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股东很多应该怎样正确分股?

2024-05-17 14:33

1. 公司的股东很多应该怎样正确分股?


公司的股东很多应该怎样正确分股?

2. 如何理解公司干股股东

“干股”是一种俗称,干股股东又被称为影子股东,是指不实际出资或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出资形式的要素出资,而占用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的股东。
表现形式
1、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及一些不愿意公开身份,但却掌控公司资源,或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采取不投入出资而占有公司股权。
其所占有股权的出资并未体现在公司登记或备案的工商材料中,也未体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中,而是以他人名义占有公司股权,或干脆用另外的文字载体、口头协议等约定享受企业收益。这种股权被人通俗地称为“干股”。
2、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
与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相对应,有一些自然人或法人虽未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但却通过种种方式登记为公司股东,并取得了公司向股东颁发的出资证明,也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并参与公司的管理及利润分配。这种不出资但却取得股东资格的民事主体也被称为“干股”股东。
在实践中,这种干股的表现形式较为多样,其存在的基础大致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因腐败而产生,其二是因交易而产生。

扩展资料
法律责任
1、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其共性在于既未出资,也未进行形式登记,这种共性的法律后果是无论其股权取得的原因有何不用,其股东资格都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一些对公司的成立或运营起过重大作用,通过不对公司出资却享受公司收益的法人或自然人而言,其收益权随时可能被终止,法律无法以股东资格去保护其取得收益的权利。对于那些利用职权享有公司收益,这种股无疑是“权力股”,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无疑是违法或犯罪行为。
如果这种“干股”股东的违法行为如果符合受贿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则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如果违反了党纪、政纪,则要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公开身份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开股东身份干股股东的两种存在基础,其法律后果也不同。对于因腐败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如上所述要承担其违法甚至于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对于因交易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其交易的形式不同,导致其法律责任也不同。
如对于掌控公司运营资源或对公司设立或动作有重大贡献,取得公司股权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更趋近于《民法》的赠与行为,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意思自治行为。
对于因违法交易行为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当然不会保护其股东资格,同时也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不允许法人或自然人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为出资,因以上出资取得干股的股东资格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干股股东

3. 公司的股东人数很多,究竟该如何分配股权才能合理?

要有一个大股东,建立持股平台


1、要有一个大股东


无数的案例和教训告诉我们,创业过程中一定要有一个领头羊,这个人负责全局,在股权上也是大股东,如果股东比较少,占股70%、60%、51%都可以;如果股东比较多,怎么办,这个时候如果股权比较分散,那么至少也要是相对大股东,也就是是单个最大的股东,并且他的股份比第二股东和第三股东和第四股东的总和要多。
大股东>二股东+三股东+四股东

2、股东数量很多的时候,就不要直接持股了
2.1、大股东代持,由大股东代持其他股东的股份,减少直接持股的股东,直接持股,未来股东变化比较麻烦。
2.2、建立持股平台,把其他股东都放到持股平台中去,这样也能减少直接持股的股东数量,即便未来小股东有变动,也只是在上层公司变化,不会影响主体公司。

3、公司的直接持股股东不要太多,所以题主的考虑是对的,当股东数量过多时,利用双层持股结构就轻易解决了这个问题,公司创始人要保持控制权是有很多的方式的,直接持股占有大股权比例、双层持股控制方法、董事会控制方法、一致行动人协议控制方法等等都可以实现。

股东人数较多的时候。也可以通过协议约定来进行股东的管理。比如说投资型股东或资源型股东,可以进行投资协议的约定,他们只享有投资收益权,无管理权、所有权。确定收益权的估值,确定他们的出资额,来确定最后的投资收益权比例,约定退出机制,量化资源型股东的贡献,来兑现股权。
总结一下,公司的直接持股股东不要太多,当股东数量很多的时候,可以考虑利用双层公司架构和协议约定来解决这个问题,同时公司的创始人要保证控制权,当然有很多方式,比如直接持股,占有大股,通过公司双层架构设计,通过“同股不同权”的约定设计,还有董事会控制、一致行动人协议、表决权委托等等,都可以实现控制权的设计。做好股东的管理、股权架构的设计,对于多名股东的公司特别重要。



公司的股东人数很多,究竟该如何分配股权才能合理?

4. 公司的股东人数很多,究竟该如何分配股权才能合理?

