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的区别

2024-05-14 21:53

1. 专项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的区别

  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市级政府性基金是指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市级政府性基金包括: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育林基金收入等。
  市级政府专项收入是指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为了社会有关事业的发展、保护、治理而依法收取的用于特定用途的费用。市级政府专项收入包括:教育费附加收入、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另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入、防汛费收入、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入比照市级专项收入进行管理。

专项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的区别

2. 政府性基金收入用于补助支出吗

政府补贴如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对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又作了具体的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