, 
我国的小公司效应更为明显,并且呈现不同的特点,由于非流通股的存在,市盈率 
更多地是与流通股的联系紧密。另外,偏爱低价股是我国股市的一大特色,股价越 
低,市盈率越高,有时每股收益才几分钱的股票,股价达到5、6元还被认为便 
宜,这一价值取向不能说是成熟市场的表现,但在目前,在判断市盈率的高低时, 
我们还必须考虑到这一因素的影响。 
此外,公司高成长与否,对市盈率有重大影响。俗话说,买股票就是买公司的 
未来,一个对未来有良好预期的个股,其股价自然就高。公司未来前景越好,成长 
性越高,市盈率水平就越高。那么如何衡量这一因素呢,我们在此引入动态市盈率 
的概念,从市盈率的公式可以看出,市盈率是股价与每股收益的比值,每股收益的 
变化,使市盈率向相反方向变化,由每股收益的不同,我们可以计算出3种市盈 
率,即市盈率Ⅰ,市盈率Ⅱ,市盈率Ⅲ。 
市盈率Ⅰ=考察期股价 / 上年度每股收益 
市盈率Ⅱ=考察期股价 / 中期每股收益 ×2 
市盈率Ⅲ=考察期股价 / 预期本年每股收益 
市盈率Ⅰ是基于假设企业考察期每股收益与上年每股收益相同,而上年每股收 
益实际上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当前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获利能力,因此该市盈率不能 
真实地反映实际市盈率水平,其作用也就大打折扣,例如一只市盈率Ⅰ为100倍的 
股票,若其利润增长1倍,则实际市盈率就降到50了,反之,一只市盈率Ⅰ仅20 
倍的股票,若其盈利能力大幅滑坡,则其市盈率就大大提高了。中期业绩公布后, 
许多人用市盈率Ⅱ来选择股票,缺陷也是明显的,公司上半年的收益不等于全年的 
收益,有时还差距很大。由于企业的未来每股收益较难预测,不确定因素太多,市 
盈率Ⅲ很可能与实际情况有很大出入,但是无论如何,它是人们经过综合分析公司 
的情况,得出的结论,具有很大参考价值。 3种市盈率虽然各有不足,毕竟是投资 
的重要依据,我们将3种市盈率结合起来考虑问题就会更加全面。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市盈率受多种因素影响,因此要辩证地看待市盈率,而 
且应该把市盈率和成长性结合起来考虑。在成长性类似的企业中,应选择市盈率低 
的股票,若一个企业成长性良好,即使市盈率高些也还是可以介入。 

选择高成长股实例:中兴通讯 
中兴通讯是一家通信行业领域的企业,97.11月上市,上市后一直定位较高, 
股价在20几元徘徊。98年初公布97年度报告,每股收益0.46元。年报公布后该 
股并没有大幅下跌,仅最低调整至21元、市盈率45倍时,即开始一波上扬行情, 
股价最高升至37.88元,按97年业绩计算,市盈率高达80倍。其原因就是投资者 
对该公司的未来前景普遍看好,预测到它98年度会保持高速增长的势头。果然, 
随后公布的该股98年业绩为0.47元/股,98年度全年业绩在10送3扩股后还达到 
0.97元/股,公司净利润增长100%以上,至此该股的市盈率大幅下降。假如有一个 
投资者在97年初,经过对公司基本面情况的认真分析,认定该公司正处于高速发 
展阶段,98年利润增长有望达到100%,即98年度可望达到每股收益0.90元,当 
时的股价为21-24元,按97年业绩计,市盈率Ⅰ为45--52倍,但是市盈率Ⅲ 
仅23-27倍,而当时市场上对高科技股的定位可达市盈率35-40倍,即预计该股 
的价格有可能达到36元,这时的股价与预计价格相差很大一段空间(50%左 
右),投资价值显现,即使预测有一定的偏差仍然不会导致亏损,市场风险较小, 
这时如果该投资者果断买入,在98年的最后一天卖出,可获利60%。 

zx0430 04-9-5 12:07 

第三节 技术分析选股 

在股市投资实战中,运用公司基本面情况选股的方法,主要适用于专业投资 
者,对广大中小投资者及利用业余时间炒股的股民,无论从时间、精力以及所要求 
的知识面和掌握的信息来说,都存在一定困难,因此该方法在广大中小股民中的应 
用具有局限性。而技术分析选股,由于其不需要太多专业知识,考虑问题比较直 
接,与市场联系紧密,且由于价格、成交量等技术数据、技术分析手段的获得相对 
容易,以及电脑、乾隆软件等技术分析工具的普及,使得该方法的应用日渐普遍。 
技术分析方法一般是将选股与买入有机地结合起来,选股过程也是确定买入时 
机的过程。 

一. 寻找真正底部,捕捉潜在黑马 
运用MACD指标选股 

选择股价经深幅下挫、长期横盘的个股,同时伴随成交量的极度萎缩,继尔股 
价开始小幅扬升,MACD指标上穿零轴。此时还不是介入时机,还应耐心等待股 
价回调,待MACD指标回至零轴之下,再观察股价是否创下新低。在股价不创新低 
的前提之下,股价再次上扬,同时MACD指标再次向上穿越零轴时,则选定该 
股,此时为最佳买进时机。 
选股原则: 
(1)深幅回调:股价从前期历史高点回落幅度,就质优股而言,回落30%左右;对 
一般性个股来说,股价折半;而对质劣股,其股价要砍去2/3可谓深幅回落。这里必须 
结合对股票质地的研究,例如对于高成长的绩优股来说,跌去1/3就属不易,而对 
于一只有摘牌危险的ST个股,跌去2/3也属正常,这里没有绝对的标准。因此必 
须辩证地看待某只个股的跌幅,当投资者对此把握不住时,建议重点关注股价已跌 
去2/3的个股。 
(2)长期缩量横盘:一般而言,在控盘机构完成出货过程之后,如果股价没有一 
个深幅的回调,就很难有再次上扬的空间,这样当然无法吸引新多入场。只有经过 
股价的长期横盘使60日、80日、120日等中长期均线基本由下降趋势转平,即股价 
的下降趋势已改变,中长期投资者平均持股成本已趋于一致。这时股价才对新多头 
有吸引力。长期横盘时应伴随着成交量的极度萎缩,如果仍然保持大的成交量,说 
明做空能量依然较强,上升动力不足。 
(3)MACD第一次上穿零轴时不动:股价经过大幅下跌后,第一波段行情极有可 
能是被套机构的解套行情。即使是新多头的建仓动作,绝大多数情况下也还存在一 
个较残酷的洗盘过程。因此,MACD指标第一次上穿零轴并非最佳买点。(此处 
MACD取常态指标) 
(4)股价不再创新低:从趋势角度而言,股价高低点的依次下移意味着整个下降 
波段没有结束,在一个下降趋势中找底是一种极不明智的行为,因此股价不再创新 
低是保证投资者只在上升趋势中操作的一个重要原则。在此基础之上,伴随着股价 
上扬,MACD再次上穿零轴,又一波升浪已起,方可初步确认已到中线建仓良机。 

利用上述原则选择并买入潜力个股后,如果股价不涨反跌,MACD再次回到零 
轴之下,应密切关注股价动向,一旦股价创下新低,说明下跌趋势未止,应坚决止 
损出局。否则应视为反复筑底的洗盘行为。 

实例:龙舟股份(600711),(见图4.),该股自97年7月下旬见顶18.72元之后, 
在两个月内跌至7元以下,股价几乎跌去2/3。而经过这次典型的“深幅下挫”之后, 
该股随沪市大盘在9月23日见底,开始了长达三个月的筑底阶段。这期间,股价窄幅 
波动,成交低迷,12月3日单日成交量仅4.6万股,相当于行情高峰时413万股的单日 
最高成交量的1/10,满足“长期缩量横盘”的必要条件;同时,股价始终在6.5元上 
方,没有再创新底。进入12月底龙盘股份股价开始出现异动,先是成交量温和放大, 
每隔一个月有一个量能急升的过程。MACD指标在零轴下方5个月后第一次上穿 
零轴,60日、80日、120日等中长期均线基本走平,说明中长期投资者持股成本接 
近,无杀跌动能,且有新多入场收集底部筹码。随后开始的洗盘行为使MACD指标重 
回零轴之下,但股价在触及回调1/2位时受60日、80日、120日等多条中长期均线 
交汇带的支撑无法下行,并开始重拾升势,MACD指标第二次上穿零轴,此时已到最佳 
买点。即使随后仍有大规模洗盘行为,但三条中长期均线已开始上行,显示后期股 
价走势已成大涨小回的中期上扬格局。 