公司的股东人数很多,但是股权的分配要满足三个标准的综合,即1、出资比例;2、能力和经验;3、其他资源投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把股权首先分成资金股权部分和经营管理股权部分。为保证创业者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创始人最好具有绝对控股权,能达到67%以上的股权最好,达不到这个比例,也得超过50%以上。拓展资料:1、要有一个大股东无数的案例和教训告诉我们,创业过程中一定要有一个领头羊,这个人负责全局,在股权上也是大股东,如果股东比较少,占股70%、60%、51%都可以;如果股东比较多,怎么办,这个时候如果股权比较分散,那么至少也要是相对大股东,也就是是单个最大的股东,并且他的股份比第二股东和第三股东和第四股东的总和要多。大股东>二股东+三股东+四股东2、股东数量很多的时候,就不要直接持股了1)大股东代持,由大股东代持其他股东的股份,减少直接持股的股东,直接持股,未来股东变化比较麻烦。2)建立持股平台,把其他股东都放到持股平台中去,这样也能减少直接持股的股东数量,即便未来小股东有变动,也只是在上层公司变化,不会影响主体公司。3、公司的直接持股股东不要太多,所以题主的考虑是对的,当股东数量过多时,利用双层持股结构就轻易解决了这个问题,公司创始人要保持控制权是有很多的方式的,直接持股占有大股权比例、双层持股控制方法、董事会控制方法、一致行动人协议控制方法等等都可以实现。股东人数较多的时候。也可以通过协议约定来进行股东的管理。比如说投资型股东或资源型股东,可以进行投资协议的约定,他们只享有投资收益权,无管理权、所有权。确定收益权的估值,确定他们的出资额,来确定最后的投资收益权比例,约定退出机制,量化资源型股东的贡献,来兑现股权。总结一下,公司的直接持股股东不要太多,当股东数量很多的时候,可以考虑利用双层公司架构和协议约定来解决这个问题,同时公司的创始人要保证控制权,当然有很多方式,比如直接持股,占有大股,通过公司双层架构设计,通过“同股不同权”的约定设计,还有董事会控制、一致行动人协议、表决权委托等等,都可以实现控制权的设计。做好股东的管理、股权架构的设计,对于多名股东的公司特别重要。

5. 比如公司的几个股东,每人各持相同股份数,每人都没法单独掌握公司的经营权,该怎么办呢

你具体问的是关于这只合作形式应该怎么叫法的问题。其实我国《公司法》没有对此进行特别规定。只是依据公司注册的类型依法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是目前我国最重要的两种公司形式。如果你们的公司不是由多个股东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资金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那么就应当是有限责任公司。

你的问题与股东之间持有多少股份没有关系,也与股东之间是否有管理上的合作没有关系。无论怎样,股东持有一家公司的股份,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上基本上都应该是采取合作态度的。但就算你们不合作管理,公司仍然是有限责任公司,不会发生任何改变。

你也完全没必要纠结于这种合作发生后应该给他起个什么名字的问题。因为,合作与否本身与股份的性质无关。我国法律法规既没有“合作股份”的说法,也没有“友好股份”的说法,或者说几乎没有为股东之间合作情况下的公司股份取个什么特别名称。他仍然是叫股份,股东享有的权利叫做股权。

如果要严格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进行区分,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持有的是“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是“股份”。二者虽然叫法是不同,其实质是一样的,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和股东享有的权益不会因名称不同而有不同。

比如公司的几个股东,每人各持相同股份数,每人都没法单独掌握公司的经营权,该怎么办呢

6. 如何理解公司干股股东

“干股”是一种俗称,干股股东又被称为影子股东,是指不实际出资或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出资形式的要素出资,而占用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的股东。
表现形式
1、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及一些不愿意公开身份,但却掌控公司资源,或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采取不投入出资而占有公司股权。
其所占有股权的出资并未体现在公司登记或备案的工商材料中,也未体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中,而是以他人名义占有公司股权,或干脆用另外的文字载体、口头协议等约定享受企业收益。这种股权被人通俗地称为“干股”。
2、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
与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相对应,有一些自然人或法人虽未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但却通过种种方式登记为公司股东,并取得了公司向股东颁发的出资证明,也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并参与公司的管理及利润分配。这种不出资但却取得股东资格的民事主体也被称为“干股”股东。
在实践中,这种干股的表现形式较为多样,其存在的基础大致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因腐败而产生,其二是因交易而产生。

