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的协会宗旨

2024-05-06 20:52

1.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的协会宗旨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助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本行业的各项管理监督,加强会员之间的自律和协调,规范会员的经营活动,维护和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为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努力。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的协会宗旨

2.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的主要会员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会员资格:正式会员:北京市各中资、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及北京银监局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以下合并简称为金融机构),接受并愿意遵守本章程的,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北京银行业协会目前有61家会员行,其中会员49家,包括中资商业银行16家、政策性银行3家、非银行金融机构5家、外资银行22家;准会员15家。北京银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参加协会的全体会员组成。协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9名理事组成。协会理事长由工、农、中、建4家常任理事行的代表出任,现任理事长由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朱洪波先生担任。北京银行业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根据需要协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与协会职责有关的专门工作,目前协会已设立了外资银行协调委员会。

3.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

w 依据法律、法规制定银行同业公约和自律制度并组织实施;w 督促会员或准会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协会有权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w 维护会员或准会员的合法权益,对侵害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要求;w 加强会员与金融监管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及中国银行业协会的联系,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建议,沟通会员和其他行业的联系;w 加强会员或准会员之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协调会员之间在业务方面的争议;w 组织、促进国内外同业的交往与合作;w 组织、促进会员或准会员的业务培训及有关的调查研究,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w 办理金融监管部门委托的事项;w 办理为实现协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

4. 河北省银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第三届理事会第六届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河北银监局审查,经河北银监局同意后,报省民政厅核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5.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宗旨是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宗旨是

6.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的介绍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是以原北京银行外汇经营业协会为基础经过更改名称,于2001年4月17日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正式成立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单位。

7.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的管辖银行

凡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北京市区域性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北京分行、总行在京且不设北京分行的总行营业部(北京管理部)、外资银行北京分行、总部设在北京市的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北京市各中资、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北京银监局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接受并愿意遵守协会《章程》的,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目前北京市银行业协会共有会员82家,其中正式会员68家(中资36家,外资32家),准会员14家。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的管辖银行

8. 北京金融街商会的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商会定名为:北京金融街商会 英文译名:BEIJING FINANCIAL STREET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BFSCC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11层(100140)第二条 北京金融街商会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艺美术(集团)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营业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华棉花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控股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国电信集团北京市电信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北京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共同运作发起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架构金融街区域大型业户企/事业单位及、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相关行业及团体全方位信息交流融通、联谊的平台,建立互惠互利的金融街大区域的商务服务模式,整合利用社会和金融街区域各类资源,提供全面服务,达到“共创金融街区域品牌,共建金融街区域环境,共享金融街区域资源”之目的,为促进本区域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做出贡献。第四条 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西城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及区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五条 商会的业务范围: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2.为商会会员提供资讯服务。3.根据商会会员需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和研讨活动。4.为商会会员提供形象推广服务。5.协调商会会员与相关产业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加强内外信息的交流与合作。6.举办区域有关的展览会、展示会、博览会。7.组织编写商会会刊。8.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9.管理顾问咨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