二. 寻找由底部起动的强势股 
1.运用ROC指标选股 
经过长期缩量横盘的个股,在开始进入上升趋势后,股价首次出现加速上扬, 
使得ROC指标在常态下,第一次出现连过零轴以上三条天线的现象,显示该股极 
具黑马相,可于回调时介入。 
选股关键: 
(1)底部区域起动:首先结合上文判明股价处于底部区域。(ROC取常态值) 
(2)股价快速拉升:变动速率ROC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其在测量极端行情时 
有着良好的绩效。伴随股价在上扬初期所出现的快速拉升,ROC指标连续越过三 
条天线,显示出机构有拉高建仓迹象。而强调这种状况需第一次出现则是为了保证 
股价仍在底部区域附近。 
(3)适用范围:该方法不适用于超级大盘股及刚上市新股。ROC指标连过三条 
天线,一般股价已有50%以上涨幅,对于超级大盘股而言已具有很大风险,涨升 
空间已经不大。而刚上市新股的市场定位尚未经受时间考验,利用该指标行动缺乏 
合理性。 
上文中所谓ROC指标在常态下,是指在钱龙动态中不对开机界面做放大或缩小, 
以免引起第三条天线值的变化而无法取得统一标准。 

实例:仍以龙舟股份(600711)为例,(见图 ),该股在盘出底部之后于98年4 
月份开始第一波加速上扬行情。这期间成交量明显放大,股价从不足9元在一周之 
内迅速上摸11.89元高位,带动ROC指标在4月7日达到28.91,一举突破当时第 
三条天线27.7,显示有机构不计成本拉高建仓。虽然其后仍有深幅洗盘动作,但黑 
马相已显露无遗。该股在半年多时间里连续大幅扬升,股价最高于98年10月达到 
23.47元,从第一次突破第三条天线时介入计,涨幅达一倍多。 
该方法即可帮助投资者选择强势股,又可使投资者避免过早将黑马股抛掉。 

2.运用量价关系选股 
股价长期在底部缩量横盘的个股,成交量突然放大,股价拔地而起,连续大 
幅扬升。当第一次冲高之后,股价回调幅度不跌破涨幅的1/2,而成交量已缩减至 
前期单日最高成交量的1/10左右,此时已到最佳买点。 

选股关键: 
(1)股价突然扬升,成交量急剧放大:与上文底部阶段股价启动的表现有所不 
同,在无任何先兆的情况下,股价突然扬升,成交量急剧放大。说明个股基本面可 
能发生很大变化,出现快速拉高的建仓行为。 
(2) 回档幅度不超过1/2:但这种情况也常发生在前期被套主力的自救行情中,其 
表现为股价的快速拉高之后又迅速回落。因此,我们要特别强调股价回档幅度不能 
跌破涨幅的1/2。 
(3)成交量大幅萎缩:而成交量的大幅萎缩则说明跟风盘、解套盘的压力已基本 
释放,筹码的锁定性良好。洗盘过程接近尾声,股价将重拾升势。 

实例:方正科技(600601),该股98年2月份之前成交极为散淡,股价在9元上 
下做窄幅波动,进入2月份之后成交量突然成倍放大,股价也大幅扬升,至3月2 
日股价已上摸18.36元,短时间内实现股价翻番。而在随后的调整之中,股价最低 
探至13.8元,幅度为涨幅的1/2,与此同时成交量在3月20日缩至126万股,不 
足3月2日峰值时最大成交量1434万股/10,说明抛压已轻。虽然中小投资者无法 
获知当时延中实业基本面的变化,但仅从量价关系的角度而言已到介入良机。 

三、利用技术分析的四要素—量、价、时、空,选择超强势股 
超强势股是股市中的明星,一些超强势股的股价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大幅 
飙升,令人惊心动魄。以98年春节后的明星昆明机床为例,该股连拉涨停,仅用6 
个交易日涨幅即达85.4%。故此,认真观察、追踪超强势股应成为广大投资者选股 
任务中的重中之重。 
以下我们从技术分析四要素价、量、时、空来论述超强势股的特征,个股符合 
下列特征越多者,越有可能成为超强势股。 
(1) 价格 
与许多半路出家的个股不同,超强势股从形态上看底部一般比较扎实,以圆底 
(例如97年3月上、中旬的天津磁卡),W底(例如98年9月中旬的小飞)和头肩底(例 
如99年初的昆明机床)居多。股价上涨时几乎马不停蹄地从底部以70至80度的角 
度直拉,而且K线干净利落,很少连续形成较长的上影线。 
超强势股股价飙升时,均线呈明显的多头排列。除非股价见顶,它一般不破5日 
价格均线(参照昆明机床99年2月9日至3月5日的K线图)。 
(2)成交量 
超强势股在股价起步前常常是成交量长期低迷,5日成交量均线被10日均线覆 
盖,或时隐时现,或藏而不露。然而突然某一天5日均量线以45度以上角度上冲 
10日均量线,并伴随着大幅成交量(一般较上一日高出1至10倍以上不等),此时往 
往是该股将要有大行情的信号(例如99年1月22日的淄博基金)。此后,一连数天成 
交量保持在10%以上换手率,个股价升量增,价量配合极好。当然,有些超强势股在股 
价大涨前也有成交量数根小阳柱一小阴柱交叉进行的,但行情真正发动之日,成交 
量仍需很大。 
(3)时间 
一轮跌市接近尾声之时,最先冒头拉涨停板之个股最易成为超强势股(99年初 
的昆明机床与洛阳玻璃即是典型的例子)。此外,一波短多或次中极行情的初期,也 
是我们检验超强势股的重要时刻。那些符合市场主流、股本适中并率先领衔上涨者 
最有希望成为超强势股(如98年3月26日的南洋实业)。 
超强势股从行情起动至股价见顶一般只用6至20个左右交易日不等。由于主 
力有备而来,股价走势极具爆发性。因此,一旦5日价格均线趋平、K线拉阴,投 
资者即应执行利损出局。 
(4)空间 
绝大多数超强势股均起自于中低价股,因此有着可观的上升空间。

3. 求一篇关于银行信息披露方面的中英文对照文章(2000汉字!)

证券是资本经营的最高境界。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证券市场,证券市场运行相对完善而成熟,其完备、灵活、有效的证券法律体系功不可没,具有典范作用。研究美国证券法律体系对发展中国家具有重大意义。本文简要回顾美国联邦证券立法的演进过程,并说明我国在出版引进美国证券法中文翻译文本方面的成果。 

一、美国联邦证券基本大法 

1929年证券市场崩溃使人们认识到,要建立一个统一、高效、公平、有序的证券市场,必须要有统一的联邦立法。联邦证券法寻求通过确保投资者拥有进行投资决策时所需的信息,来保护投资者免受证券市场欺诈的巨大风险。证券法还防止经纪商和自营商在各种复杂证券市场的过火行为,并履行执法职能,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联邦层面的证券成文法主要有《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现为《2005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取代)、《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公司责任法》(“《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等八部大法。 

《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是美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基本依据。《1933年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共28条,是第一部真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联邦立法,也是美国第一部有效的公司融资监管法,包含了州蓝天法的许多特色。《证券法》对证券首次公开发行(一级市场)进行监管,最引人注目的是确立了信息披露制度,并在附件A中详细列举了发行人必须披露的具体内容。如果发现注册申报材料在重要事项方面披露不完整或不准确,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发布停止令,以暂停证券的公开发行;在注册申报材料生效后,如果其中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的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承销商除能证明已尽勤勉谨慎之责外,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34年证券交易法》(简称“《证券交易法》”)则具有混合性质,共36条,对二级市场上的证券交易和证券业参与者进行监管,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根据该法成立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具有准司法权,并授权该委员会管理与证券有关的制定法,该委员会是美国证券法律实施和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有力保证。就对投资者的保护范围而言,《证券交易法》比《证券法》广泛得多,致力于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的各个方面。《证券交易法》对特定证券的发行人施加了登记和报告等披露要求;同时,该法还监管证券交易商和其他市场专业人员、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等自律组织以及市政证券自营商和政府证券自营商。《证券交易法》有关证券和发行人的登记和报告要求会触发该法的其他报告和救济条款。例如,对操纵行为、持有重要未公开信息时进行的不适当交易、内幕人员短线交易、委托代理权和收购要约等均有详细规定。《证券交易法》还致力于证券市场的结构,包括对证券市场本身以及参与市场的中介机构的监管。各国金融市场不断出现的重大丑闻显示,“一仆不事二主”的古老专业诚信原则(fiduciary principle)在证券市场中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是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监管的首要原则。 