扩展资料
法律责任
1、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其共性在于既未出资,也未进行形式登记,这种共性的法律后果是无论其股权取得的原因有何不用,其股东资格都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一些对公司的成立或运营起过重大作用,通过不对公司出资却享受公司收益的法人或自然人而言,其收益权随时可能被终止,法律无法以股东资格去保护其取得收益的权利。对于那些利用职权享有公司收益,这种股无疑是“权力股”,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无疑是违法或犯罪行为。
如果这种“干股”股东的违法行为如果符合受贿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则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如果违反了党纪、政纪,则要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公开身份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开股东身份干股股东的两种存在基础,其法律后果也不同。对于因腐败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如上所述要承担其违法甚至于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对于因交易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其交易的形式不同,导致其法律责任也不同。
如对于掌控公司运营资源或对公司设立或动作有重大贡献,取得公司股权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更趋近于《民法》的赠与行为,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意思自治行为。
对于因违法交易行为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当然不会保护其股东资格,同时也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不允许法人或自然人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为出资,因以上出资取得干股的股东资格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干股股东

7. 如何理解公司干股股东

“干股”是一种俗称,干股股东又被称为影子股东,是指不实际出资或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出资形式的要素出资,而占用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的股东。
表现形式
1、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一些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及一些不愿意公开身份,但却掌控公司资源,或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采取不投入出资而占有公司股权。
其所占有股权的出资并未体现在公司登记或备案的工商材料中,也未体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中,而是以他人名义占有公司股权,或干脆用另外的文字载体、口头协议等约定享受企业收益。这种股权被人通俗地称为“干股”。
2、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
与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相对应,有一些自然人或法人虽未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但却通过种种方式登记为公司股东,并取得了公司向股东颁发的出资证明,也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并参与公司的管理及利润分配。这种不出资但却取得股东资格的民事主体也被称为“干股”股东。
在实践中,这种干股的表现形式较为多样,其存在的基础大致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因腐败而产生,其二是因交易而产生。

扩展资料
法律责任
1、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其共性在于既未出资,也未进行形式登记,这种共性的法律后果是无论其股权取得的原因有何不用,其股东资格都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一些对公司的成立或运营起过重大作用,通过不对公司出资却享受公司收益的法人或自然人而言,其收益权随时可能被终止,法律无法以股东资格去保护其取得收益的权利。对于那些利用职权享有公司收益,这种股无疑是“权力股”,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无疑是违法或犯罪行为。
如果这种“干股”股东的违法行为如果符合受贿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则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如果违反了党纪、政纪,则要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公开身份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开股东身份干股股东的两种存在基础,其法律后果也不同。对于因腐败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如上所述要承担其违法甚至于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对于因交易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其交易的形式不同,导致其法律责任也不同。
如对于掌控公司运营资源或对公司设立或动作有重大贡献,取得公司股权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更趋近于《民法》的赠与行为,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意思自治行为。
对于因违法交易行为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当然不会保护其股东资格,同时也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不允许法人或自然人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为出资,因以上出资取得干股的股东资格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干股股东

如何理解公司干股股东

8. 股东都想要公司怎么分

是的。除非当时成立公司的时候关于这个有具体的合同约定,否则就是股份为准【摘要】
股东都想要公司怎么分【提问】
您好,我是咨询的合作律师,有什么法律问题可以在这里得到解答哦~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目前咨询的人比较多,请稍等片刻,正在帮您解决【回答】
股份公司 两个股东,甲占有51%股份且是法人,乙占有49%股份,现在无法继续一起经营,但是公司甲乙双方都想要!乙有优势吗【提问】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双方都想要一般是按照实际股份来分的【回答】
也就是说占有51%绝对控制权的大股东有很大胜算最后得到公司,如果用法律解决,乙的胜算也不是很大,只能劳民伤财?还不如做个价合理价格 协议股份转让给甲?【提问】
是的。除非当时成立公司的时候关于这个有具体的合同约定,否则就是股份为准【回答】
很高兴这次为您解答,如果您对我以上的回复觉得满意的话,可以给我一个赞,并点击我的头像进行图文咨询关注,以便我这边为您持续定向进行解答哦。【回答】
谢谢๑•́₃•̀๑【提问】
除非章程里有明确指定,或者补充协议明确说明了退出协议!否则甲公司没有过错情况下一定会得到公司的!是吧【提问】
基本上来说就是这样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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