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募捐条例

2024-05-05 17:13

1. 上海市募捐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募捐活动,保护捐赠人、募捐组织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募捐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募捐,是指基于公益目的,向社会公开募集财产的劝募行为。

  本条例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募捐组织,是指依法可以开展募捐活动的下列组织:

  (一)红十字会;

  (二)公募基金会;

  (三)经依法登记,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通过资助或者志愿服务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社会团体。

  红十字会、公募基金会的募捐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募捐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开透明、尊重捐赠人和受益人意愿的原则。第六条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与募捐活动相关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税务、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与募捐活动相关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募捐组织依法开展募捐活动。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运送抢险救灾捐赠物资的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并享受通行便利。第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募捐活动,为募捐信息发布提供便利和优惠。

  公证机构应当对有关募捐事项的公证费用实行优惠。

  公园、公共文化和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应当为宣传、开展募捐活动提供便利。第九条 对为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捐赠人和募捐组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第二章 募捐活动第十条 募捐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律,依法开展与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的募捐活动。第十一条 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募捐活动开始十个工作日前,向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中,跨区、县开展募捐活动的,向市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募捐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捐活动的名称、目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

  (二)预定募集财产的数额。

  (三)募集财产、接收捐赠的方式;其中,以设置募捐箱方式募捐的,应当列明设置募捐箱的地点、数量。

  (四)募集财产的使用计划。

  (五)工作成本列支计划。募捐方案的内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督促募捐组织修改完善。

  募捐活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募捐活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开展募捐活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五个工作日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募捐组织应当按照备案的募捐方案开展募捐活动。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发生变化的,募捐组织应当及时告知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第十二条 为应对突发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需要紧急开展募捐活动,无法在活动开始前办理备案手续的,募捐组织应当在募捐活动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第十三条 募捐组织联合开展募捐活动的,应当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由募捐组织委派代表共同进行管理。

  募捐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基于公益目的,需要开展募捐活动的,应当与募捐组织协商,经募捐组织同意,由募捐组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开展。第十四条 募捐组织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募捐:

  (一)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上发布募捐信息;

  (二)举行义演、义赛、义拍、义卖等;

  (三)设置募捐箱;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募捐组织以设置募捐箱方式募捐的,应当事先制定募捐箱管理制度,明确募捐箱的开启和钱款的清点、缴交、入账等程序和行为要求。

上海市募捐条例

2. 慈善机构 上海

  1.上海市慈善基金会 (全部网点)简介:民间非营利性慈善社团组织,它的建立经过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登记核准,具有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慈善基金会的宗旨是:“安老、扶幼、助学


  2.徐汇区爱心献血屋 沪闵路9816号


  3.浦东新区慈善医院 简介:上海浦东慈善医院建立于2002年1月。这是国内首家建立的慈善医院,也是上海市目前唯一的一家完全依靠社会力量支持运作的慈善医院。它是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建平路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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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上海市红十字会少儿医疗基金办公室(北京西路) (全部网点)简介:市红十字会宣传、贯彻和执行各项红十字会法规、条例,认真执行“五五普法规划”;依法指导全市各级红十字会工作。制定、实施上海市红十字会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本..北京西路1400弄24号3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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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宝山区红十字会少儿医疗基金办公室 (全部网点)简介:市红十字会宣传、贯彻和执行各项红十字会法规、条例,认真执行“五五普法规划”;依法指导全市各级红十字会工作。制定、实施上海市红十字会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本..樟岭路2号5楼5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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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闵行区红十字会少儿医疗基金办公室 (全部网点)简介:市红十字会宣传、贯彻和执行各项红十字会法规、条例,认真执行“五五普法规划”;依法指导全市各级红十字会工作。制定、实施上海市红十字会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本..莘东路521号北二楼217-21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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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宋庆龄爱心会所 简介:宋庆龄爱心会所是为了感谢支持与帮助宋庆龄为之努力的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海内外知名人士(宋庆龄基金会理事),而在宋家花园原址上特别成立的高级会所。..陕西北路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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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卢湾区红十字会少儿医疗基金办公室 (全部网点)简介:市红十字会宣传、贯彻和执行各项红十字会法规、条例,认真执行“五五普法规划”;依法指导全市各级红十字会工作。制定、实施上海市红十字会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本..马当路365号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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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中心采血点 虹桥路1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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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长宁慈善救助服务社 绥宁路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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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南汇区红十字会少儿医疗基金办公室 (全部网点)简介:市红十字会宣传、贯彻和执行各项红十字会法规、条例,认真执行“五五普法规划”;依法指导全市各级红十字会工作。制定、实施上海市红十字会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本..卫星东路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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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奉贤分会 (全部网点)简介:民间非营利性慈善社团组织,它的建立经过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登记核准,具有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慈善基金会的宗旨是:“安老、扶幼、助学、..南桥镇科技路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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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徐汇分会 (全部网点)简介:民间非营利性慈善社团组织,它的建立经过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登记核准,具有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慈善基金会的宗旨是:“安老、扶幼、助学、..