《1935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对电力公用事业和天然气控股公司进行监管;根据《2005年能源政策法》,新颁布的《2005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取代了《1935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减轻了对电力行业的监管负担,将有关监管权从证券交易委员会转移到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及州相关委员会。 

《1939年信托契约法》,对契约所涉之债券的持有人进行保护。 

《1940年投资公司法》,对从事其他公司所发行证券之投资和交易的共同基金和其他投资公司进行监管。 

《1940年投资顾问法》,规定投资顾问需进行登记并对其进行监管。 

《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依法成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以监督对陷入财务困境的证券公司进行的清算,并安排就个人投资者对倒闭经纪商交易商享有的索赔请求进行支付。 

《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公司责任法》(“《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该法对《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进行了大幅修改,并颁布了各种新的规定,包括建立独立的会计监察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制定审计准则、对公众会计事务所进行调查并给予纪律处罚。 

二、联邦证券法的立法演进 

美国证券法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社会认同感,得益于其具有协调法律与市场之间矛盾的有效机制。首先,利用联邦法院判决来解释法律,使法律制度最大程度地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要求。其次,是证券法律的自我完善机制。立法机关能够适时通过立、改、废来完善法律,以适应证券市场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 

联邦的各种证券制定法是联邦证券法律的主要渊源,但是,国会授权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颁布规则和条例来补充证券法的权力。鉴于《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大体上构成了整个联邦证券监管制度,以下简要说明这两部法及相关规则的修订历程。 

1938年,为了将自律监管体系扩展到柜台交易系统(OTC),美国国会通过了《玛隆尼法》(Maloney Act),依据这一法案,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注册成立,扮演与交易所相似的自律角色,对其会员进行自我管理、自我规范。 

国会1968年制定了《威廉姆斯法》, 美国的“威廉姆斯法”实际上是美国会1968年提出并通过的对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修正案,由第13(d)条和第13(e)条及第14(d)条至第14(f)条补充条款组成。其立法背景是起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日益增多的“敌意收购”。其立法目的首先是为了规制要约收购,提出收购的程序及披露的要求,也是为了给股东提供充裕的时间作明了情况的决策,增强证券市场的信心。威廉姆斯法的主要框架包括四个部分:预警制度(第13(d)条至于第13(f)条)、披露制度(第14(d)(1)条)、要约的实质性条款要求(第14(d)(4)条至第14(d)(7)条)、反欺诈(第14(e)条)。整个收购接管期包括两个阶段:试收购(toehold acquisition)和要约收购 (tender offers)。《威廉姆斯法》是一个中立性法律。它不存在对收购的任何价值评判,正是由于《威廉姆斯法》在调整公司收购上的巨大成功,美国各州也是纷纷效仿,对于《威廉姆斯法》没有规定的地方则由州立法加以补充,如反收购问题。 

1975年,国会修正了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极大地扩大了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权力,要求所有自律组织制定的新规则都必须经有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才能得以实施。现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对自律组织颁布的任何规则进行修订、补充和废止,并可根据自己的判断,要求自律组织制定新的规章。这一修订使得自律组织的活动完全处于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控之下。 

1980年,国会通过《小企业投资激励法》,增加了《证券法》第19(c)条(现在的第19(d)条),规定联邦/州进行更大程度的合作,实现联邦和州证券监管标准保持最大程度的一致性,并使对资本形成造成的“干预”最小化,同时,明确规定州法在某些领域的管辖权。 

1984年,国会通过了《内幕交易制裁法》,规定对于证券交易委员会内幕交易所执行的案例采取三倍的民事赔偿责任。1988年,国会发布了《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执行法》,发展了1984年法的救济措施,明确指出雇员和控制人的责任,参见《证券交易法》第20A条。 

1990年,证券交易委员会在证券法项下制订了S条例,来澄清证券法是否适用于在美国境外的发行证券。S条例规定,在美国境外发行证券通常无须按照证券法第5条的规定进行注册。S条例还专门就境外发行证券提供了两个安全港:即适用于发行人的安全港和适用于转卖证券的股东的安全港这两个安全港必须满足两个条件:证券的买卖必须是“境外交易”、在美国没有为境外证券交易进行“直接推销”。1990年,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了144A规则,允许向投资机构转卖受限制的证券,从而在投资机构之间建立了一个不受限制的二级交易市场。此外,144A规则还为未经登记的外国证券提供了交易的途径。 

证券交易委员会在证券管理上注重公开原则,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以法律手段为主。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已开始重视行政手段的运用,1990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证券执行救济和小额股票改革法》,1991年3月布什总统签署生效,其主要内容是加强证券市场管理部门的权力。改革方案的目的是以行政手段创造一个较公平的投资环境,增强中小投资者的信心。 

《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对《证券交易法》第20条进行修订,规定对于违反《证券交易法》任何一条或其项下规则或条例的任何内容的帮助或教唆行为,证券交易委员会均有权提起诉讼;并对第21条进行修改,对损害赔偿的责任分担做出规定。 

通过《1996年全国证券市场促进法》,国会在《证券交易法》中加入了第36条,进一步扩大了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权力,赋予其实施对1934年法条款的一般豁免权,并对该法进行了其他相关修改。1998年,依据这一新权力,证券交易委员会豁免了电子交易系统(ECN)不必遵守传统交易所应当遵守的规章。 

为了避免1995年证券诉讼改革法中的限制,许多律师开始在州法院提起集体诉讼。对此,国会颁布了《1998年证券诉讼标准法》,该法构成《证券交易法》第28条(f)款,涵盖了涉及大多数公众公司证券的欺诈或披露问题的大多数集体诉讼,并要求这些诉讼要根据联邦法律在联邦法院提起。 

使美国证券市场不同于世界上许多其他国家的证券立法是1933年银行法,也被称为《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该法禁止商业银行参与投资银行业务,其法理基础是:既从事商业银行又从事投资银行将产生固有的利益冲突。1999年11月12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国会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该法律取消了美国30年代大萧条时期实行的限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跨界经营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从而将使美国金融业迈入一个新的时代。横在美国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墙”已被全面拆除,而集银行、保险和证券等全部金融业务于一身的“超级银行”在美国取得了正式的合法地位。该法对《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 

2000年,作为《商品期货现代化法》的一部分,国会在《证券法》中加入了第2A条,就互换合同(swap contract)的地位问题赋予法律上的确定性,规定任何互换合同,无论其是否以证券为基础,均排除在《证券法》中有关证券概念范畴之外。 

在安然事件后,为了拯救“华尔街”,确立证券市场赖以生存的基本诚信,2002年7月30日,美国出台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是继2000年到2002年安然、世通等上市公司纷纷暴出惊世丑闻后,为强化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和增强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而出台的一部重要法律。无论在内容还是形式上,该法均是在《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基础上,根据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及现实需要,对公司治理和会计审计进行的新的调整和规范。布什总统在签署法案时,称“它是美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而业内人士也普遍认为它是继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以来,美国政府制定的涉及范围最广、处罚措施最严厉且最具影响力的公司法律。 

我国学者在学习、研究美国证券联邦立法方面付出了很大努力。我本人也不辞艰辛,组织各方力量编译了《美国1933年证券法》、《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英文对照版本)和《美国上市公司最新立法与内部控制实务》(内含《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中英文对照本),翻译精当,达到国内领先水平,预期在我国研究美国证券法的许多方面将发挥正本清源的作用。以上三部美国证券基本大法由法律出版社同时出版,值得称道的是其中第三部作品还得到LexisNexis出版公司中国公司(律商联讯)作为合作出版者所给予的大力支持,是我国各方人士研究、学习美国证券法的最好途径,也是广大法律、金融英语爱好者不可多得的学习参考书。 

另外,我主持的《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1940年投资顾问法》翻译工作也在进行之中,预期这本有关中美英三国基金立法的中英文编译作品将于2007年出版。 

有关上述翻译图书的详情,请参见翻译图书网www.elloi.com。我领导的翻译团队有丰富的翻译经验和深厚的法律、金融理论功底,参加并主持过中国一家保险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平安保险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及一家房地产公司在新加坡上市的IPO招股说明书翻译。我们对美国证券法理解精确,翻译精当,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期在证券法的许多方面发挥正本清源的作用。 

另外,我本人正在主持翻译路易斯·罗斯教授和赛利格曼教授的2007年版《证券法基础》(Fundamental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该书中文本计划于2007年早些时候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需要说明的是,在美国经典证券法教科书的翻译引进方面,托马斯·李·哈森教授的《证券法》(The Law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第三版(1995年)已由张学安教授主持翻译成中文并于2003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虽然该翻译作品版本较旧,但却是目前了解美国证券法篇幅最大的一本中文译本;而莱瑞·D·索德赖斯特教授的《证券法解读》(Understanding the Securities Laws)也已由胡之轩等翻译并于2004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很快又于2005年重新印刷,市场反映良好。届时,等我主持翻译的最新版《证券法基础》于2007年面世,有关美国证券法的三大经典教科书将全部以中文形式与读者见面。而早在2000年由高如星等所著的《美国证券法》也是一本较好地了解美国证券法的简易中文读本,此外,国内还出现了一些有关美国证券法的简易注释读本和案例选读。
希望对你有用

求一篇关于银行信息披露方面的中英文对照文章(2000汉字!)

