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公共停车场

2024-05-09 15:50

1. 什么叫公共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由交通部门专门划设的供车辆停放的车辆集散场所,是道路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12月1日,《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正式实施,规定公共停车场标准英文名为Public Parking。
公共停车场是根据城市规划建造以及公共建筑配套专供社会车辆停放的(露天或室内)收费营业性停车场。社会停车场又分为路内、路外两种:路内临时性社会停车场,是指经批准,在规定时限,占用城市部分道路,允许停放大量车辆,以满足特大型活动(游行、集会等)的临时场地。
路外社会停车场,是道路以外,投资建设和建造的专供停放车辆的场所,停车场仅有画停车格而无人管理及收费。



扩展资料:
公共停车场的分类:
1、平面停车场。平面停车场(亦称广场式),具有一定的用地面积,通过交通标线划分成通道和停车泊位,配上指向箭头和标志等交通设施。
2、坡道停车场。坡道停车场,一般分为地下坡道停车场和楼宇坡道停车场两种。
3、机械式停车场。以机械装置的动力将车辆安置到停车泊位的停车场,称为机械式停车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共停车场

什么叫公共停车场

2. 商场停车场属于公共停车场吗

不是的。【拓展资料】停车场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予以制止纠正,并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建筑许可证的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本规定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 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 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3. 公共场所停车收费的问题

1、收费是否不是看是不是公共场所,而是看是否经过许可,经过许可,手续齐全的收费没问题。
2、收取过夜费也是不违法的,但是存在合理性问题,八点就不让拿车是不合理的。这是法院裁量部分。
3、车子丢了是否赔偿的问题,争议不大,一般赔,但绝对不是全赔。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他们仅在安保义务范围内赔偿,真正赔偿人是偷车的人,保管人承担的是安保义务,是一个补充责任,在找不到偷车人或者偷车的人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承担一个补充的责任,以未尽安保义务为限额。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一元保管费赔偿几万是不合乎逻辑的,也不符合常理。他们是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被盗的真正赔偿人是偷车人,而保管人也不会替代了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风险,他们承担只是保管的一个责任。那一元保管费,不能理解为,车辆的保险费,而仅仅是劳动力和车位的占用费。
4、他是否有资格,那要看聘用他的单位,是否有资格,上面说了,收停车费要许可,该名员工是否隶属被许可单位,来判断其是否有权。而且员工的行为归责于单位,不追究员工的,除非故意和重大过失。

另外:不给发票收费是不法的。因为发票是你主张赔偿的一个凭证,你没有发票你根本无法向其主张赔偿责任(不是全部赔偿责任)。你会缺乏基础证据,他自认是例外。发票证明了你在那里停过车最直接的证据。
不过发票是可以打电话叫税务机关来处理的,拒绝提供发票都可以致电要求税务机关来处理。这是税务机关的职责范围。

什么办法都可以,解决问题的方法很多,报警可以,人民警察可以进行调解。
查账我不知道你依据什么查账。怀疑他贪污,那应该去检察机关举报,贪污的立案机关是检察院,不是公安。侦查权归检察院。
但是贪污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他是国家工作人员吗?
如果不是,他涉嫌的是职务侵占,职务侵占,立案机关是公安机关,侦查权归公安机关。

公共场所停车收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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