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承销业务是什么

2024-05-16 03:21

1. 债券承销业务是什么

债券承销业务就是债券承销机构(如银行)在债券市场中发行债券,同时负责债券发行的组织工作。债券承销机构需要参与投标、承销债券,履行相应的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
 
 
 
 根据《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第五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债券承销机构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更加突出信息披露的全面性与准确性要求,更有利于保护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司债券市场的风险。
 
 
 
 等到债券承销款到账后,债券人才能享受所持有债券的权利,并经过登记托管机构确认后,债券承销机构和债券人的关系成立。在确立关系之前,双方应当商定具体的承揽费。
 
 
 
 债券承销机构发行的债券在中国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股份有限公司等托管机构中。债券承销机构应当在兑付当日将兑付手续费划至债券兑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债券承销业务是什么

2. 债券的承销机构有哪些?

我国对金融债、企业债和公司债的发行管理:

1、金融债券

1)由具有发行资格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构成发行人。

2)报审金融债券的发行额度、面额、发行条件、转让抵押、发售时间及方式、资金的运用。

3)发行债券前发布通告并详细说明发行的目的、发行数额、发行办法、债券期限、债券利率、认购对象、认购和缴款的地址等事项。

2、企业债券

1)由企业规模、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具有偿债能力、经济效益好且前3年连续盈利境内法人向其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发行额度。其所筹资金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债券包销或代销协议。

3、公司债券

1)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上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2)发行资格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且筹集的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尚未募足或已发行的债券及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

3)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决议,或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及部门作出发行决定后。须上主管部门审批确定发行规模。

4)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债券包销或代销协议。公开发行的公司债面总值超过去人民币5000万时,由承销团承销。

4、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债)

1)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公司股份的可转债采取记名式无纸化发行方式,最短期限为3年、最长5年。可转换债券可以依法转让、质押和继承。

2)发行资格

⑴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⑵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⑷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3)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⑶⑷⑸⑹⑺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⑴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已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⑵有明确、可行的企业改制和上市计划;

⑶有可靠的偿债能力;

⑷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的担保

4)由省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送证监会审批

5)发行人必须公布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6)经向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可转债可在发行人股票上市或者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在上市前5个工作日将上市公告书刊登

7)在发行结束后6个月后,持有人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转换股份。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该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其股票上市后,持有人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转换股份

8)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转换为股份累计达到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10%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9)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请求转换股份时,所持债券面额不足一股股份的部分,发行人应当以现金偿还。法人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10)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满时仍未转换为股份的,利息一次性支付,不计复利。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3.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有什么?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有什么?

4. 证券公司债券承销资格需要哪些条件

  我国《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专章规定了证券经营机构的承销资格。根据办法规定,从事股票承销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
  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2)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
  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3)2/3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未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近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2/3以上具有3年以上证券业务或5年以上金融业务工作经历;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2年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2/3以上具有2年以上证券业务或3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4)证券经营机构在近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2年内未受到规定的取消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处罚。
  (5)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账管理。
  (6)具有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符合规定的风险管理要求。
  (7)具有能够保障正常营业的场所和设备。
  (8)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5. 证券公司债券承销资格需要哪些条件

法律分析: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法律依据:《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承销机构承销境内公司债券时,项目承接、发行申请、推介、定价、配售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适用本规范。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由受托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持续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业务行为实施自律管理。第四条 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承销业务制度和决策机制,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证券公司债券承销资格需要哪些条件

6. 证券公司债券承销资格需要哪些条件?

证券公司债券承销资格需要哪些条件?
由于证券公司是证券发行人和投资人的中介,对于发行人来说,需要证券公司具备一定的人、财、物等条件,将其发行的证券顺利销售出去以筹集所需资金;对于投资人来说,也需要证券公司具备专业素质,让投资人可以安全、有效地认购所发行的证券。
一、我国《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专章规定了证券经营机构的承销资格。根据办法规定,从事股票承销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三)2/3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未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近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2/3以上具有3年以上证券业务或5年以上金融业务工作经历;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2年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2/3以上具有2年以上证券业务或3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四)证券经营机构在近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2年内未受到规定的取消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处罚。
(五)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账管理。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符合规定的风险管理要求。
(七)具有能够保障正常营业的场所和设备。
(八)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在股票承销业务中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经营机构,还有特别要求的条件。这些条件:
1、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净资产和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2、取得证券承销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或符合条件的主要承销业务人员至少6名,并且应当有具备一定的会计、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
3、参与过3只以上股票承销或具有3年以上证券承销业绩;
4、在最近半年同倘有出现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而在规定的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总20%的记录。
二、我国《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还分别对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和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外资股承销业务作了资格限定。
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外资股承销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证券兼营
机构具有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依照《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取得股票承销业务资格;
(三)具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权;
(四)具有能够保障涉外业务正常开展的通讯设施、营业场所、设备等技术手段;
(五)具有10名以上有证券承销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熟悉国际金融
业务、会计业务和相关法律的专业人员至少各1名;
(六)具有1年以上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或参与承销1次以上股票的经历;
(七)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如果申请担任外资股主承销商或者境内事务直辖市人的,瞠应具有以下条件:
1、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少于12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少于12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营运资金;
2、依照《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取得主承销商资
格;
3、具有20名以上有证券承销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熟悉国际金融业务、会计业务和相关法律的专业人员至少各2名;
4、具有参与外资股承销的经历;
5、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第五条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境内上市外资股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国际事务协调人的,除应符合申请从事境内上市外资股经营业务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所在地法律可经营股票承销业务;
(二)具有相当于人民币12000万元以上净资产或者由依照境外法律可
提供担保并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相应的担保;
(三)提出申请前2年内未中断在国际市场开展证券承销业务
(四)有3名以上熟悉中国证券市场以及相关的政策、法律的专业人员
(五)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7. 公司债券承销人的条件