4. 求一片关于法律的论文要目录和参考文献5000字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其完善
  1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信息披露制度是各国证券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了交易的安全,维护着投资者的信心,也维持了证券市场的稳定秩序。我国证券市场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已逐步向规范化、法律化发展,信息披露制度也已建立较为完整的体系。但是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仍存在很多违规行为,散布虚假信息、隐匿真实信息或滥用信息操纵市场、欺诈投资者、转嫁风险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的完善和有序化,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
  1.1 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准确、真实,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或欺诈,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但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为严重、危害性最大的也是信息披露失真这一问题,有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严重失实,从招股说明书到临时、定期报告,一直是谎话连篇。他们为了达到某些目的,肆无忌惮地在财务会计信息上弄虚作假,致使虚假信息泛滥成灾。主要表现为这几个方面:其一,证券发行中的虚假陈述,即证券发行人、承销商等在发行申请书、招股说明书、募集办法等文件中作不实、误导、有重大遗漏的记载;其二,证券上市中的虚假陈述,即上市公司、中介服务机构在上市报告及相关文件中对诸如企业实力、经济效益、营业收入、利润水平等方面,作不实、误导、有重大遗漏的记载;其三,证券交易中的虚假陈述,即上市公司、证券商、证券交易所、投资咨询机构等在定期报告中作不实、误导、有重大遗漏的记载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发生了数起这样的案例,手段直露,胆大妄为。比如2001年引起股市地震的银广厦,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登手段,虚构企业交易,虚增剧额利润7.45亿元,其中1999年1.78亿元、2000年5.67亿元。此外影响颇大的黎明股份、麦科特 、蓝田股份等案件也属此同类。
  1.2 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
  上市公司应“依法充分公开内容完整的财务报告,充分公开实际发生的法定重大事件范围内的事项”。事实上,中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大多是不完整的,对于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很少有作充分披露的。蓝田股份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由8370万股改为6696万股,对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数额作了相应缩减,却一直未公开披露这件缩减公司股本的重大事项,后受中国证监会的严厉查处。棱光实业长期隐瞒对关联企业的担保事件,致使投资者损失严重。
  从公司的角度出发,大量的信息披露不但加重报告成本,而且容易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这是上市公司不愿作充分信息披露的客观原因。所以,证券法律允许上市公司自行决定是否公开那些与商业秘密有关的重大事件,以便在保护公司利益的基础上,保护股东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与此同时,法律也一再强调,上市公司必须披露那些不利于公司股票价格、但有利于投资者做出重新选择的重大事件,比如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件,公司领导、高层管理人员违法受制裁的事件等等。
  1.3 信息披露不及时
  众所周知,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与其股票的市场价格是息息相关的,信息往往起到价格信号的作用。从这个角度理解,在证券市场上,时间就是金钱。及时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不及时的信息披露,却为内幕人员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时避险提供了条件,这对于普通的中小投资者而言,无疑是极不公平、不公正的。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违规案例中,信息披露不及时并不少见:“漂河银鸽”买入“银广夏”股票未及时披露时间、恒泰芒果对于公司涉诉事项未披露事件等。经注册会计师签证的会计报表应当在报表签证后的两天以内向社会公众公布,但实际上大约只有三分之一的上市公司满足了这一披露要求。因此由于这些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的现象,为广大投资者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1.4 信息披露不严肃
  会计制度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但在现实中,一方面由于监督措施不力,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局部利益而在会计处理上“各尽所需”,另一方面,证券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发布信息,但总是有个别的上市公司不分时间、场合随意地披露。银广夏造假事件就是明显的例证。有些上市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置之不理;有的在年报摘要中对注册会计师说明段所涉及的问题“三缄其口”;但虽然是“合规”地省略了会计报表附注,其经营中一些不容忽略的重要信息也被“淡化”处理了。会计制度的严肃性受到严重损害。
  2 造成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现状的原因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债权人、顾客以及雇员的合法权益,使其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投资决策带来了严重误导。同时也损害了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经济法制化的进程。并且破坏了市场游戏的规则。因此,我们必须找出问题的成因,探讨出从根源上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2.1 造成我国目前信息披露现状的动机和内部原因
  2.1.1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规则制度的动机
  从公司层面上看,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动机有三:
  第一、是简单地将上市等同于“圈钱”,有些企业把股份制等同于单纯的集资手段,把上市募集的资金看作是“永远不必还本的无息贷款”。为达到证券法对公司上市的资格要求,一些企业和中介机购、虚报资产、甚至伪造相关文件,以求上市“圈钱”。一旦上市成功,之前所作的种种承诺已成“南柯一梦”,投资者的钱早已“打水漂”了。
  第二、是为配合庄家操纵股价,以便谋取暴利。“利”字当前,各种违规手段层出不穷,比如虚报利润、虚增资产、修改财务报表,甚至联合媒介传播各种假消息。
  第三、是为应付证券法律规定的各种信息披露制度,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弄虚作假,尽量使披露的信息符合法律对业绩等情况的要求,以免被证监会、证交所“罚牌下场”。
  2.1.2造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的内部原因
  对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从公司内部原因来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上市公司缺乏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对信息披露的影响已引起了会计界的广泛关注。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由于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引发的信息披露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一股独大”现状难以保障公司信息披露兼顾各方向观者利益,而是满足、体现大股东的意志,监事会形同虚设。
  其次,“内部人员控制”使得董事会职能失灵、上市公司与控股大股东之间不正常交易。也使信息披露极不规范,内部审计走形式,公司缺乏或不执行内部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内部也存在“信息不对称性”。
  最后,弱性效率的资本市场减弱了公司致力于信息披露的相关性,即所有公开可获得信息不能立即地、无偏见地为所有投资者获悉,或者是投资者没有能对公开可能获得的信息立即地、无偏见地做出反应,从而不能使股价做出正确反映,无法正确体现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好坏。
  第二、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还存在很大的问题。职责分配不分明、不能很好地相互制约、各司其职,从而使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正常有序地进行。
  第三、企业内部财务人员素质不高。由于近几年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方法变化较大,使一些本来就一知半解的会计人员更难以胜任。有的会计人员往往不能有效地按国家财会法规、财经制度独立地进行监督,丧失原则、知情不报,共同作弊。导致法制规范失效。而且有些上市公司内部人员及其相关人保密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导致公司内幕信息随意或提早泄漏。从而使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受损,并且严重影响会计法制法规地发展,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2.2 造成我国目前信息披露现状的外部原因
  2.2.1外部监管体系不完善
  从会计信息披露的外部监管环境来说,会计信息失真与虚假会计信息披露是由掌握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经营者与会计信息相关利益主体(证券监管主体、鉴证主体、投资者等)行为博弈的结果。主要体现在证券监管主体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够;鉴证主体会计师事务所缺乏审计的独立性;监管者事实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2.2.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信息披露制度的改进,但到目前为止,信息披露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制定仍没突出市场经济主体,尤其是投资人和债权人的信息要求;制度制定速度落后于经济发展速度;对于一些重要信息(如表外业务、无形资产等)的处理和披露没有做出规定或规定得不够恰当;新旧法规以及各个法规之间存在着矛盾及不协调。如基本会计准则与具体会计准则之间,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之间都存在不协调甚至矛盾、冲突的地方,等等。
  2.2.3中介机构管制力度不强
  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没有履行其应有的职责。由于竞争,有些注册会计师为了眼前利益,在审计工作中为了维持与上市公司的良好关系,没有保持其真正意义的独立,在实践中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虚假的会计信息不揭露,还通过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手段,为作假者服务。这种做法客观上助长了部分上市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
  作为专业人士,会计师签名的文件一旦在上市公告中出现,无疑增加了该信息的证明力和可信性。但是,由于当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制度还不完善,而且某些会计师的道德素质低、职业操守观念差,出具虚假会计信息、误导投资者的事件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比如“琼民源”一案中的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和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是琼民源中小股东所深恶痛绝的虚假信息披露的重要“帮凶”。
  缺乏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强有力的民事惩罚。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对违反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都有详尽的规定,主要以行政责任为主,辅之以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中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最为薄弱,即重在惩罚,而不是对投资者的赔偿。在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实践中,也主要以行政责任为主。所谓处罚力度的加大,也只是体现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上。在财产方面,处罚后果往往只是表现为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全部由国家没收,而没有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
  3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现状的对策
  3.1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内部监管
  上市公司内部监管制度的建立,主要是解决内部制衡问题,防止权限失控和舞弊。健全内部监管制度首先要解决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管和控制,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其次,要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经营者必须对下属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控制。
  3.1.1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会计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确保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内部制度安排,那么就要求企业产权制度的完善,使得所有权和治理权相分离的情况下,公司的治理机构能够如期实现企业的长期战略目标和计划,同时应对现行的业绩评价方法予以修改,将治理人员的个人利益同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联系起来,避免以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为主的传统薪酬制度下治理人员的短期化行为倾向。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要多方的共同努力,并在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在不断的改革中逐步深化完善。其基本方法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会计信息内部监控机制。
  其次,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独立的国有政权行使机构。
  最后,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在上市公司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时,才能建立起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内部控制的屏障。
  3.1.2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是职责分明、相互制约、各司其职、有序运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还必须对公司内部治理组织结构和制度设置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一,进一步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从源头上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
  第二,完善董事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并强化董事会的责任,建立一种董事会与总经理相互制衡的机制;立法对董事的股份条件做明确的规定,使得股东不仅享有权益同时要真正负责起其应尽的义务。
  第三,发挥监事会的作用。监事会必须有精通业务、会计、法律的人员并有权监督公司财务、业务状况。
  由于我国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与国有股东所有者缺位已经对经营者极力不足,还有公司控制权市场以及经理人才市场不够成熟等原因使得上市公司的委托代理机制基本上失效,失去约束的代理人选择败坏道德行为和进行虚假会计信息披露是其理性的选择。
  只有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才能有效地对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实现所有者、经营者和下属之间的合理关系,互相督促,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3.1.3加强道德建设,提高信息披露诚信意识
  在会计信息披露法制规范最完善的国家,也避免不了法制规范在某些方面存在模糊、笼统等问题。会计信息披露主体就可能利用法制规范漏洞,以非法的手段达到“合法”的目的,导致法制规范失效。因此,法制监管约束不到的地方,就需要借助道德的力量。
  社会整体道德的提高可以对企业的诚信起到积极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同时,要提高公司经营治理者的道德素质,除了坚持对公司经营治理者的道德考核外,还应建立有约束力的职业经理人市场。通过职业经理人市场对公司经营治理者道德水准的激励和约束,长期坚持将会培养公司经营治理者老实守信的观念,提高公司经营治理者的道德水平,最终使公司也守信,不再披露虚假的会计信息。
  在加强社会和经营者道德建设的同时,建立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上市公司老实守信意识。将上市公司的问题和不真实信息公布出来,可以使企业自觉坚持老实守信,也可以方便监管工作的进行。
  3.2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外部监管
  3.2.1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外部监管体系
  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外部监管体系,首先要强调政府的集中立法治理,将政府监管置于治理体系中的首要地位;其次要依靠自律机构完成一线监管活动,弥补因政府监管成本过高和政府失灵所造成的监管效率不足同时要注重法制,引入司法监督及媒体等社会监督力量。
  在以上两个方面为基础指导思想的前提下,首先要发挥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核心监管力量,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管和审核,及时发现和查处信息披露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其次要发挥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的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力量;同时要发挥媒体和投资者的社会监督和市场监督力量。一家优秀的媒体为了获得市场的青睐,有动力来报道事实的真相,而这种事实真相的报道正是证券市场有效监管的另一种方式。而投资者则是会计信息的最终需求者,他们将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作为决策的依据,因而他们对于信息披露的监管是自发且严格的。
  与此同时,完善我国司法诉讼制度和证券法律法规的民事赔偿制度也是不可或缺的。完善我国司法诉讼制度,通过民事诉讼来惩处会计造假、会计信息披露违规,对上市公司高管行为实施严刑峻法,才是比较有效和现实的监管方法。发展集团诉讼制度,将小股民的力量集中起来,同心协力共同向虚假信息披露者索赔。
  3.2.2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
  现今,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层出不穷,固然有巨大的利益诱惑,但更大程度上在于违规行为被监管者发现的概率较小。为提高违规者所支付的违规成本和违规行为查处的概率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违规者的违规期望收益可以做到。
  首先,提高违规成本,可以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它通过责令违规者赔偿受害投资者的损失不仅可以有效地剥夺违规者通过违规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而且给违规者强行加上了一种经济上的巨大负担。同时可以建立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体系。这样可以使严重违法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证券行业中彻底出局,另其丧失执业资格。
  其次,提高发现违规行为的能力,可以确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框架,并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最后还可以建立信息披露的风险预警系统。当有着内部逻辑众多的监测指标出现异常情况时,发出不同程度的风险预报,并将之转化为一般投资者能够理解的信息。这将大大地提高及时发现违规的能力,并有效的保护投资者免受巨大的损失。
  补充内容:

