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哪些所得项目可以免税或减税?

2024-05-09 07:25

1.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哪些所得项目可以免税或减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9项免税所得: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足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认定免税的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9项暂免征税所得:
外籍个人的非现金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门;.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扣缴手续费;.个人能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达到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从外国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减征规定则是: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哪些所得项目可以免税或减税?

2.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有哪些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包括: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3.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有哪些

你好。在计算“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 保险赔款;
  6.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三费一金”)。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有哪些

4. 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5. 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以下哪种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个税扣除内容如下。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扣费范围。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与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以下哪种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

6. 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有哪些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⑼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7. 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包括哪些

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包括如下内容: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奖金;2、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包括哪些

8. 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包括哪些

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包括法定免税项目和免予征税以及暂免征税项目。法定项目是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项目;免予征税以及暂免征税项目指国家对个别项目以规范性文件方式作出免予征税或暂免征税的规定。其中,法定免税项目有:省、部、军级以上单位,以逐步形成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教、技、文、卫、体、环保等方面的奖金免税;国债和国家发生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政府特别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免税;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免税;保险赔款免税;军人转业费、复员费免税;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离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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