3.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本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帮助家庭或者个人克服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建设,健全社会救助制度,逐步提高社会救助水平。第三条 本市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相结合,促进救助对象自助自立。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组织拟订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和社会救助受理机制,开展相关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相关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救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教育、房屋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社会救助工作。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对象发现、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社会救助,开展社会帮扶活动。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社会救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社会救助公益宣传。第二章 社会救助对象第九条 本市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特困人员、自然灾害受灾人员和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或者实际困难,分类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是指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标准规定的本市户籍家庭。第十一条 低收入困难家庭,是指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本市户籍家庭。第十二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财产标准规定的本市户籍家庭:

  (一)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后,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家庭年医疗费用支出在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达到或者超过规定比例的。第十三条 特困人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无劳动能力;

  (二)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标准规定;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是指因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导致其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人员。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者个人: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户籍家庭或者家庭成员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家庭;

  (二)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规定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为临时救助对象。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4. 上海慈善事业发展规定正确的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城市软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动员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摘要】
上海慈善事业发展规定正确的是【提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城市软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动员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回答】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慈善事业的统筹协调,制定和完善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和规范慈善事业发展。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对接慈善需求,整合慈善资源,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由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辖区的慈善工作,促进社区慈善发展。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主管本市慈善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和规范慈善活动的具体措施,推动慈善组织、慈善活动以及慈善信托发展。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的慈善工作。

税务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为捐赠人、慈善组织等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相关服务便利。【回答】
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协助做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依法参与慈善工作。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活动纳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统筹、引导各类慈善力量开展募捐、救助、志愿服务等慈善活动,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八条本市推动开展长江三角洲区域慈善交流活动,加强慈善资源共享,弘扬慈善文化,促进慈善事业协同发展。

第九条鼓励慈善领域的国内与国际合作交流,引导慈善组织有序开展慈善活动、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交流。【回答】