  摘要: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现象,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不严肃等情况的事件频频发生,社会对此的反应也十分强烈。这些现象不仅严重地损害了我国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也使广大投资者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也越来越严重。从而使社会对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因此,完善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现状就变得刻不容缓。本文针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不规范的现象,深入地分析了问题的根源,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出发,探讨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找出这些问题的成因,并提出一些规范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对策。
  关键词: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  证券市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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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毕业论文题目》简介: 选题的范围 1.会计理论与会计实务方面 2.财务成本管理方面 3.管理会计方面 4.审 《会计毕业论文题目》正文开始>> 选题的范围 1.会计理论与会计实务方面 2.财务成本管理方面 3.管理会计方面 4.审计方面 5.会计电算化方面 1. 知识经济时代会计创新问题的探讨 2. 关于绿色会计理论的探讨 3. 关于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探析 4. 关于会计政策的选择问题探讨 5. 关于合并报表若干理论问题的探讨 6. 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问题的探讨 7. 知识经济时代的会计假设探讨 9. 关于强化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的思考 8. 论期后会计事项的种类及披露方法 10. 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11. 关于谨慎性原则的应用问题探讨 12. 关于中西方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比较 13. 关于会计信息相关性与可靠性的思考 14. 股票期权会计处理问题的探讨 15. 关于企业会计政策若干问题的研究 16. 关于或有负债会计问题的探讨 17. 所得税会计相关问题的探讨 18. 现代企业制度下成本管理的理论与实践 19. 论成本与提高经济效益的关系 20. 关于推行责任成本制度有关问题的探讨 21. 责任成本会计在企业中应用的探讨 22. 论标准成本制度在我国应用的探讨 23. 变动成本计算与制造成本计算模式相结合问题的研究 24. 定额法的应用及其改革问题的研究 25. 班组经济核算的研究 26. 外币报表折算方法的研究 27. 现金流量表分析与运用的研究 28. 合并会计报表合并理论的比较研究 29. 标准成本制度下成本分析的研究 30. 试论产品寿命周期成本管理 31. 人力资源成本会计的研究 32. 知识经济时代成本会计改革方向 33. 市场经济体制下降低成本途径的研究 34. 我国成本分析现状与改革思路 35. 产品质量成本核算的探讨 36. 产品质量成本控制的研究 37. 产品质量成本分析的探讨 38. 现代企业制度与班组经济核算 39. 关于作业成本法及其在我国的应用前景 40. 我国成本管理改革的回顾与展望 41. 关于研究与开发成本核算的探讨 42. 环境会计若干问题的研究 43. 绿色会计若干问题的原因及探讨 44. 关于或有事项若干问题的研究 45. 财务会计报告体系问题的研究 46. 社会责任成本问题研究 47. 企业社会成本问题研究 48. 关于企业合并会计问题研究 49. 关联方合并问题研究 50.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财务问题研究 51. 财务呈报与财务监管 52. 会计欺诈案例分析 53. 中期报告的可比性研究 54. 中外会计准则比较研究 55. 关于财务呈报若干问题的研究 56. 对商誉会计的探讨 57. 关联方相关问题的探讨 58. 会计监管若干问题的研究 59. 中国会计国际化问题的研究 60. 中国会计国际协调若干问题的探讨 61. 现代审计理论体系框架结构之研究 62. 审计假设、审计准则与审计责任的界定 63. 试论政府审计在财政监督体系中地位和作用的变化趋势 64. 我国国家审计模式重构的探讨 65. 我国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关系研究 66. 国际银行业内部审计的现状、趋势和启示 67. 审计风险模型探讨 68. 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问题与对策 69. 抽样风险及其防范 70. 制度基础审计的程序与方法 71. 审计职业道德研究 72. 期后事项的种类及其审计 73. 论或有负债的审计 74.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难点及审计方法 75. 我国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76. 当前我国政府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77. 我国独立审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78. 论经济责任审计的问题与对策 79. 论保证服务 80. 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战略 81.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 82. 舞弊审计探讨 83. 会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关注 84. 审计执法环境研究 85.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研究 86. 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研究 87. 分析性程序的应用 88. 关联交易、利润操纵及其披露与审计 89. 论审计执业环境建设 90. 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 91.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 92. 对上市公司会计报表审计的基本程序研究 93. 注册会计师市场规范与管理研究 94. 我国会计咨询服务体系研究 95. 绩效审计研究 96. 审计环境变化对舞弊审计的挑战 97. 具有中国特色审计体系研究 98. 国家审计与现代企业制度研究 99. 保证我国审计独立性与权威性研究 100. 审计重要性研究 101. 审计风险研究 102. 经营审计与会计报表审计的区别与联系 103. 企业风险基础审计框架 104. 中外内部审计之比较 105. 计算机环境下审计风险的特征与对策研究 106. 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研究 107. 审计重要性与审计证据关系研究 108. 审计目标与委托人认定之研究 109. 论注册会计师专业判断及其影响因素 110. 上市公司审计重点管窥 111. 论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的矛盾与对策 112. 论独立审计质量的影响因素及其改善 113. 审计风险的变化趋势及其对策分析 114. 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115. 论注册会计师职业发展的动因与改革发展方向 116. 企业风险管理与审计 117. 风险管理得测试与方法的审计 118. 重要性理论在风险审计中的应用 119. 对 COSO 内部控制框架的质疑 120. 2004COSO—ERM 框架评析 121. 内部控制发展研究 122. 内部控制评价研究 123. ERM 在 CPA 审计中的应用研究 124. CPA 非审计服务研究 125. CPA 行业发展战略研究 126. 风险导向战略系统审计研究 127. 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 128. 关于中国独立审计准则若干问题的思考 129. 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30. 现代企业财务目标的选择与企业业绩评价 131. 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内部控制机制 132. 企业绩效评价指标的研究 133. 债转股问题研究 134. 上市公司盈利质量研究 135. 企业资本结构优化研究 136. 企业综合效绩评价指标的研究 137. 或有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138.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筹资渠道和筹资方式的研究 139. 企业财务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 140. 论责任会计的激励职能及其实现 141. 股利分配政策研究 142. 财务风险与财务预警系统 143. MBO 对财务的影响与信息披露 144. 财务预测管理与创新 145.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研究 146. 并购融资方式及其风险防范 147. 公司治理评价问题探析 148. 公司治理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149. 上市公司董事会业绩评价问题 150. 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 151. 基于投资者视角的经营业绩评价 152. 基于债权人视角的经营业绩评价 153. 内部管理业绩评价若干问题 154. 基于战略的预算管理体系 155. 企业集团战略与预算管理 156. 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关系探讨 157. 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的特殊性研究 158. 资金集中控制模式探讨 159.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职能探讨 160. 独立懂事独立性探讨 161. 加强企业集团财务控制的必要性探讨 162. 企业集团财务管理组织构建探讨 163. 市场经济条件下资产评估的作用 164. 当前资产评估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165. 资产评估报告规范问题的研究 166. 收益法运用问题研究 167. 资产评估准则研究 168. 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问题研究 169. 上市公司资产评估中的若干问题 170. 机器设备抵押评估需注意的若干问题 171. 房地产评估中存在问题的探析 172. 资产评估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173. 无形资产的辨识、把握与价值量化研究 174. 企业商誉评估研究 175. 商标权评估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176. 债权性资产评估方法的探讨 177. 人类资源评估研究 178. 网络评估初探 179. 无形资产评估方法研究 180. 资产评估报告相关问题研究 181. 资产评估理论体系研究 18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问题研究 183. 资产评估方法体系研究 184. 债务重组中的资产评估问题 185. 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分析与评价 186. 流动资产审计与评估的联系、矛盾与解决办法研究 187. 资产评估方法国际比较研究 188. 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研究 189. 如何规避财务活动中的风险 190. 企业筹资方式的比较与选择 191. 发挥财务杠杆作用、优化企业资本结构 192. 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方法比较 193. 变动成本法、完全成本法与制造成本法关系探析 194. 管理会计的理论体系研究 195. 投资决策方法的比较及运用 196. 标准成本制度在我国的应用 197. 战略成本动因理论探索 198. 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目标研究 199. 财务比率分析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 200. 企业股利政策探讨 201. 政府财务风险管理研究 202. 企业并购的财务效应分析 203. 财务控制体系探析 204. 非营利组织业绩评价方法探索 205. 政府财务报告改革研究 206. 论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 207. 概念体系研究 208. 政府财务报告国际比较研究 209. 中西方政府会计核算模式比较 210. 政府会计确认基础改革研究 211. 房地产抵押评估需注意的若干问题 212. 企业价值评估理论问题研究 213. 完善资产评估法律法规体系研究 214. 政府财务报告研究 215. 政府财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216. 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国际比较 217. 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实施问题研究 218. 论互联网条件下的会计工作变革 219. 电子商务条件下会计工作的变革趋势 220. 计算机应用对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和措施的影响 221. 会计电算化的发展趋势分析 222. 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措施与方法 223. 会计电算化深入发展问题研究 224. 电算化财务管理软件的设计技术探讨 225. 加强我国会计电算化宏观管理研究 226. 计算机会计舞弊现状及其对策 227. 审计电算化研究 228. 用 ACCESS 建立会计业务处理模型 229. 用 EXCEL 建立会计业务处理模型 230. 论会计电算化与企业管理现代化的关系 231. 我国企业信息化发展方向探讨 232. 试论会计信息化 233. 企业信息化对会计的新要求 234. 会计电算化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235. 电算化条件下会计内部控制技术的探讨 236. 论现有财务软件的管理功能及其扩展 237. 对我国现行财务软件的功能透析 238. 我国管理型会计软件开发与应用现状分析 239. 会计信息系统的未来发展趋势展望 240. 论会计信息系统标准数据接口的规范问题 241. 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 242. 国际企业管理软件的发展历程及对我国的启示 243. 电子商务时代的企业管理软件 244. 现代企业与 ERP 245. 网络财务会计问题 246. 网络时代会计信息系统的适应性改进 247. 网络财务的特点 248. 网络技术在企业财务中的应用 249. 电子联机实时报告对会计的影响 250. 互联网上发布会计报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研究 251. 网络时代的会计信息特征 252. 会计电算化对注册会计师工作的影响与要求 253. 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社会审计 254. 会计电算化条件下审计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255. 