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发行条件有哪些?

2024-05-04 09:06

1. 可转债发行条件有哪些?

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件上市公司发行普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了应满足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2、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3、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担保: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的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转股期限: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转股价格: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不低于孰高值)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可转债发行条件有哪些?

2. 关于可转债的发行条件

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1)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2)可转换债券发行后,公司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还应当符合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公开发行债券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的规定包括: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等。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所附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

《实施办法》对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情形也做出明确规定,主要是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等。

3. 可转债发行条件有哪些

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1)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2)可转换债券发行后,公司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还应当符合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公开发行债券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的规定包括: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等。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所附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

《实施办法》对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情形也做出明确规定,主要是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等。

可转债发行条件有哪些

4. 可转债发行条件是什么?

1. 连续3年盈利,且近3年净资产平均利润率在10%以上(能源、材料、基础设施企业不低于7%); 2. 募集的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要求;3. 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同期存款利率; 债券发行后,企业总负债比例不得超过70%; 4. 债券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债券发行规模在1亿元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拓展资料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低于扣除前的净利润的,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 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余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的40%;3.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得低于公司债券一年期的利息。 法律依据:《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数,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元。净利润是根据较低的前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计算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采矿权后)在最近期末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得高于20%。 最近一段期间末无未偿亏损。 前款第(一)、(五)项规定不适用于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认定的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4. 可转换债券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缩写。它允许持有人在特定的时间内根据特定的条件将其转换成股票。 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债券,应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暂行办法》要求证券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应重点抓好发行人的12个方面,主要强调以下几点: 发行人在过去3年,特别是过去一年,是否派发现金股息 发行人过去三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发行人是否有足够现金偿还到期债务 主营业务是否突出,在所在行业中是否具有竞争优势,增长是否强劲,在可预见的未来是否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 ,募集资金的投资是否有良好的预期投资回报。

5. 可转债 发行条件

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x0d\x0a\x0d\x0a(1)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x0d\x0a\x0d\x0a(2)可转换债券发行后,公司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x0d\x0a\x0d\x0a(3)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x0d\x0a\x0d\x0a(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还应当符合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x0d\x0a\x0d\x0a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公开发行债券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的规定包括: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等。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x0d\x0a\x0d\x0a所附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x0d\x0a\x0d\x0a《实施办法》对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情形也做出明确规定,主要是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等。

可转债 发行条件

6. 可转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四)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七)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五)、(六)、(七)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已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有明确、可行的企业改制和上市计划;
(三)有可靠的偿债能力;
(四)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的担保。

扩展资料
1、发行
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有两种会计方法:
一种认为转换权有价值,并将此价值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另一种方法不确认转换权价值,而将全部发行收入作为发行债券所得,其理由,一是转换权价值极难确定,二是转换权和债券不可分割,要保留转换权必须持有债券,行使转换权则必须放弃债券。

2、债券转换
当债券持有人将转换成股票时,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账面价值法和市价法。
采用账面价值法,将被转换债券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发股票价值,不确认转换损益。赞同这种做法的人认为,公司不能因为发行证券而产生损益,即使有也应作为(或冲抵)资本公积或留存损益。
再者,发行可转换债券旨在把债券换成股票,发行股票与转换债券两种为完整的一笔交易,而非两笔分别独立的交易,转换时不应确认损益。
在市价法下,换得股票的价值基础是其市价或被转换债券的市价中较可靠者,并确认转换损益。采用市价法的理由是,债券转换成股票是公司重要股票活动,且市价相当可靠,根据相关性和可靠性这两个信息质量要求,应单独确认转换损益。再者,采用市价法,股东权益的确认也符合历史成本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可转换债券

7. 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条件

公司债券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一百五十五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第一百五十九条 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第一百六十一条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第一百六十三条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条件

8. 可转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发行

申购可转债需要什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