5. 慈善基金的管理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对基金会的性质、成立条件和程序都作了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基金会的成立门槛比较高。另外,《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基金会是非营利性机构。可以以安全、合理等方式对基金会资产进行保值增值。但基金会管理条例同时要求,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当年收入(接受募捐、资本运营收入)的70%。《条例》共设7章48条。与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相比,《条例》不仅内容更加丰富,而且体系更加完整,可以说是对基金会登记管理法规的一次重新起草。《条例》至始至终贯穿了重培育发展,以规范管理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的指导原则。在这一指导原则下,《条例》着重体现了以下八个方面的重要特征。1.《条例》明确了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强调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会的本质特征,是基金会设立的唯一目的。保障基金会的公益性,是《条例》的根本任务。公益组织的受益对象通常为不特定的个人和群体,任何个人或群体只要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要求,都可接受其资助。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条例》作了许多明确规定。如将基金会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强调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使基金会与其他管理信托投资基金、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管理组织以及其他民间互益组织区别开来。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其财产必须用于公益目的,也必须受到保护。《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第33条又规定:“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2.《条例》确立了分类管理的原则,鼓励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即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目前我国已登记的基金会大都是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即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两类,增设了非公募基金会这个新种类。允许以企业和个人的名义命名非公募基金会;对于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允许捐赠人的亲属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内在理事会担任职务。根据国外的经验,非公募基金会是一种引导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流向社会,特别是流向弱势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会财富实现再分配的一种途径,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和个人的捐赠积极性,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从事公益事业,使公益事业的资金来源多渠道。对于非公募基金会,《条例》规定,国家应当采取扶持鼓励的政策,在基金会的名称、登记条件、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宽松。为了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募捐活动,保护爱心资源,减轻公众负担,维护社会平稳安定,对公募基金会的行为管理则相对严格。3.《条例》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基金会法律规定的管理范围。《条例》适应涉外民间组织管理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管理法律框架,依法进行登记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设立主体没有做国别、境内外限制。允许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在华设立基金会,允许境外基金会在我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鼓励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开展公益活动。这些规定,既解决了涉外基金会的设立和管理问题,为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争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为今后进一步修改出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确定涉外民间组织的设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问题,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实践探索。《条例》将境外基金会在华活动的管理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的管理框架,规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我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我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我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我国是发展我国家,公益负担重,募捐资源有限,《条例》还要求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4.《条例》对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开放性规定。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是基金会运作的重点。规定得过严,基金会缺乏活力;规定得过松,基金会保值增值风险增大,这是一个很难把握的政策两难问题。基金会的情况千差万别,具体保值增值规定很难适应每个基金会。因此,《条例》按国际惯例制定规则,不对基金会的保值增值行为做具体要求,只做了原则的、开放性规定,力图通过社会监督、内部监督来解决对基金会投资行为的约束,同时增加了“失误赔偿”的条款。规定因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参加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保障基金会对投资行为慎重行事。5.《条例》鼓励基金会募集资金,从事公益活动,形成自身资金运行的良性循环机制。基金会募集资金、运作资金的能力是保证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所在。基金会只有募集大量的资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目前,不少基金会不擅募捐,很少开展有影响的公益活动,因缺乏活力而逐渐萎缩。而一些成功的基金会往往是通过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来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环机制。为了逐步实现这个目标,《条例》从制度上作了保障性的规定,将基金会每年的公益支出作为衡量基金会是否完成了公益任务的重要标准,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不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将被处罚直至予以撤销。由此可见,只徒有虚名、不从事实际的公益活动的基金会今后很难再有法律上生存的依据和条件。6.《条例》确立了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条例》第5条明确“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条例》还对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做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条例》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在登记、日常监督和年检等方面各自的职责,规定了各类非法活动的详细情形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条例》还规定,基金会要接受年度检查,要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之后,要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基金会处理剩余财产应当向社会公示等。7.《条例》强调要在基金会内部建立规范的内部自律和约束机制。针对目前一些基金会内部规范不够、自律机制不健全的状况,《条例》要求基金会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自律制度,并从公益法人组织机构的特点出发,专门设立了基金会“组织机构”一章,明确规定了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规范了理事会的组成和议事决策程序、监事的设置和职能,制定了防止基金会内部人员与基金会公益宗旨发生利益冲突行为的规则,通过限制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数量,规定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等,引导基金会建立自律和自身约束机制,规范基金会的行为。8.《条例》明确税收优惠原则,加大税收监管力度。利用税收手段扶持和监管基金会,对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实行税收优惠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减税、免税措施构成基金会和其他组织发展的重要政策环境。我国目前在这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为了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我国已陆续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不过这些政策性规定还不系统,散见在多个相关文件中,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实际问题。《条例》第26条规定“基金会及捐赠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此项规定确立了税收优惠的总原则,表明基金会、捐赠人、受益人三方面都能够依照法规享受税收优惠。至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规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基金会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对有违法行为的基金会,税务机关还可以要求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享受的税收减免。《条例》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肯定,鼓励基金会的发展,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管。

慈善基金的管理条例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7. 上海日报的慈善事业

作为主流媒体,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的《上海日报》坚持对社会责任的担负,除了提供公众优质可靠的新闻产品外,还广泛地参与社会事务。两报与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此次合作涵盖慈善理念的宣传,项目的推广。《上海日报》推出慈善专版,以旗下新媒体平台新民网为支撑,与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共同发起“新民慈善论坛”和上海媒体的第一个慈善频道,以图片、视频、无线等新媒体手段,以数据库营销为支撑,大力促进社会公众,尤其是年轻的读者和网友对社会慈善事业的参与度,探索一条主流媒体与专业慈善机构合作共赢、服务社会之路

上海日报的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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