虚拟会计事务所 2 http://www.chddh.cn/wenzi/56. 论 EXCEL 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257. 用 EXCEL 建立财务管理模型 258. 电子商务对会计的挑战 259. 电子商务下会计发展的新趋势 260. 论提高电算化条件下财会管理水平 261. 论电算化会计工作组织与岗位分工 262. 加强电算化会计基础工作 263. 实现会计信息系统与企业管理其他子系统的数据共享 264. 论会计核算电算化向企业信息化过渡 265. 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的评介 2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财务管理 267. 论 ERP 与企业生产过程重组 268. 知识经济时代对财会人员的素质要求 269. 财务软件的安全功能分析 270. 论软件系统开发方法 271. 国内财务软件发展新趋势 272. 论会计信息系统的特点 273. 我国会计信息系统建设的现状 274. 论会计信息系统与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关系 275. 决策支持系统的特点与功能 276. 论计算机审计的主要功能 277. 论会计工作为何利用 Internet 278. 国内主要商品化会计软件功能比较 279. 优化业务流程是企业信息化的基础 280. ERP 系统环境中财务会计工作的变化及应对研究 281. ERP 系统环境中财务管理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282. 财务会计系统与企业 ERP 其他系统的数据联系分析 283. ERP 系统中会计与业务的协同处理研究 284. 企业信息化过程中改善和加强会计内部控制研究 285. 企业信息化环境中财务管理预测分析内容与作用研究 286. 网络应用的深化对会计理论与会计实务的影响 287. 电子商务对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影响和对策研究 288. 网络环境下的财务管理模式研究 289. 电子表格在会计工作中的应用的研究 290. 互联网条件下会计信息资源应用的研究 291. ERP 系统实现财务与业务协同的研究 292. 网络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的研究 293. 网络经济对会计基础理论的影响 294. 网络化会计信息系统的舞弊及对策研究 295. 网络财务安全策略研究 296. 论 IT 环境下会计的发展趋势 297. 从 ERP 实施角度看企业业务重组必要性的研究 298. 财务信息化与财务控制研究 299. 互联网时代财会人员素质要求研究 300. 网络财务在 ERP 系统中的核心地位研究 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1.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与累计折旧的关系分析 2.无形资产涉税问题的研究 3.保险业分析及其保险综合经营研究 4.我国增值税转型问题及对策研究 5.企业融资机制浅析 6.我国增值税征收与发达国家的比较与启示 7.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研究 8.企业经营业绩评价方法的评析和选择 9.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相关问题的探讨 10.会计舞弊的识别与治理 11.当代管理会计的新发展——作业会计 12.关于中小企业会计核算的探讨 13.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优化浅析 14.新企业会计准则下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分析 15.中小企业存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16.加强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对策 17.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与企业绩效分析 18.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探讨 19.公允价值初探 20.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机制分析 21.企业战略性业绩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与运用研究 22.我国独立审计市场现状及发展研究 23.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探讨 24.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比较分析 25.我国高校内部审计的若干问题及对策 26.企业应收账款管理问题探讨 27.浅谈财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28.浅析企业物流成本管理 29.浅议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建立有效的公司管理机制 30.资产减值准则在遏制上市公司利润操纵中的作用 31.现代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及治理对策研究 32.对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资产减值规范的探析 33.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运用研究 34.会计利润与应纳所得税额的差异分析 35.论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以****为例 36.浅析新会计准则——所得税准则 37.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必要性 38.中小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有关问题的探讨 39.会计信息质量相关性与可靠性的权衡分析 40.浅议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规的关系 41.浅析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42.关联企业避税问题分析研究 43.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相关问题研究 44.我国企业成本控制现状分析及其改进的对策措施 45.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研究 46.从***看国有企业应收账款管理 47.所得税会计的比较探析 48.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变化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49.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损益表债务法的比较分析 50.浅谈现金流量表的分析 51.新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的比较分析 52.中小企业财务危机的预测及其控制 53.责任会计在国营企业运用的探讨 54.中小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及其会计制度建设 55.关于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思考 56.新旧会计准则下利润表的比较研究 57.衍生金融工具会计问题研究 58.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分析 59.浅谈我国企业所得税及其核算 60.固定资产减值实施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61.关于我国企业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问题的研究 62.新旧准则下投资纳税调整问题的比较研究 63.浅析新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准则 64.对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若干思考 65.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和对策探析 66.公允价值在我国的运用问题研究 67.浅谈如何加强企业往来账款管理 68.新固定资产会计准则探析 69.新会计准则下资产减值准备的探讨 70.上市公司应收账款管理研究 71.我国租赁会计及其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72.公允价值计量初探 73.注册会计师验资风险及防范研究 74.企业会计中资产减值部分的分析与比较 75.试论会计造假的动因与治理 76.浅析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 77.非货币交易会计研究 78.关于反补贴的会计问题研究 79.试论企业内部会计控制 80.应诉国际反倾销的会计探讨 81.关于新会计准则之无形资产准则的思考 82.企业并购的财务风险及其防范 83.浅析对上市公司审计风险与防范 84.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研究及治理对策 85.浅议企业的存货管理 86.试论中小企业内部控制 87.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 88.浅议企业的现金管理 89.浅谈应收账款的管理 90.房地产企业融资策略浅析 91.对我国国有企业资本结构优化问题的探讨 92.商誉会计问题探讨 93.我国公允价值会计的演变及建议 94.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成因及对策 95.作业成本法在我国的实施障碍及对策 96.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97.作业成本法在成本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98.我国会计信息失真及对策 99.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00.企业外购商誉问题探讨 101.作业成本法在陶瓷企业成本核算中的应用 102.我国企业集团财务管理集权模式探讨 103.浅谈我国企业会计中谨慎性原则的应用 104.浅析财务比率分析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105.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问题分析 106.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107.上市公司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08.非货币性交易新旧准则的差异影响及实施建议 109.浅谈房地产集团公司成本控制问题及对策 110.浅析作业成本法在我国企业的应用 111.关于我国企业存货管理问题的初探 112.我国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13.论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成因和防范 114.高等教育成本核算问题研究 115.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16.上市公司财务质量综合评价的实证研究 117.浅析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 118.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19.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动因及防治 120.关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审计若干问题的思考 121.我国衍生金融工具新旧会计核算方法探析 122.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趋同形势分析 123.当前企业成本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124.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 125.试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126.论当前企业会计财务报告的局限和改进 127.中美所得税会计的比较研究 128.浅议我国推行社会责任会计的必要性与对策 129.论中小企业成本控制 130.企业存货计价核算方法的分析研究 131.资产减值准备相关问题研究 132.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问题研究 133.浅析小企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34.国有商业银行成本管理 135.对《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的探讨 136.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化问题浅析 137.浅议绿色会计的理论结构及改进建议 138.无形资产新旧准则之比较 139.我国会计电算化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 140.商誉会计的相关问题探讨 141.对新旧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比较分析 142.浅谈新形势下军队会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43.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变动影响及对策研究 144.我国家电业上市公司财务风险研究 145.试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现状与出路 146.新旧会计准则下企业所得税差异的探讨 147.论公允价值的应用对上市公司会计造成的影响 148.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 149.浅谈新旧会计制度下合并会计报表的比较及对企业的影响 150.浅谈企业出口退税的税收筹划 151.对非货币性交易损益计算公式的质疑 152.浅议我国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153.中小企业融资障碍及对策研究 154.企业所得税筹划 155.国有商业银行上市的利弊分析 156.统计抽样在审计中的运用 157.浅析会计信息质量及其完善 158.中小企业资本运转的研究 159.委托代理下企业经理人薪酬激励分析 160.会计电算化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 161.浅析企业财务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 162.浅议财务因素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163.企业效益审计的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164.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困难和解决方法 165.我国中小企业信贷难问题研究 166.从核心竞争力角度分析企业多元化战略 167.新旧会计准则下会计报告对比及启示 168.浅析我国绿色营销面临的障碍及其对策 169.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风险及对策 170.关于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思考 171.对公司财务治理结构问题的研究 172.浅谈作业成本法及其实际运用 173.我国环境下的会计目标探讨 174.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管理与成本控制 175.