1、我国《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专章规定了证券经营机构的承销资格。根据办法规定,从事股票承销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三)2/3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未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近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2/3以上具有3年以上证券业务或5年以上金融业务工作经历;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2年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2/3以上具有2年以上证券业务或3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四)证券经营机构在近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2年内未受到规定的取消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处罚。
(五)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账管理。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符合规定的风险管理要求。
(七)具有能够保障正常营业的场所和设备。
(八)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公司法公司债券承销人的业务范围
在债券间接发行中,证券中介机构代理发行人发行债券——证券中介机构借助自己在证券市场上的信誉和营业网点,在规定的发行有效期限内将证券销售出去,这一过程称为承销。这一证券中介机构就是公司法上所说的公司债券承销人。从债券承销实践看,债券承销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代销、助销、包销及承销团承销。
1、债券代销
证券代销是指承销商代理发售证券,并发售期结束后,将未出售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代销的特点是: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销过程中,未售出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发行人,承销商仅是受委托办理证券销售事务;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的推销者,不垫资金,对不能售出的证券不负任何责任,证券发行的风险基本上是由发行人自己承担;由于承销商不承担主要风险,相对包销而言,所得收入(手续费)也少。
2、债券助销
证券助销,是指承销商按承销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承销期满后对剩余的证券出资买进(余额包销),或者按剩余部分的数额向发行人贷款,以保证发行人的筹资、用资计划顺利实现。我国的证券法将余额包销归入包销方式。
3、债券包销
证券包销是指在证券发行时,承销商以自己的资金购买计划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然后再向公众出售,承销期满时未销出部分仍由承销商自己持有的一种承销方式。证券包销又分两种方式:一种全额包销,一种是定额包销。全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的全部证券,承销商将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发行人证券的资金总额。定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人发行的部分证券。无论是全额包销,还是定额包销,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形成的关系都是证券买卖关系。在承销过程中未售出的证券,其所有权属于承销商。
4、承销团承销
承销团承销,又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由两个以上的承销商临时组成的一个承销机构称为承销团。我国《证券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与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公司债券承销人的条件

8. 公司债券的承销人的承销方式有哪些?

一、公司债券的承销人的承销方式有哪些? 公司债券的承销人的承销方式有以下四种方式:代销、助销、包销及承销团承销。 (一)证券代销 所谓证券代销,是指承销商 代理 发售证券,并发售期结束后,将未出售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代销的特点是: (1)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代销过程中,未售出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发行人 ,承销商仅是受委托办理证券销售事务; (2)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的推销者,不垫资金 ,对不能售出的证券不负任何责任,证券发行的风险基本上是由发行人自己承担; (3)由于承销商不承担主要风险 ,相对包销而言,所得收入(手续费)也少。 (二)证券助销 所谓证券助销,是指承销商按承销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承销期满后对剩余的证券出资买进(余额包销),或者按剩余部分的数额向发行人贷款,以保证发行人的筹资、用资计划顺利实现。我国的 证券法 将余额包销归入包销方式。 (三)证券包销 所谓证券包销是指在证券发行时,承销商以自己的资金购买计划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然后再向公众出售,承销期满时未销出部分仍由承销商自己持有的一种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又分两种方式:一种全额包销,一种是定额包销。全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的全部证券,承销商将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发行人证券的资金总额。定额包销是承销商承购发行人发行的部分证券。无论是全额包销,还是定额包销,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形成的关系都是证券买卖关系。在承销过程中未售出的证券,其所有权属于承销商。 (四)承销团承销。 亦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由两个以上的承销商临时组成的一个承销机构称为承销团。 公司债券的承销人的承销方式有四种,主要是指在证券销售方面可以通过这四种方式来承销。主要是债券上市后将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仅限合格投资者参与交易,公众投资者认购或买入的交易行为无效。同时承销机构应当对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内容进行核查,并结合尽调情况进行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