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什么时候付款?

2024-05-06 07:09

1. 信用证什么时候付款?

根据国际商会1993年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 )即UCP500中第二条“跟单信用证的定义”规定为:“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词语(以下称“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即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人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2、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

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信用证开立后,只要出口商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执行,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能及时收到货款。

第二节、 信用证的关系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本关系人有四个:即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和受益人。此外还有其他关系人,如保兑行、议付行、付款行或偿付行、转证行等。现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权利分述于下:

A、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FOR THE CREDIT)

开证申请人一般是进口商。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的权利义务通常以签订的合同为依据的,双方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如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时,则进口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进口方银行开出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信用证。

信用证开立之后,进口商有凭单付款的义务和验单退单的权利。开证行履行付款之后,进口商应及时将货款偿付给开证行,赎取单据。但对于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有权拒绝赎单。

银行、外贸公司双方如有争议,一般以银行意见为准。如进口商无理拒付或拖延不付款时,银行有权对外履行付款义务,进口商不能提出异议。如果开证行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误作不符而退单拒付时,进口商有权向开证行提出异议,并要求赔偿。

进口商于接受单据提取货物后,如发现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等与单据或合同不符,或发现货物短缺等,只能分别过失责任,向出口商、轮船公司或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而不能向开证行索赔。因为银行只凭单据,而不凭货物办理付款。

B、 开证行(THE ISSUING BANK)

开证行是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开证申请书之后,这个申请书就成为他们之间履行权利和义务的契约。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应根据开证行的规定,交纳保证金和费用。开证行则应根据申请书的条款,正确、完善、及时地开出信用证。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就要对信用证负责。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开证行,对出口商和汇票背书人、善意持票人都要承担凭单付款的责任。

开证行见单付款后,不能因进口商拒绝赎单或无力付款,而向出口商、议付行或偿付行要求退款。即使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以进口商为付款人,开证行也不能因之而减免其付款责任。

但是开证行在凭索汇电向其索偿票款,或付款行仅凭汇票索汇证明书(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付款,或偿付行仅凭索汇证明信/电付款的情况下,当开证行接到单据时,发现不符,有权向议付行追索票款,并退还单据。

开证行在履行付款责任后,如进口商无力付款赎单,开证行有权处理单据和货物。出售价格不足以抵偿其垫款时,开证行仍有权再向进口商追索不足部分。如果企业倒闭,开证行仍有履行对外付款的责任。

C、 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一般是出口商,有时则为中间商。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与合同核对。如发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不符,须尽早提出修改要求或拒绝接受。信用证一旦接受,出口商就有装货备单的义务和凭单议付的权利。出口商应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内装运货物,并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交单取款。出口商不但要对单据的正确性负责,并且要对货物的合格性负责。

出口商交单后,如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出口商仍有权向进口商提出付款要求,进口商仍须负责付款。 

D、 通知行、转证行(ADVISING BANK、TRANSMITTING BANK)

通知行是开证行的代理人。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发来的信用证后,经认真核对印押后,必须根据开证行的要求缮制通知书,及时、正确地通知受益人,并证明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若印押不符则不应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待查明核对无误后再行通知。通知行对开证行和受益人都不承担必定议付或代为付款的责任。

转证行的发生,一般是指受益人在外地或者无代理关系,必须通过转证行转递信用证。转证行收到信用证核对印押相符后,原件照转给受益人。转证行的地位虽与通知行相同,但转证的手续费要比通知行手续费为低。

E、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如果受益人对开证行的资信不明或者有疑异,认为受证后有收款

风险,可以要求开证行另找一家受益人满意的银行为该信用证加具保兑。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保兑行通常是出口地的通知行或第三家信誉卓著的银行。有时开证行在委托通知信用证的同时,主动要求通知行加保兑,通知行或其他银行根据开证行的请求,可以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也可以不加具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保兑银行在信用证上保兑后,即对信用证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汇票、单据一经保兑行议付或付款,即便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保兑行亦无权向出口商或他的前手追索票款。

F、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

议付行凭信用证议付票款后,即把单据寄出,并向开证行、保兑行、付款行或偿付行索回垫款。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如发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可以拒绝付款,议付行可以据以向出口商追索票款,除非出口商按信用证的特殊规定,如开立对出票人“无追权”(WITHOUT RECOURSE TO DRAWER)的汇票,才可免除被匪鞯目赡堋?