我国商品房价格过高的原因与对策 176.浅谈我国企业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改善措施 177.知识经济对无形资产核算的影响 178.无形资产会计准则研究 179.****企业(集团)投资政策研究 180.当前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181.小规模企业的审计风险和对策 182.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管理中的应用 183.增值税的管理研究 184.论会计电算化下的审计 185.浅析我国企业中的人才浪费 186.论国有企业经营者薪酬激励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187.我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面临的会计问题 188.论企业应收账款的全程管理 189.激励与保障并重规避核心员工流失 190.我国企业会计目标的现实选择 191.论审计方法向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发展的趋势 192.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的研究 193.家族企业人情化管理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194.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战略管理会计 195.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博弈分析 196.我国企业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策略 197.稳健性原则及其在我国运用的探讨 198.纳税人身份选择在增值税税收筹划中的应用 199.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的研究 200.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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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股票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违法行政责任认定工作,引导、督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结合证券监管实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服务,诚实守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独立作出适当判断,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四条 认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应当根据有关信息披露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运用逻辑判断和监管工作经验,审查运用证据,全面、客观、公正地认定事实,依法处理。第五条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证监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按照规定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依法不予处罚或者市场禁入的,可以根据情节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第六条 在信息披露中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未勤勉尽责,或者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证监会依法认定其责任和予以行政处罚。第二章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认定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包括报告,下同)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应当认定构成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包括发生业务不入账、虚构业务入账、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其他信息发布渠道、载体,作出不完整、不准确陈述,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遗漏重大事项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违法的责任认定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为构成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等综合审查认定其责任。第十二条 认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通常要考虑以下情形:(一)违法披露信息包括重大差错更正信息中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数额及其占当期所披露数的比重,是否因此资不抵债,是否因此发生盈亏变化,是否因此满足证券发行、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利润承诺条件,是否因此避免被特别处理,是否因此满足取消特别处理要求,是否因此满足恢复上市交易条件等;(二)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担保、诉讼、仲裁、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及其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的比重,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信息时间长短等;(三)信息披露违法所涉及事项对投资者投资判断的影响大小;(四)信息披露违法后果,包括是否导致欺诈发行、欺诈上市、骗取重大资产重组许可、收购要约豁免、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给上市公司、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直接损失数额大小,以及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造成该公司证券交易的异动程度等;(五)信息披露违法的次数,是否多次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六)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七)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第十三条 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违法主观方面通常要考虑以下情形:(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单位的,在单位内部是否存在违法共谋,信息披露违法所涉及的具体事项是否是经董事会、公司办公会等会议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是否只是单位内部个人行为造成的;(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观状态,信息披露违法是否是故意的欺诈行为,是否是不够谨慎、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的态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信息披露违法后是否继续掩饰,是否采取适当措施进行补救;(四)与证券监管机构的配合程度,当发现信息披露违法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向证监会报告,是否在调查中积极配合,是否对调查机关欺诈、隐瞒,是否有干扰、阻碍调查情况;(五)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第十四条 其他违法行为引起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违法的,通常综合考虑以下情形认定责任:(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过错,有无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故意,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法的过失;(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因违法行为直接获益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利益,是否因违法行为止损或者避损,公司投资者是否因该项违法行为遭受重大损失;(三)信息披露违法责任是否能被其他违法行为责任所吸收,认定其他违法行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否能更好体现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四)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前款所称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5%以上股东违法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公司工作人员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行为;配合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可能致使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第四章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任人员及其责任认定第十五条 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对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义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可以提交公司章程,载明职责分工和职责履行情况的材料,相关会议纪要或者会议记录以及其他证据来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包括实际承担或者履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十八条 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在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负责人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应当披露信息、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应当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员的责任大小,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责任人员与案件中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的关系,综合分析认定:(一)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对于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是起主要作用还是次要作用,是否组织、策划、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积极参加还是被动参加。(二)知情程度和态度。对于信息披露违法所涉事项及其内容是否知情,是否反映、报告,是否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少损害后果,是否放任违法行为发生。(三)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是否与责任人员的职务、具体职责存在直接关系,责任人员是否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有无懈怠、放弃履行职责,是否履行职责预防、发现和阻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四)专业背景。是否存在责任人员有专业背景,对于信息披露中与其专业背景有关违法事项应当发现而未予指出的情况,如专业会计人士对于会计问题、专业技术人员对于技术问题等未予指出。(五)其他影响责任认定的情况。第二十条 认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考虑情形:(一)未直接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二)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主动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三)在获悉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后,向公司有关主管人员或者公司上级主管提出质疑并采取了适当措施;(四)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调查且有立功表现;(五)受他人胁迫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六)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第二十一条 认定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考虑情形:(一)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二)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三)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四)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第二十二条 任何下列情形,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一)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二)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三)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四)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五)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认定为应当从重处罚情形:(一)不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干扰执法;(二)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变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妨碍调查;(三)两次以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四)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五)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前尚未做出处理决定的案件适用本规则。

