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可以延期几次

2024-05-15 06:43

1. 重整可以延期几次

法律分析:在一定期限之内的破产重整程序只能进行一次。为防止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的重整计划随意变更,导致重整程序不当拖延,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纪要从三个方面对重整计划的变更作出了限制。其一,明确规定了重整计划变更的前提条件是原重整计划因客观原因无法执行。如果债务人能够执行重整计划而拒绝执行,则不适用变更程序。其二,限定了重整计划变更的次数为一次,以防止久变不绝,无限拖延。其三,规定了严格的变更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重整可以延期几次

2. 重整可以延期几次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微笑]重整可以延期1次的哦,重整可以延期1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根据以上规定,提交重整计划的一般期限为六个月,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有且仅有一次延期三个月的机会。如不能在前述6+3期限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则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摘要】
重整可以延期几次【提问】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微笑]重整可以延期1次的哦,重整可以延期1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根据以上规定,提交重整计划的一般期限为六个月,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有且仅有一次延期三个月的机会。如不能在前述6+3期限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则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回答】
亲亲,重整是指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名“重组”、“司法康复”,或者“重生”。重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重要内容。是指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即对该企业进行重新整顿、调整。即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立即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组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哦。【回答】

3. 重整可以延期几次

[大红花]从法律角度分析[大红花]:重整可以延期2次一般来说的重整时间是2到3年。重整的时间通过重整计划确定。在重整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想法院提交申请延长重整时间。【摘要】
重整可以延期几次【提问】
[大红花]从法律角度分析[大红花]:重整可以延期2次一般来说的重整时间是2到3年。重整的时间通过重整计划确定。在重整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想法院提交申请延长重整时间。【回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回答】

重整可以延期几次

4. 重整可以延期几次

法律分析:在一定期限之内的破产重整程序只能进行一次。为防止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的重整计划随意变更,导致重整程序不当拖延,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纪要从三个方面对重整计划的变更作出了限制。其一,明确规定了重整计划变更的前提条件是原重整计划因客观原因无法执行。如果债务人能够执行重整计划而拒绝执行,则不适用变更程序。其二,限定了重整计划变更的次数为一次,以防止久变不绝,无限拖延。其三,规定了严格的变更程序。【摘要】
重整可以延期几次【提问】
亲亲,很高兴为您解答:重整可以延期几次:可以延迟一次哦亲亲【回答】
法律分析:在一定期限之内的破产重整程序只能进行一次。为防止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的重整计划随意变更,导致重整程序不当拖延,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纪要从三个方面对重整计划的变更作出了限制。其一,明确规定了重整计划变更的前提条件是原重整计划因客观原因无法执行。如果债务人能够执行重整计划而拒绝执行,则不适用变更程序。其二,限定了重整计划变更的次数为一次,以防止久变不绝,无限拖延。其三,规定了严格的变更程序。【回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回答】

5. 重整可以延期几次

您好,亲亲,很高兴为您解答。重整可以延期1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根据以上规定,提交重整计划的一般期限为六个月,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有且仅有一次延期三个月的机会。如不能在前述6+3期限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则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中国加油]【摘要】
重整可以延期几次【提问】
您好,亲亲,很高兴为您解答。重整可以延期1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根据以上规定,提交重整计划的一般期限为六个月,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有且仅有一次延期三个月的机会。如不能在前述6+3期限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则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中国加油]【回答】
亲,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回答】

重整可以延期几次

6. 重整可以延期几次

一次“法律分析:在一定期限之内的破产重整程序只能进行一次。为防止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的重整计划随意变更,导致重整程序不当拖延,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纪要从三个方面对重整计划的变更作出了限制。其一,明确规定了重整计划变更的前提条件是原重整计划因客观原因无法执行。如果债务人能够执行重整计划而拒绝执行,则不”【摘要】
重整可以延期几次【提问】
一次“法律分析:在一定期限之内的破产重整程序只能进行一次。为防止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的重整计划随意变更,导致重整程序不当拖延,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纪要从三个方面对重整计划的变更作出了限制。其一,明确规定了重整计划变更的前提条件是原重整计划因客观原因无法执行。如果债务人能够执行重整计划而拒绝执行,则不”【回答】

7. 资产重组申请延期反馈是多少工作日

  延期提交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材料反馈意见的期限是30个工作日。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资产重组应该遵循以下的原则:
  1)资产重组要以产权联接为基础。因为以产权联接为基础的资产重组是牢固的,它避免以契约形式来进行资产重组时过多的谈判成本和道德风险;同时,真正的产权转移可以为新企业的产权明晰创造条件,使新企业拥有完整的产权。
  2)资产重组要以市场的要求为出发点。国有资产重组过程中切忌政府的过多干预,而必须是资本所有者和企业经营者根据市场提供的信号,按照资本追逐效益的原则来进行操作。
  3)国有资产重组要有明确的产业政策。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产业政策中,通过资产存量的调整来改变国家的产业结构状况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因此国家就必须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来保证资产重组活动的结果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的需要。
  4)资产重组要保持企业竞争性和垄断性的统一。资产重组必然会导致大企业、大集团的产生,这样会产生规模效益,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但是这样可能会造成垄断,而市场经济的活力就是有竞争机制带来的。所以在资产重组的过程中,要形成一定有规模的大企业,同时要避免产生垄断性的企业集团。
  5)资产重组不要寻求一劳永逸的方案。因为现在的市场环境变化是非常快的,今天看起来合理的产业结构,过不了多久就会变的不合理了。同时,从资产重组的主体来看也不可能永久不变,现在是被收购的目标企业,过一段时间可能成为收购方,去收购别的企业。

资产重组申请延期反馈是多少工作日

8. 债务重组里延长期限是指什么

企业破产后在债务重整过程中,延长期限是指经管理人申请,可以延长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一条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一、破产重整申请人有哪些
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与破产清算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的分配给债权人的立法旨意不同,其更侧重于拯救身陷困境的债务人,实现企业再建。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重整: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清理和企业调整,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性债务清理制度。
按照新破产法的规定,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分为两种情况:
1、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
2、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后续重整申请,初始申请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可以债务人或者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一名或数名出资人提出。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的规定的,应当裁定许可债务人进行重整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