议付银行接受出口商交来的单据,必须认真仔细地将各种单据及内容与信用证所规定的条款进行核验。如果发现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应立即要求出口商更改。如无法更改,应由出口商联系进口商修改信用证条款;或者根据出口商要求,由议付行将不符点电告开证行征询意见,以免单据寄出后遭到拒付。如开证行电复同意,则按正常手续议付单据。

出口方银行买进汇票及所附单据并将票款付给出口商这一过程,叫做“议付”(Negotiation)。

议付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和汇票,并对其进行审核,若确认单证相符,应予垫款;若单证不符,可拒付垫款。

如果受益人交来的单据有不符点,议付行可以用“信提”或“电提”不符点的方式,或者采用“信用证项下托收”处理该套单据。 如果开证行收到单据,不能接受“信提”的不符点,有权拒绝偿付,议付行则有向受益人或他的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

G、付款行和偿付行(Paying bank and reimbursing bank)

付款行是信用证规定的汇票付款人。信用证以进口地货币开出时,付款行就是开证行。开证行审单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一经付款,就无权向议付行追索票款; 

信用证以出口地货币开出时,付款行一般就是议付行。议付行审单无误后,付款给出口商,一经付款,就无权向出口商追索票款;

信用证如以第三国货币开出时,付款行就是第三国银行,它的地位与偿付行相似,不凭单据付款,仅凭汇票和索汇证明书将票款付给议付行,一经付款,就不得追索。

偿付行是指议付行付款后,可以向指定的第三者银行收回款项。但一般如议付行就是付款行时,则偿付行也可凭议付行的索汇证明书,代开证行偿付货款。偿付后,它的责任即告终止,不存在追索问题。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如发现不符点,必须向议付行追回已付款项,不能向偿付行追索,因偿付行不负责审单。当然就没有义务对单证不符负责。按国际惯例,偿付行一般不要求“单证相符证明书”,但是如果信用证“另有规定”,则应按信用证条款办理。

付款行或偿付行如接到开证行通知“止付”后,仍进行付款,则应自行负责,与开证行无关。偿付行如无理迟付,应赔偿利息损失。还有,如果由于议付行疏忽,对付款行或偿付行索汇有误,议付行应对付款行或开证行退款并补偿其利息损失。

银行是信用证业务的主要角色,不论是承担第一性有条件保证付款责任的开证行,还是其他所有当事银行,均应按照“UPC500”的规定及银行间的业务代理协议,合理、谨慎地履行信用证义务。通过银行的中介服务,使进、出口之间的国际贸易得以顺利实现。维系各方的良好业务往来,对拓展国际经贸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当信用证项下的上述各当事人、关系人发生意见分歧时,首先应以信用证条款规定为准则,其次是参照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500号惯例》。但是该项惯例也不是能够解决所有因信用证而产生的问题。因此信用证有关的各方,仍需要进一步以真研究信用证条款和“UCP500”所涉及的一切问题。

信用证什么时候付款?

2. 信用证的付款日期是哪天?

  是否可接受就要看LZ的实际情况了。具体要从几个面来考虑:汇率的因素,客人的资信度,财务状况,还有产品的敏感性等等
  利用远期信用正诈骗的话,有时候是受益人和开证人连手诈骗,主要是开立没有贸易背景的信用正,利用假的单据到银行贴现,即使到期了,银行的资金也不能得到偿还的。
  如果是客人诈骗的话,一般是进口商将货物销售出去,收回货款,在付款日期未到时,他很可能会把这笔资金继续周转或挪作它用,等到汇票到期了,就无法支付应付账款,只有拖欠银行,开证行只好垫款,目的就是要尽量长时间地占用银行资金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所涉及的是一些某一阶段,某一时期的热门商品,由于是热门商品,商品的价格波动也就很大,很难预测价格的升跌,若为即期付款,货到付款赎单,银行风险相对较小;而远期付款,进口商通常会以进口商品在国内的销售款来偿付远期信用证项下货款或银行的备用贷款,银行风险就会大大增加。
  上面的情况虽然好象都是对银行不利的多,但要考虑到的是银行做出的贴现是有追索权的,一旦客人不还银行的垫款,即使受益人以做了贴现,该款项还是要被追回的。

3. 信用证的付款日期是哪天?

  是否可接受就要看LZ的实际情况了。具体要从几个面来考虑:汇率的因素,客人的资信度,财务状况,还有产品的敏感性等等
  利用远期信用正诈骗的话,有时候是受益人和开证人连手诈骗,主要是开立没有贸易背景的信用正,利用假的单据到银行贴现,即使到期了,银行的资金也不能得到偿还的。
  如果是客人诈骗的话,一般是进口商将货物销售出去,收回货款,在付款日期未到时,他很可能会把这笔资金继续周转或挪作它用,等到汇票到期了,就无法支付应付账款,只有拖欠银行,开证行只好垫款,目的就是要尽量长时间地占用银行资金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所涉及的是一些某一阶段,某一时期的热门商品,由于是热门商品,商品的价格波动也就很大,很难预测价格的升跌,若为即期付款,货到付款赎单,银行风险相对较小;而远期付款,进口商通常会以进口商品在国内的销售款来偿付远期信用证项下货款或银行的备用贷款,银行风险就会大大增加。
  上面的情况虽然好象都是对银行不利的多,但要考虑到的是银行做出的贴现是有追索权的,一旦客人不还银行的垫款,即使受益人以做了贴现,该款项还是要被追回的。

信用证的付款日期是哪天?