7. 内幕交易是什么?内幕交易的要素有哪些?求答案

  所谓内幕交易,按照《证券法》的解释,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内幕交易丑闻会吓跑众多的投资者,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同时,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它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结果,而不是投资大众对公司业绩综合评价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及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
  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具体来说,内幕交易的认定需考察三个要素:内幕信息、内幕人(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和内幕交易行为。如果某一行为在这三个要素上都得到肯定的答复,就可能构成内幕交易。  一、内幕信息
  无论内幕人的认定还是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都以内幕信息为基础。因此,内幕信息是内幕交易认定中的基础环节。《证券法》对内幕信息的定义为: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简而言之,就是会影响股票价格而又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具有两大特征:重大性和非公开性。
  重大性一般以消息对股票价格的显著影响力作为判断标准,即在通常情况下,该信息一旦公开,是否导致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在一段时期内与市场指数或相关分类指数发生显著偏离,或者致使大盘指数发生显著波动。《证券法》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列举了部分此类消息,主要包括涉及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公司高管人员的变动等方面的消息。
  非公开性涉及价格敏感期间的计算。价格敏感期从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日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或者该信息对证券的交易价格不再有显著影响时止。该期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内幕交易的认定。只有在该期间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交易才能构成内幕交易。此期间外的行为,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从现在的实践来看,敏感期间终结的时点较为容易认定,即依照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披露之时内幕信息丧失非公开性。具体而言,若内幕信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或者被一般投资者能够接触到的全国性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或者被一般投资者广泛知悉或理解,则内幕信息丧失非公开性。
  如同人一样,信息也有一个孕育的过程。以何时为信息形成的时点直接关系到价格敏感期的起点,就像以何时为胎儿成为法律上认可的自然人直接关系胎儿可能享有的法律权益一样。不过,信息的形成时点直至今日,依然未能找到一个类似胎儿呱呱落地一样明确的时点,法律法规中对此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依据的标准是信息是否已经确定,例如,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公司或控股股东与第三方签订意向书等。具体需要结合不同案件的情况进行认定。  二、内幕人(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
  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只有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幕人范围的人员,才可能触犯内幕交易这根高压线。依据《证券法》规定,内幕人包括两类:(1)知情人;(2)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从定义上来讲比较容易,即指利用非法手段,包括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此类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没有一个特定的范围,可以是任何一个人。知情人则不同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其获得内幕信息的途径是合法的,往往是基于职务、亲属关系等得以接触内幕信息。因此,知情人有一个固定的范围。对此,《证券法》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此外,法律还对知情人作了进一步区分。区分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是法律的一般原则,不过,在某些情况下,考虑到获取证据的难易程度,法律会进行一定的变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法律首先推定有一定的事实,除非当事人提出相反的证据。具体到知情人的认定,为了更好地打击内幕交易行为,同时保护属于知情人范围内的人员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根据知情人与内幕信息接触的密切程度,规定了法定知情人、推定知情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对于法定知情人和推定知情人,执法、司法机关只需证明其在价格敏感期内有内幕交易行为,就可认定构成内幕交易,除非行为人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悉有关内幕信息。非法定和推定的其他知情人,执法、司法机关应采用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一样的做法,除证明行为人在价格敏感期内有内幕交易行为,还需证明行为人是否知悉内幕信息。法定知情人与推定知情人在行为认定中并不存在差别,仅有的区别在于法定知情人为《证券法》规定的范围,而推定知情人为证监会依据《证券法》授权,在《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中规定的范围。  三、内幕交易的三种具体行为类型
  内幕交易的认定,落脚点依然在行为上。内幕人即便知悉内幕信息,只有从事了一定的行为,才能构成内幕交易。这些行为包括在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也就是说内幕交易行为包括三种类型:买卖、建议买卖、泄露。
  买卖证券包括以本人名义,直接或委托他人买卖证券,或者以他人名义买卖证券,或者为他人买卖证券。其中,以他人名义买卖证券较难认定。目前采用的标准是以资金来源和收益所得进行认定,即紧盯资金的来源与去向。若提供证券或资金给他人购买证券,且该他人所持有证券之利益或损失,全部或部分归属于本人,或对他人所持有的证券具有管理、使用和处分的权益,则属于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买卖行为。
  建议买卖指向他人提出买卖相关证券的建议。建议方应为内幕人,被建议方应为非内幕人。行为方面,建议方并不是直接将内幕信息提供给他人,而是基于其掌握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从事证券交易。建议方起到鼓励、推动和指导的作用。
  泄露包括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刑法》中有关内幕交易行为的罪名包括两个:内幕交易罪和泄露内幕信息罪。因此,内幕交易行为的前两种类型和第三种类型在《刑法》中分属不同的罪名,有着不同的后果。不过,两个罪名同属《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罪名,刑罚也相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几类内幕人,不管本身是否从事了买卖证券的行为,若其知晓该信息为内幕信息,则一旦其泄露内幕信息,无论其是否获益,泄露这一行为本身就已经构成了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什么?内幕交易的要素有哪些?求答案

8. 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股东人数、经营分红等各方面,相比于非上市公司,将受到哪些约束或限制?

  1、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部门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未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有时泛指上市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
  2、上市公司因其股票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使其股票的流通性及变现能力极强,这不仅能使投资者通过买卖股票的行为进入或退出资本市场,以达到获取资本利得或及时转移投资风险的目的,也可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接受公众及政府的监督。
  3、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股东人数、经营分红等各方面,相比于非上市公司,将受到哪些约束或限制: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强制性的,在每个季度必须向社会公开披露其经营情况,而非上市公司没有这样的强制性要求。
  股东人数: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必须超过法定的要求,上市之前最少不低于2—200人。根据上市公司的成立条件,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因此股东人数只要符合该规定即可。
  分红:不管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完全由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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