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养老院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2024-05-04 22:32

1. 开养老院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开办养老院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养老院内部拥有固定的服务区、生活区、室外及室内休息场所。
第二,符合我国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安全标准。
第三,有能够保证入住者正常生活、服务人员能够开办相关服务活动的经费。
第四,有完整的相关机构办理的证件、章程。
第五,有开展相关服务的服务人员和医疗人员。
法律依据:
《敬老院管理暂行法》 第十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条 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 
第十四条 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十五条 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开养老院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2. 开养老院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开办养老院大概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养老院内部拥有固定的服务区、生活区、室外及室内休息场所。第二,符合我国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安全标准。第三,有能够保证入住者正常生活、服务人员能够开办相关服务活动的经费。第四,有完整的相关机构办理的证件、章程。第五,有开展相关服务的服务人员和医疗人员。
法律依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农村人口规模较大、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较多的乡、民族乡、镇,应当建设能够满足当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要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建设能够满足若干乡、民族乡、镇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需要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坚持改建、扩建、新建相结合,充分利用闲置的设施。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少于40张床位。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为每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居住用房。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有厨房、餐厅、活动室、浴室、卫生间、办公室等辅助用房。

3. 开养老院需要具备条件

1、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服务机构:60张床位以上的由市民政局审批,60张床位以下的由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  2、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由受理民政部门进行实地审验,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不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书面整改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执业申请。  3、办养老院首先需要经办人填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还得有审办资格证明文件、资金来源证明和固定场所证明文件,以及章程草案,有以上6项条件后就可以到所在辖区的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说明;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开养老院需要具备条件

4. 办个养老院需要什么条件

1、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服务机构:60张床位以上的由市民政局审批,60张床位以下的由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  2、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由受理民政部门进行实地审验,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不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书面整改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执业申请。  3、办养老院首先需要经办人填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还得有审办资格证明文件、资金来源证明和固定场所证明文件,以及章程草案,有以上6项条件后就可以到所在辖区的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说明;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5. 开办养老院的条件

  楼主、您好:

  不知道你是哪个地方的?具体的条件要看各地民政部门规定。比如上海是这样的:房屋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住养人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属于租赁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5年;应方便老年人出入,楼层需要有货梯;设有厨房、厕所、洗浴等基本生活设施以及公共活动空间,厨房应配备必要的清洗消毒设备。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畅等。一、申办民办养老院手续:(一)申办人向拟办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筹办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和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二)申办人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开始筹建民办养老院。(三)经同意筹办的民办养老院具备开业条件时,向批准机关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二、享受优惠政策:(一)免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施工管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费、墙体革新费、学校校舍修建附加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有关收费。(二)免缴城市煤气和供水的增容费。(三)用水、电、煤气,按照居民生活或行政事业的分类价格择低执行。(四)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院,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民办养老院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希望能够帮到您。望采纳
  

开办养老院的条件

6. 开个养老院需要什么条件

办养老院需要要求和条件如下: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7. 开养老院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法律分析:一、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凡具备相应条件的申办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二、是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人的资格证明的文件批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三、是对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暂免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t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养老机构要照章纳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开养老院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8. 开养老院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开办养老院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养老院内部拥有固定的服务区、生活区、室外及室内休息场所。
第二,符合我国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安全标准。
第三,有能够保证入住者正常生活、服务人员能够开办相关服务活动的经费。
第四,有完整的相关机构办理的证件、章程。
第五,有开展相关服务的服务人员和医疗人员。
法律依据:
《敬老院管理暂行法》 第十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条 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 
第十四条 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十五条 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