4. 信用证的付款日期是哪天?

  是否可接受就要看LZ的实际情况了。具体要从几个面来考虑:汇率的因素,客人的资信度,财务状况,还有产品的敏感性等等
  利用远期信用正诈骗的话,有时候是受益人和开证人连手诈骗,主要是开立没有贸易背景的信用正,利用假的单据到银行贴现,即使到期了,银行的资金也不能得到偿还的。
  如果是客人诈骗的话,一般是进口商将货物销售出去,收回货款,在付款日期未到时,他很可能会把这笔资金继续周转或挪作它用,等到汇票到期了,就无法支付应付账款,只有拖欠银行,开证行只好垫款,目的就是要尽量长时间地占用银行资金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所涉及的是一些某一阶段,某一时期的热门商品,由于是热门商品,商品的价格波动也就很大,很难预测价格的升跌,若为即期付款,货到付款赎单,银行风险相对较小;而远期付款,进口商通常会以进口商品在国内的销售款来偿付远期信用证项下货款或银行的备用贷款,银行风险就会大大增加。
  上面的情况虽然好象都是对银行不利的多,但要考虑到的是银行做出的贴现是有追索权的,一旦客人不还银行的垫款,即使受益人以做了贴现,该款项还是要被追回的。

5. 信用证的付款日期是哪天?

  是否可接受就要看LZ的实际情况了。具体要从几个面来考虑:汇率的因素,客人的资信度,财务状况,还有产品的敏感性等等
  利用远期信用正诈骗的话,有时候是受益人和开证人连手诈骗,主要是开立没有贸易背景的信用正,利用假的单据到银行贴现,即使到期了,银行的资金也不能得到偿还的。
  如果是客人诈骗的话,一般是进口商将货物销售出去,收回货款,在付款日期未到时,他很可能会把这笔资金继续周转或挪作它用,等到汇票到期了,就无法支付应付账款,只有拖欠银行,开证行只好垫款,目的就是要尽量长时间地占用银行资金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所涉及的是一些某一阶段,某一时期的热门商品,由于是热门商品,商品的价格波动也就很大,很难预测价格的升跌,若为即期付款,货到付款赎单,银行风险相对较小;而远期付款,进口商通常会以进口商品在国内的销售款来偿付远期信用证项下货款或银行的备用贷款,银行风险就会大大增加。
  上面的情况虽然好象都是对银行不利的多,但要考虑到的是银行做出的贴现是有追索权的,一旦客人不还银行的垫款,即使受益人以做了贴现,该款项还是要被追回的。

信用证的付款日期是哪天?

6. 信用证能结算货款吗

信用证一般是国际贸易中用来结算货款的。目前国内也套用国际贸易信用证的模式,开设了国内信用证业务。
 
因为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因此,利用信用证结算,必须熟悉信用证的特性和规则,否则,受益人如果不熟悉信用证的这些内容,那么,结算室友风险的。而国内信用证尤其如此。
 
看你提的问题就知道你对信用证一无所知,因此,你们打算接受信用证结算,那么,就要找十分熟悉信用证结算的人帮忙,否则就会有风险。

7. 信用证及信用证付款时间

一、信用证付款时间
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
1、即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2、远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最长期限有360天以上(含360天)。共有90天以内、90天~360天(含90天)和360天以上(含360天)3个不同期限。
3、假远期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开证人承担。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在信用证中有“假远期”条款。
二、信用证的规定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在国际贸易活动,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可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
1、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2、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3、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信用证及信用证付款时间

8. 信用证付款期限是多少

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
1、即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2、远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最长期限有360天以上(含360天)。共有90天以内、90天~360天(含90天)和360天以上(含360天)3个不同期限。
3、假远期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开证人承担。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在信用证中有“假远期”条款。
一、信用证的期限有哪些需要重点掌握的
有关信用证的有效期,基本上有三个关键的时效,要把握好:
1、装船期,就是提单上的装船期,必须在规定日期之前装运;
2、交单期:装运后在什么日期之前必须交到指定银行,一般是装运期之后15天左右(一定要留意:单据以交到哪里的时间为准,是开证行还是通知行);
3、信用证的效期:一般在装运期之后的30天左右(即让受益人按期装运后有合理时间交单到银行)。
以上信用证中的三个关键时间点,在信用证中都有注明,要严格遵守。做不到的,要提前申请修改信用证。
二、信用证方式的特点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
一是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二是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三是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